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回购协议
甲方:
电话:
法人代表:
乙方:
电话:
法人代表: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本公司名下的计 平米(祥见附件:房产明细表)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确定该批产权商铺出售均价为 元∕平米;出售总价为: 。
二、乙方 年 月 日前,甲方出资 万元,回购该批商品房。乙方无条件同意将该商品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由甲方回购,同时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行终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在本协议约定期限 年 月 日止,若甲方没有将回购本合同项下购房款打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自行处置本合同项下的产权商铺,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回购房产价款。甲方在同等回购房产的条件下有优先购房权。甲乙双方若协商不成,甲方则无权干涉乙方的处置方案,并需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移交等相关售房手续及工作,在约定回购期限一个月时,仍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完成购房相关的手续及交接工作,则视为甲方违约。
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房产,双方在出售,回购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交易等相关税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生效时,同时需签署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至该房产所属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售房产备案登记。乙方按约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购房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生效。
六、在协议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不存在抵押,担保,出售、转让,赠予等任何瑕疵。甲方对已本合同项下已对外出租的房产,必须由承租人签署放弃承租权承诺书。涉及房产所发生任何变动,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七:本协议项下所用条款,甲乙双方一经签署生效后,严格遵守。若发生违约,违约方除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一次性支付对方20%的违约金。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主合同范本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销售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购房人 籍贯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销售人和购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销售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大道 号、编号为 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国用[2011]第20 号。
该宗地面积为16118.11m,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5月12日。
销售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松建规字2010[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 】【预售商品房 】。销(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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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幢(盟 楼)第 层 号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面 层。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
合计金额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币)。
¥: 元。
实收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购房人退房的,销售人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购房人已付款退还给购房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销售人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销售人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销售人双倍返还购房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购房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购房人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销售人支付人民币 面积误差比=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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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购房款;购房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房款人民币 元整。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购房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
付应付款之日止,购房人按日向销售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的,销售人有权解除合同。销售人解除合同的,购房人按累
计应付款的每月壹%向销售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销售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购房人按日向销售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约定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
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八条 交付期限
销售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
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工
程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情况, 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销售人可延期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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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遭遇不可抗力,销售人在发生之日90日内告知购房人的;
2、非销售人所能控制的延误因由(如政策法律变更调整、风、雨、雪等);
3、交付期允许合理延长,但最长不得超出120日。
第九条 销售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销售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按下列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销售人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销售人应当自购房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购房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销售人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约定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销售人应当通知购房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销售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销售人应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销售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销售人承担全部责任。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销售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销售人承担。
由于购房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销售人书面或口头通知购房人,在约定的时间未签署房屋交接单,由此产生延期交房责任由购房人承担并按第九条第1种的方式、标准处理。
2、购房人须在销售人通知规定时间内按期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视同交付,且购房人应每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向销售人支付代管费
第十一条 销售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销售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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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购房人向销售人提交书面函件、销售人收到函件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核实,核实后确实
存在的,由销售人负责修复至规定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销售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销售人提供的资
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销售人的责任,购房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
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购房人退房,销售人在购房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
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购房人损失。
2、购房人不退房,销售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3、若因购房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房款,销售人可不履行本合同约定#b@2义务。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
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销
售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
修责任。
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
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销售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
可抗力或者非销售人原因造成的损坏,销售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由
购买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购房人的房屋限作住宅使用,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
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
担义务。
销售人不得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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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销售人 份,购房人 份,产权管理部门 份, 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销售人向松滋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销售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签章)
签于 购房人(签章): 【 】 【委托代理人】: 【 】 (签章) 年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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