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合同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甲方(买入方):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银行承兑汇票:指由中国境内经核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商业银行所承兑,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
2.转贴现:指乙方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甲方转让的票据行为。
3.转帖现日:即转帖现起息日,是指甲方将实付金额划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之日。
4.转贴现期限:自转帖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票据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顺延。利息计算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同城算头不算尾,承兑行在异地的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
第二条转贴现金额及份数:
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与相关资料,甲方审核后,同意对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份,(小写)
份, 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办理转帖现(详见本合同附件“商业汇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三条转帖现日、利率及计息方式
转帖现日:(大写) 年 月 日;
转帖现利率:年利率 %,按360天/年计算;
公式:实付金额=票据总金额-票据总金额×转贴现期限×转贴现利率÷360。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
1.为乙方办理业务前,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2.托收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行拒绝付款,甲方将按《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
B.甲方的义务
1.经审查并同意办理转贴现的票款应于约定的转帖现日,按照实付金额划款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账号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双方约定的划款方式为:
2.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乙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的权利
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B款1项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2.有权随时了解甲方的工作进度。
B.乙方的义务
1. 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2.乙方保证:乙方是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对贴现的票据应按规定向付款人查实承兑情况,且在提交的查询书复印件上加盖业务章,贴现申请企业已在票据上加盖完整背书。
3.乙方承诺,其向甲方申请办理转贴现的所有商业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发生甲方买入的本合同项下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乙方办理转贴现时,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栏中应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私章或签字,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甲方的全称。
5.已转贴现的票据存在任何危及甲方利益的事件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报。
6.保守所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甲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
A.甲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四条B款第1项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乙方每日万分之 的赔偿,并应将乙方要求返还的违约部分票据返还乙方。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B.乙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五条B款第1、2、3项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甲方每日万分之 的赔偿。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第七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1.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转贴现的每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具有追索权。
2.甲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若未收足票款,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银行承兑汇票退票后,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定。
甲方应在收到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银行承兑汇票退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追索通知。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按汇票金额日万分之 计算,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足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将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拒绝证明书原件取回。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约定,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所附的商业汇票转帖现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的其它约定
1.
2.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合同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
甲方(买入返售方):
乙方(卖出回购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银行承兑汇票:指由中国境内经核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商业银行所承兑,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
2.回购:指乙方将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转让给甲方融入资金时,约定由乙方按约定的日期、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购回的业务行为。
3.“回购起息日”是指甲方将回购实付金额划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之日。
4.“回购到期日”是指乙方将票面金额划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以赎回回购票据之日。
第二条回购金额及份数
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与相关资料,甲方审核后,同意对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份,(小写)
份, 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办理回购(详见本合同附件“商业汇票回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三条回购起息日、到期日、利率及计息方式
