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懂法,营造法治社会
六一班 田昊钰 12月4日是国家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同时,也是我国的首个宪法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保定市六一小学法制主任宋献茹老师组织六年级一班的大队委,准备“模拟小法庭,法律在我心中”活动。
一、开展模拟小法庭活动
12月4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班开展了“模拟小法庭”活动。经过两个星期的紧张准备,我们确定了案例,决定了参加人员。其中,有后悔莫及的被告,有昂首挺胸的法警。在课余时间,我们一起商讨细节的完美,练习标准的动作和细致的神态。看,在音乐教室,“被告”后悔地低着头,用祈求的目光怯生生地望着合议庭,希望对自己网开一面,能够从轻处罚;而“被告”的“亲人”则捶胸顿足,失声大哭。面对这一切,审判长、审判员也是爱莫能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在法庭辩论举证中,原告和被告分别就
事实向“审判长”举出证人、医学证明书等证据。依据这些材料,作为审判长的我流利的进行着庭审的流程,从依法审问了被告人,尊重各辩护人的各种要求,请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并质证,到公诉人收表公诉意见,辩护人收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再到结合本案,收表看法和宣判,都在有条不紊中结束了。整个过程既严肃紧张,又轻松活跃。
虽然这只是同学们自己演绎的一段,它并不是真实现实的,它也不是专业娴熟的,但它确也是真实、诚恳的,真实的模拟现场,真实的人物刻化,真实的语言,真实的内心表露,均诚恳地反映出同学们对待这次模拟法庭的态度,其他观看的同学也非常细致,谨慎的听取我们的对话,言行,并不时提出意见、建议。 二、知法懂法,营造法治社会 同学们通过观看模拟小法庭,一方面开始关注身边法律现象,感受到身边的法制气息越发浓厚的趋势,另一方面增加了同学们对法律知识的兴趣,通过我们最喜欢看的表
演形式,有效的传播法律精神,达到普法、宣法的目的。
最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活动中,六一班的学生通过小学生最常见的玩耍打闹致伤伤害赔偿纠纷的案例,进行法庭的辩论,更加贴合学生生活实际地向学生们传授法律知识,同学们在表演和观看中感受到法律的严谨和魅力。
是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自己也必须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小到付出金钱,大到付出生命……
那么,作为小学生,我们又该从何做起呢?我们是未来祖国的栋梁,“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因此,我们从小要培养文明的举止,守法的行为。现在全社会都提倡和谐建设,我们也必须投入其中。当然,单凭我们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得小手牵大手,动员上一辈一起维护法律,遵守法律。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明天的阳光将会更加灿烂,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第二篇:模拟法庭观后感
模拟法庭——观后感
首先这个名字就有些不准确,初次听到还以为是学生自己编排的法庭审判,但去了才知道是真实的现场审判,所以我觉得这个名字没有清楚的表达出它实际的内涵,其次是缺乏吸引力,虽然现代社会是一个吸引力竞争的时代,虽然花俏的字眼会被认为是庸俗,但如果它能准确表意,又能激起人们的兴趣,那又何乐而不为呢?所以我觉得名字可以改一下,例如“法庭现场进校园”,“法庭直播间”,“今日审判” ?
