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三国时期,蜀国的文艺青年刘备因要去吴国找工作,将自己的宝马和宝剑寄存在结拜兄弟 街角肉铺伙计张飞那,后来没多久张飞也要回老家务农,回乡前私自将宝马以5000两白银价格卖给 了马贩子赵云,把宝剑送给了隔壁的保安关羽。刘备回国后知道了情况,非常气愤。要求赵云关羽 把东西还给他。赵云当然觉得憋屈啊,钱没少花,马再捞不到可亏大了,当然不同意返还。关羽也 觉得既然是张飞送给他的礼物,刘备没有权利收回。几个人争执不休,无奈只好找到了当时全国最 聪明的人诸葛亮,让他评评理。诸葛亮认为刘备可以要求关羽返还宝剑,但不能要求赵云返还宝马。
详细的分析:
本案中,张飞不是宝马的所有权人,他对宝马的处分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一般情况下,受让 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而本案中,赵云支付了合理对价,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宝马所有权,而关羽接受赠与,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无法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制度。物权虽然具有追及效力,但也会受到法律的某些特别规定的限制,比如善意取得制度,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受让物也能即时取得物权,这是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不得不牺牲原权利人利益的一种做法但它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里规定的条件有三个:受让人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价格合理,即受让人取得物权必须是支付了对价的,且价格应该是合理的(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已经依法履行了物权变动的公示程序(登记或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