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时间:2024.3.15

读后感

婚姻作为男女结合的典型社会规范,从古至今,从缔结到解除,都发生了十分深刻的变化。我们可以从这古今的对比中寻得文化发展的足迹。

从婚姻的意义看。古时“婚姻者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两个年轻人的结合担负起了祖宗祭祀,宗族延续的重任,他们的命运至此与家庭的兴衰紧密联系在一起。而现代的婚姻多为“合两性之好”。现代人崇尚婚姻自由,追求罗曼蒂克的爱情,并在这个基础上进入婚姻。彼此相爱的人共同建立一种相对稳定且长久的亲密关系,并期望把罗曼蒂克的爱情在婚姻之后的亲密关系中进一步延续。于此,现代婚姻强调的是人们对婚姻的主观感受,而弱化了婚姻中的伦理责任意识。

从婚姻的缔结看。古时的婚姻要依托“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主婚权主要在男性直系尊亲属。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且婚姻与家庭、宗教有关,仍以祖先崇拜为中心,需要备“六礼”,成庙见之仪,具有宗教性和神圣性。而现代婚姻缔结从形式到实质都更为自由。一起经历过磨难,分享过喜悦的互相深爱的人们走入婚姻的殿堂是理所当然的事。其最基本的成立要件也不过是两张薄薄的登记证。

从婚姻的解除看。古代婚姻的解除有三个选择性条件——“七出”、“义绝”、“协离”。“七出”主动权在丈夫一方,只要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便有权休妻,当然情况在“三不去”之内的除外。“义绝”需要以夫妻一方或共同犯罪为条件,是法律令其强制离异。“协离”大概与现在的“感情破裂”类似。现代的婚姻解除在“感情破裂”之外,还有很多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重婚,即婚外情。这也是比较普遍的一个。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在家庭和社会中屈尊于男性。但作为个体的女性,例如妻在家中的地位,却不能以笼统以“男尊女卑”视之。在一个家庭中,妻要事舅姑,顺父母,敬兄姊,相夫守节,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毫无权力或自由可言。虽然一些财产权始终处在夫权之下,妻权的存在也是为了确保夫权,在夫亡后,这些权力移交给妻,特别是妻成长为寡母,由卑幼到尊长的身份改变之后,妻此时已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最高家长。一代代的女性循着长幼之序,经历着从受压迫到获得权力的身份转

换,正是在封建家庭中找到一个相对平衡点。不得不说,妻是封建家庭中相对平衡的一个地位。现代社会是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现代女性社会文化为女性地位的改变提供了有力理论保障,经济发展为女性重塑性别角色提供了物质保障,社会政策倾斜,保护女性,也促进了社会性别平等。这些一起为妻子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代婚姻在精神上讲究夫妻独立,在经济上讲究弹性合作,在情感上讲究彼此兼容,在行为上各有空间。那些所谓的“相敬如宾”,“举案齐眉”大概只有在现代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吧。虽然我们也时常看到“女皇型”,“公主型”妻子,但这亦可视为丈夫对妻子的尊重和爱护,不无可取之处。

当然,现代婚姻相对于古代来说在很多方面都有进步。其弊端也有不少。现代婚姻的本质讲究有爱则聚,无爱则散,不求天长地久,只求一时拥有。这虽提供给人们自由,但也为个人私欲的膨胀和道德滑坡提供了条件。最为典型的例子便是“小三”的出现。那些不满足的男人总是好吃、好喝、好穿、好玩供着,小三们却脾气、毛病、怪癖、习惯一堆。她们破坏别人的婚姻和家庭,不为道德所容。除了她们自身原因,这也确实是婚姻自由思想的副作用之一。在古时,婚姻的缔结虽不自由,但对于婚姻的解除也还是有诸多限制。现在正因为觉得爱情婚姻不受限制,在婚姻归于平淡,不能从家庭中得到满足之后,男人理所当然地将视线转向家庭之外的女人,那些“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诺言被遗弃了,那些曾经快乐的时光被忘却了,原以为经得住考验的爱情在现实下步步退缩,家变成一个空巢。这都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为了防止这种局面的出现,幸福的婚姻也应当有自己的禁忌。忌开支无计划。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生活共同体,要好好打理经济方面的现实问题。忌相互猜忌往往是隔阂产生甚至婚姻破裂的因素。不论夫妻间的,还是父母、子女间的,只有消除猜疑,才能维持家庭和睦温暖。忌小事斤斤计较。人无完人,家庭成员有不如意的地方是正常的,要相互宽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才能避免矛盾。

