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

时间:2024.3.27

制度的伦理性

--读罗尔斯的《正义论》有感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 《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形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观,其视野虽然限于一种“国内社会”,但是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回顾和探讨他关于公平与正义、平等与效率等一系列观点,并对我国的社会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大有裨益。

一、对《正义论》的逻辑清理

1、公平正义原则及优先性

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

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2、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对上述两个原则的论证显得繁琐和迂回,然而这并不能够成为我们忽略这部分的原因。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论,可能并不是最完美的结论;因为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的或无理的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在逻辑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1)原初状态的设计。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而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这好比牛顿力学第一定律中的理想环境,虽然它难以满足,然而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这可能就是社会契约论学家要设定自然状态,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2)正义原则的选择。在原初状态假设完毕之后,罗尔斯便开始导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这里,罗尔斯采取有限排除的策略,即将各种对人们有影响的正义观进行列举,然后一步步进行筛选。最终的结果就是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其他。当然,罗尔斯也承认他所进行的这种穷尽的比较是一种不能尽人意的方法,他的论证是在一种较弱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他觉得一下子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只能退而求次。

二、对现实制度的反思

从罗尔斯的严密的理性论证中,一方面,我们更加确信两个正义原则的可取性。也

正如他在正义原则的择出之时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受到形式限制,其中一个限制就是终极性。终极性就意味着正义原则是普遍的原则,适合于任何社会之中,不随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所以罗尔斯指出,他的正义原则同时适用在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从罗尔斯的论证中,我们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制度前的原则,即它是在具体社会制度选择之前已经存在,社会制度的选择必须要遵循两个原则。因此各方在正义原则达成一致之后,才开始运用正义原则选择他们要建立的社会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不管制度具体如何,它要体现制度前的正义原则,否则是不正义的,应该受到人们指责甚至废除。而在中国的今天,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政治学家抑或是法学家都在反复强调中国处在转型时期,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然而,真正对国家对民族负责的学者是不应将所有的问题的原因都简单归结为转型时期,我们应该对处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制度作出适当的检讨。必须要指出的是,转型时期是一个量的积累的过程,各种制度正在形成或在转变,中国以后会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很大程度上就是取决于当下人们的作为。

1、分配制度的检讨

(1)当代分配的失衡。罗尔斯认为,影响分配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天赋,一是社会出身。要达到分配的正义,必须要消除这两个方面的影响。罗尔斯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准入的机会是平等的。他还认为,天赋是不应得的,天赋是社会合作中的集体产物,但是天赋是难以做到增补的,譬如不可能将一个智商是150的削减到100,所以应当遵循差别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利益领域最大限度地促进处境最差者的利益。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政府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原则,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官员们只看到前半句,一般会对后半句视而不见。最终的后果就是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各阶层矛盾激化,地区发展不均,各种各样的怪现象如贪污腐败、三农问题等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的出现,折射出我们的分配制度出现了严重的偏离了其伦理性。如果说中国在七八十年代忽视了公平的地位,进行了改革多年后的今日中国,“公正”与效率兼顾的模式日益成为必要而且可能。效率优先,即意味着允许一部分“有效率”的人或地区先富起来,换个角度说,就是要一部分“没有效率”的人或地区牺牲他们的利益。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是允许的,即差别原则;然而允许的前提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

利。只有这样才符合正义的原则。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他没有为了他人利益而放弃自己利益的义务;他的利益唯一可以被政府牺牲的理由是:为了达到更加正义。而政府必须要从得益者处转移财富以“补偿”他们的损失,这不是得益者对被牺牲者的施舍,而是被牺牲者必须应该得到的。如果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允许效益优先是一个政治上的策略;但时至今日,在经济有相当积累的今天,效益和公平并重是必然的;随着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公平会最终取代效益,这就是罗尔斯所描述的正义。

