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朗肽制药公司
与广东暨大基因工程研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广州朗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出
资
协
议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目 录
出资协议 ........................................................ 2
第一条 合作目的 ................................................ 3
第二条 新公司概况 .............................................. 3
第三条 新公司注册资本 .......................................... 3
第四条 出资形式 ................................................ 3
第五条 新公司经营范围及市场范围 ................................ 4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 .............................................. 4
第七条 员工录用 ................................................ 5
第八条 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5
第九条 财务与会计 .............................................. 8
第十一条 保证与承诺 ............................................ 8
第十二条 终止和清算 ............................................ 9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 9
第十四条 保密责任 .............................................. 9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 9
第十六条 通知 .................................................. 9
第十七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 10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 10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 10
1
出资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南海朗肽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廷灵
法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软件科技园桃园东路96号
乙方: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洁生
法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206号
前言:
1、甲方系在佛山市南海区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 100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愿意通过股权合作的方式设立新公司,具体设立办法是: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甲方先增加生产许可证地址,然后分离出广州朗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等进入新公司;在工商登记上成立全新的广州朗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甲方没有债权债务继承关系。甲方投入资产包括:
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以下简称“rh-rh-bFGF”)的生产批准文号(冻干粉)(两个规格,国药准字S20040053、国药准字S20040052)、“盖扶”等商标、《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rh-rh-bFGF外用溶液、外用凝胶临床批件及相关临床工作,朗肽现有全部生产、质检、办公设备以及装修,现有车间两年的房屋使用权,以及企业现有的经营管理队伍、销售渠道等合计作价 4286万元;最终以评估价为准。
2、乙方系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或“新增股东”),以广州科学城开源大道206号的一条适合rh-bFGF的生产线投资入股新公司以及4000平米房屋五年使用权,最终以评估价为准。
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实现和谐、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
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出资成立“广州朗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合作经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目的
双方通过合作,成立以基因工程类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开发、制造、销售为主的企业,实现共赢发展的目的。
第二条 新公司概况
双方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广州朗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公司地址一在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206号,新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装修由乙方完成采购和装修,折算为乙方的股权;经营所需的厂房前五年转化为乙方的投资,五年后向乙方租赁,租赁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
公司地址二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软件科技园桃园东路96号,新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装修由甲方投资,折算为甲方的股权;经营所需的厂房前两年转化为乙方的投资,两年后向甲方租赁,租赁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
第三条 新公司注册资本
新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1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方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超出部分进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条 出资形式
甲乙双方均采取实物资产形式出资,双方应于乙方装修完成后选取同一评估基准日将各自资产聘请独立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由验资机构出具相关验资证明。
一、 甲方出资资产包括:
1、
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冻干粉(以下简称3
“rh-rh-bFGF”)的生产技术及其附属的权益
2、 以及“盖扶”等商标、《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rh-rh-bFGF
外用溶液、外用凝胶生产技术以及附属的权益及相关临床工作
3、
4、
5、
6、 朗肽现有全部生产、质检、办公设备以及装修, 公司当前的存货 公司当前的货币资金 现有车间约3600平米两年的房屋使用权
二、 乙方出资资产包括:
1、设备1592万元(详见附件一:设备明细清单,含环保设备、消防设施、危险品库、新建锅炉房等);
2、装修费950万元,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控制,节约部分注入新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限期乙方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装修;
3、房屋4000平米,5年租金(自获得GMP认证书之日起计算,详见附件二:房屋面积图),租金按25元/(平方米·月)计算;
4、后续技术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甲方。
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并限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五条 新公司经营范围及市场范围
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开发、制造、销售,具体包括喷雾剂、气雾剂、冻干粉针剂、小容量注射剂的开发、制造、销售。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
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甲方责任范围:
1、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号转 4
移的有关事宜。
2、负责新车间的GMP认证。
3、按照第三、四条的规定,缴纳投资资产。
4、处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的责任范围:
1、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注册公司,环保验收、锅炉报建及其他组建事宜。
2、协助新公司处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厂房、设备等租赁事项。
2、按照第三、四条的规定,缴纳投资资金。
3、处理新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员工录用
新公司所需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八条 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高效的公司化运作管理。
