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血昆仑关》观后感

时间:2024.4.7

《铁血昆仑关》观后感

《铁血昆仑关》是一部描述抗日战争的爱国影片,讲述了抗战初期昆仑关之战。看了这部电影,我心潮澎湃,如大海波涛,久久不能平。

19xx年,中国抗日战争进入最艰苦时期。侵华日军派出精锐的第五师团,于华南突袭登陆,妄图切断我西南国际交通线,威胁陪都重庆。中国第一支机械化部队第五军军士在军长杜聿明的带领下主动请战,并奉命南下,抗敌于昆仑关。中国国民党军队与日军在昆仑关展开激战,经过18天的艰难战斗,中国军队战胜日本军队。

此战役,中国军队付出沉重代价,同时也重创了日军。

和其他许多抗日影片一样,《铁血昆仑关》中始终充满一种愤怒,凄凉,惆怅的气氛,充满着战士的勇猛,日军的残暴。

影片中,战士们仅凭借着最差的武器和敌人的精良装备对抗,没有一个退缩!这是一场生死战,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可战士们毫无畏惧,将生死视若等闲,不顾一切地冲上前线撕杀。

随着与日军的最后决战,我看得热血沸腾。枪声、炮声此起彼伏,或刺刀对决,或身躯扭打。一下子血肉横飞、尸横遍野,地面简直被染成了一片鲜红的海洋。

随着火红的太阳在山头冉冉升起,中国军队潮水般猛扑敌阵,日军头目三木大佐见大势已去,剖腹自杀。中国军旗终于插上昆仑关。被毒气熏瞎眼睛的士兵凭感觉向军旗、向军长敬礼!为了让子孙后代记住这场英勇壮烈的战争,军长嘱令在昆仑关山顶建立烈士陵园,上刻所有第五军一万余名阵亡将士的名字。

看了电影,我浮想联翩。看到电影中中国士兵视死如归与日军拼杀的场面,我被深深感动。战士们用生命换来了我们今天的和平与幸福生活。面对敌人,他们顽强勇敢,表现出了巨大的勇气。我们今天安定美好的生活,都是先辈们用鲜血与生命换来的,我钦佩先辈们的牺牲精神和无所畏惧的气魄。

今天的一切都来之不易,我们不仅要珍惜,更要努力,把我们的祖国建设得更强大。那时候,就没有任何人再敢来欺负我们,中国将傲立于世界,我们为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

1


第二篇:电影《铁血昆仑关》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著作权转让中的法律关系

——电影《铁血昆仑关》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影片《铁血昆仑关》(以下简称《铁》片)是广西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广影厂)根据广电部(03)电字第530号文的有关规定,委托原告陈敦德作为独立制片人以股份集资的方式拍摄的。原告中鼎公司等7家法人为共同出资者,共出资人民币1 300万元。影片完成后,于19xx年2月27日取得广电部颁发的072号发行许可证。19xx年6月22日,原告陈敦德和股东代表杨学全代表原告方与沛润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公证,合同规定原告将其名下的影片权利转让给沛润公司,转让费1 30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1年内由沛润公司付清,并以其投资在建的泰安大厦公寓楼第二、三、四层作为抵押担保,泰安公司同意沛润公司将泰安大厦之相应楼层作为抵押。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由被告将影片署名由原股东改为被告,并按被告沛润公司的委托派员代办国外发行事务。19xx年6月,1年将满,原告催问付款之事,沛润公司来函提出解除合同。6月18日原告致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泰安公司在抵押期内,擅自将抵押物另行抵押给他人,违反了其抵押担保人义务。请求:(1)判令沛润公司向原告支付1 300万元转让费;(2)判令沛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5);(3)判令泰安公司对沛润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沛润公司、泰安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沛润公司辩称:影片无法在国外发行是政治原因所致,国内发行权未获批准影响了国外发行,迫于此提出取消合同。泰安公司辩称:原告并非影片著作权人,也无影片发行资格,其无权从事影片交易活动,无权签订影片转让合同;其也不具备签订涉外合同的资格,况且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隐瞒了影片被取消国内发行资格的情况,该转让合同应为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泰安公司应免除担保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敦德是《铁》片的独立制片人,由其组建筹备组,中鼎公司等7家单位共同出资1 300万元完成拍摄。陈敦德依据与广影厂的协议,享有影片4年的发行权。在此期间,陈敦德和股东代表杨学全为及早收回投资,与沛润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合同时,沛润公司已经预计受让该片发行权的风险,因此,双方在合同第2条第4项作出附条件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无欺诈行为;合同内容也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合同第3条第4项关于国内发行权生效的规定,因至今尚未获准国内发行,国内发行权没有生效。陈敦德享有国外发行权的期限至19xx年2月27日,沛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该转让合同应予解除。沛润公司取得国外发行权而未举行上映首影式、未实际发行,过错责任在沛润公司;国内发行权未获批准,双方是明知的,对此造成的损失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沛润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泰安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房屋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第9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xx年)第10条、

