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案例

时间:2024.4.20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

发生时间:2005年6月1日23时45分左右;

发生地点:南四环吕家营中路东30#污水井处;

事故类别:中毒和窒息;

伤亡情况:死亡2人。

一、事故简介

2005年6月1日,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小红门污水顶管工程30#污水井进行打堵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2005年6月1日晚,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项目部项目经理王××安排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姚××,于当晚对小红门污水顶管工程30#污水井进行降水,次日白天进行打堵作业。当晚21时左右,王××到现场口头将工作交代给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领工员季××后,便离开现场。当晚领工员季××在带领工人基本完成管线降水后,在没有采取检测及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反《市政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于6月1日23时45分提前安排民工赵××进行打堵作业。赵××下井后被毒气熏倒,井上作业人员黄××未采取任何措施下井施救,也晕倒在井下,造成2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井下有毒气体浓度超标,作业人员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6月1日晚,在30#井进行打堵作业的7名工人中,有5名工人为临时招入现场,既未办理劳务用工手续,也未进行安全教育。

2、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未及时对施工班组进行书面交底。项目经理王××未将作业情况向劳务公司进行书面交底,导致领工员季××在没有接到交底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打堵作业。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承德兴泰劳务队领工员季××,在未接到施工指令,未接到书面交底,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安排工人进行打堵作业,是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季××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承德兴泰劳务队项目经理姚××,未及时办理劳务用工手续,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经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撤销姚××项目经理职务并给予开除处理。经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定将承德兴泰劳务队清退出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市场。

(三)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王××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控,没有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经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撤销其项目经理职务,并罚款1万元。

(四)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副经理刘××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5千元。

(五)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宋××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罚款5千元。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有毒气体浓度超标,作业人员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擅自违章作业导致的中毒窒息责任事故。从这起事故我们因该吸取的教训:

1、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以及作业前技术交底。2、当作业场所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3、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作业现场有专人监护,发生危险时,及时施救。

小知识:

疏通污水管道过程的打堵作业是高风险作业,由于微生物作用,污水中散发出大量硫化氢和甲烷气体。污水管道长期堵塞,与外界隔绝,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打堵作业中,当打通堵头的瞬间,高浓度的有毒有害体涌出,极易发生中毒事故,造成作业人员伤亡。

案例二: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 事故

发生时间:2007年4月11日15时40分左右;

发生地点:朝阳区明天第一城B06地块21号楼南侧;

事故类别:中毒和窒息;

伤亡情况:死亡2人;

一、事故简介

2007年4月11日15时40分,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北京明天第一城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市政建设工程明天第一城B06地块21号楼南侧,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死亡2人。

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揽的北京明天第一城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市政建设工程分包给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07年4月11日,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安排工人王××、李××到B06地块21号南侧化粪池内进行抹灰搭架子作业。13时10分,于××安排工人打开化粪池检查井井盖进行自然通风。15时40分,2人在通过检查井进入化粪池时因缺氧窒息晕倒。在地面进行测量作业的李××发现后,下井施救也因缺氧晕倒。在场工人急忙将3人抢救出井。事故造成王××和李××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王××、李××安全意识淡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要求,在进入化粪池等缺氧危险作业环境施工作业前没有测定氧气或者有害气体浓度和强制通风,也没有配备必要的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就盲目冒险下井施工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排工人到化粪池进行抹灰作业之前,只是进行了短时间的自然通风,没有采取足够的强制通风措施。对缺氧环境作业的危险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安排专门的监护人员在井上监视作业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工人未配备防护用具的违章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住宅小区室外雨污水市政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未检查出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市政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就将工程发包给该公司。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冒险违章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交底缺乏针对性。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针对化粪池缺氧环境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没有深入人心,致使王××、李××安全生产意识淡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章操作,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直接责任人王××死亡,不予追究。

(二)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此工程项目经理于××,对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工作出现漏洞,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经济处罚1万元。

(三)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张××,对现场安全交底落实、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经济处罚5千元。

