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有感 (自动保存的)

时间: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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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与民主政治

——评《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

冉鹏

在阅读本书之前,笔者从未想到宗教自由在美国人的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无论是在政治还是家庭生活层面,基督教都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如美国的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所言“在造就政治繁荣昌盛的所有品行和气质之中,宗教和道德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要想深入研习美国法律文化的细节,体味美国法治传统的精神气质,我们必须寻根溯源,到美国立国以及宪法的根基——基督教中去寻找答案。美国人的祖先是在欧洲受到迫害的清教徒和宗教异端者,为了逃避迫害、追求宗教自由,他们背井离乡来到美洲大陆开始新的生活,这些移民希望新政府不会因为自己非正统或不受欢迎的宗教信仰而逼迫或为难自己。正是这种追求自由的性格和精神奠定了美国宗教自由的传统,同时也是美国人对宗教自由强烈关注以及对建立国教极度恐惧和担心的内在原因。

笔者开始是把《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这本书当成一部讲述历史故事的小册子来读,本书的主人公正是那些赫赫有名的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们,书中讲述了不同时代的大法官们的人生经历、宗教信仰和法理思想,本书还介绍了许多生动的经典案例以及大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作者企图用最能还原当时情景的语言来还原历史的真相。在本书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作者的努力倾向,作者希望借助于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在大法官的个人经历尤其是宗教信仰与这些经典判决之间建立某种联系。本书沿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①宗教条款这条主线,围绕宗教和法律这一主题并结合大法官的生活经历以及案件的判决意见,综合考察当时以及历史上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资料,给我们讲述了关于美国法治的一个又一个生动的故事,这些故事的主题都和两个字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那就是“信仰”。

我下面的书评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着重分析一下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了解这些背景将有利于更好地理解本书的主题,在这部分中,笔者将把加尔文主义、清教主义与美国宪法、美国宪政以及美国人法律性格的形成结合起来加以分析。第二部分,我要讨论的是在美国独特的宪政体制下,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宗教信仰与其做出的判决意见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分析这种关联性的紧密程度。第三部分主要是个人的感受。

美国宪法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中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灵魂所在,“而置于国父们关注之顶峰的,则是宗教自由。”②这些伟大人物不止一次地在不同的场合宣扬他们的基督教信仰以及美国的基督教属性,作者在书中引用大量的史实资料和法律文件(包括《独立宣言》、制宪会议记录以及国父们的书信等)给出了证明。书中所介绍的九个经典案例都是围绕这个条款展开的,而大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也多次提到了国父们的这些思想以及美国的基督教属性。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析大法官们的法理思想与他们的宗教信仰之间的联系之前,必须梳理一下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

美国是一个具有传奇色彩的国家,只用了两百多年的时间就从一个不毛之地成长为一个①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设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②[美]杰伊·塞库洛:《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前言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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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大国,而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那一部伟大的宪法。提到美国联邦宪法,不能不提1787年的制宪会议,在这个会议上富兰克林发表了伟大的演说,他讲到:“先生们,我们的祈祷,上帝已经听见,并且慈爱地应允了我们。”①他认为是上帝的力量给了美国以胜利,同时也只有通过祷告,才能获得处理人类事务的方法和智慧。“先生们我活了一大把年纪,年岁越长,

②便笃信我所见的真理——上帝统管人类事务。”所以美国的宪法必须符合上帝的旨意,给予

人类理智的不完全性,人们必须向上帝去乞求智慧。他的观点得到了与会多数人的赞同,美国的联邦宪法从一开始就深深地烙上了耶稣基督的印记。但是,基督教究竟是怎样影响美国联邦宪法的?美国宪法的基督教基因到底体现在那些地方?