第15条,以及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判决解除陈敦德和中鼎公司等7家单位的股东代表杨学全与沛润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 

沛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主要问题是“合同书”的效力,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两个问题。 

(1)关于“合同书”的效力问题。

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是指著作权人,本案《铁》片的制片人为广影厂。广影厂与陈敦德在“协议书”中约定陈敦德为“独立制片人”,这一概念不是著作权法意义

上的“制片人”概念,而是在国内电影制片投资方式向综合性、多元化发展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俗称概念,意指影片投资与具体摄制组织者。这一俗称,不具有法律上的含义,故一审判决认定陈敦德为独立制片人,于适用法律并无意义。 

广影厂作为《铁》片的著作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在“协议书”中所作的有关转让著作权中属于财产权的发行权及相关权益的约定有效。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于19xx年1月28日发布的《影片交易暂行规定》对影片交易的主体资格虽有要求,但本案“合同书”约定的国内发行部分因所附条件尚未成就而未生效,国外发行部分为广影厂自办发行,也经过批准,且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故上诉人关于合同无效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 

陈敦德基于代表实际投资单位的事实与广影厂签订“协议书”取得了《铁》片一定期限的发行权,作为权利主体,其有权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就《铁》片的发行与收益分配等事宜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依据《影片交易暂行规定》主张陈敦德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理由如前所述也不能成立。 

中鼎公司等7家出资单位,是《铁》片的实际投资人。根据陈敦德与该7家单位签订的“关于股份集资摄制影片《铁血昆仑关》合同书”的约定,各方共同享有《铁》片4年的发行权及相关权益。陈敦德及该7家出资单位作为一方通过与上诉人签订“合同书”将所享有的《铁》片的有关权利及权益一次卖断给上诉人,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书”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在“合同书”中所作的将投资股权一次性卖断给上诉人的约定也属有效约定。至于陈敦德是否享有《铁》片的著作权或代理发行权,并不影响其签订“合同书”的主体资格。7家出资单位基于投资及与陈敦德的约定而享有的《铁》片的相关财产权利,并不必须以与广影厂存在法律关系为前提。上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 

由于上诉人主张“陈敦德具有欺诈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合同双方对国内发行权转让的约定又是附条件的,难以印证上诉人所述陈敦德具有欺诈行为的事实。因此,上诉人主张“合同书”为无效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合同书》为有效合同正确。 

(2)关于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合同书”的约定,被上诉人只负有在乙方提出要求且支付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上诉人办理发行事务的义务。电影制品的出口属于国家专项许可制度管理的范围,与实物商品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并无直接联系。陈敦德有无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与影片能否在国外公映及发行也无内在的必然联系,故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取得国外发行权而未实际发行有过错正确,上诉人认为责任在陈敦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合同书”实际是一份关于发行权及相关权益的有偿转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转让费用(即卖断费用)为1 300万元人民币。上诉人主张其付款义务须以有发行收入为前提,既不符合“合同书”的约定,也与一般有偿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相一致,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

