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中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3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土建工程
承包单位(甲方):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吉化东部项目部)
分包单位(乙方):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签订时间: 2011 年 1 月 10 日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主要以集团公司已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地区公司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编制。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相适应。通过合同条款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践和业务流程加以规范,使合同文本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既满足地区公司对合同的共性需要,又尽可能增加合同针对性条款约定。
3、原则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文本的通用条款一经确定,不应随意更改。需要特殊约定的个性条款,可由地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三、示范文本由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构成,使用中应注意文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四、示范文本中关于词语定义的内容各地区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五、分包合同的签订应以本示范文本为基础。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示范文本进行细化,并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六、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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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则 .............................................................. 3
2.词语定义 ......................................................... 3
3.工程概况 ......................................................... 4
4.工程分包方式和范围 ............................................... 5
5.合同工期 ......................................................... 5
6.合同价款与结算 ................................................... 6
7.材料设备供应 ..................................................... 7
8.双方权利义务 ..................................................... 8
9.工程技术资料的提供 .............................................. 10
10.工程验收和保修 ................................................. 11
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 12
12.技术成果权归属 ................................................. 12
13.保密 ........................................................... 12
14.权利瑕疵担保 ................................................... 13
15.对外关系 ....................................................... 13
16.保险 ........................................................... 13
17.工程转包与再分包 ............................................... 13
18.不可抗力 ........................................................ 14
19.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14
20.违约责任 ....................................................... 15
21.争议的解决 ..................................................... 15
22.通知 ........................................................... 16
23.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 16 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甲方):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吉化东部项目部)
住所: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200000061641
法定代表人:王冠群
分包单位(乙方): 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10400008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仕奇
1.总则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国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以下简称为“总包方”)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2.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业主:是指将本分包工程所属的总体工程项目以招标或其他方式发包给承包单位(即本合同甲方)的建设单位。
2.2承包单位:是指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确定的与业主签订本分包工程所属总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即本合同甲方)。
2.3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
2.4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2.5 工程师:是指为完成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由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2.6 项目经理:是指为完成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由乙方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 3
合同履行的代表。
2.7监理工程师:是指甲方或业主确定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代表。
2.8 总包合同:是指承包单位与业主就本分包工程所属的总体工程签订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
2.9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约定的,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11图纸:指由甲方、业主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甲方或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2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或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3.1.1总体工程名称:中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3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
装置工程
3.1.2分包工程名称:中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3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土建工程(粉料风机单元基础、配电室及机柜间、粒料框架、部分管廊基础等)
3.2分包工程地点: 四川省彭州市石化基地
3.3 分包工程内容:分包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设计图纸及变更完成3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工程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土建)、基础、围堰、道路及竖向等土建工程,含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上给排水、电照及暖通工作,以及甲方根据需要临时委托的工作。(以上工作不包括根据工程需要业主或甲方另外委托专业公司施工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等工作,及上述工程部分材料采购和与之相关的试验、检验工作,具体范围明细根据图纸情况和乙方投入本工程资源情况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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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分包方式和范围
4.1分包方式,按下列第 4.1.1种方式执行:
4.1.1专业工程分包
4.1.2劳务作业分包
5.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1月15日
竣工日期:20xx年5月30日
阶段工期:442天
5.1开工及延期开工