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史密斯博士曾指出:“加尔文体系所教导和包含的关于共和制的自由和自治的革新原则被带到了美国。”③19世纪美国历史学界的泰斗班克罗夫特更是直呼加尔文是“美国之父”。这些虽有夸大之嫌,但不得不说,要考察美国宪法与基督教的联系首先进入眼帘的便是加尔文主义。因为加尔文主义与其他神学体系一样,都包含有对世界和人性的观点。而同时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人性观决定了现实中对政府的选择,这种人性的基础观点构成了美国联邦宪法的价值基础。加尔文主义的许多观点都都深深地融入到美国联邦宪法血液的之中,形成了联邦宪法独特的精神气质和品格。

加尔文主义强调人性的完全堕落,他们认为人是无能的,也是生而有罪的,人的这种罪性使他只能不断地行善以减轻罪恶。这种天生有罪的人性观,在宪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政府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来遏制民众邪恶的冲动。其次,因为人的罪性是普遍的,统治者也不例外,所以不能赋予其绝对的权力,必须对权力加以制衡。所以,美国联邦宪法的分权与制衡机制以及对待罪与罚的理念都体现了人性无能的宗教观点,这也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个基督教背景。除此之外,加尔文主义者还坚持:信徒即祭司。认为普通信徒不需要通过祭司和主教的中介,自己就可以通过祷告和上帝直接沟通。这种观点是欧洲宗教改革的重要产物,它的直接影响是提高了美国的教育水平,因为不懂得拼写是难以实现直接和上帝沟通的宗教任务的。笔者认为,正是得益于这种高质量的文化教育,美国人的公民性格和权利理念才慢慢形成,这些都为理解和参与政治活动培养了公民基础。加尔文主义对美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还包括其对圣经律法的重视,加尔文主义者认为上帝律法中包含了亘古不变的且与现代社会相关的原则。“加尔文强调必须把圣经关于道德和法律的条例原则加以适用,而不

④是硬性规定。圣经律法中体现了上帝永恒不变的性格和旨意,不容忽视。”用通俗的话来说,

世俗的法律也来自上帝的启示,并且作为上帝启示的重要成果——基督教和圣经应当是世俗法律的基础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在所有的法律之中宪法又是基石,因此美国人对宪法的高度关注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斯托里大法官的认识能够鲜明地代表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态度,他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最让我们引以为荣的一个地方之一就是,基督教乃是普通法的一部分,它寻求普通法对其权利的认可,并根据普通法调整它的教义。”⑤契约论是影响近代西方政治法律思潮的重要思想,但是如果我们追根溯源的话,会发现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以卢瑟福牧师的《法律与王子》为基础的。撒母耳·卢瑟福牧师在他的经典著作《法①[美]詹姆斯·麦迪逊:《1787年制宪会议辩论纪录》,俄亥俄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209页。转引自[美]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导言第3页。

②同引①。

③[美]洛兰·伯特纳:《改革宗预定论原则》,长老会和改革宗出版社19xx年版,第389页。转引自[美]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5页。

④[美]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9页。

⑤[美]杰伊·塞库洛:《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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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与王子》中强调,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但上帝是通过人民赋予统治者权力,人民建立某种政体并选择特定人选来担任他们的统治者,统治者按照上帝的指示行事。①而洛克的思想正是这一“圣约论”的世俗化表述——相信人会通过相互协议建立政府,并赋予政府有限的行为权力以保护他们的基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而这种圣约思想也最终得以体现在联邦宪法的前言之中:“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建一个更完善的联邦??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这种“神圣契约”的理论表明世俗的政府是由上帝通过人民委任和建立的,所以,这里就暗含了一个条件——政府的权力必是有限的也只能是有限的。一个合法的政府所享有的权力必定不会超过人民通过宪法所托付的范围,因为宪法是与上帝的律法相通的,它源于上帝律法的启示,它是对自然规律的高度遵守。如果一个政府破坏上帝律法和自然规律,破坏人民的自由和权利,那他的合法性就是去了根基,上帝赋予在他统治下的人民以合法的抵制权利,甚至必要时包括武力推翻现有政府的权利,这不仅是基督徒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一书多次提到圣公会、长老会、公理会、浸信会等新教教派,这些教派不仅在教义上有所差别,在教会治理和组织结构方面也大不相同。天主教和圣公会在教会治理上采取主教制——即由主教及拥有核心权力的高级教职员来治理。与此相反,公理会的教会治理则非常民主,每个地方的教会都是自治的,拥有自己的财产,有权自由任命牧师及其他神职人员。因为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殖民者没有社会治理的实际经验,而这种教会治理模式则为统治者提供了地方自治的实际经验,从而有助于代表制的形成,也有助于构成州和联邦分权的基础。综上,加尔文主义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创制和宪政体制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人性无能论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创制提供了人性基础,“信徒即祭司”提高了美国人的文化素质,强调圣经律法赋予宪法永恒的宗教属性,圣约神学更是社会契约思想的宗教渊源,有限政府的理念赋予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地方教会的自治经验提供了分权的治理经验和基础。