(四)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副经理刘××,对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现场管理、安全督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经济处罚1万元。

(五)北京住总正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责任者承德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5千元。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违反有限空间作业规定,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导致的急性中毒窒息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要认真履行总包责任。工程总包单位必须依据相应规定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接分部、分项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分包单位不得违法施工。分包单位无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超范围经营。施工人员不具备在有限空间环境下作业的基本安全施工技能,违章作业;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未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遭遇有毒、有害气体时束手无策,诸多方面管理缺失。3、施工作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施救。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在事故发生时,要严格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职责,科学施救,避免造成次生事故。4、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作业技能。强化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作业安全检测,发现隐患立即撤出人员停止作业,确保人员安全。从事有限空间环境条件下作业时,必须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排除有毒气体和有害物质,技术人员使用检测仪器检测合格后,方可指派施工人员穿戴防护用具进入作业场所。

小知识:

一只死老鼠与井下缺氧的关系:一个晴朗的日子,工人打开了水表井盖下去查表,危险发生了,你会估计到怎样的情况呢?对了,窒息死亡!因为事后检测表井底部的氧气浓度仅为5%!远远低于安全限度。可是,过去一直对该水表井进行经常性的采样检测,从未检测到氧气不足。原因是什么呢?仔细研究发现:产生这种不正常的情况是在水表井底部发现的一个老鼠的粉状尸体,就是这个小小的有机体的分解消耗了大量的氧气,从而产生如此高的缺氧状态。

案例三: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8” 事故

发生时间:2009年8月18日18时20分左右;

发生地点:海淀区苏家坨镇后沙涧村;

事故类别:中毒和窒息;

伤亡情况:死亡2人、受伤3人。

一、事故简介

2009年8月18日,在海淀区苏家坨镇中心区A地块红线外部市政工程北二街1#污水井疏通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该工程由北京市威凯房地产经营公司开发建设,2008年9月30日,该公司与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该工程的承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雨水、污水、中水、给水、电力、燃气、道路等。2008年10月20日工程开工建设,计划2010年底竣工。

北二街1#污水井位于镇中路与北二街的接口处,为不影响其下游北二街道路的正常施工,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1#污水井建成之初将上游进口用砖砌方式临时封堵。小区部分入住后,因下游的翠湖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中,产生的污水均存入化粪池和北二街1#井上游的管道中。1#井下游管道建成后,为减轻化粪池压力,北京市威凯房地产经营公司找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董××商量解决办法,董××未向公司请示,与项目部生产经理王××研究后,决定对1#井下游管道进行疏通,存放污水,并由王××负责具体安排。

2009年8月18日,作业人员宋××、王××携带抽水泵、发电机及铁锹等工具,开始疏通北二街1#井封堵,下井前作业人员未对1#污水井上、下游井进行气体检测及彻底通风,下井时也未采取个人安全防护措施。18时20分左右,王××在井下将部分封堵拆除,上游的污水及有毒气体迅速涌入1#井内,致使王××中毒窒息晕倒,井上的宋××在自身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也晕倒在井中,而后又有3名闻讯赶到的施工人员盲目下井施救晕倒。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宋××违反《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在未对污水井进行检测、危害评估、强制通风,未穿戴防护用具及无安全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下到1#污水井内作业和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规章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致使作业人员随意施工;事故发生后又未能有效制止其他作业人员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下井作业,违反了相关要求,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队长陈××,在安排污水井清掏、疏通工作时,未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也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致使作业人员随意施工。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于陈××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部安全员耿××未依法履行安全员的职责,漠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未组织落实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存在严重疏漏,未对作业现场的安全实施有效监管,任由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于耿××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耿××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王××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安排污水井清掏、疏通工作后,未按相关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审批,未针对污水井内作业的危险性,认真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致使安全交底内容存在严重疏漏,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任由作业人员随意施工,从而引发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由于王××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董××,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将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到一线作业人员,导致作业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最终酿成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由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筑基恒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董××进行行政处罚。