5.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的 7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5.1.2 因甲方或业主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5.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5.2.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 48 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5.2.2 因业主或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设计、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等业主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5.2.3 因业主提出变更计划或设计、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等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窝工,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准备相应索赔资料向业主索赔,索赔费用分配双方另行协商。
5.2.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72 小时。
5.2.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采取赶工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承担相应处罚。若延误工期长达 3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总体工程进度安排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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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价款与结算
6.1本工程价款按 6.1.1 (选择6.1.1款或6.1.2款)确定:
6.1.1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合同价款(暂估价)为16,000,000.00元;(大写:壹仟陆佰万元整,本工程营业税由甲方代缴,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工程#5@p)。此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价款以甲方审计部审定的最终结算额为准。
6.1.2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税金,由乙方自行负责;在业主要求的情况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缴)。此价作为拨付承包款项、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6.2价格调整的因素
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 10 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2.1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2.2招标工程甲方或业主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
6.2.3价格调整的其他因素: 无 。
6.3价格调整的依据
6.3.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6.3.2本工程适用下列 6.3.2.1和6.3.2.2 款定额及取费标准。
6.3.2.1 安装工程(包括与土建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2000版《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采暖通风按定额人工费的50%计取,照明电气部分按定额人工费的50%计取。
6.3.2.2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适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4)版,取费标准为定额直接费(不计取综合费)计取,计取费率为定额直接费的21%(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定额人工费调整方法按照四川石化下发文件执行。
6.3.2.3 公路工程适用《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1996调整配套计价表》、《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6]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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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4定额缺项部分参照执行《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关定额子目;土建主材价格执行当期《四川石化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6.3.2.5工程师工作量签认单。
6.4工程拨款与结算
6.4.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在承包人确认分包人上报的工程进度报告中的工程量后,承包人扣除分包人在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按承包人签证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给乙方支付进度款前,乙方每月按签证实际进度额出具工程所在地的等额完税#5@p,乙方不能出具等额完税#5@p,甲方有权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构成甲方违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将结算书报承包人项目部初审,分包结算书最终经承包人经营部、造价二部、审计部审批后,预留结算价款的5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预留结算价款的5 %作为审计保证金,待本工程审计后,按项目总审减额扣除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后,余款一周内返回分包人,审计金预留期间承包人不支付利息。(付款时间及比例同发包人付款时间及比例)
6.4.2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追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4.3其他结算方式: / 。
6.5 其他约定
6.5.1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分包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
6.5.2特殊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5.3甲方有权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应再编入预算。
6.5.4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骥分公司 开户行:吉林银行长春南湖支行
账 号:7060120109000017
7.材料设备供应
7.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约定:钢筋、地脚螺栓、预焊件、商品砼、门窗、高强灌浆料等主要材料由承包人供应,承包人供应材料均不转账。承包人供应材料以施工图纸净量为准,分包人使用材料不能超出施工蓝图加定额损耗量,如 7
超出,由分包人承担超出部分费用,同时,承包人按超出部分材料价格的1.5倍对分包人扣罚。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后,并运至施工现场,由分包人自已负责出库。出库时分包人应对材料进行检尺、检重,否则出现材料短缺,承包人不予负责。如果是设计变更原因造成分包人材料超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业主(或发包人)处办理退库手续,承包人协助办理,逾期未退库材料费用分包人自行负担。结算时按分包人实际签字领用材料量扣除工程款。检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在工程造价中扣除。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其他约定:对于分包人丢失的材料、损坏的材料或私自变卖的材料按材料采购价格的5倍抵扣工程款,对于数额巨大给承包人造成重大经济、声誉损失的将对主要人员移交公司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7.1.2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需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7.1.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并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1.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乙方应在使用前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7.1.5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除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由分包人采购,分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并提供齐全的质量证明(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书、材料检测化验单),如无质量证明,分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进行试化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试化验后仍不合格,不允许使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及其他方面损失由分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采购的材料价格执行预算定额价格;预算定额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承包人限价执行;承包人没有限价的,分包人报承包人进行审批,按审批后价格执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不供应但要求确认品牌和质量的材料应按照承包人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分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在结算时,此部分材料按承包人采购价格从结算书中扣除。
周转材料原则上由分包人自行提供,若需承包人协助租赁周转材料,承包人应给予协助。发生的租赁费用在结算时从分包人的结算书中扣除。分包人应妥善保管 8
承包人提供的周转材料,并及时退还。如发生丢失、损坏,承包人将按承包人与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方法对分包人进行扣罚。
