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工程的总负责单位,承担该项目的 工作以及最终成果的审定、汇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建设地点:
2.3工程规模、特征:
2.4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的 天内,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所需的以下资料: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5.1根据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勘察费按 标准收取,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设计费按 标准收取,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勘察设计费共计 万元人民币(大写: )。
5.2付费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甲方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计 万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的 %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的工程进度款,计 万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的 %,计 万元;提交设计成果资料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 %,计 万元;勘察设计成果资料通过审查后 天内,甲方一次性结清全部费用,计 万元。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件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若逾期支付,按第七条规定支付违约金。甲方上级对勘察设计成果资料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续建,甲方均应支付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相对应的勘察设计费;
6.1.4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时,甲方应按每提前一天 元,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6.1.5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并协助解决勘察设计现场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发生的一切费用由 方承担;
6.1.6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报告、文件、数据及成果资料等的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技术要求(见本合同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内容及份数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经双方商定,赔偿金额为实际损失的 %;
6.2.3乙方交付成果资料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本合同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6.2.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文件图纸等。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或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2若甲方未按第五条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乙方工作费用时,甲方应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率计算逾期支付金额的利息。逾期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7.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资料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 ;
7.5乙方交付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返工,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为止。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要求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7.6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而乙方未完成的工作的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第八条 其他
7.1 乙方于 年 月底之前向甲方提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任务书。
7.2 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及文件提前或超过规定期限时,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提前或顺延。
7.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4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6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7.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篇:勘察设计合同范本
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2)《公路桥涵设计规范》(JTG D60-2004)
(3)《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J 011-94)
(4)《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J 014-97)
(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等其它相关规范。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 1 -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阶段: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含初设)。 投资: 设计内容:道路、排水(含泵站)、交通工程设计,并自行组织测量和地质勘察工作。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批复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20xx年3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方案设计文件一式4份;
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8份。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费为: (大写整)。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总额的100%,计 。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 2 -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
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 3 -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
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 %。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 - 4 -
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计人 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双方履行完 - 5 -
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 6 -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盖章) 经办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 7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