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标语

时间:2024.3.31

禁毒宣传标语

1、全民动员,打好三年禁毒人民战争。

2、行动起来,参与禁毒人民战争。

3、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4、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5、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6、扫除毒害,利国利民。

7、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

8、吸毒是犯罪的祸根。

9、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10、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11、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

12、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江泽民

13、禁毒工作要持之以恒,毫不手软。——胡锦涛

14、厉行禁毒,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15、不让毒品进我家。

16、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

17、全党动员,全社会行动,打一场禁毒和防治艾滋病的人民战争。

18、扫除毒品危害,创建平安云南。

19、抵制毒品,远离毒害。

20、吸毒导致艾滋病,有害身心健康。

21、全省动员,全社会行动,掀起禁毒人民战争新高潮。

禁毒宣传标语

1.普及禁毒知识,提高防毒能力

2.深入贯彻《禁毒法》,打造无毒新夷陵

3.大力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巩固禁毒人民战争成果

4.《禁毒法》利剑高悬,吸贩毒自取灭亡

5.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6.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7.扫除毒害,利国利民

8.有母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9.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10.全党支手,全民动员,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斗争

11.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12.开展综合治理,根除毒品危害!

13.加大禁毒力度,深化禁毒斗争!

14.禁绝毒品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15.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确保一方净土

16.远离毒品,亲近美好人生

17.深入创建无毒社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18.认识毒品危害,提高抵御能力

19.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20.拒绝毒品,健康娱乐

21.参与禁毒斗争,创建和谐生活

22.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23.贩毒就是谋财害命,吸毒就是自杀身亡

24.无毒邻里称颂,有毒家破人亡

25.白粉后面是白骨

26.禁毒光荣,吸毒可耻,贩毒有罪

27.大力创建无毒社区,创一方净土,保一方平安

28.毒品尝一口,阎王在招手

29.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争做文明青少年

30.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世界约有10万人死于吸毒,另有约1000万人因吸毒而丧失正常的智力和工作能力——珍惜您的生命,请远离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禁毒知识讲座

一、什么是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理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从医学的角度看,毒品具有药品的属性,可以用来冶病、维护健康、缓解病痛,但是前提条件是合理的生产、管理和正确的使用。从法律的规定上看,我国的法律未将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酒精、烟草及某些挥发性溶剂认定为毒品。毒品主要是被非法使用的鸦片、大麻、可卡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时,杜冷丁、美沙酮、盐酸二氢托啡、三唑仑等其他一切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旦被非法使用便是毒品。

二、毒品有哪些特征

毒品具有4个基本特征: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和危害性。

1、依赖性

它分为生理依赖性和心理依赖性两个方面。生理依赖性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地使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表现为一种周期性的或慢性中毒状态,需要继续使用该药方能维持机体的基本生理活动,否则就会产生一系列机能紊乱和损害性反应(称为戒断症状或撤药反应)。生理依赖性的产生及其严重程度除了与吸毒者个体的生理、心理特点有关外,还与所滥用药物的种类、用药时间、频度和剂量有关。据研究,鸦片类毒品所产生生理依赖必性最为强烈,甚至从第一次用药后就会出现,用药者一股在停药8――12个小时扣表现出一系列的症状。

2、耐受性

不断使用同一种或同一类药物后,药用效果会出现退化现象,机体对该药物的反应迟钝、变弱,需要不断增加剂量才能获得与以前相同的效果。由于毒品的药物耐受性,使多数吸毒者都会经历逐步增大每次吸毒的量、缩短吸毒间隔时间以及改吸食为静脉注射等过程。

3、非法性

任何能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对人体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即医疗作用和毒害作用。只有用于非法用途才称为毒品。我国法律规定,吸食毒品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处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行为是作为犯罪而予以严惩的。

4、危害性

毒品的泛滥不仅对吸毒者本人,而且对其家庭、社会都产生极大的危害。

上述毒品的四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的。依赖性和耐受性是毒品区别于其他毒物的自然特征;对吸食者本人、家庭及社会产生的巨大危害性则是毒品的后果特征;为消除毒品的危害性,法律必然要规范和限制毒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对违法犯罪活动加以惩处,因此,非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

三、吸毒对人的身心危害主要有哪些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它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戒断反应引起的稽延性症状主要有:全身疼痛、顽固性失眠、焦虑和内心渴求等。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的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完全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了正常的伦理观念、道德观念甚至人性。

4、感染各种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等。

四、如何预防吸毒

1、吸毒的个人预防

沾染毒品的诱因很多,预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归根结底,预防吸毒的关键还在于自己。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律自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才能够切实保护自己,不被毒品所害。个人预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构筑起抵御毒品侵袭的铜墙铁壁。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远大的理想。其次,要不断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诱惑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参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第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摒弃吸烟、酗酒等恶习。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首先要远离烟酒。

