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的反思与探索

时间:2024.4.1

社会学的探索与反思

——关于后社会学的一点思考

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顾名思义,是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这个解释看起来很简单,但又是难的。社会是什么?从哪些角度解释社会的含义?研究社会具有哪些意义?以什么方法研究社会?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社会学家们又研究出了些什么结果?在当前的社会学发展状况之下,后社会学又提出了哪些概念?有什么发展?这些都是问题,都是在接触与学习社会学过程中必然避不开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些疑惑,本论文基于社会学展开了对后社会学的一点思考。

一、社会学的溯源

“社会学”起源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社会学”一词由法国的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发明于19xx年在《实证哲学教程》第四卷中正式提出。第一本以社会学为题目的书籍则是英国的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所著。随着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涂尔干等社会学家不断涌现,社会学的定义与范围得以不断扩展并与其他学科相互交融。

早期社会学刚从哲学的怀抱里挣脱出来,以孔德为代表的社会学家认为社会学的目标是一切现有知识的综合,包含着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教育等各种学科的研究。二战爆发后,社会学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与发展。从众多社会学家对社会学的理解来看,对社会学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孔德、斯宾塞和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实证社会学,侧重以社会整体为研究对象,其中孔德、斯宾塞强调的是一般社会现象,迪尔凯姆则强调的是特殊的社会事实;第二种是以韦伯为代表的反实证社会学,以微观层面中的个人以及个人的社会行为为研究对象。当然也还有其他众多学者对社会学的定义,但总体上来讲并未形成社会学研究的主流。

社会学主要以定性与定量的方法研究主客观事实,也即宏观上的社会结构、社会问题以及微观层面上的社会行为、大众心理。由此,社会学的研究题材十分广泛,人们通常会把社会学与政治、经济、甚至是历史结合起来从而进行多视角研究,随着社会科学方法的范围不断扩充,环境社会学、关系社会学、制度社会学等课题层出不穷,社会学的内涵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二、后社会学:话语建构论和多元主义

社会学的内涵得以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之时,“后社会学”的概念开始出现。后社会学把这个人们可以去感知、思考和言说的“社会”世界看作是一种话语的

建构物,并不是把“社会”看作是一种完全独立于人类的话语系统之外、不依人类话语系统的变化而变化的“给定性实在”。学者谢立中提出了后社会学的两个案例,也即话语建构论与多元主义。

(1)话语建构论

话语理论认为社会是由“话语”建构的,采用“以话语为中心”的崭新视角看待社会。话语建构论一是强调话语,二是强调建构性。福柯将话语解释为一种感觉,并将这种感觉拓展到知识所能覆盖到的范畴,理解为“构成对象”以及“反复加以填充和不断变动的空间”。话语具有三个特性:真实性、中心性以及权力性。话语的真实性体现在:在不同的主体中,由于诸多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显示出的差异化的看问题的“视角”,因此我们看到的只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并非真实世界的全部。话语的中心性在于,虽然主体有一定自主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意识形态对主体的影响,以及通过主体对社会的建构作用。而话语的权力包括:统治者与民众之间有有意向的阶级关系,包括性别、身份、文化等社会差异所形成的自然性的社会历史关系,便面话语秩序不断重建,这也说明着深层权力的无休无止争斗。

话语结构——话语权力——话语伦理,在福柯看来宏观至控制现代社会秩序的规则与惩罚机制,微观至“把语言冲突、变革和凝聚过程视为充满斗争的事件”。矛盾性的话语群维持一种动态的话语秩序。这便是一种建构。

(2)多元主义或多元话语分析

“多元话语分析”是从后现代主义思潮中引申出来的一种社会分析模式,与这种模式与实证主义、诠释社会学、批判理论等传统社会分析模式有所差异。它试图借鉴传统话语分析的一些技巧,将多元话语分析与后现代思潮所倡导的多元主义视角相结合,形成一种以“多元主义”与“话语分析”为特征的社会研究思路。

