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防火和林政资源管理宣传标语

时间:2024.3.31

护林防火宣传标语

1、建设秀美山川,护林防火当先。

2、森林火灾重防范,严控火源是关键。

3、林权改革山到户,森林防火大家护。

4、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5、万人防火不算多,一个疏忽惹大祸。

6、控制可疑人员,打击野外用火。

7、一村有火,五村同灭,造成火灾,责任连带。

8、五联五包机制好,护林防火责任大。

9、人人佩带红袖章,筑起流动防火墙。

10、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

11、护林如爱家,防火靠大家。

12、火源不入山,森林才平安。

13、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

14、人人当好护林员,保护绿色大家园。

15、上山莫把火源带,青山常绿森林在。

16、绿色呵护你我他,护林防火靠大家。

17、家家户户齐防火,山山岭岭树常青。

18、关注森林防火,守护绿色家园。

19、林权改革政策好,护林防火最重要。

20、落实五联五包,确保森林安全。

林政资源管理宣传标语

1、保护森林,造福子孙。

2、保护森林,捍卫家园。

3、保护森林,人人有责。

4、加快造林绿化,改善生态条件

5、改善投资环境造林绿化先行

6、今天你吃了森林,明天沙漠就会吃了你。

7、为子孙后代留下蓝天碧水绿地!

8、人人当好护林员,保护绿色大家园。

9保护树木,人人有责。树林是我们的家园。

10、保护森林资源,共建绿色家园。

11、保护森林、仿木代木、环保绿色、美化生活。

12、保护森林,就是在保护自己。

13、强化科教兴林,坚持依法治林

14、加快造林绿化,促进生态平衡

15、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16、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

17、保护地球上有限的森林资源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18、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第二篇: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


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

第一部分 森林防火常识

一、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的市区外,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森林火灾指凡是失去人为控制的,在森林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起火。

林区起火还没有了解清楚前,统称火情。

森林火灾根据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分为四类: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我国的森林防火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预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消灭是被迫手段,挽救措施,只有把预防工作搞好了,才能不发生火灾或少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将火消灭。

二、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即指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四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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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指挥部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五条标准:一是组织机构落实;二是责任到人;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三、火源管理

引起森林火灾的火源,归纳起来有两大类,即天然火和人为火,天然火主要是雷击,火山爆发、泥炭自燃等形成,我县无天然火。人为火分为生产性火源和非生产性火源。(1)生产性火源主要有烧荒、烧地埂、烧秸秆;(2)非生产性火源主要有吸烟、上坟烧纸、小孩及傻痴呆玩火,野外取暖做饭等。

根据我县2010-20xx年度火因分析,生产生性用火占41.7%,其中主要是烧秸秆占30%,烧地埂占11.7%;非生产性用火占58.3%,其中,上坟烧纸占35%,吸烟占11.7%,儿童及傻痴呆人员失火占3.3%,放牧人员取暖占8.3%。

控制生产性火源,主要是严格执行用火制度,严禁烧秸秆、烧地埂、烧荒。公路、田埂、林缘杂草要在进入防火期前砍除,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减少秸秆焚烧带来的火灾隐患。

控制非生产性火源,主要是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加强宣传,防火期内禁止火种入山,对重点地段、重要时段要组织人员加强巡查,严看死守,对重点人要落实专人专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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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四、森林防火期

我省森林防火期规定在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春节至清明是防火戒严期。根据每年的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进入或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五、灭火原则、灭火方式

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

(1)打早:一经发现火情,就要争分夺秒的将扑火队伍调集到火场,迅速投入战斗,将初发火一举扑灭。

(2)打小:扑火指挥员要有全局观念,根据火场实际情况,利用扑火有利时机,灵活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先打外围火线,防止火向四周发展,力争变大火为小火,为彻底消灭创造条件。

(3)打了:扑灭火灾后,必须彻底消灭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灭火方式主要是二种:直接灭火方法(也称积极灭火方法)和间接灭火方法(也称建立防火线隔离法)。

(1)直接灭火法:指使用灭火机具直接与火交锋,直接扑打火,使火停止燃烧,常用的灭火机具有风力灭火机、灭火弹、二号扑火工具、水枪等。这种方法适用于弱度、中度地表火(人能靠近灭火)。

(2)间接灭火法:主要是建立防火隔离带,挖防火沟。适用于猛烈燃烧的地表火,树冠火,难以扑灭的地下火,开设隔离带一定要在火场背坡,开隔离带时要开设安全避险区。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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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1、不迎火头接近火场,要从火尾、火翼接近火场,扑打火头时应从火头的两翼接近火场。

2、不从山上向山下,翻越山脊接近火场,要从山下或绕过山去接近火场。

3、不在上山火的上方和山沟、山脊线开设隔离带,要在山的背坡开设隔离带。

4、开设隔离带时要确定或开设安全避险区,明确撤离路线。

5、开设隔离带后,必要时可以有计划、有组织的沿隔离带内侧边缘点放迎面火,加宽隔离带的宽度。

6、火场附近有河流、小溪、公路时,在统一组织下也可以此为依托点放迎面火灭火,但要防止跑火。

7、休息时, 应在被扑灭的火线边缘休息,严禁在沟谷休息。

8、严禁动员老、幼、病、残、孕人员上山扑火。

9、扑火指挥员要将扑火人员安全放在首位,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法律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2)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3)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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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4)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5)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臵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五)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二部分 林地资源管理

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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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一)《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类型

(一)占用、征用、审核、审批的概念。

1、征用: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和用途均发生改变。

2、占用: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3、审核:是指审批前的审查、核实、核准。

4、审批:是指审查批准、批复。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类型。

1、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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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的范围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除上述提到的六大类外还有房地产开发、旅游设施、能源输送、工厂建设、公用设施、国防建设等等。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适用的条件(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适用):

*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临时便道等可作为临时用地);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用地从审批之日起,2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林地的,应重新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现状地类收取。

三、征占用林地的申请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永久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的复印材料均应核对原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公章):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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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6)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7)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9)征占用退耕还林的,应提供“占一补一”退耕还林变更设计批复;

(10)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做出的现场查验报告;

(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标有“使用林地四至范围”的林业基本图和地形图);

(2)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调查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6)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7)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8)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或缴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9)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现场查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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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标有“使用林地四至范围”的林业基本图和地形图);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森林经营单位制定的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5)征占用退耕还林和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应提出“占一补一”调整计划批复。

四、责任追究

(一)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司法解释如下: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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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1、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森林法和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部分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森林法》规定,国家允许森林、林木、林地作为资产转让,或者

将其作价入股,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但必须是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例如经批准的特种用途林中的某些风景林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等)。

流转的标的有林木(活立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二者可以分

别转让,也可以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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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森林法规定了两种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即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防止森林资源因转让而流失;二是经营限制。即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防止在转让过程中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第四部分 森林资源保护

《森林法》规定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林区应禁止的行为及处罚

1、《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2、《森林法》规定:“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2)毁林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3)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4)损坏、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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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本省下列区域实行封山禁牧:

(1)特种用途林地、特定的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

(2)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划定的沙化土地;

(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禁牧地;

(4)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5、《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6、《森林法》规定:

林地内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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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和林地资源管理---(讲义三)

7、《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8、《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放牧者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9、《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或者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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