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时间:2024.4.13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感

                                                        

    古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自古有之,其目的决定了其注定要追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更而改变。因而,随着一国历史的更演,其法律也会随之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所以,若想研究一国的法律,去读读他们的法制史,了解当时社会与法律的适应状况,对于解决当下法律在施行时所遇到的问题,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对于我自己而已,选择瞿同祖先生的这本书,除了加强对中国法制史的了解之外,也看重了本书在引经据典之外的“趣”,本书丰富的例子让原本有些呆板沉闷的历史骤然间活跃起来,解决了许多学习法制史时的疑思,竟能让我手不释卷,真是一本集知识性与趣味性一体的好书。

本书共六章,每章分三到七节不等,重点阐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以及封建社会道德礼制观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在法律制度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去。而中国自古以来便不是法治社会,除春秋时期以及秦朝,推崇法治平等以及重刑的法家思想盛极一时,得以在百家之中谋得一席争鸣之位,自汉代以后,法律便逐渐儒家化。中国古代社会人治化,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是密不可分的。

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个人来自不同的家族。在中国,“家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的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而由于中国古代都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封建社会的最大特点便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即使是小到一个小小的家庭之中,也是有统率与服从之分的。而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这就意味着,一个家庭中,父祖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和宗教权。经济权决定了父权的基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妇女子孙是没有财产的,即使家长去世,也是由新一任家长行使财产的继承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父权统治下的家庭成员因经济上无法独立,也很难得以违背父权意志。法律也对于父权给予相当的承认与保护,元明清的法律规定,若是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父母可以免罪,清代的法律给予父母已呈送发遣的权力,只要子孙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父母在剥夺儿女的生命权时,法律常常会给予宽宥或是免罪处理,子孙的忤逆则有可能导致父母对他们自由权的剥夺。父权对于子女的婚姻也有决定的权力,子女个人意志在婚姻中是忽略不计的。而在宗教权方面,则主要体现于家长的祭祀权,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岁时族祭由族长主祭。在中国,家族观念很大的来自于对父祖的崇拜,家长的祭祀权具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更使父权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正是由于父权的如此不可侵犯,在刑法的规定上,也具有着对子孙更为严格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不孝罪的处置都采取加重主义,这便是法律维护父权的体现之一。而亲属相容隐的规定,实则是严格制裁了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中国自古重孝悌之义,因而对于父权的法律化是符合当时社会常理的。

家庭是一个最小的拥有权力阶级之分的单位,而家庭的成立源于婚姻的结合。“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由此可见婚姻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个人的情感并不会包含其中,较之当下的婚姻自由,在当时实在是不可想象的。父母的意志是婚姻缔结的重要因素,也正是如此,才会有梁祝如此凄美的爱情故事使世人叹惋不嗟,才会有红楼梦中宝黛情缘惨淡而终。而在父母意志之外的法律意志,主要规定的是关于同姓不婚以及婚姻期间对于触犯刑律者采取何等的定罪量刑。同姓不婚的禁忌虽在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然而往往是采取不干涉主义,因为到后世姓氏渐渐失去血缘的意义,同姓不婚也渐渐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此时法律成为具文。在婚姻中,妇女所处的地位是要低于男子的地位的。也就是夫妻之间并不平等,妻是要受到夫的统治的,并不能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所谓夫为妻纲,妻作为一家的主妇,子女的母亲,定然是要行使一定的管理权的,如子女的教养权和主婚权,家事的管理权和财产权。然而,对于家事的管理权而言,实际是现代民法中的代理权。妻的管理权必须在夫的授权范围之内,超越了授权,便是无权代理,是无效的。财产权也是如此,妻并无自由处分权和所有权,越权处分除非经追认,否则是无效的。夫告妻不成立干名犯义,妻殴夫则教常人加重处罚,都体现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地位是低于男子的。而在婚姻的解除方面,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也说明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是处于被统治阶级的。不过,与现在很多人认为的不同,古代也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现在很多人所论的一夫多妻。虽然一个男子可以与很多妇女共同生活,然而妻只有一个,剩下的女子或媵或妾或婢,都不是嫡亲的。