学者谢立中认为,多元话语分析呼吁在社会研究的对象和方法方面实行一种转换:一方面将研究对象从所谓的社会实在“本身”转变成对“社会实在”的话语建构过程,另一方面将研究方法从传统性的实证主义方法、诠释学方法和批判方法,转变为一种经多元主义在创造的话语分析方法。

三、后社会学的意义所在

学习社会学的人,总免不了对社会学产生“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的想法。初学者可能更甚,尤其是对不是社会学专业的同学说。这说不上好或坏,至少是

说明对本专业还有点热情吧。不过现在这不是我的重点。现在我在想的是这句话应该蕴含了两点意思:一是社会学教给了人一种可以区别的有一定路数的看问题的角度或方式;二是这种方式适应性极强,大多数人都能学会的,而且在很多问题或现象上都可以应用。

社会学喜欢描述,更喜欢解释。社会学强调差异,更重视共同性。社会学关注个体,更突出集体。

正如学者谢立中在《走向多元话语分析:后现代思潮的社会学意涵》(2006)一文的末尾所指出的那样:和许多人通常所想象的有所不同,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多元话语分析这种社会研究思路实际上没有也并不必然要将传统社会研究模式的内容概念及方法彻底地加以否弃,而是可以以一种新的方式将它们包容在自身之中,赋予它们以一种全新的意义和价值。譬如,我们可以否弃传统现代主义的那种给定实在论立场,但并不必须要否弃曾经与这种立场相联系的实在概念以及相应的一些分析方法,而是可以在一种新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诠释它们并将它们重新包容进多元话语分析这种社会研究模式之中对于传统社会研究模式的其他一些内容概念和方法来。

总而言之,一些出于话语系统之间的差异而形成的有关中国社会的不同经验思考和言说,我们的确无办法来对它们之间的是非对错做出终极判断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去努力辨析出其背后的话语系统及其相关规则,并尝试从这一话语系统出发去达到对从它们当中衍生出来的相关话语的理解我认为,使人们认识到这一点,就是多元话语分析等后社会学范式最主要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谢立中.《社会理论学报》秋季号[M],《走向多元话语分析:后现代思潮的社会学意涵》,2006.

[2]谢立中.后社会学:探索与反思[M], 《社会学研究》,2012(01)

[3]彭建斌.社会学本土化进程研究[C],云南师范大学,2013(05)

[4]吴肃然.再思科学知识社会学:社会学经验研究的启示[M],《科学学研究》,2013(06)

[5]洪大用.环境社会学的研究与反思[M],《思想战线》,2017(07)


第二篇: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


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

刘思达

从学术史的角度讲,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绝对可以称得上命运多舛。早在民国时期,孟德斯鸠、庞德、耶林等学者的著作就已经被译成中文,1即使是在举国动荡的19xx年代,瞿同祖先生依然在西南边陲的简陋条件下写出了旷世之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然而,20世纪中后期的几十年社会变革却让民国学者所开创的社会科学研究传统几乎消失殆尽,法律社会学也直到19xx年代才又有了新的发展。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迅速分化的大背景下,不少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经典著作和文献都开始被较为系统地翻译成中文,国内学者对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框架也都有了一些十分有益的探索,而不幸的是,这些卓有成效的努力在19xx年代末的特殊时代背景下付之东流,留下的只是少数几本教科书和译著。到了19xx年代中期,以苏力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开始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共同关注,在世纪之交出现了不少关于中国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法律社会学似乎一时间成了中国法学研究的一门显学。而这一颇具后现代意味的新兴学派却在20xx年代中期随着几个核心成员的学术兴趣转移而迅速衰落了,到今天,环顾神州各个角落,躲在象牙塔里搞法律经济分析乃至法律与文学的学生学者大有人在,走进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扎扎实实地从事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人却已是凤毛麟角。