回购起息日:(大写) 年 月 日;
回购到期日:(大写) 年 月 日;
回购利率:年利率 %,按360天/年计算;
公式:实付金额=票据总金额-票据总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360
乙方所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由乙方负责送交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无误,当面封存、签章并交甲方保管。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
1.甲方为乙方办理业务时,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2.如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回购所涉银行承兑汇票。
B.甲方的义务
1.经核对并同意办理回购的票款于约定的回购起息日,按照回购实付金额划款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账号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双方约定的划款方式为:
2.当乙方提前向甲方回购所涉银行承兑汇票时,甲方对多收取的回购利息收入,将予以退回,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银行承兑汇票已处于公示催告阶段或已引致诉讼的有关证据或者说明。
3.回购期间,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
4.在乙方足额履行本合同第五条B款1项的约定时,甲方应足额返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票据。
5.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乙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的权利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B款1项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B.乙方的义务
1.在回购到期日将票款总金额足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甲方收妥款项后,方可凭划款凭证将银行承兑汇票取回。
甲方指定的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
账号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双方约定的划款方式为:
2.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3.乙方保证:乙方是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对贴现的票据已向付款人查实了承兑情况,且在提交的查询书复印件上加盖业务章,贴现申请企业已在票据上加盖完整背书。
4.乙方承诺,其向甲方申请办理回购的商业汇票并未处于公示催告程序。所有商业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
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前,如遇甲方买入的本合同项下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如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回购所涉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提前回购汇票的款项,甲方收妥上述款项后,在双方人员在场情况下打开相关封包,由乙方取回所涉及商业汇票。
其中,乙方支付上述款项的计算公式为:
乙方提前回购支付款项=提前回购商业汇票票面合计金额×[1-(协议约定回购天数-实际回购天数)×回购年利率÷360]
5.乙方办理回购时,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栏中应载明“
”(乙方的名称)的字样或印戳;
6. 保守所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甲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
A.甲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四条B款第1、4项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违约期间违约所涉金额给予乙方每日万分之 的赔偿。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B.乙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五条B款第1项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自回购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未清偿票据总金额每日万分之 的利息。
2.违反第五条B款第3项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甲方每日万分之 的赔偿。
3. 未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依法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约定,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所附的商业汇票回购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双方的其它约定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某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各级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的时候,应依照本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允许违规操作或逆程序操作。
第三条 贴现业务应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以其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实现其盈利性。
第二章 会计查询
第四条 会计查询是贴现业务的起点。直贴票据必须“先查后办”(先查询查复,后办理业务),不允许先办后查。
第五条 转入票据,对申请行提供的会计查询进行审查。其会计查复内容要与票据匹配,查复日期与贴现日应符合“先查后办”原则。
第六条 会计查询有以下方式:
1、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票据的查询方式。业务处理遵循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2、传真查询
将承兑汇票复印件和查询查复书传真至承兑行,要求承兑行接到传真的查询书后,核对汇票的第一联(卡片账)后,将查复书再传真至我行的查询方式。
3、实地查询
实地查询的票据,派双人持介绍信、票据原件及实地查询查复书(格式见附件八),与贴现申请人一同前往承兑行进行实地核查的查询方式。到达承兑行后,经由承兑行核对底联查复确认后,双方当面将已背书汇票和查复书装入信封,由我方人员骑缝签字密封后带回。
4、“中国票据网”查询
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经向“中
国票据网”申请注册,我行可以通过该网进行票据业务查询。
5、网内联行查询
本行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会计部门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向承兑行查询。查询回复后,经主办会计复核后,通知经办部门有关人员。
第七条 会计查询可以凭借票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提前发出,必要的话可以进行两种以上的组合查询。
第三章 买入贴现业务操作和审批程序
第一节 直贴审查
第八条 直贴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直贴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4、增值税#5@p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在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档备案。
第九条 初审
受理贴现业务的客户经理,对已查询票据及跟单资料按《贴现业务票面及跟单资料审查办法》(见附件三,以下称《审查办法》)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审批书及贴现凭证上签字。
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完全一致;
3、申请贴现单位介绍信与经办人身份证是否一致;