“封建社会中贵贱对立极为显著,为封建社会所必备之基础。”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地位成正比,生活方式是互不相同的。即使是有钱的商贾,因为其社会地位低下,所以便不得在吃穿用度上随意消费。这样的制度,无疑加固了等级区分,使得贵财有别,下不凌上,维持了所期望的社会秩序。这种区别在法律礼法上规定的无比详尽,从饮食衣饰到房舍舆马,颜色,形态,材质,大小,不同的阶级都有不同的适用,不得僭越。而且,僭越之人,不仅会有社会制裁,还会有法律制裁,因而这些绝不是一些散乱的风俗习惯,而是制度化了的成文规范,礼与法。古人动辄则说,于礼法不和,其目的便是维护阶级差异的稳固性。若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享有至高的权力,而这些权力使得其与常人不同,必须要在其日常用度中得以充分的体现才能维护其作为统治者的尊严。细微的生活末节尚且规定的如此之严格,分野如此之明确,且不论关系到家族血亲的婚姻了。“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若阶级的分野极固定严格,阶级的升降完全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时,则阶级间的通婚更难容许而形成阶级内婚。”而且不仅择偶有阶级上的限制,连结合的仪式,不同的阶级也都有着严格的区分和不同。至于丧葬,从叫法名称已然不同,用器仪式都显示出了地位的差异。作为家族任务中最为重要的祭祀,也自然会将阶级差异表现的淋漓尽致。然而,阶级的差异和不平等在生活中仅仅只是体现而已,也许并无给下层阶级者带来特别的压迫感,毕竟,很多下层阶级的人们并无丰厚的物质财富,贵族的消耗用度也最多引致羡慕,若是承担恐怕是难以消受的起。可是,在法律上,阶级间的不平等,就更容易让下层阶级体会到阶级的压迫性。最初的贵族为了适合其彻底统治的需要,总是设法垄断法律,这样一来,法律变保持着神秘性,他便享有无尽的威权,因为法律在他之手却不为人知,所以他的意志便可以代表法律的意志。而后法家提出将法律公布,旨在刑罚确定不移以致百姓有所趋避,达到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目的。然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士大夫阶级依然会有关于刑罚上的特权。即使在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之后,法律仍然会最大程度地维护小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且一旦一人为贵,他便可荫庇其子孙,家族的福荫也来自于此。阶级间的不平等除贵贱之间的不平等之外,还有良贱间的不平等。

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在此不一一论述。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了解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结合,以及封建社会的强烈的阶级性。封建社会的法律的特点便是强调贵贱不同,良贱不同,在于一个“异”字。而当代意义上的法律则强调人人平等,在于一个“同”字。两字之差,却代表了两种社会制度的天壤之别。故而法律的确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有着鲜明的社会和历史色彩的。


第二篇:法律著作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本书作者翟同祖先生,运用自己所学从法制史方面给我们学子们简明而又详细地阐述了从古至今,中国法律的发展。不仅仅从先秦为起点,更深入到上古时期乃至红山文化时期。详细阐述了每条法律的变化过程,并有实例佐证。使得全书整体看上去很严谨,细致。

作者大量地使用文言文,起先读起来确实不是很方便。但是细细读来,就发现了作者严谨的介绍思路,与作者的博学的智慧。确实是作为法律人的楷模,值得我们同学们向他去学习。本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地描写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我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我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我国社会的基础,也是我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为什么说作者思路非常严谨,给大家举个例子。从开始看,翟先生介绍完古代法律是分为家族式的小单元,有将家与族分开后进行阐释。然后呢,讲到父权的时候。有这么一句话“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学找”(讲的是父权的意志不受侵犯)。翟先生首先加入自己的阐释。是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法律给与的。然后翟先生类比罗马时代父亲的“生杀权”。又举例秦二世的矫诏行为,借父名赐死蒙恬与扶苏。又拓展到法律的神圣性,父亲不能随便杀死自己的儿子。也体现了我们法理上常说的,人权至上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为了增加严密性,说明法律的神圣性。翟先生举例有对神圣性进行举例说明,“元明清开放,父母并非决不可杀子孙。”举出了王起活埋儿子的案例。真没想到,作者再给我们讲一个父权,能拓展到各个时代,滴水不漏的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

