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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3.24

证 据 目 录(样本)

注:1、当事人提交证据以此目录为准。未列入此目录及与此目录记载名称不符的证据材料、未写明证明内容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2、公民身份证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以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准有效的执照或证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及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不列入目录。

                            

                            提交人签章:


第二篇:20xx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明细+证据目录+法律分析(伤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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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1 本咨询意见为示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赔偿项目明细列出了受害人可以索赔的

项目和金额,说明部分阐述了每一损失项目的计算方法、事实理由

和法律依据。

(2) 《证据目录》及说明:证据目录列出了受害人起诉时应准备的证据

材料清单,说明部分介绍了受害人准备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3)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列出了本咨询意见援引的法律法规的具体

条文,帮助受害人理解本咨询意见和索赔时使用。

2 本咨询意见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为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

建议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部分实际发生金额为示例金额),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

3 受害人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

(1) 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

失);

(2) 用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

(4) 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

(5) 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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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明细

(按事故发生地广东省的标准计算)

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误工费: 护理费: 营养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鉴定费: 交通费: 住宿费: 修理费: 衣物损失费: 评估费: 停(拖)车费: 律师费: 合计:

1,000.00元 1,000.00元 3,000.00元 1,200.00元 750.00元 1,000.00元 64,296.00元 5,000.00元 19,284.8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5,000.00元 元

2

108,5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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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明细说明

[说 明]

此次事故的发生地和肇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受害人应向广东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以广东省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以广东省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金额。

1 医疗费

1.1 计算标准

医疗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

1.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为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全

部医疗费用计算,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以医疗费#5@p或收据的票面金额合计为准。

1.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2.1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伙食标准×住院天数

=100元/天×10天

=1,000.00元

2.2 公式说明

2.2.1 “伙食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经查,广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为100元/天(数据源自《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

2.2.2 “住院天数”按照受害人住院的实际天数计算。本案中,受害

人共住院10天。

2.3

相关法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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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3 误工费

3.1 计算公式

误工费=月平均工资×误工天数÷30

=3,000.00元/月×30天÷30

=3,000.00元

3.2 公式说明

3.2.1 “月平均工资”按照受害人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本

案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0元。

3.2.2 “误工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休息期天数30天计

算。

3.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4 护理费

4.1 计算公式

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工资×护理天数

=80元/天×15天

=1,200.00元

4.2 公式说明

4.2.1 “护理人员日工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

标准计算。经查,当地护工日工资为80元。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地市均有细微差别,此处以省会城市的通常标准为参照。

4.2.2 “护理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护理期天数计算。本

案中,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受害人的护理期天数为15天。

4.3 相关法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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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5 营养费

5.1 计算公式

营养费=营养费标准×营养期天数

=50元/天×15天

=750.00元

5.2 公式说明

5.2.1 “营养费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营养费标准确定。经查,

广东省营养费标准为50元/天。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区县均有细微差别,此处以省会城市的标准为参照。

5.2.2 “营养期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计算。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为15天。

5.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6 残疾辅助器具费

6.1 计算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发生及可预见发生额=1000元

6.2 标准说明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将来可预见发生的费用,具体金额、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6.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7 残疾赔偿金

7.1 残疾赔偿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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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8.00元/年×20年×10%

=64,296.00元

7.2 公式说明

7.2.1 “人均收入”按照广东省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计算,即32,148.00元,理由为:

(1) 法律规定,“人均收入”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 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户籍类型为农业户口,但其实际居

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

算残疾赔偿金,故“人均收入”应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

(3) 经查,广东省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2,148.00元(数据源自《广东省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统计公报》)。

7.2.2 “赔偿年限”按照受害人定残时的年龄确定。本案中,“赔偿

年限”为20年,理由为:

(1) 受害人出生于19xx年8月1日,于20xx年8月1日经鉴

定构成伤残,定残时年龄为25周岁。

(2) 法律规定,受害人定残时不满60周岁的,赔偿年限按20

年计算。

7.2.3 “伤残赔偿指数”为受害人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指数,即

10%,理由为:

(1) 根据伤残评定规定,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一级伤残对应

的赔偿指数为100%,十级伤残对应10%,每级相差10%。

(2) 经鉴定,受害人有一处伤残,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上述

规定计算,对应的赔偿指数为10%。

7.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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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第3.6条