除加尔文主义,另一个对美国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宗教思想是清教主义。学过美国历史的人都知道,1620年在“五月花号”上签订自治条约的那批清教徒是北美大陆上最早的移民,他们不仅带去了文明的种子,也给新大陆带来了清教主义。清教主义的许多理念被美国联邦宪法吸收,并长期影响着美国社会的发展。一般来说,清教徒都是加尔文主义者,所以上文讲到的加尔文主义的思想观念也都适用清教徒,如清教徒也都坚定地相信人是天生堕落的、人可以做自己的祭司以及圣约理论。但并不是所有的加尔文主义者都是清教徒,这是因为清教主义有其独特的思想,而这些独特的思想也浸润了美国联邦宪法,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美国人。清教徒是一个独特的存在,他们信奉加尔文主义,相信上帝创设国家是为了遏制罪恶,他们也相信社会契约。但与其他加尔文主义者不同地是,清教徒希望建立一个全部由基督教徒组成的“神圣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里只有教会成员才有权选举和担任公职,而其他非成员能够获得自由和安全方面的利益,但是他们必须遵守这个社会的规则,他们不是任何契约的主体,他们将政府和教会的契约结合起来,共同维持这个神圣的联盟。但是,笔者认为这个政教结合的联盟被证明是极不可靠的,那些为追求宗教自由逃离欧洲大陆的人们又在重蹈覆辙,对不同意见的打压、对异教徒的迫害以及宗教战争是清教徒在美国历史上留下的最不光彩的篇章。“后千禧年论”是清教徒关于上帝统治的重要理论,这个理论认为神国在地上统治的一千年(也称黄金时代)即将开始,上帝通过圣徒、教会和国家的工作为基督再来创造条件。他们认为上帝的荣光已经关注过旧大陆,而后期的荣耀肇始于美国,美国将成为后千禧年世界的领袖,而清教徒认为自己就是上帝特别拣选出来的人,就像当初上帝对待以色列人那样,因此,他们自诩为新以色列人。这种思想在许多方面影响着“美国梦”,认为美国的疆域扩张到太平洋是上帝的旨意、门罗原则、怀着“民主兵工厂”的热情参加战①[美]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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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以使“民主制度安全屹立于世界”,可以说,美国人的这种“救世主”心态应该是脱胎于该理论。既然美国是一个“神圣帝国”,并且神国将在新的千禧年降临美国,那么,适用圣经律法就是理所应当的。在清教徒看来,圣经包含了政府的基本原则,上帝把机会留给人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适用这些原则。在工作方面,清教徒认为一切职业都是神圣的,强调认真、诚实工作是一种美德,这种工作伦理观为美国的繁荣和自由的企业制度打下了基础。清教徒拒绝给予任何人过多的权力,因为他们也认为人是具有堕落的本性的,权力具有腐败的内生可能,可能被用来压迫其他人。基于此,统治者的权力必须受到严格限制,才能使人不犯错误。为了限制统治者权力的扩张,他们必须寻求保护自己自由和权利的手段,他们相信只有法律才能做到这些,他们通过制定法律使统治者不至于恣意妄为。信仰自由既是新教徒逃离母国、寻求新生活的动力,也是本书那些大法官们关注的中心议题。尽管,那些清教徒在早期的宗教生活中显得并不是那样宽容,有时甚至有些严苛,但这些都不能掩盖他们在促进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运动中的巨大作用。“神圣帝国和后千禧年论所包含的思想,对圣经律法、工作伦理的强调,对权力的恐惧,对个体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所有这些一起构成了美国历史和思想的基础。”①

加尔文主义和清教主义的一些宗教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先父们,并通过他们制定的这部宪法将这些理念传达给他们的子孙后代,包括本书的主人公——那些在美国最受尊敬的人们。

