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4.1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等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及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建设期进入或探入有限、半有限设施及场所的施工作业管理;工程中间交接之后的有限空间管理,执行生产厂的安全管理规定。

3   引用文件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规程》(LD84-1995);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GB1251.1-1989);

《特低电压(ELV)限值》(GBT 3805-200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 Z2-2002);

4   职责

4.1  项目组

负责监督、协调有限空间作业条件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并负责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批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要时进行现场监控。

4.2  承包商

在制定方案时,提出有限空间作业HSE要求;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人员按作业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在安全措施不符合时应拒绝作业。

4.3  监理单位

监督承包商的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并对作业过程负责监督、管理和检查。

5   定义

5.1  有限空间

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罐车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地沟、坑、井、池(窖)、涵洞、沉箱等封闭或半封闭设备、设施或场所。

5.2  特别有限空间

是指在被油类或其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区域和地域内的受限空间。

5.3  有限空间作业

是指进入或头部探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包括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或同时存在其它可燃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易燃、易爆粉尘的缺氧危险有限空间内进行的各种作业。

5.4  缺氧

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9.5%的状态。

5.5  富氧

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高于23.5%的状态。

6   管理要求

6.1  管理基本准则

6.1.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设专人监护。无合格的作业许可证或无人监护时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1.2    有限空间的危害识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针对作业内容对有限空间的危害进行识别,可采用定性或定量分析来核验有限空间内存在危险源的种类和数量,并进行风险评估,以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2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6.2.1    承包商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提出申请。承包商进行有限空间内的介质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逐条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报项目组HSE经理进一步确认后方可签发“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得到“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承包商应再次进行检测工作,合格后方可开始作业。

6.2.2    有限空间作业在作业条件具备后应向作业人员交底并双方签字,使作业人员掌握正确的作业方法、作业注意事项以及出现意外时的处理方法。

6.2.3    气体分析人员在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背面,同时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6.2.4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办,当日有效。

6.3  作业人员的职责

6.3.1    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

6.3.2    有限空间作业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6.3.3    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6.3.4    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未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6.3.5    未进入有限空间之前,必须检查呼吸器具、救生绳、安全带及安全灯是否可随时取用。

6.3.6    进入一个未经证实没有危险气体存在的有限空间时,必须佩戴经认可的呼吸器具、安全带及救生绳。

6.3.7    倘若个人防护设备有任何损坏,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

6.3.8    不得携带火柴或打火机进入有限空间。

6.3.9    不得在有限空间内或其入口处附近吸烟或使用无遮盖的灯火。

6.3.10  不得携带手提灯或其它电气设备(其安全性已被认可者例外)进入,除非已证实无危险。

6.3.11  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3.12  未进入有限空间前以及工作过程中,必须确保有限空间内空气流通。

6.3.13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6.4  作业监护人职责

6.4.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6.4.2    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措施未完全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暂停作业。

6.4.3    监护人应清楚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4.4    随时携带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6.4.5    现场应保存进入有限空间人员出入记录。

6.4.6    发生气体中毒等意外时,应首先报警。立即派人召唤救护人员及通知上级主管人员,如果未佩戴呼吸器具,救援者不应进入该有限空间内,否则将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6.5  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5.1    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6.5.2    所要进入的设备必须作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6.5.3    现场作业人员与现场作业监护人员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作业人员检查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监护人员约定好联络方式或联络信号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要时可在作业空间内外设置警告听觉信号和紧急撤离听觉信号。

6.5.4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标示牌。

6.5.5    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每间隔4小时重复一次气体分析,如有不合格项,应立即停止作业。夏季或设备内有含易挥发气体的物质时应增加对设备内气体浓度的监测频次。

6.5.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他作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6.5.7    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6.5.8    设备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5.9    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6.5.10  有限空间作业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潮湿场所作业时,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6.5.11  有限空间出入口处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6.5.12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5.13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新鲜送风量应达到30-50立方米/小时,使作业环境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保持在19.5%以上,但严禁向内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6.5.14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人孔、出入口的门或盖,若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连通时,严禁关闭人孔、出入口的门或盖。

6.5.15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6.5.16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5.17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

6.5.18  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6.5.19  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作业情况及监护人员的工作及记录进行抽查。

6.5.20  当在缺氧或易发生坠落危险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同时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空气呼吸器、梯子、绳缆、应急照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6.5.21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空气呼吸器具、安全带等应急防护设备。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使用。

6.5.22  在受限空间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氦气等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长管式、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6.5.23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电缆室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6.5.24  受限空间内存在交叉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内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作业层间要设置隔离层、防护网等措施;作业人员应配置工具袋,将随身携带的工用具及小物件放置袋内,严禁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作业人员要系安全带或使用吊篮作业,必须单独配置安全绳。

6.5.25  如果受限空间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内容为“危险!严禁入内”的警告牌。

6.5.26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承包商应建立有限空间的日常检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检查,并填写“有限空间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

7   记录要求

7.1  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业主职能部门/各项目组发生/接收的文件、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要求。

7.2  记录编号

实施本规定发生的“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限空间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不要求编号。

7.3  文件保存

业主职能部门/各项目组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文件、记录保存至工程建设结束时自行处置。

8   相关文件

《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

9   附表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有限空间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建设项目:

此证一式四份,项目组、监理单位、监护人、作业负责人各一份。


有限空间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依据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编制,具体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相关规定;

     2 本表可作为现场安监人员日常巡查用,对不符合项应注明地点、作业单位等,便于对作业单位进行HSE评价。


第二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有限空间作业。

3. 术语、定义

有限空间: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到限制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南通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工业企业适用于本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农村及其它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到限制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封闭、半封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

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对有限空间作业有新的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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