以上是我的一点看法。


第二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教案)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教案

教师: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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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族

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掌握五服的概念、内容及准五服以治罪的含义,掌握和理解家族的概念和家族的范围,了解亲属的含义和内容,掌握父权的概念、内容、特征以及父权 和母权的区别,掌握古代法律队亲属间侵犯的规定。

重点难点

五服的概念、内容及准五服以治罪的含义,家族的概念和家族的范围,亲属的含义和内容,父权的概念、内容、特征以及父权和母权的区别,古代法律队亲属间侵犯的规定。

第一节 五服

一.五服的概念

五服是指(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礼记·学记》)。 《辞源》“五服”:旧时丧服制度,指上五代,下五代(五代以内),以亲疏为差等,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名称。

二.五服的内容

(一)斩衰

斩衰,丧服名。衷通“缞”。

“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女子服斩衰,并须以生麻束起头发,梳成丧髻。实际服期约两年余,多为二十五个月除孝(”三年丧二十五月毕“)。《礼记·丧服小记》:“斩衰,括发以麻。”《清史稿·礼志十二》:“斩衰三年,子为父、母;为继母、慈母、养母、嫡母、生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孙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二)齐衰

齐衰,丧服名。齐,下衣的边。衰通“缞”。是次于“斩衰”的丧服。用粗麻布制做,断处缉边,因称“齐衰”。服期分三年、一年、五月、三月。服齐衰一年,用丧杖,称“杖期”,不用丧杖,称“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父卒服齐衰三年。唐代,为母,父在父卒皆齐衰三年;子妇为姑(婆)亦齐衰三年。至清代,凡夫为妻,男子为庶母、为伯叔父母、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为父母,孙男女为祖父母,均服齐衰一年,杖与否,各有规定;重孙男女

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且齐衰三月。《礼记·檀弓下》:“哀公为之齐衰。”《清史稿·礼十八》:“曰齐衰杖期,嫡旁及下际缉,麻冠、致、草屦、桐杖......曰齐衰杖期,嫡子、众子为庶母;子之妻同;子为嫁母、出母;夫为妻;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曰齐衰不杖期,为伯、叔父、母,为亲兄、弟;为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三)大功

“大功”是轻于“齐榱”的丧服,(功同工,指做工,大功即做工粗),是用熟麻布制作的,质料比“齐榱”用料稍细。大功期一般9个月。清代,凡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记·孝文帝本纪》:“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裴骃集解:“服虔曰:‘当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礼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清史搞·礼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茧布缘屦。”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四)小功

“小功”(做工细)是轻于“大功”的丧服,是用较细的熟麻布制作的。服期五年月。清代,凡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从兄弟、未嫁再从姊妹,又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仪礼·丧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从祖祖父,从祖父母报;人祖昆弟;从父姊妹篇,孙嫡人者;为人后者为其姊妹嫡人者。”《新唐书·礼乐志十》:“小功五月殇,正服:为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叔父之下殇,为姑、姊妹之下殇,为从兄弟姊妹长殇,为庶孙之长殇。降服: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之长殇,出嫁姑为侄之长殇,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之长殇。义服: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夫之叔父之长殇。”参阅清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一所附丧服各图。

(五)缌麻

“缌麻”,是用稍细的熟布做成。清代,凡男子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为外孙、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缌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即所谓“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三.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

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自汉代开“礼律融合”之先河以来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它不仅体现了晋律“礼律并重”的特点,也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自西晋定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与完善。

第二节 家族范围

一.家族的概念

家族以血统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包括同一血统的几辈人,亦可称为家属。如何子渊家族、陈氏家族、王氏家族等。

(一)英语中最常用的骂人话是shit,也可以说是英美的“国骂”。所谓shit,就是粪便,骂对方的人格和粪便一样肮脏。英美还有一个常见的骂人话是“son of a bitch”,常译为“婊子养的”或“狗狼养的”,这是骂对方的出身非常低贱。