2、吸毒的学校预防

学校是毒品预防教育的重要场所,是控制青少年中新吸毒人员滋

生的最有效防线之一。学校的吸毒预防教育,旨在培养学生抵抗毒品的能力。学校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育人、育才、育德并重。要在教学课程中把“禁毒教育”作为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把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落到实处,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使学生时时处处自觉地加以防范。学校校长是学校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将禁毒教育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位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要高度注意对“差生”和特殊学生的重点教育。学校要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使学生在优良传统、优良秩序、优美环境、优质教育中健康成长。此外,学校必须严格控制社会闲散人员出入,更要严防有吸毒劣迹的人入校,对学生必须执行严格的请假、销假制度。

3、吸毒的家庭预防

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度是任何社会团体都无法比拟的。只要家庭成员具有整体意识,对家人怀有浓浓的亲情,就能及时发现和洞察其成员的吸毒苗头,并给予坚决制止。家长一定要把反毒、防毒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子女抵制毒品的意识与能力,提高警惕,防止子女误入吸毒的歧途。这样,吸毒的家庭预防使可成为抵御毒品的一道有效的防线。

4、吸毒的社会预防

建立和健全各种社会预防和控制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预防、控制、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能力,是防毒、反毒的重要措施。社会预防的措施主要有:一是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扎扎实实际地组织开展强有力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建立社会预防的心理机制。二是建立对高危人群的重点环境的专门预防机制。所谓高危人群指的是容易染上毒瘾的一些特殊人群;重点环境是指那些容易滋生吸毒、贩毒现象的地段和场所,如夜总会、歌舞厅等场所。三是建立完善对吸毒人员的帮教挽救机制。四是建立完善高效、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特殊打防机制。五是建全禁毒综合治理的统筹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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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标语(很全)

禁毒宣传标语1珍爱生命拒绝毒品2勤劳致富远离毒品3有毒必肃贩毒必惩4全民动员扫除毒害5抵制毒品参与禁毒6禁毒不胜决不收兵7禁绝毒品人人有责8禁绝毒品利国利民9珍爱生命远离毒品10莫沾毒品莫交毒友11抵制毒品消除...

禁毒宣传口号、标语

主题全民参与禁毒斗争共建平安和谐XX1禁毒利国利民利己2禁贩禁种禁吸禁制四禁并举打击宣传防治多管齐下3纯净世界无毒最美4禁毒战争创造和谐5昔日虎门销烟振兴中华今朝万众一心再铸辉煌6全民禁毒共享幸福7参与禁毒战争...

青少年禁毒宣传标语

青少年禁毒宣传标语1行动起来参与禁毒人民战争2手牵手参与禁毒心贴心珍爱生命3珍爱生命拒绝毒品4扫除毒害利国利民5曾记否鸦片战争受磨难未敢忘毒品危害猛于虎6禁毒宣传要从青少年抓起从娃娃抓起7吸食毒品既害国家又害家...

禁毒宣传标语

花溪区20xx禁毒宣传年宣传标语1向毒品说不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2禁毒让生活更美好3大力创建无毒社区创一方净土保一方平安4扫除毒害利国利民5禁毒光荣吸毒可耻贩毒有罪6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7开展综合治理根除毒...

禁毒宣传标语

禁毒宣传标语1珍爱生命拒绝毒品2莫沾毒品莫交毒友3防毒反毒人人有责4扫除毒害利国利民5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6吸毒是犯罪的祸根7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8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9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

禁毒宣传标语口号

禁毒宣传标语口号1禁毒光荣吸毒可耻贩毒有罪揭发检举有功2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3禁毒是涉及中华民族兴衰的问题4毒品是恶魔毒品是癌症5珍爱生命拒绝毒品6拒绝毒品关爱未来7动员全社会力量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

禁毒宣传标语集锦

禁毒宣传标语集锦学习禁毒法构建和谐城贯彻禁毒法创建平安城全民动手共除毒害全国人民积极行动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促进三城联创建设扫除毒害利国利民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有毒必肃...

禁毒宣传标语

禁毒宣传标语禁毒宣传gt标语1全民动员积极开展创建quot无毒社区quot活动2增强学生法律意识3坚决抵制毒品4有毒制毒创无毒5严厉打击制贩毒活动6贩毒就是谋财害命吸毒就是自杀身亡7纯净世界无毒最美8毒蝎子毒蜘...

禁毒宣传标语

禁毒宣传标语一依法禁毒让我们共同参与二毒品猛如虎生命贵如金三参与禁毒斗争共享品质生活四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五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禁毒斗争六一次吸毒终生悔莫拿生命赌明天七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明天八拒绝毒品功在当...

依法禁毒宣传口号

依法禁毒让我们共同参与毒品猛如虎生命贵如金参与禁毒斗争共享品质生活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禁毒斗争一次吸毒终生悔莫拿生命赌明天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明天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区拒绝毒品功在当代利...

禁毒宣传标语

禁毒宣传标语横幅标语1坚决打击制贩毒违法犯罪行为2杜绝毒品犯罪造福子孙后代3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4全民动员铲除毒害5开展地毯式检查打击毒品犯罪6制毒贩毒吸毒害己害家害国

平安建设宣传标语口号

平安建设宣传标语口号1完善防控机制打造平安巩义2做平安建设大文章促经济跨越大发展3学习平安建设纲要落实科学发展观4搞好平安建设促进经济发展5搞好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6加强平安建设构筑幸福家园7确保一方平安建设新...

禁毒宣传标语(3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