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法律思想史》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摘 要: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史有了更系统的了解。从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后的各个朝代,都有所继承和发展。再到汉朝时期,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它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儒家思想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有则会深刻的影响,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 法律 儒家化
前言
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学说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儒家思想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原则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产生及其内容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基本思想是建立、维护以伦理纲常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儒家创始人孔子尊崇“ 周礼” , 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
和“礼”,其认为天下兵荒马乱的原因就在于“ 礼崩乐坏” , 因此他力求维护“ 礼” 的统治, 倡导以“ 仁” 为核心的人生观和以“ 德” 为核心的政治观。孔子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仁学、礼治,其基本观点是维护宗法的等级关系。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 孔子提出了“ 为政以德” ①礼刑并用的法律主张。孔子强调德治, 认为在统治方法上, 德治比刑政好, 主张德刑并用, 礼法结合。孟子提出了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孟子反对战争,极力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而王”。 ②后来荀子针对当时封建社会的发展提出了“ 隆礼重法” 的思想, 荀子也认为" 治之经,礼与刑" ③但荀子之“ 礼” , 已经不是孔子之“ 礼” , 而是被改造成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各种规范。他在继承和发展儒家“ 礼治” 理论的同时,又破除门户之见吸取了各家学说的某些成分, 尤其是吸取了法家的重刑思想, 使礼与刑巧妙地融会在了儒家“ 礼治” 的旗号下, 从而开始了儒法合流。
二、儒家思想的作用和地位
作为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我国古代,伦理和礼仪都受到了儒家仁、义、礼等思想的影响,至今都还很明显。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律思想曾经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在中国历史上造成了极深远之影响。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着及其深刻的意义。
三、先秦儒家的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重视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
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到的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强调人治,则提倡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下上。
儒家推崇礼治,重视德政,汲取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德主刑辅”的观点。它强调注重教化,反对滥用刑罚,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礼治”思想的具体贯彻体现在“引礼入法”的过程,即将具体的礼治规范引入国家法律当中,从而确保儒家所倡导的各种社会道德准则可以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实施得以推行。
与先秦儒家的理想相去甚远的是, 先秦儒学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甚至一度处于受排斥、受打击的境地。即便在儒学昌盛的春秋战国时期, 在现实政治领域, 儒家思想并没有被统治者所接受,而法家思想则更加受到了统治者的青睐。 先秦儒家虽然在当时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不被重视,但是,为以后的儒家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尤其是荀子思想对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四、两汉时代的法制儒家化
汉武帝统治期间,法制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天人感应”的学说,被汉武帝采纳,使汉代法律制度开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发展,其具体途径主要有引经注律,适用刑罚原则儒家化和春秋决狱。引经注律就是用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条文,并按这种解释适用法律。适用刑罚原则的儒家化,表现在上请原则,恤刑原则和亲亲得相守匿原则。“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当越来越多的儒家思想渗入司法领域时,法律自然就儒家化了 ,春秋决狱为后世的“纳礼入律”铺平了道路。这除了说明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有关外,更充分证明了儒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与法律的结合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事实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大都为儒家所制订。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是引礼入律,即将儒家思想的基本内容直接法制化。
曹魏《新律》内容上,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断狱等九篇,并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使封建贵族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八议”之说, 早见于《周礼》, 称“八辟”,“以八辟, 丽邦法”, 所谓“犯法则在八议, 轻重不在刑书”,④ 它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晋律的主要特点是在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其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⑤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
由此可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儒法合流,引礼入律关键时期,将法律儒家化又推进了一大步,为后来唐代法律的成熟和完备奠定了基础.