8 精神损害抚慰金

8.1 计算公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指数

=50,000.00元×10%

=5,000.00元

8.2 公式说明

8.2.1 “赔偿标准”按照当地法院在受害人死亡的事故赔偿中,通常

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经查,广东省受害人死亡时通常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为50,000.00元。

8.2.2 “伤残赔偿指数”同伤残赔偿金说明部分。需要说明的是,部

分地区法院在程度较轻的伤残案件中(尤其是受害人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存在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案例,但这并不妨碍受害人起诉时提起该项索赔请求。

8.2.3 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和肇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

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额。

8.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9 被扶养人生活费

9.1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

=19,284.80元

9.2 公式说明

9.2.1 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支出×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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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人均支出”按照广东省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计算,即24,106.00元,理由为:

(1) 法律规定,“人均支出”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 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其实际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

均在城市,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人

均支出”应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审判实

务中部分省市法院存在按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地,即农村

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形,故部分省市的法院可能

对此部分的人均支出标准作出调整。

(3) 经查,广东省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24,106.00元(数据源自《广东省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统计公报》)。

9.2.3 “赔偿年限”按照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扶养义务人数”按

照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确定,“伤残赔偿指数”同伤残赔偿金。本案中,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以及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如下:

(1) [被扶养人姓名]出生于20xx年8月1日,受害人定残时

其2周岁,尚未成年,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为2人。法

律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故“赔

偿年限”为16年。

[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24,106.00元/年×16年÷2×

10%=19,284.80元

9.2.4 被扶养人生活费=19,284.80元

9.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10 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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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计算标准

鉴定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

10.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鉴定费#5@p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

10.3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1 交通费

11.1 计算标准

交通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

11.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事故而支出的全部交通费用计算,以交通费#5@p金额合计为准。

11.3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12 住宿费

12.1 计算标准

住宿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

12.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治疗而支出的全部住宿费用计算,以住宿费#5@p金额合计为准。

12.3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3 修理费

13.1 计算标准

修理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

13.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事故中受损车辆进行修理而支出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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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计算,以维修#5@p金额为准。

13.3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4 衣物损失费

14.1 计算标准

衣物损失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

14.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衣物损毁的损失金额计算,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

14.3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5 评估费

15.1 计算标准

评估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

15.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事故造成物损进行评估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评估费#5@p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

15.3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6 停(拖)车费

16.1 计算标准

停(拖)车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

16.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事故车辆施救、停放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停车费、拖车费#5@p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

16.3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7 律师费

17.1 计算标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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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实际发生额=5,000.00元

17.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聘请律师处理交通事故事宜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律师费#5@p金额为准。

17.3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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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1 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单

证明: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3 病历本、医疗费收据

证明:受害人受伤及发生医疗费损失的事实

4 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

证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住院治疗

5 户口薄

证明:受害人为山西省农业户口,但其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6 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资卡明细

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前的收入情况

7 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

证明:受害人的实际居住地为广东省城镇地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8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5@p

证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住院治疗

9 残疾辅助器具#5@p、配制机构意见

证明:受害人发生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10 被扶养人户口薄、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的证明

证明:被告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11 交通费#5@p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交通费损失

12 住宿费#5@p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住宿费损失

13 车辆维修费#5@p

证明:原先因事故导致的车辆修理费损失

14 评估费#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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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评估损失

15 停车费#5@p、拖车费#5@p

证明:原告因事故而发生的停(拖)车费损失 16 律师费#5@p

证明:原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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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说明

1 《证据目录》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时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应当准备的证

据材料清单,可以在起诉时与《起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一起提交人民法院。

2 受害人只有按照《证据目录》所列材料尽可能充分地准备并提交相应证据,

其索赔请求才能最大程度地得到肇事人和保险公司的认可,或得到审理法院的支持。

3 如果部分证据最终确实无法提供,请在将证据目录提交人民法院前将相关材

料从证据目录中予以删除。但是,与该证据有关的索赔请求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证据材料,而难以得到肇事人、保险公司或审理法院的认可。

4 除了《证据目录》中所列的证据材料外,受害人还需提供原告和被告各方的

身份证明文件(如为个人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如为单位的,需提供工商登记信息或其他注册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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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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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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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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