2、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人,其中,甲方提名三人,乙方提名二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委派,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长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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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宜,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4、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其中,甲方提名一人,乙方提名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一名,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监事通过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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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监督公司财务、经营状况;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及时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监事会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新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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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财务与会计
1、新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新公司按月向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报送财务报表。
3、新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部分的处置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期权设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前三年按照新公司税后利润的15%作为年终奖给与公司全体员工。
三年后设立15%的期权给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权分5次行使,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期权行权条件满足与否进行确认,若满足则执行一次期权行权,行权价相当于目前的1元/股。有关期权设立、行使等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保证与承诺
1、双方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新公司的设立活动,任何一方不得以发起设立新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双方保证及时提供为办理新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诺对本次合作中存在的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等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双方保证提供本次合作所涉及的核心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保证生产的产品取得相关管理部门认证证书,使所生产产品具备核心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
4、双方保证其本次设立公司出资的合法性,并保证签署本出资协议时该投资行为已获得所需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同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8
第十二条 终止和清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执行新公司的终止和清算事宜。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而无法执行合同条款。受阻的一方应通过传真和电传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之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说明无法实施合同或推迟执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根据事件对执行合同的影响,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终止合同,或减免责任,或推迟执行合同。
第十四条 保密责任
协议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年。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装修属于量体裁衣,甲方的GMP认证时间属于限期完成事项,因此本协议属于不可撤销协议。
协议双方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因一方未按期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公司的设立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公司依法成立后,该设立费用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后由公司承担。公司因故未能设立时,已支付的设立费用由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方承担,如不因任一方的责任造成公司不能设立的,由双方分担。
第十五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邮寄或当面送交方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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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甲方通知或通讯地址:
乙方通知或通讯地址:
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1、协议修改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单方所作的修改、添加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协议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不遵守本协议内容;
(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具备上述情形,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 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
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即生效。
3、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1
第二篇:公司股权合作协议
深圳市XXX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公司原有章程与目前世纪情况有较大出入,特制订本新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深圳XXX电子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A、B、C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20xx年依法已在深圳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10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新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公司原有章程作废。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玩具,工艺品的科技开发(不含生产,加工)与销售(不含国家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A: 身份证号:
股东B: 身份证号:
股东C: 身份证号: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1、公司的出资方式有三种1、现金,2、经营管理,3、公司原有平台。
2、现金出资分两期,A的原现金及追加现金投资,B的原现金投资,C的50%现金投资作为第一期投资。第一期额度必须于2010-3-30之前到位,第二期额度于2010-4-30之前到位。
3、股东投资额逾期不到位,视为自动放弃股东资格及放弃第一期投资额,作为违约金纳入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可退还。
4、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A: ,以人民币出资X万元整(原出资X万,追加出资X万),经营管理折算人民币X万元,公司原有平台折算X万元,合计X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5%。
股东B:, 以人民币出资,出资额为X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35%。
股东C:,以人民币出资X万元整,经营管理折算X万元,合计占注册资本的 20%。
经营管理及公司原有平台说明:经营管理折算是指公司原有股东A、C的行业经验、人力付出,及自20xx年7月份至今的市场积累;公司原有平台折算是指股东A自20xx年至20xx年6月注册公司经营所积累的无形及有形财产。截至20xx年3月10,公司除股东原有投资X万元外,其他所有资产与所有负债基本持平,无其他重大或有负债。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出资,但需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执行董事:A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一届总经理:A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出纳),由非执行股东推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二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届执行监事:B,C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二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盈利时,按不低于盈利的15%用于各股东分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股东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相应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应遵从离开公司起一年内不得在行业竞争对手任职之规定,若有违反,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处于实际损害公司利益的50倍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A: 签名:
股东B: 签名:
股东C: 签名:
二00八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