7.2.2 乙方应负责自行运输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妥善保管。
7.2.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4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也可以委托甲方进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设备无合格证明或经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2.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6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7.2.7如甲方供应的材料(包括业主供应)不能运到施工现场,乙方负责运输、装卸及保管的材料,运输费、装卸费、倒运费及保管费由乙方承担。
8.双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8.1甲方委派 闫志彬 为本项目经理,履行合同中的管理义务和职责
8.3 乙方委派 马小兵 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8.4甲方义务
8.4.1按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应由甲方办理的证件、批件。
8.4.2 编制施工组织总体设计安排,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8.4.3 根据乙方需要,甲方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施工机具和运输条件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不能提供部分施工机具和运输条件时,应由乙方自行解决。
8.4.4按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组织乙方参加业主方图纸会审;按时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8.4.5 统筹安排乙方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具体费用由乙方承担。
8.4.6 组织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8.4.7负责与业主进行分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沟通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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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其他约定: 无 。
8.5乙方义务
8.5.1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7 日内,按施工组织总设计安排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参加甲方的综合平衡。
8.5.2 在工程开工前 15 日内向甲方提交技术措施、材料供应计划等施工技术文件。
8.5.3 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编制分包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计划。
8.5.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或损失,乙方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8.5.5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按时向甲方提交每月工程计划、当月已完成工作量统计等各种报表。
8.5.6 遵守业主和甲方有关的管理制度及监督、检查。接受业主或甲方聘请的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8.5.7 确保分包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并就分包工程质量与甲方共同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8.5.8乙方应保证其工商营业执照及各种资质的真实性,如发生借用第三方的相关证件导致权利纠纷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8.5.9 其他约定: 无 。
8.6 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暂停乙方在本合同下全部或任何部分工作。乙方应立即暂停对工作的进一步实施,并应在上述停工期间,照料需由乙方监管的所有在建工程及业主/甲方财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通知终止暂时的停工,且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立即恢复履行其义务。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停工使乙方延误其工作的实施,各方应对上述延误对进度的影响和必要的停工、复工费用进行协商,并在考虑上述延误后进行调整。
9.工程技术资料的提供
9.1开工前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2 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9.2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设计人签字并加盖设计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9.3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72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通知总包,待解决方案确定后 24 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 10
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10.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本分包工程验收按适用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甲方与总包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0.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2.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24 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 24 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0.2.2工程师接到通知 72 小时内未验收的,乙方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工程师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3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或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4工程试车
10.4.1在设备安装前 24 小时内,乙方必须会同业主、甲方和设计单位对设备、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同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手续。设备安装应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陆续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安装验收后,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甲方,工程师在验收单上签字。
10.4.2联动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并在试车前 小时内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业主,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合试运转由甲方或业主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10.4.3其他约定: / 。
10.5竣工验收
10.5.1甲乙双方对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不能免除乙方在总体工程验收时对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责任。
10.6 工程接收
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办理工程交接手续。自接收之日起,甲方承担其照 11
管责任。并负责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乙方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甲方也可委托乙方对验收合格的分包工程进行照管,发生的费用双方协商处理。
10.7质量保修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组
成部分(见附件1)。
10.8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审
核,报经总包同意(重大改变需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其节约部分的比例分成由甲方会同总包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采取新工艺、新技术等措施实现的节约部分归甲乙方所有,具体比例由双方确定。
10.9其他约定: 无 。
11.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
分包HSE合同》执行。
12.技术成果权归属
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用技术等权属按下列 A 种方式中执行:
A、甲方所有。
B、乙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C、甲乙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比例双方另行协商)。
D、甲乙双方与业主协商成果归属及收益比例分成,并达成协议。
13.保密
13.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图纸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
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给出版社和新闻机构