本文的写作意图,正是要通过对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近三十年历史的回顾,深入反思这一学术领域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进程中的意义,并对法律社会学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几个基本思路。事实上,作为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也不过只有一个世纪的时间,美国从19xx年代的“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 society movement)兴起到法律社会学成为一个嵌在法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也只不过经历了二三十年的时间。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史虽然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经历了三次起伏,但在我国当前剧烈社会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如何更好地回应这一来自法律与社会实践的要求,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开创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学术传统,以社会学的独特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学乃至国际学界作出实质性贡献,是每个致力于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学生学者都应当花些时间来思考和讨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并非一个针对过去的总结,而是一个面向未来的邀请。

“就在这里舞蹈吧!”——八十年代的学科建设

和中国社会科学的其它许多研究领域一样,法律社会学也是从19xx年代开始重建的。早在19xx年初,沈宗灵在与陈守一合作的《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中就提出法律社会学应当是我国法学学科之一,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及其效果。2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理论基础大体源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受到了许多意识形态方面的禁锢,关于“西方法律社会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之间的论证和辨析一直延续到19xx年代中后期。3在19xx年的“七·五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的申报过程中,当时的青年学者季卫东、齐海滨在赵震江的指导和帮助下,成功申报了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课题。19xx年9月12-13日,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政治法律研究室和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联合发起的“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在北京召开,531 相关文献可参见郭星华、隋嘉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黑龙江社会科学》20xx年第4期,第23页。

2 沈宗灵:《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杂志》19xx年第1期,第5页。

3 如可参见王翰光、陆建承:《探讨法律社会功能的学科——法律社会学》,《社会》19xx年第5期;文正邦、高其才:《法社会学的方法论意义》,《四川师院学报》19xx年第2期;王琪生、朱立亚:《创立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问题》,《社会科学研究》19xx年第2期;飞:《西方的社会法学派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比较法研究》19xx年第3期。

名与会代表在讨论中将法律社会学定位为“法学和社会学的科际整合物”,是“通过现实社会问题来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4在会后发表的一篇重要论文里,沈宗灵再次强调“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中的关键问题”,“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5同时,该会议确立了“法律社会学交流与研究计划”(PERLS),并开始定期出版通讯,自19xx年9月至19xx年8月,共出版32期。6到19xx年1月30日为止,参与该计划的成员已经达到了186人,其中包括日后成为知名学者的齐海滨、张文显、郑成良、贺卫方、梁治平、王晨光、张志铭以及在海外留学的季卫东、王亚新等人,还包括41名政策研究人员和10名律师。此外,在北京和上海也都有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机构成立(即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比较法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所、上海市社会学会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会)。7

19xx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全国第二次法律社会学理论研讨会在重庆西南政法学院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40余名研究者以及当时正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访问的美国教授塞德曼夫妇(Ann W. Seidman & Robert B. Seidman)集中讨论了法律效果、法律文化和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论问题,并推荐了三个实证研究的范例。季卫东在发表于19xx年的一篇英文文章中提到了这三项实证研究,分别是李天夫在19xx年对于四个监狱的1908名强奸犯的调查,胡戈等人在19xx年一月在四个城市对于人们对破产法态度的调查,以及齐海滨的课题组在19xx年八月对于河南省和沈阳市的合同纠纷的调查。8代表们认为,“大力提倡实证调查,正是促进法律社会学科学化的正路,科学研究是没有捷径的”。9张文显在会后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什么是法?”是法律社会学必须解答的首要问题,而与传统法学把法理解为一个封闭的、固定的规则或命令体系不同,法律社会学把法理解为一个“开放的、运作的体制”。10

可见,到了19xx年代后期,中国法学界和社会学界对于法律社会学的认识已经基本趋同于西方法律社会学的主流观点,即关注“运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强调实证调查,而不再拘泥于意识形态上的分歧。这一转变过程当然与整个19xx年代对于西方法律社会学文献的大量翻译和研讨密切相关,从对庞德、埃利希、韦伯、霍姆斯等经典理论家的介绍,11到对布莱克(Donald Black)、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科特雷尔(Roger Cotterrell)、卢曼(Niklas Luhmann)等同时代的国际知名法律社会学家的关注,12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在19xx年代末期已经基本上“全盘西化”了,4