4、商品交易合同的金额和印鉴(交易合同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合同印章须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5、增值税#5@p的金额和印鉴(税票金额不得少于汇票金额,税票印章应为供货单位#5@p专用章);
6、若是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普通商业#5@p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复审
票据贴现业务内勤复审,根据会计查询查复书,按照《审查办法》,重点审核票据真伪和票面要素的有效性,复审无误后在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一条 报批材料准备
下列文件使用统一格式,跟单资料使用A4纸复印或打印,按顺序排列: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正反面复印件(背书完整,两份);
2、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到会计部门加盖业务公章,一份),原件存档;
3、贴现业务凭证(填制要素与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按需预备多份);
4、直贴申请审批书(加盖企业预留印鉴,一式两份,见附件五);
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5@p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两份);
6、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人员的,与原件核对相符,一份);
7、直贴合同(企业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一式两份,见附件六);
8、电汇凭证(准备多份,提供贴现申请人汇划资金)。
第二节 转贴现买入审查
第十二条 转入的申请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时,应向其本行提供以下材料:
1、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经申请银行背书,正反面复印件两份);
2、已作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两份,加盖贴现行转讫章或业务章);
3、查询查复书复印件(两份,需加盖申请人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章);
4、前来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客户经理在签章下签名、签署日期后,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初审
贴现业务客户经理,按要求对转入票据进行初审,无误后在审批书及贴现业务凭证上签字。
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完全一致;
3、申请转贴现单位介绍信与经办人身份证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复审
票据贴现业务内勤复审,根据会计查询查复书,按照《审查办法》,重点审核票据真伪和票面要素的有效性,复审无误后在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 报批材料准备
下列文件使用统一格式,跟单资料使用A4纸复印或打印,按顺序排列:
1、银行承兑汇票原件。正反面复印件(背书完整,两份);
2、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业务章,两份);
3、贴现业务凭证(填制要素与银行承兑汇票一一对应,按需预备多份);
4、转入申请审批书(加盖申请人预留印鉴,一式两份,见附件五);
5、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人员的,与原件核对相符,一份);
6、转贴现合同(申请人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一式两份,见附件六)。
第三节 审批
第十六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受理业务审批流程
1、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向资金部门落实资金安排,无误后资金部门人员签字;
2、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录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准备会计处理资料;
3、资金营运中心主管审核,无误后在审批书上签字;
4、总行计财部总经理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批;
5、总行分管行长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批;
6、根据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的完整签批,总行核算中心办理会计手续和资金汇划;
7、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同。
第十七条 转授权行受理业务审批流程
1、客户经理向资金管理部门落实资金安排,无误后资金业务人员签字;
2、录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准备会计处理资料;
3、报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后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字;
4、贴现业务审批授权人在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上签批;
5、根据审批书和贴现业务凭证的完整签批,营业部门办理会计手续和资金汇划;
6、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同。
第十八条 承揽行业务报批程序
1、承揽行贴现业务报批,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承揽行带领客户到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进行办理
审批部门记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认定归属,操作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和资金汇划。
2、承揽行不能带领客户到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办理的
(1)承揽行大额贴现业务——合计金额300万以上
由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派遣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前往办理。
承揽行可先行会计查询,同时承揽行主办会计针对票据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审查。查询查复和审核无误后,查询人员和主办会计签字。
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到达承揽行后,按照前述“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业务报批程序”的要求规范操作,将业务进行处理。
(2)承揽行小额贴现业务——合计金额300(含)万以下
由承揽行主办会计进行“票据真伪审验—会计查询回复—审批书签署意见”后,将各项资料传真至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资金营运中心审核审批通过后,总行核算中心进行会计处理。随后主办会计将背书完整的票据原件、查复书原件、审批书及跟单资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至总行资金营运中心。
需要注意的是:承揽行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要预留该企业贴现业务凭证和贴现业务合同。其次,主办会计在票据审验和会计查复后,必须将票据收妥,应客户要求可出具收据,直至贴现资金汇划至指定账户中,票据所有权归属我行。
第四节 放款处理
第十九条 贴现业务放款,均采用“贴现业务部门手工台帐管理——会计部门主办会计复核确认——会计账务处理”的方式来完成。
第二十条 会计部门对贴现业务凭证各要素和利息进行一次全面复核,无误后凭借贴现业务凭证和审批书签字办理账务处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转贴现买入返售”票据,我行不得进行背书。办理转贴现手续后,由对方当面封存,留存我行入库保管,到期由对方银行资金划回,回购票据,自行委托收款。
第二十二条 直贴票据和转贴现买断票据经我行背书后,由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入库的票据实物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核对方式,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卖出贴现业务操作程序
第一节 转卖