发表或学术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进行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1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13.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3.5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密资料依法定途径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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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具有约束力。
14.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5.对外关系
15.1乙方与业主、其他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
15.2其他约定: / 。
16.保险
16.1乙方应为下述事项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日期起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16.1.2 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的损失或损坏;
16.1.3 乙方的雇员的意外伤害;
16.1.4 施工现场第三方责任险。
16.2 保险额度不得低于甲方的要求。如果业主为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办理了工程一切险,但乙方应负担该保险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在开工日期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的复印件。
16.3所有保险均应对所发生的损失或损坏以人民币提供补偿。如果乙方未能提供所要求的保险单和保险证明,甲方可以办理本应由乙方提供的保险,并从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回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如果没有应支付的款额,则已支付的保险金将成为乙方的到期欠款。
16.4在发生理赔事件后,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并抄送业主,乙方应将理赔的详细过程和结果及时通知甲方和业主。如果由于乙方失误和疏忽造成理赔的失败,甲方有权评估上述损失或损坏的费用,并从应支付或将支付乙方的进度款中扣除。
17.工程转包与再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项目或劳务作业转包或部分再分包给他 13
人。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8.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7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9.1合同变更
19.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内容涉及总包合同相关权利义务调整的,应经业主同意。
19.1.2总包合同变更涉及本分包工程的,甲方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
19.2本合同可因以下因素解除:
19.2.1总包合同的解除
19.2.1.1 如在乙方未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
19.2.1.2 因本合同第19.2.1.1款原因解除分包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等必要支出的费用。
19.2.1.3 在本合同第19.2.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乙方经甲方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甲方,由甲方按实际采购价格(或工程所在地造价部门确定的价格)支付给乙方。
19.2.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9.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9.2.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19.2.5依本合同第5.2.5款,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__3_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2.6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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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违约责任
20.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其义务或不能适当履行义务,而造成工程进度实质性延误,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工期顺延。
20.2乙方违约责任:
20.2.1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天计量进行索赔2万元/天;甲方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赶工措施,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行为对整体施工进度已造成严重影响,甲方有权将其未完成的工程内容交由其他单位完成,并与乙方解除合同或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20.2.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总体工程质量事故隐患,且无法修复的,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分包人负责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按工程造价的20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2.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私自与业主就本合同项目达成协议,或直接接受业主指令,损害甲方利益的,视为乙方违约,并按合同价款的 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0.4 如果乙方严重违约造成合同终止,且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则现场的所有材料、乙方拥有的设备、施工机械、临时工程可由甲方留置。甲方有权为继续实施该工程之目的允许其他乙方使用。在合同终止时,甲方应对所有扣押的乙方的物品自行估价,在甲方自行或雇佣他人完成该工程并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类款项后,将剩余的款项(如果有的话)退还乙方。
20.5因主合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将自动解除或终止,乙方不得主张任何索赔。
2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1.2 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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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 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都应执行。
21.2向 吉林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双方上级领导机构裁决。
22.通知 甲方: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邮编: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132021 联系人:闫志彬
联系电话/传真:139xxxxxxxx
乙方: 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邮编:吉林省长春市仙台大街325号 130033 联系人:李乐
联系电话/传真:043184697272
23.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23.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3.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3.4 本合同一式___八__份,甲方执__四____份,乙方执___四___份。
23.5其它约定:
23.5.1乙方施工所用水、电、汽发生费用约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23.5.2在本工程中,甲方按分包工程造价的5 %预留审计金,待本工程审计后,按项目总审减额扣除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后,余款一周内返回乙方,审计金预留期间甲方不支付利息。
23.5.3甲方临时委托乙方自费做不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承包范围并且与本工程无关的其它工作,双方应友好协商,在不增加乙方成本的情况下,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但乙方有权拒绝不做,甲方不得因此刁难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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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4本工程使用的临时设施、公用设施(如围栏、广告牌、标语牌、条幅、厕所等)发生的费用,及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23.5.5大型机械费约定 :/
23.5.6乙方承诺保证本分包工程施工投入必须的施工装备。甲方不得为乙方购买小型机具、施工手段用料等。如乙方需要甲方采购,甲方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23.5.7乙方作为独立法人单位,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外的任何经济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23.5.8乙方在甲方项目施工出现任何对第三方违约情况,甲方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23.5.9乙方在甲方项目施工出现违约情况或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23.5.10如因业主(或发包人)付款未及时到账,甲方不能及时支付乙方进度款,乙方不能因为甲方进度款支付不及时而停止施工。
