婚前财产协议范本格式
协议人(男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 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于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
第二篇: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所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所
甲乙双方自愿结婚,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特对婚前及婚后双方财产归属进行如下约定: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房产永久归各自所有:
(1) 甲方婚前房产:详细房产清单
(2) 乙方婚前房产:详细房产清单
二、甲乙双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各自个人所有。
三、甲乙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房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
四、甲乙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甲或乙婚后一方对外所负的未经对方同意的债务,以甲或乙一方的财产清偿,与对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婚后的其他财产为共同财产,其收益为共同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各自婚前的房产及婚后所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房产产生的收益(不含增值)为共同财产。
六、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七、其他。
1.本协议约定未尽之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一式,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可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XXX承担,并增加协议一份,送交公证机关,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立协议人: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以上是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的范本,在现实生活中,要签订此类协议,我认为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为不妨碍双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以及子女、老人的扶养赡养,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将各自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应负突发事件,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协调。
二、建议把家具、家电等价值较小的不动产例为共同财产。
三、子女的扶养、老人的赡养费用不能分开明确在协议书中。
参考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