根据“合同书”对国内发行权所作的附条件约定,该合同应当分为国内和国外发行权利转让两个部分,国内发行权利转让因《铁》片未获准国内发行没有生效,国外发行权利转让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陈敦德已将影片拷贝及宣传资料交给上诉人,说明国外发行权利转让合同已实际履行。根据“协议书”关于发行权转让期限的约定以及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于19xx年2月27日核发的“影片上映许可证”,陈敦德享有国外发行权的期限至19xx年2月27日,一审法院认为沛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该转让合同应予解除是正确的。目前,由于《铁》片的发行权已经回归广影厂,合同标的已不存在,故“合同书”已经自然终止。上诉人认为我国影片向海外发行的收入占该影片在国内发行收入的比例不超过10%,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陈敦德等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约定的期间内,由于权利转移给上诉人,别无其他收益,其损失巨大,故原审判令上诉人赔偿650万元合理,上

诉人不服原判赔偿额的上诉理由,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电影管理条例》为国务院于19xx年6月19日发布,“合同书”签订于19xx年6月22日,一审判决引用《电影管理条例》的条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除“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成立外,其余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案例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民初字第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选取时有所精简。

【评〒析】

(1)从合同法角度的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四个合同:第一个合同为拍摄《铁》片及转让该片一定期限发行权的“协议书”,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广影厂和陈敦德;第二个合同为转让电影作品《铁》片权利的“合同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陈敦德、中鼎公司等7家法人,另一方当事人为沛润公司;第三个合同为“关于股份集资摄制影片《铁血昆仑关》合同书”,双方当事人为陈敦德和中鼎公司等7家法人;第四个合同为以泰安大厦公寓楼第二、三、四层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泰安公司和陈敦德、中鼎公司等7家法人。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焦点主要在于第一个合同,即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

经过对本案具体案情的条分缕析,不难看出,沛润公司之所以据理力争地认为该约定著作权转让的“合同书”是无效的,主要源自他所认为的五个方面的理由:

1)约定广影厂将《铁》片一定期限的发行权转让给陈敦德等人的“协议书”无效,并直接导致“合同书”无效,理由是违反了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于19xx年1月28日发布的《影片交易暂行规定》对影片交易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2)陈敦德不具备缔结“合同书”的主体资格,理由也是违反了《影片交易暂行规定》对影片交易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3)陈敦德不享有著作权和代理发行权;

4)陈敦德及该7家出资单位签订“合同书”将所享有的《铁》片的有关权利及权益一次卖断给沛润公司的约定无效,理由是7家出资单位基于投资及与陈敦德的约定而享有的《铁》片的相关财产权利,并不是直接来源于广影厂的转让;

5)陈敦德具有欺诈行为。

对上述五个方面的理由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前三个理由可以浓缩为一个理由,即均因为违反了《影片交易暂行规定》对影片交易主体资格的要求而导致陈敦德无法享有《铁》片的著作权和代理发行权。

那么,此时就需要对《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的性质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影片交易暂行规定》是原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于19xx年1月28日以“电字 (95) 第43号令”发布的,应当属于部门规章,该规定第3条规定:“凡参与影片交易的卖方必须持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制片或发行许可证以及所销售影片的准映证。35mm影片的卖方在销售影片时应将上述两证的复印件送影片销售所涉及地区的政府管理部门备案。”第4条规定:“凡参与影片交易的买方必须持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影发行或放映许可证。35mm影片买方在与卖方签字影片购销合同之后,必须在其影片公映前五天将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政府管理部门备案;16mm影片买方购买影片后应在公映前将卖方开具的#5@p复印件送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并在#5@p复印件上注明影片片目及生产单位。”如果只看上述两个条文,再结合本案,似乎可以印证沛润公司的主张,即陈敦德不具备缔结“合同书”的主体资格,那么“合同书”也就当然无效了。

