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文 号:检刑审字(20××)第 号
案件来源:XX区公安分局
收案时间:20××年3月27日
案 由:故意伤害
犯罪嫌疑人: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以嘉秀公诉字(2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我院于20××年 月 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第36条、第40条第1款、第137条、第139条规定,于2005年 月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20××年 月 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提请延长审限 次(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 (曾用名 ,别名 ,化名 ,绰号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户籍)地为 。前科劣迹情况。
因涉嫌犯 罪,于20××年 月 日被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20××年 月 日经本院批准被 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在家中)(或在审查起诉阶段强制措施的改变情况)。
证明上述事实的身份证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有
(1)户籍证明及前科 (侦查卷 P )
(2)拘留决定书 (侦查卷 P )
(3)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侦查卷 P )
2、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3、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4、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三、工作情况
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1、20××年 月 日在XX市看守所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其供述与预审阶段供述一致。
20××年 月 日在 依法询问了证人 ,其陈述与预审阶段陈述一致。
2、依法听取了犯罪嫌疑人 委托的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自行补充侦查中,调查取证工作及收集的证据情况
4、其他情况。
四、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犯罪嫌疑人 于20××年 月 日依法所做供述(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供述重点摘录)
该供述证实:
存在问题: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 于20××年 月 日依法所做陈述(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陈述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的问题:
3、证人证言
证人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证言
证人 于20××年 月 日依法所做证言(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侦查卷 P )
(证言重点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4、鉴定结论(鉴定时间、单位、鉴定人、摘自侦查卷 P )
(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时间、单位、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摘自侦查卷 P )
(笔录重点内容摘录)
证明:
存在问题:
6、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方式、摘自侦查卷 P )
(主要内容摘录等)
证明:
存在问题:
7、其他证明材料
六、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办案纪律:
1、没有私自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他有关人员。
2、没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请吃送礼、出席娱乐活动。
3、没有利用承办案件的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以及挪用、调换或变价处理赃物和扣押物品。
4、没有向与案件无关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员泄露案情,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
5、没有刑讯逼供。
6、没有为犯罪嫌疑人减轻、开脱罪责,隐瞒、伪造证据、私自制作、修改法律文书,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
九、处理意见
(1)、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 ,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构成 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刑事程序(或简易程序)。
(2) 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应当在 年至 年之间量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 年。
附件: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承办人:
20××年 月 日
第二篇:审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20xx年度专利审查员招聘职位表
领域
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