第二十三条 转卖分为“卖断”和“卖出回购”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避免“卖出回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需要填制贴现业务凭证和对方银行要求的审批书和合同。业务办回后,审批书、合同与凭证回单一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转卖业务资料的准备,与我行转入要求的业务资料基本相同。对方银行如有其它要求,可视情况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我行转卖业务得到审批通过,对方银行将转贴现资金汇划至我行,实付转贴现金额必须核对无误后入账。
第二十七条 如确需采用“卖出回购”方式的,业务办理签订回购合同后,汇票对方银行不得进行背书,由我行当面封存骑缝签字,交由对方银行保管,于约定回购日期回购票据自行委托收款。
第二节 再贴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再贴现的票据为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本行已办理直贴或转贴现买断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期限从再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一般不超过四个月,最短以当地人民银行规定为准。再贴现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执行。票据到期由人民银行自行收款。
第三十条 申请再贴现必需的文件资料:
1、再贴现凭证;
2、再贴现申请书;
3、经背书且背书连续,已办理贴现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4、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贴现业务到期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和授权行办理贴现业务后,按要求对录入“贴现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的业务进行复核,监控票据资产的发放、转让与收回情况。每笔业务办妥后,贴现业务资料要存档备案,将经办人员交来的审批书、票据正反复印件、凭证回执、查询书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和税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复核后入档,并维护客户台帐和建立相关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委托收款及逾期的催收
(一)持有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持有票据在其到期日前十天,由营业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栏上加盖“结算专用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以特快专递方式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并积极与付款人开户行电话联系,直至票款收回。每月到期的票据,由贴现业务部门以书面通知送达,提示委托收款。
(二)催收(包括本金和逾期利息等)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异地3天/同城1天,遇节假日顺延)没有收到票款,票据内勤人员应在次日用传真发出专用“催收公函和赔付计算表”(见附件九),并登记,随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拖欠票款及利息划回情况。
第三十三条 转贴现后期管理
转贴现业务中“买断”和“卖出回购”需要我行委托收款,“卖断”和“买入返售”无需我行委托收款。其中“卖出回购”或“买入返售”方式,在约定的回购日或返售日会有资金清算和票据传递。
项目
资金清算
票据传递
委托收款
买断
不需
需要
卖断
不需
不需
买入返售
需要
不需
卖出回购
需要
需要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直贴
第三十四条 直贴的会计分录:
1、在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开户企业的处理
借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 票面金额
贷 贴现利息收入——50119 贴现利息
贷 企业存款户——实付贴现金额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2、在异地承揽行开户企业的处理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会计分录:
借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 票面金额
贷 贴现利息收入——50119 贴现利息
贷 支行存放准备金——407211 实付金额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异地承揽行会计分录:
借 存放总行准备金——407201 实付金额
贷 企业存款户——实付贴现金额
第二节 转入
第三十五条 转贴现买断的会计分录:
1、对同业银行的转贴现买断
借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1260201 票面金额
贷 转贴现利息收入——50206 利息收入
贷 其他应付款——26299 实付金额
借 其他应付款——26299 实付金额
贷 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 实付金额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2、对授权行的转贴现买断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会计分录:
借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1260201 票面金额
贷 转贴现利息收入——50206 利息收入
贷 分支行存放准备金——407211 实付金额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授权行会计分录:
借 存放总行备付金——407201 实付金额
借 转贴现利息支出——52207 利息支出
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 票面金额
表外付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第三十六条 转贴现买入返售会计分录:
1、对同业银行的买入返售
借 买入返售金融机构票据——1760101
贷 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利息收入——50209
贷 其他应付款——26299
借 其他应付款——26299
贷 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2、对授权行的买入返售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会计分录:
借 买入返售金融机构票据——1760101
贷 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利息收入——50209
贷 分支行存放准备金——407211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授权行会计分录:
借 存放总行备付金——407201 票面金额利息收入 实付金额 实付金额实付金额 票面金额利息收入 实付金额 实付金额
借 卖出回购票据资产利息支出——52210 利息支出
贷 卖出回购金融机构票据——2550201 票面金额
表外付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第三节 转卖
第三十七条 转贴现卖断会计分录:
1、对同业银行的转贴现卖断
借 其他应收款——13999 实付金额
借 转贴现利息支出——52207 利息支出
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 票面金额
表外付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借 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 实付金额
贷 其他应收款——13999 实付金额
2、授权行对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的转贴现卖断(同第三十五条2)
授权行会计分录:
借 存放总行备付金——407201 实付金额
借 转贴现利息支出——52207 利息支出
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 票面金额
表外付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会计分录:
借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1260201 票面金额
贷 转贴现利息收入——50206 利息收入
贷 分支行存放准备金——407211 实付金额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第三十八条 转贴现卖出回购会计分录:
1、对同业银行的转贴现卖出回购
