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 张路路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该书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德斯鸠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德斯鸠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
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孟德斯鸠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暴政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
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方面的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
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第二篇:阿发:论孟德斯鸠的自由观
论孟德斯鸠的“自由观”
09级思政一班 陈发明 22xxxxxxxxxxxx 摘 要:自20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起,中国人民就开始了对于自由、民主、平等等新文化的追逐与探索,但何为自由,自由包括哪些方面,应怎样获取并保证公民的自由,一直以来都是“百家争鸣”,东西方学界的思想家们都有一套自己的主张,作为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一个代表人物,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自由”上的一些观点,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
关键词:孟德斯鸠 政治自由 财产自由 人身自由
一、孟德斯鸠其人其事
孟德斯鸠(1689—1755)是近代分权学说、地理环境论与历史方法的创立者,又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他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出身于法国吉伦特省波尔多城的一个贵族世家,属于穿袍贵族。青少年时期的教育,使孟德斯鸠熟悉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伯父去世后,他继承了家族的爵位和波尔多郡议会议长,改名为孟德斯鸠男爵。从政的经验,使他洞悉了法国专制制度的黑暗和无能。他以主要精力从事法律、科学史学和哲学研究,并经营家里的巨额土地,从事葡萄种植业和酿酒业。1721年,抨击路易十四的专制统治,蕴藏改革之声的《波斯人信札》出版,获得巨大成功。几年后,他出卖了郡议长职务,迁居巴黎。之后他还旅居欧洲各国,返回法国后,孟德斯鸠开始闭门整理几年来搜集的大量资料。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初步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1748年发表了他20年心血酝酿写成的学术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的提出了政治和法律制度建设原则。这部著作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直接影响了法、美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波及到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
二、关于自由
孟德斯鸠把自由看作是一个人的“无价之宝”,认为它是“不能出卖的”。有人认为,在民主的国家里,人们仿佛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这类政体有自
由,孟德斯鸠认为他们把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混为一谈。他认为,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一切法律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三、孟德斯鸠的政治自由主张
孟德斯鸠强调政治自由必须是“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的统一。 在政治自由与国家政体相联系的场合,某种政体能够稳定地、持久地不受意外情况干扰而行使自己的意志,就是政制自由;公民的自由是指生活在某种政体下的每个人出了服从法律之外,能够不受另外的个人干扰而行使自己的意志。这两方面内容的统一就是政治自由。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制政体虽然有某种盲目的“政制的自由”,而人民却毫无自由可言,所以说专制政体下没有政治自由。民主政治固然有较多的“公民的自由”,但是国家的意志经常因权力被滥用而受到干扰,政制的自由无可靠的保障。至于贵族政制因缺乏稳定性的政体,“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都无保障。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君主立宪政体才能实现政治自由。健全的法制是政治自由的基础。自由以守法为前提,没有法律保障,就谈不上自由。
“在民主国家里,人们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等于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
孟德斯鸠还从政治自由和公民关系上考察政治自由,得出政治自由的关键问题在于人们的安全,或者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的结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为了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有一种安全感,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孟德斯鸠建议像英国那样,实行君主立宪制,建立一种实行三权分立制的政府。
四、孟德斯鸠的人身自由主张
他主张人身自由,认为自由本身不能转让,并据此反对古代和中世纪思想家的战俘奴隶论或天生奴隶论。他的人身自由思想还常常结合了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揭示了专制政府是奴役制的真正根源,政治性的奴役多少毁灭了民事上的自由。他坚持认为,奴隶制不但违背自然法,而且也同样的违背民法。
五、孟德斯鸠的财产自由主张
他主张财产自由。在讨论民法的功能时,他提出民法以政治法为依据。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政治法是以国家的利益与保全为目的的;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政治法使人类获得公民自由。一个公民依据民法可以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任何其他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的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他应该依据民法,以私人的资格同私人办交涉,决不许可剥夺和削弱个人的财产。“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在民法之下,“每一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孟德斯鸠又认为,国家的赋税是每个公民所付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目的是确保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的享用这些财产。赋税数额以人民应当缴付多少而定,不是依人民能够缴付多少而定,他认为商品税适合于自由,因为它比较同人身没有直接的关系。
六、其他自由主张
此外。孟德斯鸠还论述了信仰自由,认为如果有人侵犯神明,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为,就不算犯罪。他主张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言论并不构成“罪体”,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为。他还主张出版自由,认为只有在不同的政体下,才会对讽刺文字持不同的做法。他接着指出,政治自由需要法律手段来保障。他特别主张应该健全刑法,以保障公民的各项人权,认为“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他讲的法制原则包括:法律应该重视公民的荣誉,财产生命和自由,不得轻易剥夺公民的荣誉、财产和生命;惩罚诬告者,免除严刑峻法,反对滥用刑罚,按犯罪性质定刑;废除子罪父坐或殃及子女,免除所谓的大逆罪;刑法应该明确固定,裁判应该复审;以教养人民为主,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总之,孟德斯鸠在近代自由论上有诸多贡献,他强调健全法制,保证公民的各项自由,否定公开确认不平等、任意践踏人民权益的法律和封建专制主义。而且,由于它结合了各个国家、各个时代众多的法律条文,检讨他们的利弊得失,所以对公民各方面的自由、权利的论述很具体详细,对近代自由主义的形成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侯 鸿 勋:《论法的精神》导读(M),四川教育出版社,20xx年12月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陕西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
3. 严 仲 仪:孟德斯鸠(M),商务印书馆,19xx年7月
4. 徐 大 同:西方思想政治史(M),天津教育出版社,20xx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