5 龚津航:《改革与法律社会学——我国首次举行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法学》,19xx年第10期。 沈宗灵:《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同前注1,第5页。

6 参见齐海滨:《法社会学在中国:1986-1989》资料汇编(卷一),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于法社会学研究所,20xx年12月。

7 Ji Wei-Dong, “The Sociology of Law in China: Overview and Trends,” Law & Society Review 23: 903-914 (1989). 8 同上。

9 杜万华:《第二次全国法律社会学会议综述》,《社会学研究》19xx年第1期,第125-126页。 10 张文显:《法律社会学的法概念》,《社会学研究》19xx年第2期,第94页。

11 如可参见王献平:《西方社会法学初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xx年第3期;潘华仿:《简评社会法学派》,《政法论坛》19xx年第3期;吴玉章:《评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思想》,《法学杂志》19xx年第3期;潘大松:《论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比较法研究》,19xx年第3期;傅再明:《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评介》,《社会学研究》19xx年第3期;王志勇:《韦伯的法社会学思想初探》,《法学评论》19xx年第4期。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中译本于19xx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12 如可参见潘大松:《通过法律研究社会 在社会中研究法律——罗杰·科特瑞尔<法律社会学导论>评述》,《比较法研究》19xx年第1期;R. 托马斯克、谭伟:《布莱克的“法律行为”学说》,《国外社会科学》19xx年第12期;R.B.M. 科特雷尔、潘汉典:《当代英国的法社会学》,《比较法研究》19xx年第2期;季卫东:《论法律施行的反思机制》,《社会学研究》19xx年第5期;沈宗灵:《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中外法学》19xx年第8期。科特雷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译本于19xx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

再加上季卫东等留日学者对于日本相关研究的介绍,13这一研究领域的“法律移植”过程在理论层面已经初具规模,在实证研究方面虽然还并没有明显的突破,却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14更重要的是,当时的学者们对于法律社会学的实践意义有着明确的认识,并有意将学术研究与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相结合,在大力开展学科建设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政策与实践效果。

19xx年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集大成之作当属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发表于《社会学研究》19xx年第3期的《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15该文较为全面地回顾了国外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史和主要流派,并对在我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和研究体系设想作了十分详尽的论述。作者认为,法律社会学在“重大结构性的社会调整与改革”的进行过程中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自19xx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律的社会功能迅速扩张,现代法治与固有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激化,经济体制改革对纠纷解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理论也需要新的命题和方法来突破“法理演绎加法条注释”的传统思路,这些客观条件都使发展法律社会学显得十分必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者对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构架作出了以下分类设想:(1)法意识-法文化研究;(2)法行为-法关系研究;(3)法组织-法结构研究;(4)法职业-法专家研究;(5)法功能-法运作研究。

即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一研究框架的设计也几乎涵盖了国际法律社会学的所有主要研究方向,如果当时的法律社会学学科建设能够按此框架顺利开展的话,时至今日,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或许已经初具规模,并在理论和方法上做到与国际接轨。然而,学术史的发展从来也无法独立于政治与社会的变迁,在19xx年代末的一场风波之后,这一研究领域的几位核心成员或是漂泊海外,或是转移了学术兴趣,一度方兴未艾的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第一波就这样夭折了,留下的只是这篇经典文献的结尾处那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的两行意气风发的诗句:“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跃吧!这里有玫瑰花,就在这里舞蹈吧!”22年后的今天,“罗陀斯”依然只是一个寓言,而“玫瑰花”却早已凋谢了。

走近乡土社会——世纪之交的实证研究

在19xx年代初期,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基本上仅限于对国外理论的进一步移植,塞尔兹尼克、布莱克、棚濑孝雄、川岛武宜等学者的名著在19xx年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同翻译出版,16与此同时,何勤华、王晨光、公丕祥、朱景文等学者也对这些国外理论作了有益的解读。17这些努力当然可以视为对19xx年代学科建设的延续,但缺少了对我国社会变革与法制发展的现实关注,单纯针对国外理论的翻译和介绍并不能对本国的实证研究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这样一种“隔靴搔痒”的状况直到19xx年代中期才有所改变,而这一改变的标志是两本书的出版,即夏勇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和苏力的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13 如可参见六本佳平:《日本的法社会学》,《国外社会学》,19xx年第4期;季卫东:《日本的律师与涉外企业法务》,《国外法学》19xx年第6期。