开国先父们给了美国以独立和一部伟大的宪法,这部宪法开创了美国两百年的伟大历史,但是国父们不可能一蹴而就,对于美国社会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后来人去认识和解决。而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对这类有关宪法的问题反应最迅速、所做判决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了,本书的主旨即为探讨大法官的宗教信仰对其作出相关判决的影响。在笔者看来,本书作者着重讨论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宗教信仰自由以及政教分离运动,这也是本书的重点;第二、美国的国家性质、国家的基督教属性以及美国的道德根基。

(一)美国是一个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并且这个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国教。

最高法院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即“公立学校的圣经之争和费城骚乱”,对天主教徒和其他宗教信徒的打压、强行推行新教徒的“钦定版”圣经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宗教压迫,这种做法也是清教思想的产物。信仰之争愈演愈烈,最终爆发了流血冲突,为平息这场风暴,最高法院必须给出自己的意见。斯托里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对“韦德尔诉吉拉德遗产案”撰写了经典的判决意见,本案的判决确立了三个原则:1.平信徒可以教导圣经,这显然是加尔文主义的影响。2.法院不允许任何人攻击基督教,因为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3.允许建立无宗派的学院来鼓励基督教,这个原则即表明了政府应当采取的政教关系的立场,同时也进一步强调基督教的地位。该判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判决中斯托里大法官所阐明的平等、中立原则,后来被应用于最高法院第一修正案“禁止设立国教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有关的判决中。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个虔诚的“神体一位论者”,斯托里大法官坚定地相信基督教是公民秩序唯一、真正的根基,若没有基督教,道德堕落将会削弱这个国家,使国父们曾努力奋斗而获得的一切功亏一篑。②尽管他支持宗教自由,但是在政教关系上他不是一个严格的分离主义者,他的判决为宗教条款的“调和主义”观点奠定了基础。应当说斯托里的判决意见主要不是针对政教分离政策的,他的核心观念是宗教信仰自由,当然这也是当时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本案真正开启了最高法院对宗教问题发表意见的①[美]约翰·艾兹摩尔:《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李婉玲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25页。

②[美]杰伊·塞库洛:《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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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匣子”。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个更加考验最高法院的难题出现了,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存亡。发生在内战期间的“教会——奴隶制”之争,把米勒大法官推到了历史的前台,他代表最高法院发表了“沃森诉琼斯案”的判决意见。此案的关键在于基于对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理解,政府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保障教会的最高机构对于自身教义、纪律、信仰的理解。米勒认为民事法庭不应当轻易干涉教会做出的相关决议,因为一方面民事法庭的法官在宗教事务上并不比教会更专业,另一方面是基于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他的判决意见否定了政府在宗教事务上的积极侵犯,事实上告诫政府要严守中立的立场,同时,也体现了最高法院保障信仰自由的决心。“沃森诉琼斯案”是最高法院在审查政府宗教立场的重大进步,是对宗教自由法理的重大发展。本案以后,大法官们的视角开始触及“禁止设立国教条款”,他们也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政教分离运动”上。大法官雨果·布莱克是最高法院最早对“政教分离”做出完整系统论述的大法官,他在“艾弗逊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的判决意见中全面阐述了自己的思想。雨果不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他一生对宗教组织都抱有怀疑,他非常担心宗教组织与国家自然而然的结合。他的这种态度源于幼年时对于教会滥用宗教在政治和法律方面的权力的可怕的印象,因此,他的宗教信仰也影响了他对本案的判决。他持严格的政教分离主义观点,对天主教抱有强烈的怀疑和戒备,他认为“祷告是私人的事情,教会和政府都不能加以干涉”。本案的判决意见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遗产,他在本案中提到的关于“政教分离条款”的三个原则成为之后处理相关问题最基本的分析思路:第一、核心原则是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作为最基本的分析框架);第二、非宗教目的原则;第三、中立原则。他那著名的“隔墙比喻”也生动形象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第一修正案设置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用杰斐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①如果说布莱克大法官的这个严格的政教分离立场是对斯托里大法官调和主义分离观的修正的话,那么克拉克大法官的判决意见则是对“调和主义”的回归。大法官汤姆·克拉克是一个虔诚的圣公会信徒,他笃信宗教,对基督教充满热情,他坚信基督教在美国社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们不但知道,而且在内心深处感觉到,宗教信仰是公民社会的基础,是一切良善与慰藉的源泉。”②克拉克虽然反对禁止设立国教,但他强烈反对杰斐逊的“隔墙比喻”,他担心一种分离主义的立场将会允许禁止设立国教条款吞噬宗教自由条款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因此,他不断强调“谢穆普案”判决意见的适用范围,它只适用于那些在公立学校强制祷告等强制性宗教活动的场合。因此,不同的宗教信仰对大法官判决意见的影响可见一斑,在政教问题上,大法官们归根结底还是被“我们的偏好而不是法律”所影响。将政教分离运动推到顶峰的应当是“莱蒙诉库兹曼案”,在本案中,伯格大法官在他的判决意见中确立了“莱蒙准则”,这个准则被用来判断政府在处理宗教和世俗事务中是否越界。伯格大法官的判决意见也体现了他信仰的教派——长老会在政教分离问题上的看法。长老会认为国家对宗教的帮助会降低宗教的纯洁性,国家在属于宗教的事务上不应过多的介入。伯格法官虽然支持政教分离,但他的观点与其他法官有所不同,其他法官大多关注国家与宗教的暧昧关系所带来的政治上的危险,然而,伯格法官更为关注的是宗教自由,和他信仰的教派一样,他是从这种政教结合倾向对宗教带来的危险这个方面来思考问题的,破坏宗教的纯洁比宗教干涉政治更加地让人担忧。相比政教分离,伯格更关心宗教自由的发展,他更倾向于实用主义的方法,给宗教传统和国家制度的彼此留下合适的空间。