借 其他应收款——13999 实付金额
借 卖出回购票据资产利息支出——52210 利息支出
贷 卖出回购金融机构票据——2550201 票面金额
表外付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借 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 实付金额
贷 其他应收款——13999 实付金额
2、授权行对总行资金营运中心的转贴现卖出回购(同第三十六条2)
授权行会计分录:
借 存放总行备付金——407201 实付金额
借 卖出回购票据资产利息支出——52210 利息支出
贷 卖出回购金融机构票据——2550201 票面金额
表外付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会计分录:
借 买入返售金融机构票据——1760101 票面金额
贷 买入返售票据资产利息收入——50209 利息收入
贷 分支行存放准备金——407211 实付金额
表外收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第四节 再贴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再贴现办回
借 存放中央银行存款——11101 实付金额
贷 再贴现——23301 实付金额
借 再贴现——23301 实付金额
借 再贴现利息支出——52202 利息支出
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 票面金额
或贷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1260201 票面金额
第五节 委托收款和合约到期
第四十条 持有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1、发出委托收款,登记委托收款登记簿
表外收 应收托收款项——631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借 其他应收款——13999 票面金额
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260101 票面金额
3、收到款项划回: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1101 票面金额
或借 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 票面金额
贷 其他应收款——13999 票面金额
4、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表外付 应收托收款项——631
表外付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第四十一条 “买入返售”合约到期
(一)票据传递
本行贴现业务客户经理电话通知申请行,要求交易对方在约定返售到期日当天将回购资金划付我行。封包票据,使用特快专递邮寄对方银行。
(二)会计分录
1、买入返售到期日,对方银行将清算资金汇划至我行,贷记冲销买入返售票据。
借 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 票面金额
贷 买入返售金融机构票据——1760101 票面金额
2、邮递返售票据
表外付 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4601
第四十二条 “卖出回购”合约到期
(一)票据传递
本行贴现业务客户经理在回购日到期前5日,通知对方银行将到期票据以特快专递寄回。待收到票据后,立刻办理委托收款,并通知我行资金人员做好回购资金准备,于约定卖出回购
到期日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营业部门,将回购资金汇划至交易对方。委托收款资金划回,贷记冲销卖出回购票据。
(二)会计分录
1、在回购到期日,我行向对方银行汇划回购资金。
借 卖出回购金融机构票据——2550201 票面金额
贷 电子联行汇划清算——40720 票面金额
2、取回票据立即办理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手续按第四十条要求进行。收到款项,贷记冲销卖出回购票据。
第七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伪造或变造的票据,业务经办人员应将票据予以扣留,并及时通知监察保卫部门。
第四十条 假票和公示催告
如在已贴现的票据中发现假票、克隆票或公示催告的票据,应及时上报行领导和有关部门。按照部署,立刻督促经办人员和贴现申请人查找假票、克隆票或公示催告票据的线索,写出该票办理过程,与承兑银行取得联系,查明原因。一旦该业务性质明确,立即与保卫部门结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四条 遗失
已贴现票据不慎遗失(如毁损、丢失、被偷、被盗、被抢或遇不可抗力消失等),需要报案的应立即向发生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上报行领导和有关部门,立即向承兑银行挂失支付,主张票据权利。挂失止付手续,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48、49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承兑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律师一同前往)。送达承兑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与法院密切联系,督促其尽快出具民事判决书,在相关媒体登载公示催告,使公示催告的期限尽量缩短。公示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时,主动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第四十六条 邮递问题
会计部门邮寄发出委托收款后,应及时与承兑行电话联系,如到期日对方仍未收到我行的委
托收款,应立即凭邮寄凭证到邮局查找。属邮局责任的,与邮局协商或依法诉讼赔偿我行损失。
第四十七条 拒付退票
遇到承兑行拒绝付款,委托收款行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票据进行审查,看拒付是否合理。若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付理由书的有关证明3日内,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及其前手,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33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八条 拖延支付或无理拒付
承兑银行在汇票超过到期日10日仍未付款的,营业部门人员向承兑行发出催收通知,该通知附同情况说明一并发给承兑行的上级行及当地人行。按照《票据法》第106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1条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的规定,要求付款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票据纠纷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若协商不成,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会计部门要做好已贴现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工作,不要因为做“委托收款”的背书不规范等自身原因,让承兑银行以此为由拒付退票,致使承兑银行延误付款,贴现资金迟迟不能回款,造成资金在途利息损失。
第五十一条 发出委托收款之前,会计部门负责委托收款的人员对票据票面进行再次审查,主要包括:
1、背书中前手的企业印鉴和法人或授权人印章加盖是否规范,如企业印鉴应当在上,法人章在下,印鉴加盖不能超出一个背书栏的左右两条线的范围等;
2、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的背书签章和签字要清晰、规范;
3、各被背书人的签字与各印鉴要一致,不允许涂改;
4、需要粘单的,按照粘单使用的要求加盖骑缝章等。
第五十二条 做委托收款的审查中,如果确定汇票存在对方承兑银行有正当理由拒付退票的问题,会计部门要于当天积极与承兑银行联系。一方面取得承兑银行的谅解,另一方面按照承兑银行的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然后与委托收款一并发出,及时加以解决。
第五十三条 在已贴现票据委托收款中,会计部门要坚决避免票据和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行与承兑行之间多次往返邮寄,造成长时间不能回款。在此期间,会计部门确实有不能解决的
问题,要及时与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相关票据业务经办部门取得联系,尽早进入催收程序、票据纠纷处理程序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监管部门政策的调整,结合我行相关制度的调整进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总行资金营运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文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