14 除上文提到的三项实证研究外,季卫东、齐海滨在19xx年初组织北京大学法律系86级2、3班的16位同学组成8个调查小组分赴各沿海城市进行了为期约20天的关于《中日合资企业纠纷的发屋问题研究》课题的调查工作,其方案及报告可参见PERLS通讯第20-27期,收于齐海滨:《法社会学在中国:1986-1989》资料汇编(卷一),同前注6。

15 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社会学研究》19xx年第3期。 16 这四本书分别是塞尔兹尼克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棚濑孝雄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川岛武宜的《现代化与法》,均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17 如可参见何勤华:《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及其特征》,《中外法学》19xx年第2期;王晨光:《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中外法学》19xx年第3期;公丕祥:《论法制现代化的标准》,《社会学研究》,19xx年第3期;朱景文:《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当代法学》,19xx年第3、4期;倪正茂:《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政治与法律》19xx年第5期。

《走向权利的时代》是夏勇、高鸿钧、张志铭、贺卫方、刘广安五位学者于19xx年初春发起的一项名为“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的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18在1993-19xx年的两年多时间里,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这五位学者及其他十余位研究人员分兵几路,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在全国6个省(市)18个县(市)发放了6000份“中国公民权利和义务抽样调查”问卷,最终回收了近5500份有效问卷。与此同时,调查人员还在全国10个省(市)、23个县(市)、19个乡(镇)、35家工厂、约25个村以及110与各政府机构对当地的市民、农民、法官、律师和行政官员进行了实地访谈。基于这些经实证调查获得的经验数据,几位作者对中国的律师、法官、民间调解、公民财产权、人身权、女性劳动权利、刑事被告人权利等专题分别作了细致深入的实证分析,其中张志铭的《当代中国的律师业:以民权为基本尺度》与贺卫方的《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都堪称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经典范本,其中的一些分析对于理解今天的法官和律师职业依然切中要害。此外,夏勇的《乡民公法权利的生成》将西方的公法权利理论与我国乡土社会的变迁相结合,描述了中国农民公法权利生长的若干积极因素(即松绑、分化、整合),为日后关于乡土社会的实证研究开了个好头。

令人遗憾的是,《走向权利的时代》出版之后,并没有带动国内法学界实证研究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方面当然与缺乏类似的国外基金会资助有关,毕竟如此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和访谈是需要资金支持的,但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当时的法学界强烈的规范法学倾向以及对于移植国外理论与制度的过分偏爱,一项出色的实证研究并不能从根本上对中国法理学的方法论提出挑战。而这一阶段法律社会学对于法理学研究范式创新的工作几乎是由苏力一个人完成的。从19xx年起,刚从美国学成归国的苏力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理论文章,对于法学界关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普遍性观点提出了挑战,并系统地论述了法律规避、法律多元等法律社会学所研究的基本现象,最终提出了所谓“本土资源”的概念,也就是说,作为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渐进地演化创造出来。在19xx年10月,苏力将这些文章集成《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成为中国法律社会学第二个学术传统的奠基之作。19