以上是本书讨论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和禁止设立国教。从斯托里大①[美]杰伊·塞库洛:《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251页。

②[美]杰伊·塞库洛:《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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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平等、中立原则到布莱克大法官的“隔墙比喻”,从克拉克大法官的“目标和结果”规则到伯格的“莱蒙准则”,大法官们在时代的变迁中不断发展关于第一修正案的法理,并且,我们清楚地知道,这种变化与大法官们个人的宗教信仰紧密相关。

(二)如何处理宗教自由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这是本书着重要讨论的另一个问题,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如何,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有边界?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对摩门教有一个简单的认识。摩门教形成于19世纪20年代,由一个极富魅力的领导人创建,一开始就因为它神秘的组织结构,独特的宗教教义吸引很多非主流认识的青睐。在摩门教众多特立独行的教义之中,“一夫多妻制”是引起这场争论的“元凶”。摩门教的这个教义认为:为了与上帝一同得到永生,从诅咒中得救,摩门教的男性成员必须娶多个妻子。这个教义必然会遭到两个方面的攻击,首先,主流的基督教流派会认为这是对宗教信仰的亵渎,是对圣经的误读。其次,娶多个妻子的行为被认为是“重婚”,为法律所不容,在很多州甚至被认为是死罪。但摩门信徒坚持认为这是他们的宗教信仰,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他们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否则,就是对宪法的违背。随着全国的反摩门教运动的高涨,摩门教徒也开始了自己的反击,“雷诺兹诉合众国案”应运而生,而大法官莫里森·韦特的判决意见也将写入美国宗教自由法理发展的史册中去。韦特法官在本案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行为与信仰”二分的规则,在判决意见中,他先是对“宗教”概念做了法律上的定义,他得出的宗教结论是:宗教仅仅是宗教信仰和思想。随后,他又分析了宗教与宗教行为的区别,因为宗教自由中的“宗教”被严格限定在思想及信仰领域,所以,信仰和行为之间的区分显得很有意义。对于违反社会义务和颠覆善良秩序的宗教行为世俗法律要加以制止。而这种“一夫多妻”的行为恰是这个文明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因而雷诺兹的行为不能得到豁免。在对上述判决意见的进一步说理时,韦特法官选择了历史分析法和社会学作为主要的背景知识和理论支撑。韦特法官考察了英国普通法的历史,认为无论是英国普通法,还是在英国早期历史中,一夫多妻制都招人反感。另外,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说,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管理类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采取的婚姻形式。一夫多妻制会导致专制盛行,而一夫一妻制培养了民主制度和政府管理形式的态度。笔者认为,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对于很多法律问题的解决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韦特法官的判决意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解读。首先,就宗教意义而言,由于摩门教的教义严重动摇了基督教的道德根基,与主流的宗教理念相悖,所以,在美国不可能得到神学上的支持,并且也不符合韦特法官本人的宗教信仰。第二、从政治上来看,由于摩门教不单单是一个宗教教派,还是一个拥有武装的政治力量,由于与主流的社会价值观念的背离,因此,美国人担心它日益强大的政治力量对美国产生的威胁。第三、就法律本身而言,这是一个价值选择问题,宗教信仰自由与社会秩序维护之间的冲突,虽然本案的判决意见并未从这个角度展开,但它其实具有这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三)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在培养道德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基督教是美国的基石,是人权的基石。