六、隋唐时期的法律儒家化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尽管隋朝存在的时间很短,但在隋文帝“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⑥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儒家思想已经深入到了封建法律的方方面面,成为唐代立法的主要依据。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七、宋元明清时期法律与儒家思想的结合
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不但沿袭隋唐以来的立法伦理原则,由于礼教的发展和家族法规的发展,使道德法律化,且大都照搬唐律,仅在个别条款的定罪或量刑上略有损益而已。至于法律的儒家化,非但没有减弱,而在不断强化。
与唐汉等朝代相比,宋朝中央集权的强度更高,在法律制度方面,是儒家中央集权的法制思想进一步得到落实和发展。元朝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政权,所以,在确立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法律指导思想时,更侧重于赴会汉法,分而治之。 明清时,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满清为了实现对汉民族的统治,明智的采用“参汉酌金”的指导思想,大力宣扬有利于皇帝集权的儒家伦理,以刑弼教,全面接受以儒家理论为主体的汉族先进文化。清朝全面继承了明朝法制,其立法原则是尚德缓刑,一方面要求大家守法,一方面要求大家学习领悟儒家法文化的政治内涵和社会意义,标榜无治人则无治法,从这些立法指导思想中,都可以看到心学的影子。
八、儒家思想对我国法律的影响和意义
(1) 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积极影响
儒家思想贯穿于中国封建法律的始终并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成熟、完善始终起着决定的作用。从西汉起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进程,儒家思想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而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活动中,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礼法并用、立法宽简等等。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从而影响了中国数千年的立法。
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对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规范纳入法律法令之中。把儒家经典法律化,开辟了礼法结合的途径。确立了如“八议”、“十恶”、“官当”、“五刑”等法律制度,并将不忠、不孝定为“大逆不道”而给予严惩。这些做法都将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和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是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起严密的统治网,维护着封建统治。
司法执行方面也极大的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如秋冬行刑的制度,主张先德后刑以养生,以及死刑复奏制度也体现了恤刑慎杀的儒家理念,有助于缓和阶级矛盾。
(2) 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消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带有浓厚的贵贱等级名分色彩,如“亲亲”“尊尊”的基本原则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⑦的根本特征都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
差别,否定了人天生的平等性,权利赋予了贵族,义务留给了平民,其终极目的是维护封建贵族特权。
儒家思想强调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宗法伦理亲情并有严格的等级制度,依身份贵贱尊卑而区别对待,也造成了司法的个别化和差等化,没有体现法治所应蕴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精神。
儒家对道德的强调并未带来他们所声称的结果,最终“对道德的全面强制推行导致对道德本质的反动”,对善的追求导致了伪善。儒家用“圣贤之道”来教化民众,并以此推行统一的道德标准,追求道德的整齐划一,压抑了个体的独立和自由,造成了思想钳制和价值专制,产生了反面的影响。
九、儒家思想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
儒家思想中的以加强人们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人本位”思想对现代人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悌”、“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追寻。在现代的中国法制中,仍应把“仁”、“德”作为法制的灵魂。而且,对于儒家法律思想的内在精神气质和品格 “仁”,其蕴含着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反映了对人的重视和关注。立法者的意志应与“求善”的诉求统一起来,使法以仁,德为方向来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而这些儒家思想中的精华,如忠,孝,仁,德等,在现代生活中也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注重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发挥人道主义精神。这些行为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发扬,这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建设现代法制国家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反映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在借鉴和发扬儒家思想中的精华的时候,我们也吸取其中的一些经验教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亲亲尊尊特权的等级思想我们应该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将其摒弃,发扬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精神,消除等级观念在人们心中的固有地位,真正做到人人平等,执法为人民,这对我现代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结语 :
儒家思想在我国古代法制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春秋产生以来,在之后的各朝各代,都有思想家对其内容进行发展和损益,使其愈加符合时代的潮流,顺应统治者的需要,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各个朝代的立法思想、原则中都体现出了儒家思想的内涵,对我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虽然在封建社会末期,儒家思想僵化,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在其内容中还是有诸多思想值得我们学习。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借鉴价值。我们要从中择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发扬儒家传统优良思想,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最后从该书看,作者似乎只把古人的思想看做零碎的言论,按照今人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分类,将各自分别归入“某某思想”类中。这只是历史的叙述,很少史学理论分析。动辄上千字甚至两千字一条的古人言论,全文照录,然后加上几句关联语;关联语之后又是大段抄录古人言论。至于这些言论涉及了什么法学理论问题、提出或改变了什么法学观点、对法律思想或科学的发展有什么贡献、与前人有哪些不同以及为什么不同,他都没有进行基本的分析。这表明他的分析工具还不具备,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尚浅。再次,关于近代法制变革和中西法律文化冲突问题,杨先生只列举了一些奏章和法律草案资料,基本上没有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
注释:
①《论语·为政》
②《孟子·公孙丑上》
③《荀子·成相》
④《唐律疏仪·名例》
⑤《晋书·刑法志》
⑥《唐律疏义名例》
⑦《礼记》
参考文献:
[1]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版 43 [2] 崔永东, 《中国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一版 13
[3] 李延铸, 《法制变迁的机会、成本与历史作用》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一版 96
[4] 史广全, 《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 法律出版社 第一版 87 [5] 张仁善, 《礼法社会》 天津古籍出版社 第一版
第
第二篇: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有感
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有感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门详细阐述中国法律思想历史发展过程的学科,它是以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主要内容,它对于了解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遗产并从中吸取有借鉴意义的东西,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就本人在学习这门学科时谈一下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 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夏、商、西周):中国法律思想的形成和产生时期。其中主要包含有三种:1是神权法思想,其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2是“礼治”思想;3是“明德慎罚”思想。
(二)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出现了儒、墨、道、法等“百家争鸣”的局面。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秦汉—明清):封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其特点为以礼为主、礼法结合。它的主要形成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 初期:(秦汉)董仲舒新儒学——标志其形成;