(二)很多中国人都知道日本的“国骂”是八嘎牙路,八嘎牙路用汉字写就是“马鹿野郎”。

(三)中国的国骂:“#妈的”、“#你妈”等等,都不是直接侮辱对方,而是侮辱对方的母亲。“#你奶奶”、“#你祖宗”,则是超过“#你妈”的更高级的骂人话。#你祖宗八辈祖宗#你祖宗十八代

(四)总结

1、中国更注重家族观念

2、中国的祖先崇拜

二.家族的范围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教案

总结

1.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

2.家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体。族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

三.亲属

亲属: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旧中国亲属的分类

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中和一个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1)宗亲。(2)外亲(3)妻亲。

新中国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分两种: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

(3)姻亲。分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三节父权

一、父权的概念

父权是指封建家族的家长对其家族中的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支配权。

二、父权的内容

(一)惩戒权

指父母自行责罚

(二)生杀大权

案例一 王起长子王朝东恨弟王朝向不肯借钱,持刀追砍。王起将王朝东拉回,向其斥骂,王朝东回骂。王起气愤莫遏,将王朝东活埋。吉林将军照子孙违反教令,父母非理欧杀拟罪。刑部以子骂父,系罪犯应死之人,与故杀并未违反教令之子不同,亦与非理欧杀违反教令之子有间,依律勿论。

案例二 张二小子年十一,时常在外盗窃,其父张勇屡教不改,起意杀死。将张二用麻绳勒毙,照子孙违反教令,父母非理欧杀律拟罪

案例三 李增财因子李枝荣屡次行窃,央同外人帮忙,将李捆住,用鉄斧连欧,致伤两肋。李枝荣喊嚷滚转。李增财随即将李枝荣两脚筋割断,身死。刑部以李增财因子屡次行窃,致使割断脚筋身死,与非理欧杀不同,从宽免议。

(三)送惩权

a.子孙违反教令

唐宋徒刑二年 明清杖一百

b.子孙不孝

诅咒父母、祖父母的

父母、祖父母在世,却别立户头,另有财产的。

不赡养父母的。

父母去世,守丧期内(三年)进行婚嫁的,不穿“孝衣”的。

父母、祖父母去世,密不发丧的。

诈称父母、祖父母去世的。

案例四 唐时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对寡妇说:“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子,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道:“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悔乎?”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此寡妇但曰:“子无赖,不顺母。”子即处死。

无需罪至死,无需证据

(四)绝对财产权

a.礼记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财,禁止子孙私有财产。

b.子孙更不得以家中财物私自典卖,法律上对于此种行为的效力是不予以承认的。

c.父母在而别立户籍,在法律上列为不孝罪名之一。

d.家里的子孙也被认为财产。

(五)子女婚姻决定权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第四节 亲属间的侵犯

一、杀伤罪

(一)子孙对尊亲属 ---加重主义

第一、不孝

诅咒父母、祖父母的

父母、祖父母在世,却别立户头,另有财产的。

不赡养父母的。

父母去世,守丧期内(三年)进行婚嫁的,不穿“孝衣”的。

父母、祖父母去世,密不发丧的。

诈称父母、祖父母去世的

第二、误伤父母未死的行为

翟小良修墙得钱买鱼酒饮食,翟父见而气忿,揪住小良发辫殴打,小良情急图脱,用刀割辫,不期将父手腕割伤。

周三用柳条殴责其妻,母上前遮护,误伤左腮,饮食行动如常,并未嚷痛。后因身体受寒,下炕出恭,失跌喘发,病剧殒命。刑部因伤甚轻浅,死由于病,但业已误伤,伦纪有关,仍照律拟斩决,奉旨九卿议奏,得改斩侯。

第二、误伤父母致死的行为

白鹏鹤因向嫂白葛氏借灯油不 遂,出街嚷骂,白葛氏赶出门首理论,白鹏鹤拾起土块向嫂掷击,适母白王氏出劝,误伤殒命。刑部按子杀父母凌迟处死律问拟。奉旨以遥掷土坯误伤其母,非其思虑所及,与斗殴误杀究属有间,着改为斩立决。