23.5.11甲方负责向乙方宣贯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乙方必须执行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中关于环境管理的规定:
Q/CNPC JH121.20703.001-2011《噪声污染与防治管理规定》
Q/CNPC JH121.20703.002-2011《废气、废水(污水)及扬尘管理规定》 Q/CNPC JH121.20703.004-2011《废弃物管理规定》
Q/CNPC JH121.20702.012-2011《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Q/CNPC JH121.20801.001-2011《能源计量及使用管理规定》 等。
23.5.12本工程营业税由甲方代缴,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工程#5@p。 23.5.13乙方现场代表(负责人)与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代理人必须一致。
23.5.14乙方中途违约或撤出施工现场,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但没有结算的费用,本合同自动终止,无须双方出具任何书面协议。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索赔或在乙方与甲方合作的其它项目上扣罚;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不良影响,将在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供方名录中予以清除,从此,乙方不允许承建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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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5由于乙方原因违反甲方或业主及有关部门规定,业主对甲方的处罚以及甲方对乙方的处罚(违反内部规定),由乙方承担,费用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23.5.16乙方应按时支付其现场员工的工资、并为其缴纳保险等各种费用。如遇业主(或发包人)代付不给,将在结算中扣除。
23.5.17甲方、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23.5.18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
23.5.19HSE(健康、安全、环境)执行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健康、安全、环境合同书》。
23.5.20特殊条款: 无 。
23.5.21本工程竣工资料由乙方负责。
23.5.22其它末尽事宜,执行工程所在地《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内部结算管理暂行规定》、总包合同及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考核处罚。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和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确需变更或补充合同条款,并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可作本合同补充件,签订补充协议份数同本分包合同签订份数相同,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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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甲方):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吉化东部项目部)
分包人(乙方):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中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3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土建施工》分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分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5_年; ⒊ 装修工程为__2__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2___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2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2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2年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本分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到期日与总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确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到期日为准。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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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⒋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量保修金按结算价款5%预留,保修期内承包人不支付利息,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第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否则,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做到交工技术文件归档,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推迟 30 天返还保修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本合同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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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程施工HSE管理协议
承包人(全称):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吉化东部项目部)
分包人 (全称):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甲乙双方就《中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工程3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装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1 定义与解释
1.1违规、违章:指本协议当事人违反国家相关HSE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违反业主、甲方《HSE计划书》以及HSE规章制度的行为。
1.2事故:指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由于甲方、乙方违规、违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有关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物资财产损失和停工事件。
1.3不可抗力:见主合同有关约定。
1.4 HSE风险抵押金:用来保证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以及业主和甲方HSE规章制度实现履约的费用。
2 工作范围及合同工期
2.1见主合同的范围;
2.2合同工期见主合同
3 HSE 目标与控制指标
3.1 项目 HSE 目标
追求“三个零”即“零事故、零伤亡、零污染
3.2 项目 HSE 控制指标
(1)施工生产重大伤亡事故为零;负伤率不超过 3‰;
(2)百万工时损失率不超过 4‰;
(3)重大交通、火灾事故为零;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5)放射性事故、中毒事故为零;
(6)员工健康体检率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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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污水排放达标率 100%;
(8)垃圾、固体废弃物有效处置率 100%;
(9)员工 HSE 培训率 100%;
(10)杜绝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
由于分包人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和相应赔偿。每死亡一人,从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 40 万。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
4.1.1甲方要求乙方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以及甲方《HSE计划书》的要求,实现工程的HSE目标。
4.1.2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项目依据现场风险程度所做出的任何更新或补充的HSE相关政策、程序和指令。
4.1.3甲方对有权审查乙方的HSE业绩、资质、HSE风险控制计划,同时指导和培训使用工作危险性分析方法。
4.1.4甲方要求乙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总包单位工程项目部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甲方对乙方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检查、检验,甚至进行破坏性检验。未按规定穿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5甲方对乙方施工现场组织日常HSE检查,周检、月检、季节HSE检查以及节日HSE检查,并对结果不合格项进行通报。要求乙方对存在任何偏差组织整改,并跟踪验证。
4.1.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以及预制、加工等场地的HSE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任何不符合项提出处理意见。
4.1.7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的任何与HSE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