另有一处,“若致父母於死,自又罪加一等”,作者的研究造诣很深。我觉得在说误伤和故伤时,特别的有意思。因为作者开始就说,法是统治阶级,从宗法制开始,围绕家与族来制订起来的。对于父母来说,无论是误伤和故杀儿子都是判处很轻的罪责。父母状告儿子,都是不需要任何证据的。想反,如果儿子故伤了父母,误伤之罪就不是很轻,故伤之罪更重乃至死刑亦不足平民愤。

此外,作者还在导论里面讲到。自己在后面补充进去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这一趋势。历史研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预测下一步的发展。法制史也不例外,如果背离了这个方向,研究法制史是徒劳的。仔细的看了看这一部分,说得很在理。法律的儒家化究竟好不好?我个人也有自己的看法,觉得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最终的目的就是实现人治的大同社会。马克思与恩格斯提出社会主义应该是间接过渡式。有两个条件,一是社会资源积累到完全充足的状态。二是人类文明(科技文明、道德文明)到达空前发达的状态。这样社会直接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法律从历史上就逐渐变得更加成熟,也更加的人道,符合儒家的“仁政”思想。

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又做了如下思考。

第一,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不平等社会,这种不平等在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节处表现出来,所谓的一个“礼”字。这个“礼”,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在社会秩序中做了固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安排固然可以保证稳定的社会秩序,但也扼杀了社会前进和创造的活力和动力。它也许有利于农业文明生产力条件,但也只能囿于农业文明生产力条件。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后来就落后了。

第二,因为中国历史上生产力的一度落后(甚至今天某种程度也落后),与这样一种不平等的礼治很有关系。因此,到了今天,无论从生产力发展角度,还是从意识形态征服人心角度,不平等始终是无法再占据主流话语平台了。平等这个概念,必然是历史大势。当下的执政者,对此如何理解,体现的是他们的气度、眼光和格局。如何承认普世价值,平等是不是普世价值,这个问题,终究要有个明确的回答。

第三,“以礼入法”的出现,终究是中国历史上法家理论存有根本缺陷。按瞿先生的观点,法家是提倡人人平等的,但唯一没有包括君主。就这一个人的偏漏,导致了君主可以随意选择儒家的礼治,并把法律改造成对礼治违反的罚则。中国法律“重刑轻民”也许就是“以礼入法”的外在表现。如果法家坚持了彻底的人人平等,那么礼治的理论前提就全部动摇。这才更接近西方法治的范式和图景。时至今日,中国的当代“法家”,是否在理论构建上还存有这样的偏漏呢?这个盲点不触及,中国也许就走不出黄宗羲定律中的历史循环,难以接近我们期待的法治图景。法就永远在权力之下,人民就永远不会信仰法。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建立在人人平等之上,这时法才会有它超越人人的先验价值和超越意义,才能取得被信仰的地位。

第四,所以,有人积极主张寻找本土资源,来重新接续历史传统,再造中国人可以接受的意识形态。但读完瞿先生这本书,对这个观点就应该悲观的意味大一点。因为,中国历史上的那种不平等,那是荒唐的不能再荒唐,有时是霸道的不能再霸道。对于个人权利的漠视,是今天开放社会下的今人所断然无法接受的。这样一种浸透到了一个国家、民族历史骨髓里面的不平等,怎么去接续?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可以寻找本土资源,但任何接续改造的努力,无非也就是康有为般的托古改制。因此,最为关键的还是新启蒙。托古改制只能有工具价值,不能成为目的价值。

第五,在这种启蒙条件下,我觉得所有人都应该反思: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一重价值的真正意义何在,它是否必然凌驾于其他所有价值。我们历史上是否太重视秩序,以至于把秩序僵化到禁锢了心灵。心灵的自由这一重价值,该如何评价?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其实有现实意义,就是对目前“维稳”的价值探讨。中国人、中华民族要怎样的“稳定”?有吃有喝?这是我们所要的么?

我们作为新的一代,应该在里面学到什么,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一方面,是专业知识。一本好书,比如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定是倾注了翟同祖及其他诸位大家的心血,多次删减补充。里面的知识,才得以和学者们和同学们见面。所以,我们要好好的学习这里面的知识,为我所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学习作者严谨的写作思路。这在我们以后的学术写作方面,有极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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