不过,名字虽不是很好,但内容却很不错,湘潭市雨湖区中级人民法院为我们带来了两个现实但典型的案例,看完之后不仅仅让我对法庭程序有了一个更深入和具体的认识,也让我应生了很多问题和感触。
首先是第一个案例,是非法持枪和故意伤害数罪并罚,在这个案子里面,我的心情是由期待变成了失落。
一、没有辩护律师。虽然法律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才可能或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但是我以为这三种规定虽然涉及的面太窄,因为还有很多犯罪嫌疑人由于各种原因既不能自行辩护,这个不能是指他们无法最大限度的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因为他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无法和那些职业法律人玩法律的游戏,而且他们也得不到法律的援助。当然有人会说,这种情况太多了,目前照顾不过来。这不是借口,我们不能认为问题太大而放弃去解决它的尝试,当那个孤独的犯罪嫌疑人面对法官,公诉人和一群观摩的人们,我感动压抑甚至怜悯。虽然他罪证确凿,但他面对的是法律的海洋,我想他的心情就像困在孤岛上的鲁滨逊一样绝望。
二、语言问题。在这个案例中,语言是个大问题,在好几个问题上,法官和犯罪嫌疑人听不懂对方所说的,甚至法官没听懂就忽略过去了,这更让他无法行使其辩护权,所以针对这个问题,我想可以尽量多用本地法官来审判本地人的案子,虽然普通话是法定语言,但当这种语言无法有效地交流时我们应该变通,再者,普通话不过是北方的地方方言,这种强加在全国的语言是不会发挥出它的最大效力,因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语言真正的主人。
三、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我无异议,但是有一个问题引发了我的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即犯罪被当场抓住的情况下,我们还能否称其为犯罪嫌疑人呢?亦或这只是名字,因为我们意识里早就把他看成了没有嫌疑的罪犯了,所以面对这种被当场抓住的罪犯,我们的内心是否还能够保持公正,如果不能,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去面对呢?所以这又是一个名字的问题。
总之,在第一个案例中我看到的更多的是字面上和形式上的问题。
对于第二个案例,则有更多实质上的问题。
首先我有一些管辖上的困惑,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是本案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怎么会由雨湖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呢?如果是提审的话我还可以理解,但是法院并没有说明。
第二个是本案的关键,即应认定为盗窃还是诈骗。
其实这两个罪名不难区分,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务的行为。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两罪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关键是取得的非法财物的方法不同,一个为秘密窃取,一个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要区分窃取和骗取,可以从受害人角度来考虑,对于财务被窃取,受害人是出于一种不知不觉的状态,并以为自己的财物完好地保存在原处,对于被骗取,受害人知道自己处理了财物,知道自己把财物交给了别人,当然这种知道和处理是基于一种被误导所产生的。因此就本案例来看,犯罪嫌疑人先虚构一个捡钱包的事件让受害人把钱拿出来让他们检查,然后再把钱拿走,所以关键在于嫌疑人把钱拿走,而不在于受害人把钱交其检查,再者把钱拿出来检查并不是一种对自己财物的处理,而且受害人也没有处理自己财物的意图,受害人之所以把钱交给他们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在那种情况下证明自己的清白,所以受害人虽被虚构事实所骗,但是他们的财物并不是被骗取,而是被窃取。并且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自己眼皮底下被窃取,所以对于本案我认为应该定为盗窃罪。
第三个感慨是根本没有证人出庭,没有证人的法庭是不完整的法庭审判,虽然说法庭是控辩方的博弈再加上法官的居中裁判,但是法官凭什么相信控辩双方为了自己利益的博弈呢?一个是凭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二则是凭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证实。当法官面对着遥远的证人传来的证言,他是不能像当庭对质那样确认自己的认识的,所以首先要从制度上确保证人能够出庭,如果制度上还不能保证,就要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来保证证人出庭。物证是死的,证人才是鲜活的,而鲜活的才是真实的。
第四个感慨就是在这两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再犯,第一个案件还构成累犯,这让我进一步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功能产生了怀疑,以追诉犯罪为目的的司法体系只能是跑在犯罪的后面,而追诉了之后又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监狱体系也无法把犯罪消失,监狱限制了罪犯的犯罪能力,但是对于他的主观的改造毫无益处,这种以恶制恶,以暴制暴只是暂时的权宜之计,很多事情并不是因为它太正常了我们不去怀疑,而是因为我们不去怀疑它才看起来是正确的,监狱即是,我们以为把罪犯陷入铁窗之中就会一劳永逸,再让时间来消磨罪犯的恶性,其实时间可以抹去很多,但是时间也可以把伤痕刻得很深刻,所以监狱改革是司法体系改革的一个核心,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根源,但是我们现在却很少关注监狱的改革,就行是法院的后院起火了,在前面的厅堂中的法学家闻到了焦味,以为是厅堂起来隐患,就建议对厅堂进行排查,看问题出在那里,但殊不知火在后院而且
即将危及到整个建构。
当然还有很多感触就不在这列举了,有一句话说:“有些事看见了才会相信,而有些事相信了才会看见”我想把它改动一下来描述我整体对这次模拟法庭的审判的感受——有些事看见了它才会怀疑,而有些事,怀疑了才会看见。
08法学二班 徐志群
学号:20085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