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
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臵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
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承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临时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
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臵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附则】本规范自20xx年2月1日起试行。
第二篇:20xx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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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xx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治理成果,有效预防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我委制定了《20xx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的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20xx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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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部署,严格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规定》中各项具体要求,建立长效监管体系,消除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
三、整治工作重点
(一)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限空间作业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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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对本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在作业前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三)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根据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四)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是否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通讯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
(五)有限空间作业是否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是否存在未经审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
(六)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是否组织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是否专设监护人员;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是否明确各自职责,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七)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有限空间作业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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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郑志勇副主任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县)建委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施工安全管理处。
各单位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全面提高本辖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意识。
(二)组织检查阶段(5-6月份)
各施工单位要在5月上旬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从5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市、区两级建委将结合网格检查,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各施工单位在此阶段继续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三)全市检查阶段(7月份)
迎接市安委会组织的全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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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提高重视,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成立本单位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召开会议专题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各区(县)建委要督促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结合整治工作重点,认真组织检查并做好指导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违章严重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施工单位要以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严把有限空间作业队伍准入关,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严格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治理力度,切实提高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反馈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于每月(20xx年4月、5月、6月)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联系电话:59958843
传真:5995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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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higongchu2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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