关于这一点,笔者在前文关于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已经有所介绍,下面要讨论的是两个经典案件的判决对这一观点的强力印证。大法官布鲁尔在“圣三一教堂诉美国”一案的判决意见将自己的宗教信仰淋漓精致地展现出来,他在本案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他强调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在我的司法经验之外,审查我毕生的工作,我学会在十字架中看到完

①美公义的形象,并在基督的复活中看到最后胜利的预言和真理。”他从反面否定了政府法律

对宗教事务的入侵,并且将宗教事务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例外来理解,此时,他采取目的解释的方法,坚持“这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的命题。布鲁尔宣称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度不仅仅①[美]杰伊·塞库洛:《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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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描述一个历史,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布鲁尔的宗教信仰让他坚持相信美国社会政治与法律的根基只能是基督教,独立宣言和宪法是建立在基督教原则基础之上的,只有执行这些原则才能保护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而另一个大法官似乎没有布鲁尔这么宽容了,乔治·萨瑟兰,一个摩门教徒的儿子,他对于政教分离的态度严苛极端,持有强烈的分离主义倾向。萨瑟兰大法官反对人类堕落的神学,他具有完善的人文主义信仰,认为人类必然进步,同时他也保留了对在需要时给予安慰并最终按个人在世的行为进行审判的上帝的信仰。他的这种宗教信仰全面地反映在他关于“美国诉麦金托什案”的判决意见中,他认为一个人拒绝向国家宣誓永远忠诚是有罪的,即使他的理由是出于宗教信仰自由。萨瑟兰不否认美国的基督教属性,但是,他认为如果一个入籍的公民不能宣誓效忠国家而使得他在战争期间免除服兵役的义务,这对其他公民无疑是一种义务的增加和权利的剥夺。他认为最高法院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避免自然权利受到政府行为的侵害,但是这里的自然权利并非是基于上帝的。在本书中,作者同时还介绍了代表反对意见的休斯大法官。与萨瑟兰相比,休斯则要宽容的多,他在政教分离上持调和主义立场,他深信宗教信仰自由,反对国家对宗教信仰的绝对控制,正如他所言“神的国不属这世界也不在任何君王手中。”①

笔者认为,基督教在美国道德体系中的作用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切道德原则和规范均源自圣经和基督教教义,基督教教义是美国道德和法律的精神来源。第二、基督教为评判人们行为提供了一个最可靠的标准。第三、基督教教义已经被宪法和独立宣言吸收,成为内化在法律中的宗教规范。

在信仰新教基督的美国,人们把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以至于第一修正案的第一个条款就是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美国人关注信仰自由除了宗教原因外,还有许多重要的世俗意义。笔者发现,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追求对美国社会及美国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对宗教信仰自由且宽容的态度让美国人在处理政治事务时始终保持一种冷静和克制。这也是美国民主成熟和完善的表现,反观一些亚非国家的民主运行始终伴随着对抗、冲突和不理智,就连高度发达的文明社会亦如此,如当前的中国香港地区。美国作为“民主的捍卫者”,自诩拥有“维护世界民主制度”的使命,然而,在他意图改造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像美国那样在民主制度上取得成功,这固然有经济发展和民主发展历史短暂的原因,但对于宗教信仰的重视及对宗教多元化的努力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因为即使是在同样高度发达的西欧和日本,他们的议会民主也没有达到美国人那般的理性和宽容,这不得不让我们重申上述的观点了。