但是,别忘了这里暗含一个前提条件,即《影片交易暂行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合同书”效力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不能草率、简单地下一个结论,还需要结合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把握: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同时,由于本案的“协议书”及“合同书”均签订于19xx年10月1日之前,即现行《合同法》在当时还尚未生效,故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的是原《经济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这三部法律均明文规定合同因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前提应当是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并未就违反“部门规章”或者“行政规章”的合同效力问题作出明确的认定。固然司法实践中也有参照行政规章认定合同效力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并没有法律的授权,仅仅只是“参照”而已,并不是“依据”,这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合同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理当遵从双方的真意,而不应当横加干涉。于19xx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更是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治的本色,该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被认定为无效,进一步缩小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因此,我们认为,无论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还是从鼓励市场交易的角度,《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都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本案主审法院的做法是十分恰当的。 既然《影片交易暂行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那么,沛润公司所主张的前三个理由就均不能成立了,陈敦德可以依据“协议书”享有著作权和代理发行权。

接下来,我们分析第四个理由,即沛润公司认为陈敦德及该7家出资单位签订“合同书”,将所享有的《铁》片的有关权利及权益一次卖断给沛润公司的约定无效,理由是7家出资单位基于投资及与陈敦德的约定而享有的《铁》片的相关财产权利,并不是直接来源于广影厂的转让,该7家投资单位对《铁》片不存在合法的投资股权。我们认为,本案7家出资单位对《铁》片享有的发行收益权是根据其与陈敦德签订的“关于股份集资摄制影片《铁血昆仑关》合同书”的约定,并不必须以与广影厂存在法律关系为前提,因而其约定是有效的,第四个理由不能成立。 

最后,我们分析第五个理由,即陈敦德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沛润公司主张陈敦德具有欺诈行为的主要事实是陈敦德在签订“合同书”以前将已失效的19xx年12月1日的“影片上映许可证”(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向沛润公司出示,故意隐瞒了《铁》片仅获准国外发行的事实。但沛润公司对上述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合同双方对国内发行权转让的约定又是附条件的,难以印证沛润公司所述陈敦德具有欺诈行为的事实。因此,沛润公司主张“合同书”为无效合同的该项理由并不成立。

综上,沛润公司主张“合同书”无效的理由均不成立。

(2)从著作权法角度的分析,即本案中《铁》片的著作权人是谁。

我们需要首先分析“独立制片人”的概念。独立制片人,在中国是指制作非官营的电影电视节目的总负责人,在他手中完成了影视节目从构思、筹资、摄制到发行的全过程。 新中国第一部独立制片的故事影片是冯华志于19xx年拍摄的。可以说,“独立制片人”是我国电影制片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概念。电影作品的“制片人”,在著作权法意义上是指著作权人,本案《铁》片的制片人为广影厂。广影厂与陈敦德在“协议书”中约定陈敦德为“独立制片人”,这一概念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人”概念,而是在国内电影制片投资方式向综合性、多元化发展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俗称概念,意指影片投资与具体摄制组织者。这一俗称,不具有法律上的含义,故一审判决认定陈敦德为独立制片人,于适用法律并无意义。 从本案来看,广影厂和陈敦德签订的“协议书”中并未就影片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但从整个协议的内容看,《铁》片的著作权实际由广影厂享有,陈敦德在答辩状中也承认这一点,沛润公司对此亦未提异议,因此,应当认定本案《铁》片的著作权人为广影厂。因此,广影厂作为《铁》片的著作权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在“协议书”中所作的有关转让著作权中属于财产权的发行权及相关权益的约定有效。根据“协议书”的有

关约定,陈敦德是《铁》片的独立制片人,享有该片一定期限的发行权及相关权益。陈敦德因此当然有权利与沛润公司签订“合同书”。

更多相关推荐:
铁血三江观后感500字

铁血三江观后感500字铁血三江gt观后感500字一电视文献记录片铁血三江在政府六号楼会议室举行了开机仪式市委常委贾君出席了活动并携手该片的总顾问富宏博同志一起为铁血三江的开机仪式揭镜标志着文献纪录片铁血三江的拍...