(2)代际分配的失败分配除了上述的时间上的横向分配之外,还有一个时间纵向分配的问题,即罗尔斯所称的代际公平问题。代际公平是我们现在提倡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道德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需要构成危害。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可持续发展”与罗尔斯提出的不符。假设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是第一代,他们出于关心下一代人的生存,为了满足下一代的需要,按照某一储存原则,将各种物质资源、知识、文化、技能等留存给下一代,而下一代人也需要按照这一原则将留给再下一代的人。如此推及下去,每一代都由于上一代而有更好的生活,所以按照公平原则,他们对下一代的回报也是应该的。但是问题出现了,就是第一代人,他们只有付出,没有任何得到任何好处,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在这里应该受到储存原则的限制。因此,代际公平也包括在公平正义原则当中。

在这里,我们不妨反思一下一些现实的命题,虽然这些命题仿佛都是不证自明的。我们国家在80年代初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时隔20多年,这一命题仍然为人们所倡导,这其实与我们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相违背的。必须指出的是,“发展才是硬道理”中的“发展”就是指经济发展,从这一命题可以推演出各种有趣的命题,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等。中国的发展一直就是按照这样的思路,所以对于“可持续发展”并不重视,国家大力提倡,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当我们为我们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度增长欢呼喝彩时,我们确忘记了我们为此而付出的环境成本究竟多大。生活环境的恶化、资源的匮乏、生态失衡,这一系列的损失并没有考虑进GDP当中。我们常常在新闻评论中听到,某某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持续低迷,甚至有下降的趋势;而我们国家的保持高增长的势头,接着评论员便作出一些类似社会主义就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之类的评论。这样的评论是极度不负责任的,颇有蛊惑人心的意图。我们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是

不正义的,这样的分配制度极待修改。

2、法律制度的检讨

(1)功利主义在法律中的泛滥。法律经济学,又称为经济分析法学,是西方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法律经济学以其独特的经济分析手段,对传统的法律,无论是基本观念,还是基本概念都带来了极大的震荡。然而法律经济学以效益为其出发点,主张效益最大化;为达到这个目的,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也是允许的。因此,我们不难判断出其哲学基础就是功利主义(尽管波斯纳曾作出过否认)。法律经济学有其可取的一面,但也有不足的地方,尤其在我们国家,由于人们的权利主体观念相对较弱,更加应该警惕其缺点对人们权利的侵犯。

(2)解读宪法修正案中的财产所有权。修正后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无知之幕里的人们,由于他们对他人的“无知”,所以对将要进入的社会他们所处的地位,能获得的利益不能也没有必要作出预测。但是有一点是非常肯定的,即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利益除了要受差别原则之外,不能由于其他非自愿和非正义的原因被剥夺。在宪法上则表现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在现实的情况下,行政权常常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因此人们就会对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对政府的诚信的认可度大大下降。正是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不符合基本的正义原则,导致人们的抵制和不信任,这也是行政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政的本意是“限政”,即要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防止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犯。如果政府不顾人们的利益肆意妄为,那么这样的政府就完全违背了社会的公平的正义。所以,我们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这一条,是非常必要且及时。尽管中国的宪法多为口号式、或象征意义,但是这毕竟也是宪政的起步,也是我们社会逐步走向公平正义的起点。

