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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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是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本格式为示范文本(GF—2000—1201)。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使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简单说,居间人就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2.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间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我国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需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 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这一特征有别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 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所以居间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 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取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所以,居间合同是不要式 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 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 供机会。所谓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 第五,居间合同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 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即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作成交易服务,在交易中,不直接参与交易 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一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异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委托方完成一定的事务; 合同的标的都是完成一定的行为;合同的履行都需要受托方或者居间人、行纪人为一定的行为;从合同内容上说,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也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 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 系。 第二,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也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作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
合同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第四,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中都有委托人取得事务处理结果和受事务处理报告的问题。 特别提示 1.要明确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义务是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的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即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三,隐名和保密义务,隐名义务是指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即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 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与委托人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应当依 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第四,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对于隐名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于一定情形下应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责任,并由其受领对方当事 人所为的给付。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的目的最终实现。 2.明确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有: 第一,报酬请求权。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当事人约定。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在当事人未约定报酬时,居间人有无报酬请求权,应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二,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因为居间人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所以非经特别约定,不得请求偿还。但当事 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时,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受到限制,即必须由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 人承担费用。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在哪些情况下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消灭。一般居间人违反其对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其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所以,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是一项有条件受限制的权利。
第二篇:居间合同
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 ,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 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同时一次性将贷款总额 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