铁血观后感)

今天观看了影片铁血教练这是一部优秀的影片好的励志题材心情激动并感动着卡特不算伟人但他让里士满中学获得荣誉让原来屡战屡败的队伍一次次收获成功让原本没有看清自己未来的青少年努力拼搏获得展新人生然而这一切并不是一帆风...

铁血观后感1

从古至今有许许多多的爱国影片放映着伟大的民族英雄为国捐躯挽救民族危难的情景谱写了一曲曲响彻云霄的爱国主义壮歌观看了爱国影片铁血后我感触颇深影片中的中华儿女不畏强权压迫不畏虎豹豺狼为了人民的幸福为了民族的自由为了...

铁血(卡特)教练观后感

铁血教练观后感一个屡战屡败的篮球队伍在一位教练特殊的训练方法下由屡战屡败到了无人能敌的长胜王作为一名私人教练卡特运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将一个烂摊子改造成一只铁甲队伍常言道严师出高徒教练的严格确实起初让很多人难以接受...

铁血大动脉观后感

键入文字铁血大动脉观后感战争需要铭记无名的英雄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侵朝美军不甘心战场上的失败调动了朝鲜战场上百分之八十的飞机实行所谓的绞杀战对我铁路运输进行全面狂轰滥炸妄图凭借空中优势扼杀我运输线夺回战场上的主动权...

五(1) 作文《观铁血》有感--王维Microsoft Word 文档 (2)

孟山中心小学五1班朱芳林星期日的晚上王老师组织我们五1班的同学观看了一部爱国影片铁血我看完影片后感触颇深受益匪浅虽已时隔几周但影片里的场景还时刻在我的脑海里萦绕让我辗转反侧回味无限影片讲述的是一个催人泪下的故事...

《铁血教练》观后感(南宁分公司商务X部XXX)

铁血教练观后感部门分公司姓名职级完成日期塞缪尔杰克逊的电影一直都是本人喜欢看的类型第三次去重温这部电影这次是为着学习这位铁血教练的精髓去观看以下是我总结这位教练的一些好的成功经验1互相尊重以身作则教练在接手队伍...

《铁血教练》观后感

铁血教练观后感1管理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建立威信俗话说兵挫挫一个将挫挫一窝对于篮球技能超群的卡特教练来讲他知道如何训练和带兵打胜战而作为管理者如何有效的组织和指挥团队专业技能尤为重要不仅能让团队成员信服还能加...

《铁血教练》观后感

铁血教练观后感一个屡战屡败的篮球队伍在一位教练特殊的训练方法下由屡战屡败到了无人能敌的长胜王作为一名私人教练卡特运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将一个烂摊子改造成一只铁甲队伍常言道严师出高徒教练的严格确实起初让很多人难以接受...

铁血教练观后感室1

铁血教练观后感一开始就知道是一部励志的电影常常觉得这样的题材经常能看到无外乎是短时间在精神上的洗礼其实在前天和大家一起观看后并没有深刻的领悟确实因为全英文配音要使劲瞪着眼睛看中文翻译因为近视但是随着剧中人物卡特...

铁血教练观后感

铁血教练观后感是在大约十天以前看得铁血教练这部电影它并未带给我想象中的心灵震撼却淡而有味值得去细细发掘影片中所蕴藏的哲理似极了一杯初尝味道并不尽人意的香茗入口苦涩浮华落尽回甘却令人唇齿清甜影片的故事情节简单的让...

铁血教练观后感

铁血教练观后感本周四我们全体学员观看了影片铁血教练看之前我便对这部影片早有耳闻它是根据19xx年篮球教练肯卡特和他常胜不败的篮球队的新闻报道而改编影片讲述的是卡特教练用他独特的颠覆传统的教育方法改变了一支球队改...

铁血昆仑关观后感(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