第二、无意致父母死的行为

戴邦稳在草堆内煮饭,不慎,草堆起火燃烧,母戴吴氏年老不能逃避,被火灼毙。

徐长贵随父徐国戚淘井,父在井底挖泥,子在井上循环提桶。提至井身一半,桶梁脱落,泥桶坠井,致毙父命。

崔三同父共锯木板,木身摇动,风势过猛,支架木板之小木滑脱,大木倒下,

将父压伤身死。

常人过失杀伤是可以收赎的,但子孙过失杀伤父母则不得赎,且科罪极重。一般情况下绞决,特殊情况下,只能有绞决改为绞侯。

第四、致父母自尽的行为

严克连母刘氏素有疯病,时发时止,每逢生气即病发。严克连因妻做鞋迟延,加以斥骂。刘氏喝阻无效,生气触发疯病,服毒自尽。晋抚以刘氏之死实由疯病昏迷所致,与实在抱忿轻生者由间,于绞罪上量减拟流。刑部以该犯使母生气已属咎无可辞,刘氏之自尽虽由疯伐,而疯病复发,则由该犯不听教令所致,依律问拟绞侯。

栗松年因妻做饭迟延,加以殴骂。母李氏出而喝阻,不听。李氏欲禀官送究,松年口头央求,不允。随即赴县呈控,回家以后才晓得父母首告忤逆,应问谴戍,虑无人侍养,心生追悔,愁急莫释,投井自尽。有司以李氏之死虽非抱忿轻生,但事由于首告究由违犯教令所致,依律拟绞侯。

清律规定的清楚而具体,凡子孙不肖致祖父母父母自尽之案,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庆生自尽者,即拟斩决,若并无触犯情节,以致轻生自尽者,但拟绞侯。

第五、父母并未故意寻死,其死也并非子孙的直接过失

陈文轩令子陈子康取茶给饮,因茶不热,倾泼在地,当向斥骂,并取棍向欧,陈子康畏惧跑出房外,陈文轩持棍赶殴,因地上被茶泼湿,跌倒在地,磕伤脑后殒命,刑部以陈父虽自行跌毙,但陈子康不俯首自责,畏惧逃跑,椅子其父滑跌身死,实属违犯教令,照子违犯教令致父自尽拟绞侯

(二)尊亲属对子孙

以上是卑幼欧杀尊长的治罪。至于尊长欧卑幼,非折伤以上是不论的(常人折伤轻者满杖,重者徒流)。折伤以上的最则按亲等关系递减,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自卫行为是不是用于对尊长的,直系亲属更不在话下。

二、奸非罪

性的禁忌在父系家族团体以内是非常严格的,不但包括有血统关系的亲属,也包括血亲的配偶在内。历代对这种乱伦的行为处分极重。

妾非亲属配偶,于己亦无服制关系,但究与本身亲属有同居关系,名分所管,亦有性的禁忌,有犯亦较与常人相奸为重。历代法律与亲属之妾通奸只减奸亲属之配偶一等,强者绞。

父祖之妾名分更重,与之通奸成立内乱罪。

与外姻通奸,亦较常人为重。

亲属间的杀伤最尊卑长幼处分不同,在奸非罪则不分,犯罪的双方处分相同。

三、亲属间的盗窃罪

亲属间的盗窃罪不同于普通人相盗,罪名是与亲等成反例的,关系愈亲则罪行愈轻,关系愈疏则罪行愈轻。唐宋时,元时,明清时都不同。

犯盗窃罪本须刺字,亲属盗窃不许刺字,亦为优待之一

立法目的在维护家族的和睦和亲爱,

但是如果在饥寒的原因之外,更有盗窃的事,这情形不同,有时便不能得到减免的机会。

陶宇春开当铺,孙陶仁广(无服族侄孙)看管,仁广盗窃货物逃跑了。后被抓获。

第二章 家族(续)

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掌握家族与仪式的内容和意义,掌握容隐的概念和内容,能够利用知识分析案例,了解代刑、缓刑、免刑的内容和规定,掌握古代官员避讳、侍养、迎养方面的规定。

重点难点

掌握家族与仪式的内容和意义,容隐的概念和内容,能够利用知识分析案例,代刑、缓刑、免刑的内容和规定,古代官员避讳、侍养、迎养方面的规定。

第一节 家族和仪式

一.称谓:汉族人的亲族分别

汉族人复杂的称呼中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和原则:

第一,对父亲家的亲人有一种称呼,对母亲家的人又有另一种称呼; 第二,对年纪大的有一种称呼,对年纪小的又有另一种称呼。

中国人所谓 “三亲”

“宗亲”,即跟自己同一祖先的亲人及其配偶;

“外亲”,即母亲的父母、兄弟姐妹;

“妻亲”,即妻子的直系亲属。

二、汉族人对待亲属的原则之一:男女有别

同“姓”意味着也许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因此,同“姓”是重要的认同标志。 如果同“姓”的人有同一个明确的祖先,在同一个地域生活,有同一个祠堂,那彼此之间的关系就会更紧密。

一个人想要延续血脉,必须跟另一个姓的人缔结婚姻,才能繁衍后代,有了后代,才会有绵绵不绝的家族。

因此,古代中国人把人伦之始算在“夫妇”头上。

古代中国人把婚礼看得非常重要,仅次于丧礼,民间称其为“红”、“白”喜事。 中国人传统的婚姻仪式分三个阶段:婚礼前、正婚礼和婚礼后。婚礼前有“六礼”:

“纳采”(“提亲”)

“问名”(询问女子姓名和生辰八字)

“纳吉”(占卜看吉凶)

“纳征”(下聘礼、互换婚书)

“请期”(定日子)

“亲迎”(迎亲)

婚姻的缔结是“合两姓之好”,但这两姓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才能建立彼此共同相处的秩序?

正是围绕夫妇关系展开的复杂而严格的家庭、家族、亲族之间的关系,才显示了古代中国社会生活的突出特点——“内”与“外”的区分,即父母两族之间的差异。

古代中国的观念里,家族的价值维系在父子直系血缘的远近上。在祖父——父亲——本人——长子——长孙这条中轴线上,体现着血脉的延续。女性的意义在于是否延续了这个“姓”。

古代中国,女子出嫁叫“归”。

《说文解字》:“归,女嫁也。”

《白虎通》:“嫁者,家也。”

三、汉族人对待亲属的原则之二:长幼有序

除了男女有别之外,在一个家族里,最重要的是长幼有序。即按照辈分和年岁用排行来分清大小,以建立一个长幼的次序,根据长幼次序来安排尊卑的秩序。

古代汉族伦理强调“孝”、“悌”

“孝”是指下一代对上一代的忠诚与服从

“悌”是指同一代人中间,年级小的对年级大的要尊重与服从

四、家庭、家族与家族共同体

宗族组织以同“姓”为纽带联系起来,他们常常居住在一个共同的区域,拥有一个共同的祖先,有一个共同的祠堂,有一份共同的宗谱,互相认同,一致对外。 古代中国,乡村社会往往由家族、宗族来维持社会的生活秩序。宗族里一些曾经中过举或进过学、年龄辈分较长者,通常成为领袖式的人物,主持家族事务——“长老统治”。

“长老们”通过“男女有别”和“长幼有序”建立起来的秩序和伦理,对同姓的亲族关系进行协调。他们用撰写家谱、族谱的方式,维持宗族内部人们之间互相认同的亲密关系,并用“乡约”、“族规”等来确立这一居住空间的伦理道德秩序。

五、家谱族谱和祠堂祭祀

家族在古代中国的重要意义

宋代理学家程颐的建议:

每个有一定地位的家族都要有庙;

庙里祭祀的对象以高祖居中,每一代的先人按昭穆次序左右分列,配以夫妇; 祠堂应为三间。祠堂里北墙下为四龛,每龛一桌,自西向东分别是高祖、曾祖、祖、父;

每年冬至祭祀始祖,立春祭祀先祖,季秋时祢祭。

《朱子家礼》规定,四季仲月(二、五、八、十一月)举行四时祭,祭前三天要斋戒沐浴,前一天清扫祠堂、置神位,当天清晨由家族宗子率全族列队祠堂,举行祭祀活动。

祠堂最重要的作用是祭祀祖先

祠堂还是向族人灌输族规家法的场所,是惩处违反族规家法的不肖子孙的场所

六、家族与仪式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意义

第一,家族的墓地、祠堂、祭祀以及乡约、族规、家法和家谱,是古代中国社会的重要基础。

第二,历史上,宗族、亲族一方面是对抗和抵消国家控制力量的一个社会空间,防止国家力量对个人生活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它又作为民间社会补充着国家对秩序的控制,维持基层社会的生活秩序。