(六)北京市住建委对本事故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在全市通报批评筑基恒业公司,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停止项目经理董××执业资格5年。在全市通报批评该工程监理单位北京市光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并停止其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30天。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不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违反有限空间操作规程导致的急性中毒窒息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一线作业人员宣传教育,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监管。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小知识:

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的措施:

1、进入作业现场前,要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准备检测与防护器材;2、进入作业现场后,首先对有限空间进行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3、对作业面可能存在的电、高/低温及危害物质进行有效隔离;4、通风换气;5、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戴隔离式空气呼吸器或佩带氧气报警器和正确的过滤式空气呼吸器;6、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带有效的通讯工具,系安全绳。7、配备监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8、严格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案例四、建筑工地地下防水施

工有机溶剂中毒事故

1999年7月19日晚22时,某建筑工地地下4层进行涂刷防水涂料作业,刘某与贾某、张某、秦某和陈某在距地面15m、宽9m的狭长基槽内进行涂刷作业,陈某负责运料。

作业过程中,5人都未佩带任何防护用品,现场也无任何机械通风装置。当工作到次日凌晨1时30分时,陈某发现刘某、贾某晕倒在作业现场,立即找警卫组织抢救,并报告急救中心,随后赶回现场,发现另两名工人张某、秦某也昏倒在现场。经其他工人的抢救,分别将4人救离现场。

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人员均未佩带个人防护用品,先后有10名工人出现中毒症状。后经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刘某、贾某当场死亡,张某、秦某和其他15名中毒人员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调查发现,由于在15m深的地下涂刷作业,现场没任何通风设施,工人没有佩带任何防护用品,有机溶剂大量挥发,导致个人吸入中毒。经现场监测,苯浓度严重超标,造成事故的发生。

案例五、建筑工地水泥基坑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1998年6月8日上午,某建筑公司在某广场施工,施工人员周某和曹某先后进入工地3区、4区接驳处水泥基坑坑底涂刷防水涂料。坑底长4m,宽0.8m ,深7.7m。周某在作业20分钟后晕倒在现场,曹某在作业30分钟后也晕倒。二人即被前来抢救的消防队员救出基坑。周某送至医院时已死亡,曹某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经调查,当日事故发生前2小时,有人在基坑内用乙炔气体点燃烘干坑壁。经环保部门监测,基坑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国家标准200多倍。

案例六、怀柔新城中高路道路工程顶管施工坍塌事故

由北京市怀柔区工务局建设、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北京日月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怀柔新城中高路(111国道-雁栖河西路)道路工程,组织作业人员实施顶管作业过程中,20##年11月3日23时40分左右,铺设的污水管线上方中间部位的部分砂石料塌方,造成3名作业人员被堵在直径1米、长10米的管道内。该工程项目部立即实施救援,用钢管向管道内输入氧气, 11月4日2时30分左右,被堵污水管内发生爆燃,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救援措施不当,向坍塌封闭的管道内输入纯氧,造成爆燃。

案例七、西三旗建材城危改项目市政道路及雨污水工程窒息事故

8月3日下午,由北京西三旗高新建材城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河北天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轻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西三旗建材城危改项目市政道路及雨污水工程发生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20##年8月3号下午,西三旗建材城危改项目市政道路及雨污水工程项目部安排工人进行清理污水管线井位及井筒作业。18时20分左右,带班班长巩某(河北南宫人)下井(井深7.3米,污水管直径1050,长50米)作业,下井前未进行通风和井内气体检测,自身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井后晕倒。井上防护人员张某(河北南宫人)见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下井施救,也晕倒井中,巩某的爱人大声求救,相邻工地的工人立即赶来帮忙,其中一名工人辛某(山西临汾人)下井施救,也不幸晕倒,之后消防人员将三人救出,并送往医院,因缺氧时间过长,最后作业人员巩某、张某及见义勇为的辛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检测,井下2.8米以下氧气含量9.2%)。经检测和初步分析,死亡原因可能是缺氧窒息死亡。事故直接原因为施工单位作业前未进行通风、气体检测,工人下井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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