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合 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乙双方均系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公司,依法拥有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该等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对其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2、甲乙双方就 项目具有合作关系,知悉或即将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3、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同意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以及合作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商业秘密
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是指一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一方及其关联公司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技术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商标设计等的相关信息、其它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技术指标、报告、音像制品、图纸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与其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
(2)经营信息:一方及其关联公司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经营政策、客户资源、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其它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
(3)管理信息:一方及其关联公司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正在制定或构想中的人事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结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业务规程等信息、文件和资料等。
(4)关于重大法律问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及其关联公司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涉及仲裁或者诉讼、处分资产或者权益等事项的信息。
(5)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其它事项。
1.2其他秘密
除前述商业秘密之外的、由各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要求对方予以保密的有关信息。
1.3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
前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形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可以是载于书面的、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者口头上的。
1.4前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无论是否标注为保密信息均受本合同保护。
1.5第三方: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实体或组织。
1.6“一方”及“对方”:本合同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被表述为“一方”,同时所称“对方”为甲乙双方中的另一方。
1.7关联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控制该方的公司;“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决定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
2.1一方自其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之日起开始对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2一方在与对方合作期间,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2.3一方在与对方合作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保存与其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有关的任何物品、资料,也不得私自进行复制、交流或者转移。
2.4一方在与对方合作期间,除了因为合作需要之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也不得在合作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者在合作过程之外使用或许可、帮助他人使用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2.5一方在与对方合作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信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一方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对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2.6双方的合作结束后,无论因为任何原因导致合作结束的,一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其在合作期间接触、知悉的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2.7双方合作期间,只得为合作之目的而合理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且涉及到复制、保留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予以公开或在特定范围内予以公开等可能导致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被第三方知悉等事项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2.8因为一方之雇员或关联机构的原因导致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被泄漏或不正当使用的,视为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 例外规定
甲乙双方知悉的以下信息不受本合同限制:
3.1在从对方处知悉该信息之前,已经为一方所掌握之信息;
3.2在一方没有违背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成为公众普遍可以获得的信息;
3.3对方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3.4在披露方披露后,接受方合法、独立地从第三方获得的不受保密义务限制的信息;
3.5应司法机关或政府机构的有效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仅限于该命令所限制的范围和目的。
3.6一方主张特定的信息属于前述信息的,该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该方不能证明特定的信息属于上述信息,该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且对方有权终止与该方之合作。
4.2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其因调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先期经济投入,守约方向违约方及有关单位追索而发生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5.3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由 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协商及诉讼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部分及受争议影响的部分之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六条 合同效力
6.1本合同生效后,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6.2本合同对每一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和合法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
6.3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6.4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认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除这些条款和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不得因此而受到影响。
6.5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仅得以书面补充合同进行,双方均应在书面补充合同签字盖章,书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其他
6.6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7本合同已经双方仔细审阅,各方均明确了解所有条款的法律涵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6.8本合同适用于作为合作项目双方之间确立保密关系而签订保密合同的情形。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第二篇:基本采购合同范本
基本采购合同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合同
1.1 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
进行约定。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
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
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
合同为准。
1.3 具体合同:双方之间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
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具体合同
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
甲方下达的订单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
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接受甲方订单;若无正当理由,乙
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 交货:乙方应按其接受的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 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由
乙方承担。
2.4 订单的变更:甲方认为终止或变更订单时,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对变更订单的处理乙方应该按第2.1条规定执行,如由此造成乙方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
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条 验收及不合格的处理、异议期限
3.1 验收:乙方送货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
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条款下的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
质量担保责任。
3.2 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
格品。乙方如有异议应在现场提出书面异议与鉴定结论,否则,视同接受甲
方的意见。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协商解决,在乙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
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
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如双方在此期间未就检测的权威部门达成
一致意见,则双方一直同意委托由双方共同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部
门进行检测),否则视同乙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及相关权利。
第四条 质量保证