从“本土资源论”的理论根基来看,其实它只是对西方法律社会学在19xx年代如日中天的批判法学(Critical Legal Studies)和法律多元理论(Legal Pluralism)的一个很自然的延伸,20但对当时极度缺乏社会科学背景的中国法学界而言,这一观点无疑是振聋发聩的。它有力地对19xx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的以经济为主导的大规模法律移植提出了质疑,认为中国法治的根基不仅是本土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更是当前改革过程中所涌现的各种“本土资源”——这就为针对当代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的广泛开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然而,从对电影《秋菊打官司》的学理分析开始,苏力所关注的重点就集中于费孝通所谓的“乡土社会”21,与此相应,在19xx年代中后期,法学和社会学界都出现了一些针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实证研究。这其中的集大成之作当属王铭铭、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以及苏力本人的专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22此外,当时还是博士研究生的强世功、赵晓力、赵旭东等人在这一时期也都在华北、西北等地区完成了关于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与治理秩序的几项田野调查。23到了世纪之交,一个以“本土资源论”为理论基础、以当代中国乡土社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社会学学派已是呼之欲出。 18 夏勇(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20 关于法律多元理论的综述,可参见Sally Engle Merry, “Legal Pluralism,” Law & Society Review 22: 869-896 (1988).

2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

22 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23 赵晓力:《通过法律的治理:农村基层法院研究》,北京: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19xx年;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xx年版;强世功:《惩罚与法治:当代法治的兴起(1976-1981)》,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然而,在21世纪伊始,这个新兴的本土学派就迅速地分崩离析了。苏力的研究兴趣转向了法律经济学乃至法律与文学,并开始大量翻译美国法律经济分析代表人物波斯纳的著作,强世功、赵晓力等核心成员也开始关注其它研究主题,而不再身体力行地进行田野调查。其中苏力本人的学术转型影响深远,从根本上打乱了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根基。这是因为,美国的法律经济分析与批判法学源自截然不同的学术传统,从政治倾向上看,法律经济分析是极端保守的,而批判法学则是激进的、后现代的,二者彼此很难兼容。但苏力法律交叉学科的独特学术背景使他将这两个针锋相对的法学实证研究传统结合在了一起,并巧妙地运用在对中国传统和当代法律现象的描述和解释上。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是为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开拓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而另一方面,却也使法律社会学本身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显得混乱起来。对于苏力本人的研究而言,这并非什么问题,因为无论是福柯还是波斯纳,都只不过是他表达个人思想的不同方式而已。但真正的问题在于,近年来,许多苏力的追随者做出的研究已经不再像19xx年代末期的乡土社会研究那样有着十分清晰的理论基础(如福柯和批判法学)和相对规范的研究方法(如民族志),而是表面上结合了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交叉学科领域,实际上却是在用社会学的经验数据来试图检验经济学那些本无法进行实证检验的理论模型,或者用看似“科学”“规范”的方法做些实践意义不大的文献、案例分析,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四不像。

因此,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律社会学以关于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几项出色的实证研究为标志,几乎发展出了一个源自我国本土的法律社会学学派,但由于其几位核心成员的研究兴趣转移,这一学术传统的命运和19xx年代的传统一样,也并没能很好地传承下来。同时,因为该学派的关注点太过集中于所谓“乡土社会”,而并没有深入探讨如何以这一理论视角解释我国的市场化、城市化进程中的“乡土气”没有那么浓重的各种法律现象,其应用范围也就受到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换句话说,比“送法下乡”更重要的,其实是如何让这条来自乡土社会的“道路通向城市”——而这恰恰是苏力另一本书的书名。24然而,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依然徘徊在乡间的崎岖小路上。

重塑学术传统——新世纪的中国法律社会学

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结束之际,回顾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历程,笔者经历了两次短暂的兴奋,却也感到了一片茫然。事实上,在20xx年代里,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文献数量较之前的两个年代大大上升了,如果做一个近年颇为流行的“引证研究”的话,恐怕会得出法律社会学正在蓬勃发展的结论。25可问题在于,任何一个学术传统的塑造都不是以文献的数量为标志的,缺少了一个清晰、可持续的发展脉络和坚实的理论、方法基础,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现状其实是令人堪忧的。举例来说,近年来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几个部门法领域里都出现了实证研究热,在来自国家社科基金、福特基金会等国内外机构的课题经费的支持下,来自几个主要法学院校的学者在全国各地都纷纷做起了实证调查和制度试验,但由于缺乏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上的基本训练,除了少数几项较为规范的研究之外(如左卫民关于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研究26),这些政策性很强的所谓“实证”研究往往无法真正深入我国法律运作的现实,而是戴着象牙塔里的有色眼镜得出一些自欺欺人的结论。 24