09贸易经济2班

2009213203 唐怡


第二篇:1.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我国收人分配政策的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对我国收人分配政策的启示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曾经影响了一个时代,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也有巨大的启示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是毋庸质疑的。但是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的贫富分化抑或是两极分化必然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尤其是在十七大之后社会公平一跃而成为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罗尔斯的公平、正义与优先 1生原则,它对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使用或许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1921-2002卜一美国20世纪70年代后期新自由主义最著名的哲学家。19xx年他出版的《正义论》轰动了西方世界,《正义论》主要阐述了正义与公平分配理论。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和基础。为了克制人们因自私的本性而引起的利益冲突,需要社会正义的原则。他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 即平等自由原则,它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使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罗尔斯认为,理想的正义社会应拥有最大的平等的自由,每个成员都应享受平等的自由。这一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依据自由的优先性原则,自由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在充分满足了第一个原则的条件下才能考虑第二个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一即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指在社会和经济利益不能平等分配的情况下,这种不平等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是指权利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必须是所有人都有机会进入的。一种机会的不平等之所以能够存在,是由于它必须可以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新保守主义者也讲机会平等,“前程为人才开放”。罗尔斯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资源的最初分配就会受到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影响,如人的才能、天赋、社会地位、家庭、环境、运气等偶然因素都会造成个人的努力与报酬的不对等。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则要求还应使所有的人(包括先天不足、偶然因素不利的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那种地位和职务。因此,自由市场不应是放任的,不能听任毫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的不公平,必须由以公正为目标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来调节市场的趋势,保障机会公平平等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比如,防止产业和财富的过度积聚,保证所有人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罗尔斯看到,即使机会得到了公平平等,仍然会存在着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到能力和天赋的影响,而能力和天赋是无法达到平等的。罗尔斯认为,不平等的能力和天赋不能成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因此主张用差别原则来纠正这种不公平。“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一种不平等必须同时使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也能获利。政府应当通过实行家庭津贴、收入分配等补贴以及对生病和失业者的特别补助,来确保“社会最低受,惠值”。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分配正义,关心的是社会基本的福利、利益和物质成果在人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问题。一个正义的社会首先是自由的,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一个正义的社会也是平等的社会,平等不仅应当包括自由和机会的平等分配,而且应当包括收入、财富以及使个人保持自尊的各种基本条件的平等分配。罗尔斯自我概括其正义理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一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他说,这一构想既适应于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也与社会主义相容。当罗尔斯在构建两个正义原则时,他虚构了一个“无知之幕”或“原初状态”。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

是人与人之间是经济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平等关系。现阶段我国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因此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对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借鉴价值而不必虚构所谓的“无知之幕”或“原初状态”。

二、对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启示

我国当前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是在政府分配政策的导向和政府“角色”扭曲的过程中产生并拉大的,具有体制转轨时期“制度真空”状态下收入分配格局急剧变化的特点。因此,当前为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平抑不断拉大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在收入分配政策中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讲到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或许对我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平等自由原则即自由的优先性原则的启示一个理想的正义社会里的人们应拥有最大的平等的自由,每个成员都应享受平等的自由,平等地被尊重,平等地被作为人去对待。因此,一个以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社会理应尊重这一平等自由原则,在收入分配领域为所有人搭建这一平等自由的平台,让最大多数人享受最大的平等自由。第一, 就业关系个人的收入状况,(十七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关平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就业平等意味着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有平等的就业权利,这一权利不因个人性别(当然特殊工种除外)、民族、地域、文化、经济能力及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国目前就 I 不平等主要表现在,能否找到理想的工作未必取决于真才实学,有些名义上是公开招聘,实际上存在暗箱操作,甚至有的“好单位”、“好岗位”实行了职工子女“内部消化”。这样资源优势实行了“代际相传”。这违背了起码的平等自由原则。为此,像国家一些大型的如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招聘必须加强国家监管和民主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我们还必须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打破劳动力用工制度的条块分割,让劳动者自由流动进而也实现经济利益的合理流动。第二,打破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的的现象,现在有的企业经营者凭借手中的权力使分配过分地向自己倾斜,与普通职工和技术人员的收入差距悬殊。这些都导致了收入分配中事实上的不公平。为此,必须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合理计量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加大对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科技应用和科学管理的激励力度,合理拉开贡献不同的劳动者的收入差距,切实做到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同时必须规范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防止一些~BF-]、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和国家权力为本部门谋取私利,进而转化为干部职工的福利。第三,打破公有制单位领导职位能上不能下的陈规,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进而实现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 2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的启示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同样也引进了平等的竞争,这看似公平公正,其实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因为“资源的最初分配就会受到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影响,如人的才能、天赋、社会地位、家庭、环境、运气等偶然因素都会造成个人的努力与报酬的不对等。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还要求应使所有的人(包括先天不足、偶然因素不利的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那种地位和职务。”这就要求政府来创造一种真正的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如每个人不管他的出生、能力、背景如何,社会应为他的发展提供同样的机会,这就是起点公平。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现代社会,教-~Ri-收入分配往往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往往意味着就业能力的不同,就业的机会不同,也就意味着将来收入的不同,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它足以影响一个人的未来发展。就我国目前l青况看,虽然政府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已敞了大量工作,且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教育不公平还是十分明显的,突出地表现在城乡教育的差距上。教育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村人口受教育机会少,受教育年限少,教育质量低。导致农民文化科技素质偏低,在农业生产中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率低,经营方式粗放,经济效益低下。所以我们国家要想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和和谐,就不能忽视提高全民族的基础教育水平。要提高教育水平,国家就得增加教育投资,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教育投资,为每一

