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
大米购销合同
甲方: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购销合同,就甲方出售给乙方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产品名称: 。
二、 质量标准: 。
三、 数量: 吨。
四、 价格: 元/斤。
五、 总金额:(大写) (小写):¥ 。
六、 运费 元 (由乙方直接支付运输公司)。
七、 包装、运输及精米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精米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关于解决公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
输环节中不散不漏。
八、 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九、 交货地点: 。
十、 货款结算:不含运费壹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七日内结清账款。 十一、 解决争议: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本合同发货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十二、法律效力: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条款。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全称):绥化华天米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绥化市北林支行 帐号:0912034029221039768
税号:231202052886907
电话:010-83131230
传真:010-83131227
乙方(全称):
单位地址: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电话:
传真:
年 月年 月日 日
第二篇:洗马大米加工厂合伙合同
岳池县发安粮食制品有限公司 洗马大米加工厂合伙合同
订立合同合伙人:
甲方:王正孝
乙方:王 辉
第一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生产、加工、销售大米。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20xx年3月18日起。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原洗马大米加工厂的机械设备需要改造,为此,合伙人甲方、乙方二人决定注入资金14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其中:合伙人甲方出厂房,并出资7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合伙人乙方出资7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二人合资进行经营(包括流动资金)。
2、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50%比例分配(即:甲方占60%,乙方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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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50%比例承担(即:甲方占60%,乙方占40%)。
第五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管理生产。
二、乙方的权利是:产品销售。
第六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与本业务相关的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 2
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2、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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