4.1 质量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环保等
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有,应作为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具体合同
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
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
的零部件不良。双方将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质量协议中约定货物的具体质量
要求或特殊技术要求。
4.2 质量事故:若乙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
机构处罚,经双方过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责任,则应由乙
方承担给甲方及第三者造成的所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因此事故支
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处理事故所花的必要合理之费用等)。
第五条 定价与结算
5.1 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保证其报价具有竞争力。
5.2 及时入帐:当月的供货,乙方应于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格#5@p、
送货单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以便甲方及时完成财务入账手续。结算数量以送货
单上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
5.3 付款方式: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5@p入账后天 内现金付款。
第六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6.1 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
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接受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
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6.2 不侵权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如下: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
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侵权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如因此给
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同意给予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6.3 甲方标识的使用:甲方标识(为本条款的目的,包括最终用户的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
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本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
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4 本条款的效力:本条之上述任何条款,在双方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
由甲乙双方在变更协议上盖章。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8.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应签署书面的解除协议。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和具体合同。
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并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救的;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或者具体合同的目的;
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④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超过 的;
⑤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或者具体合同的目的; ⑥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解散清算程序; ⑦一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已经失效或其营业执照被主管部门吊销时;
⑧一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重组、合资(合作)、产权转让等变更事项通知对方后另 一方要求新设关联主体提供担保而该方未能提供的;
⑨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或超过三次以上接受订单后不能按照订单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依照前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效果
本合同以及具体合同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被解除后,双方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甲方已经履行产品交付义务的,乙方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柒 日内向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本合同以及具体合同因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的违约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而由对方解除的,不
影响对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约条款
10.1 拒绝订单: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 逾期供货:乙方逾期供货的,应按照逾期供货金额的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之日。
10.3不得留置:乙方如系利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给甲方供货,乙方同意放弃留置权。 10.4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当时同期中国
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如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流行疫情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出现不可抗力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七日内提供不可抗力时间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或经另一方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超出规定时间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将被视为未出现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l、有关本合同业务甲方的经办人员、各级业务主管(以后统称“甲方人员”),以及其近亲属,在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指在其他公司持有或被持有股权或股份,或事实上控制或被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持有股权或股权中的部分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
2、甲方人员以及其近亲属在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任职;
3、乙方接受甲方人员或其近亲属指定的人员取得乙方或者乙方的关联公司的股权,或在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任职:乙方自己或通过任何第三方对甲方人员或其亲属请客、送礼:4、乙方自己或通过任何第三方给予甲方人员以及其近亲属,或甲方及其近亲属指定的人员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股权或其它形式的好处。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项禁止性约定,应按已经发生的业务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乙方主动或者在甲方提出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实际发生的全部违约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则甲方可免予追究乙方以上违约责任。其他具体约束条款双方可另行鉴定廉政共建责任书。
第十三条 不竞争条款
乙方承诺,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三年内不对甲方同类业务员,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经理、职员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离开甲方到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工作或任职。若出现该类情况,则属乙方违约及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参照“廉政条款”的相关违约责任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 责任限制: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
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
14.2 抵消权:依据法律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
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
本合同下的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毕,不足的
部分乙方同意予以补足。
14.3 不放弃: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各方未主张或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为
默示放弃。
14.4 标题:本合同下的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立,不具有实意义,各条款的含义应按照条款
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或本合同签署前双方业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有的话)除填写必要的合同
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或已有的空格外,任何涂改、删除、增添均无效。
16.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16.3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署后生效,但其效力将追溯至双方发生业务关系之时,及本合同
项下具体合同履行完毕至。本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一年期满双方根据
业务情况重新签订基本供货合同。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均
未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的,本合同有效期限则自动延长1年,以
后亦同。
16.4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甲乙双方承诺已经完全知悉并理解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本合
同的所有条款的含义。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商):
(签章) (签章)
授权经办人: 授权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一、质量协议
本合同及具体合同项下标的货物应当符合以下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以上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为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标的货物所应当符合的要求及标准,与双方所签订的基本采购合同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商):
(签章) (签章)
授权经办人: 授权经办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