自由的宗教态度在两个方面对政治生活产生影响。首先,信仰自由,意味着有选择的自由,表明国家对人民的精神生活这类私人生活领域不会恶意干涉的态度,政府的这种态度又促使不同宗教信徒之间对彼此信仰的尊重和理解。同时,选择的自由是行使政治事务最根本的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其次,禁止设立国教,这表明国家的所有宗教都是平等,政府不与任何一个教派结盟,这其实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一项保障措施。但同时它也表明了政府在政教分离上的立场,鼓励国民持有宗教宽容的态度,有助于他们在其他事务上保持冷静和克制。与美国相比,中国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度,中国社会依靠传统道德和强大的政府法律等国家机器来维持。但随着经济联系的紧密,在传统社会的道德体系出现裂痕,而我们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去化解不断加深的矛盾,以及如何缓和人们在价值认识上的冲突是摆在政府面前的现实难题。

(二)契约社会需要公民的民主参与,而公民的政治参与也能提高公民的政治素养,有①[美]杰伊·塞库洛:《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牛玥、罗琴、高永涛、任重远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年版,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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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培育公民团体和建设公民社会。上文提到,美国建国的政治基础是“契约论”,而洛克的契约理论则是《法律与王子》中提到的宗教契约思想的世俗表达,基督教以及基督教徒在构建美国政治体制的过程中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新教徒认为履行契约、参与政治不仅是一种政治活动,它更大的意义是在履行一种宗教责任,一种对上帝的义务。因此,强烈的宗教热情大大激发了民众对政治事务以及国家管理的兴趣。另一方面,新教徒也在参与政治建设的过程中收获了经验,吸取了教训,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涉及宗教事务时,美国的宗教团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教徒们以宗教组织为单位统一发声,通过请愿、递交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影响国家政策,这种政治参与经验也造就了美国当今集团政治的典型形式。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美国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各个教会组织通过影响自己的信徒对国家政策产生作用,这也是本书作者要讨论的主旨。实际上,基督教通过两个方面对美国人政治生活施加影响。首先,通过“契约论”的教导激发信徒的参政热情。其次,教会的治理形式,为基督徒参与国家政治提供途径。

(三)本书的另一个启示是:宗教民主与政治民主的互动关系。在一个基督教国家,民主的宗教管理形式能够促进国家管理形式的民主化。出于对权力的恐惧以及对旧大陆宗教专制与压迫的心有余悸,美国的祖先们乐于看到一种比天主教更加民主的宗教组织形式。因此,美国的新教团体大多采用民主化的管理形式,如教会管理组织由选举产生,宗教事务的决策更加民主,设立了基督机关。在上下级教会关系上也显示出开明,如允许下级教会组织自由聘任神职人员、下级教会自主管理教会财产。由于北美殖民地上教会组织治理的历史明显长于合众国,所以,这些经验为政府吸收,作为构建世俗民主模式的重要参照。另一方面,政治文明的发展也有利于,宗教内部的进化。在一个具有宗教信仰的国家,一个自然个体除了是国家的公民外还是上帝的子民,这种双重身份带来的影响使人们常常会把在世俗上获得的经验运用到宗教事务中,政治的清明开化、民主及高效也促使了宗教组织在管理上的革新。

四、结语

《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一书向我们展示了在判例法的传统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判决是如何影响美国社会的。作者通过介绍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结合每位大法官的生平,分析大法官是如何做出判决以及该判决的历史影响。本书对于研究美国宪法的宗教背景以及司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具有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本书揭示了两个重要的道理,第一、美国是基督教国家。做出这一断言,不仅仅是因为最早和最多的移民是基督徒,更重要的原因是历代的大法官们通过经典的判决在美国的联邦宪法与基督教之间建立了一种紧密的联系。第二、宗教信仰自由和禁止设立国教是美国宗教政策的独特之处。大多数文明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但是,没有一个国家会对宗教信仰问题如此关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美国,宗教信仰不仅关乎良心自由,也涉及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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