鼎盛:(隋唐)《唐律疏议》——成熟完善;
中后期:(北宋)理学——新发展;
后期:(明清)启蒙思想家——衰落。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律思想(鸦片战争—辛亥革命):该时期由于西方思想的不断渗入,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思想开始瓦解。出现了地主阶级改革派、农民革命家、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资产阶级革命派等各个派别。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线索:礼治盛行于西周、衰落于春秋;法治兴起于战国、鼎盛于秦朝;自秦以后,走上了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道路。
二、 中国法律思想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即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西周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夏、商、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神权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
相传夏代就宣扬“天之罚”的神权思想。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商代进入高峰,商统治者特别尊敬鬼神,“率民以事神”。西周统治者则提出“以德配天”说,他们认为不能单靠天命也要注重人事,这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西周统治者周公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治办法。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其基本特征则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公还主张德行并用,提出了“明德慎罚”说。
(二)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即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和儒、墨、道、发四家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变革时代。这种“变革”,在制度上表现为“礼治”到“法治”;在政治法律思想上表现为从“礼治”到“法治”。在春秋时期的改革家中,管仲代表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人物;子产代表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贵族,邓析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因此,他们三人的思想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
在思想领域,曾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古代法律思想空前活跃,并深入到法理学领域,最有代表性的是儒、墨、道、法四家的法律思想,体现了他们对“礼”、“法”等的不同态度。
(三)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
(1)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即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隋唐时
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秦汉至隋唐几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初期逐步发展到成熟的阶段。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同时,他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汉初统治集团迫于当时形势,兼取儒、法、道结合黄老学说作为治国指导思想。它对于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转变和正统思想的形成起了重大作用。西汉中期,出现了以儒为主,兼取法、道、阴阳等家思想的董仲舒新儒学,并被汉武帝所采纳而成为官方统治思想。而 以董仲舒新儒学为特征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东汉时期,王充、仲长统等对畿纬神学和“天刑”、“天罚”思想的批判,表现了进步思想家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对立。
魏晋南北朝是一个分裂和混乱的时期,出现了律学思潮和玄学思潮。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总结了立法原理和刑法理论,对封建立法、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玄学的兴起,使法律虚无主义高涨起来。
隋唐时期是封建社会的全盛阶段,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起来,其主要标志是纳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基本完成和立法、司法理论的深入,这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2)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即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和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宋、元、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阶段。在此时期中,由于君主专制的发展和日趋腐朽,以及封建经济的日趋衰败,直接影响到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理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兴起的。由于理学的兴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集理学之大成者的朱熹,用他的思辨哲学把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粉饰和完善起来,完全适应了统治阶级加强思想统治的需要。
宋明时期,阶级斗争和民族矛盾日益激化,促使统治阶级内部不断分
化,出现了一批锐意改革的政治家、思想家,如北宋的范仲淹和王安石、明代的张居正等都力主改革,他们都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封建法制进行了一些批判,提出了改革意见,有的还取得显著成效。
辽、金、元各少数民族统治集团入主中原后,经历了逐渐完成封建化的进程。他们中的一些开明的统治者如金世宗、耶律楚材等,积极倡导和推行“权法”,建立封建法制,改革落后的习惯法,促进了各民族的融合。 明清之际,开始形成了启蒙思想。出现了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等一批启蒙思想家。他们猛烈抨击君主专制,要求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初步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这对于后来资产阶级变法改良运动有重要影响。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即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洋务派的法律思想、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各种矛盾的斗争及其尖锐化,造成日益发展的革命运动。中国近代各阶级或派别的法律思想,也是在各种矛盾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在此时期中,相继出现了地主阶级改革派、太平天国,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鸦片战争后,从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一批改革派思想家,如龚自珍、魏源等。他们批判腐朽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主张“更法改图”,因势变法;强调“师夷长技以制夷”,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以抵制外国列强的侵略。
1851年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民革命。其领导者洪秀全的法律思想具有反对封建专制的特点;而洪仁旰则主张“度势行法”,提出了一些实行资产阶级法制的主张,要求发展资本
主义,具有较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色彩。
在1856年至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形成了洋务派,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们主张“求富”、“自强”,维护纲常名教,法律也要以纲常名教为本源,但也主张“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19世纪末期,出现了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他们要求自上而下的地用改良的办法发展资本主义;改革政体,实行君主立宪;学习西方,实行资产阶级法制,改订旧律,实施新法。
19xx年前后,兴起了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孙中山、章太炎、黄兴等人。他们主张推翻君主专制,实行三民主义;批判君主立宪,主张五权宪法;实行资产阶级法治;批判封建礼教。显然,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反封建、一定的反帝性、民族性。
三、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意义
(一)批判继承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遗产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二)总结历史经验,提高我们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自觉性。
(三)扩大知识领域,加深对其法学基础理论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理解。
(四)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和爱国主义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