25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这一时期法律社会学实证研究的主要著作包括徐昕:《论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何永军:《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汪庆华、应星(编):《中国基层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经验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xx年版。此外,贺欣、陈柏峰、艾佳慧等人也应用法律社会学方法写作了一些有份量的实证研究论文。

26 左卫民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以审前程序为重心(二)》,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法律社会学研究在理论与方法上的混乱对于这一现象的产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社会学的重要实践意义就在于指导各部门法的实证研究,而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社会学依然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学术传统,更没能像19xx年代的前辈学者所期望的那样,对我国的法律实践产生切实有效的推动作用,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因此,在本文结束之前,笔者将重拾19xx年代前辈们的学科建设思路,对中国法律社会学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发展前景作几点简要的评论。

首先,开创中国本土的法律社会学传统并不意味着摒弃源自国外的理论与方法。任何一个研究领域的发展都必须尊重现有的学术传统,法律社会学也不例外。近年来法律实证研究的混乱状况,其理论上的原因正是缺少对国外法律和社会科学各主要理论思潮的脉络梳理,而盲目地强调“本土”理论的原创性,或者对不同学术传统进行随意“嫁接”。事实上,19xx年代以来的许多理论努力(包括对国外著作的翻译和解读)都为今天的学术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如何有效地对这些庞杂的理论文献进行分类梳理,厘清各个学术传统的理论根基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尤其是经济分析与社会学调查之间在理论假设和研究方法上的根本性区别,应当是今后一个时期法律实证研究理论工作的重点。“法律和社会科学”作为与规范法学相对的理论范式固然是可取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研究者可以随心所欲地逾越理论与方法的各路门派和各种研究进路,以“创新”或者“交叉学科”为借口来掩盖知识结构和理论修养上的空虚,否则就是对有着近百年历史的法律实证研究传统极大的不尊重。

其次,必须大力破除法律社会学研究就是量化的、成本很高的问卷调查的错误观点。定量(quantitative)与定性(qualitative)研究之间的区别本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入门问题,但在今天的中国法学界却依然被广泛误解。许多人认为只要是实证研究就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甚至以经费不足为借口躲在象牙塔里闭门造车,殊不知以团队为基础的大规模问卷调查只是社会科学诸多研究方法中的一种,深入访谈、参与观察和历史文献分析则并不需要高昂的成本,只要掌握了正确、实用的研究方法,在一个法院、一个律师事务所甚至是一个图书馆里都可以做出既规范又出色的实证研究。对于青年学者和尚未毕业的学生而言,采用各种定性的实证研究方法往往是更为切合实际的,而对于整个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而言,由于政府信息的不公开和研究人员统计训练的普遍缺乏,片面强调定量方法也只会导致粗糙而肤浅的研究的大量出现。在这种现状下,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应该以定性方法为主、定量方法为辅,着重理解和分析那些活生生的人、实实在在的案件与真真切切的历史,而不是见了几个真伪难辨的统计数字就如获至宝。

最后,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必须形成一个跨地域的、有持续生命力的学术共同体,而不能像过去的三十年那样,少数几个核心成员的离开或者兴趣转移就会导致整个学术传统的分崩离析。在齐海滨、季卫东等我国当代第一批法律社会学家已经回归祖国怀抱的今天,如何传承和延续他们曾经开创的学术传统,在19xx年代与19xx年代的学术研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应当引起包括笔者本人在内的新一辈法律社会学研究者的重视和关注。同时,如何改变现在的学术资源过度集中在北京、各地方高校法律实证研究发展缓慢的状况,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值得思考的问题。一个有生命力的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固然需要核心成员的存在,却不能局限于首都高校之间的近亲繁殖,而必须将学术资源分布到神州大地的各个角落,让在各地具有“地方性知识”和“本土资源”的学者投入到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来。只有如此,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运动”才有兴起的可能。

(本文原载于《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作者为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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