个居民创造平等的教育yL@~n教育条件。这既是一种经济公平,也是一种社会公平。而对于由于历史客观原因没有接受较多教育的居民则开展各种形式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为了营造一种教育公平的氛围,十七大报告指出:“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 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为此笔者还认为国家还必须严厉打击教育的乱收费问题(幼儿阶段就分所谓的蒙班和非蒙班,初高中就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等五画八门,不一而足,进而进行加收费造成教育的不平等)以免造成教育的不公平,甚至给刚刚认识世界的孩子造成心理的伤害? ?

3.差别原则的启示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单位职工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而按劳分配的前提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按其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进行分配”,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怎么办?多种分配方式即按生产要素参与贡献的状况进行分配,但是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家庭环境的原因,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知识、技术、资本和管理等生产要素,那么这部分人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必然处于不利地位,那么这部分人怎么办?事实上,社会中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即使在平等起点的基础上参与到公平的竞争过程之中,由于能力、天赋、所处环境、对机遇的把握以及主观能动性等方面的不同,这些差异又往往会被市场机制放大或缩小,使竞争被各种随机因素和偶然因素所扭曲。从而其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不一样的,出现要么收入差异悬殊,使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要么由于外在的干预而出现收入的平均化。不管是收入差距悬殊,还是平均主义,都不是真正的公平分配。由于以上种种的“社会弱势群体”,我们必须对他们进行“差别对待”。这也符合十七大精神,“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要“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因此,国家要扩大财政的转移支付范围和增强财政的转移支付能力,力求保证老、弱、病、残、孤等社会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水准。同时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1氐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做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经济学家纳克斯曾经提出“贫困恶性循环”理论。该理论认为,贫困地区居民由于收入水平低,在用于生活消费支出之后,几乎没有余钱用于储蓄,致使资本形成不足,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率难以提高,最终又只能获得一个低收入。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低收^— — 低储蓄— — 低资本投入-— 低生产效率— — 低收入”的恶性循环,贫困也就一代一代地被“遗传”了下去。为了防止贫困的恶性累积循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此应当提高农民、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的收入和社保水平。在农村地区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确保农民收入的增长:城市低保要覆盖所有低收入家庭同时低保水平要不断提高: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经过多方面努力进而逐步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3)要“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为了保护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来确保“社会最低受惠值”,必须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但又合法的范围内。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但是,“过高的收入”,即使都是合法取得的,也应通过税收予以调节,比如开征遗产税、赠予税等对高额收入予以调节,建立和完善高收入阶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扩大转移支付,缩小收入过大差距,是合法和合理的。至于“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为了打击”偷、逃税款”必须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监测体系;而对于贪污受贿、制假售假、搞黄赌毒等,属于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置。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共同富裕基础上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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