4.1.8甲方有权对乙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相关HSE制度的人员清除出场。
4.1.9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凭据进行检查。
4 1.10甲方HSE经理根据其日常管理状况考核乙方HSE管理人员,对不能胜任的HSE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更换。
4.1.11甲方对现场的具体要求体现在《HSE计划书》及《现场HSE考核细则》中;乙方现场的一切活动均不得违反甲方的《HSE计划书》及《现场HSE考核细则》,否则视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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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乙方存在严重违章行为或事故隐患时,甲方有权按照《HSE计划书》和《HSE考核细则》的规定下发停工令,乙方不得据此进行任何形式的索赔。
4.2甲方的义务
4.2.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业主、惠生的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2.2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相关HSE资料,如:项目HSE管理组织机构图、相关HSE管理文件、项目HSE管理计划书、项目 HSE考核细则、安全检查通报等。
4.2.3甲方应组织对进入现场的所有乙方人员进行进场HSE培训。
4.2.4甲方HSE管理人员应与乙方协商、沟通,并及时将有关HSE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予以传递。
4.2.5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条件的环境。
4.2.6负责审批乙方编制的HSE计划书/专项安全方案(措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7监督和协助乙方在施工作业中办理动火、动土、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许可证,并监督其做好作业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措施落实工作。
4.2.8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
4.3乙方的权利
4.3.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HSE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4.3.2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遭受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4.3.3当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4.3.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主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HSE资料。
4.3.5当乙方的施工需要使用或涉及业主的生产装置(包括管道、设施、设备、产品)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业主对其生产工艺的过程(包括附属的构筑物或设备等)进行确认,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4.4乙方的义务
4.4.1乙方必须建立符合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程序,并确保相应管理体系得到严格、有效运行,自觉接受甲方及业主的审核,并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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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业主HSE及甲方《HSE计划书》的相关规定,实现本项目的HSE目标。
4.4.3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必须给项目HSE经理(人员)充分授权,确保其履行对现场HSE管理。
4.4.4乙方必须针对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HSE计划书》、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并不得与业主HSE规定、甲方《HSE计划书》内容相抵触。
4.4.5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因自身责任造成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4.6乙方按规定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境、健康工作,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及时报告甲方和业主。
4.4.7乙方必须自觉接受业主、甲方各级HSE部门和HSE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不合格项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4.8乙方必须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审批,并进行有效演练。发生应急状态时,乙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应急状态达到相应级别时,必须接受甲方及业主的统一的应急指挥和领导。
4.4.9严格按照甲方要求配备并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和急救物资、应急物资。
4.4.10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4.4.11乙方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100% 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4.4.12在施工前,乙方必须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HSE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B、C类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HSE计划书》及项目HSE管理文件报甲方审批备案。
4.4.13对于专职HSE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5 HSE风险抵押金
5.1按业主或总包商规定执行。
5.2当违规、违章处罚没有按时交纳时,甲方从HSE风险抵押金中予以二倍扣除。
5.3当HSE风险抵押金用完时乙方应再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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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当工程交接完成后,甲方应无息返还剩余抵押金。
6 HSE要求
按《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程序执行,并确保相应管理体系得到严格、有效运行,自觉接受甲方及业主的审核,并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业主/总包商HSE及甲方《HSE计划书》的相关规定,实现本项目的HSE目标。
7事故调查
7.1事故报告
7.1.1工程开工前,乙方应编制本项目事故管理方案,或编写在项目HSE计划书中,其内容包括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纠正预防措施等。
7.1.2乙方发生任何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后立即以电话、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7.1.3发生轻伤事故,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6小时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报告甲方。
7.1.4发生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在10分钟内口头报告,2小时内以”事故快报”的形式报告甲方。
7.2事故调查
7.2.1在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进行事故调查,具体执行《WO-QHGE000204C-2008 事故处理管理程序》。
7.2.2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在事故调查确认责任方后,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2.3乙方必须按照”四不放过”进行事故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发生的事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等处理。
7.2.4对已发事故或未遂事故,乙方必须上报甲方,一旦甲方发现乙方瞒报已发事故或未遂事故,乙方将按照有关条例受到严惩。具体执行WO-QHGE100404C-2008 《HSE事故报告与统计管理规定》。
8 违规责任及处理
总包商对甲方的责任和处理,同等于甲方对乙方的责任和处理。
9奖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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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商对甲方的奖励,同等于甲方对乙方的奖励。
10 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11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 保险
详见主合同约定。
13.1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已包含了为乙方支付保险的费用。
13.2乙方必须为其从业人员办理不低于20万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用。
13.3若乙方未按规定参加保险,发生工伤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4附则
1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需要变更、修改本合同,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4.2本合同一式 6份,甲方4份,乙方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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