第三,中国式的宗族形式在近代以后逐渐瓦解。但近年来随着国家控制的放松和各级地方行政控制的减弱,宗族在一些民间社会又开始重新活跃起来。

第二节 容隐

一、容隐的概念

容隐的观念由来已久,亲属容隐的确切含义从字义上讲,“容”,容许、允许也,“隐”,隐瞒、隐匿也。所谓容隐制度,即对于亲属犯罪知而不举告,帮助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及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及帮助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妨害国家司法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又称为“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容隐”,简称“容隐”。

容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今,也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研究这一制度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具体内容规定

1. 历代古代法律都承认亲属相隐的原则。唐以后,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同居的亲属,不论有服无服,都可援用此律。

2.法律及容许亲属相容隐,同时也就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作证人。

唐以后法律规定,法官不得令亲属互相作证,违者官吏是有罪的,唐宋杖八十,明清杖五十。

3. 子孙不但不为亲属匿罪,反而主动告发,自非人子之道,历代都严格制裁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尊长告卑幼也是不允许的。除了祖父母父母即是诬告子孙外孙亦无罪外,其他的尊长告卑幼也不能没有罪。

4.亲属相为容隐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

三、现行外国法律的容隐规定

《韩国刑法典》第151条规定了“藏匿人犯罪与亲属间之特例”,其中第1款规定了“藏匿人犯罪”,第2款规定:“亲族、家长或同居之家族为犯人而犯前项之罪者,免除刑罚。”

《法国刑法典》规定:“向重罪之人提供住所、生活费、生活手段或其他任何逃避侦查逮捕之手段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下列之人不属于前述规定之列:1、重罪之人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2、重罪之人的配偶或者众所周知同其姘居生活的人。”

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法律都相应规定了亲属间的拒绝提供证言及文书材料的证据秘密保护制度。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容隐制度的好处

一、确立该制度符合我国现阶段之国情,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以期更好地发展建设。

二、在人权问题倍受关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当今,“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利于人性、人权、亲情社会的打造。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教育、感化罪犯,将国家公权力的惩处与社会矫治、家庭温情协调统一起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挽救罪犯,并且能够防止犯罪人产生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变态心理,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四、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利于防止法律权威的降低,使得法律更加亲民,激发公民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容隐制度的现实行动

其中,最受关注的修改是拟规定,近亲属可拒作证。修改后,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第三节 代刑 缓刑 免刑

一.人民犯了重罪本无可原谅,但往往因为犯人的子孙兄弟请求代刑而加以赦免或减轻。这种情况,常有有司奏明,经皇帝裁决而加以赦免或减刑。

(汉)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改过自新。”书闻,上悲其意,此岁亦除肉刑法。——《史记·孝文本纪》

二.有时代刑甚至成为国家的制度,人民可依例声情,于是代刑便成为了合法的权利了。

三.更甚至,代刑不仅是权力,而且成为规定的义务了。

四.犯人亲属年老无人侍奉,特免死罪,最早的法律当推北魏,最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更无其他成年子孙,又无其他成年子孙,可具状上请。

五.唐以后历代都仿此制度名定于法典中。准或不准由皇帝裁决。

六.关于寡妇的规定略有不同。寡妇独子误杀人犯以守节二十年为限,斗殴杀人也以二十年现年五十余者为限。寡妇守节,抚子不易,特加体恤。

七.若兄弟中不止一人犯死罪,只许留存一人养亲,通常的做法是留下罪轻的那一个。

八.关于孝及留养的问题需注意。对于忘亲不孝的人,是没有留养资格的。对于侵犯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尊亲属的人,法律是不许援引留养的办法的。

九.命案中被害人是否为独子的问题。

第四节 行政法与家族主义

一.官吏的任免与家族的关系

(一)做官与犯讳

1.古代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讳便不得就任。

父名常,子不得为太常之类。

2.赴任的地名也不得与父祖名讳相冲突。

宋范崇知鄂州,以父名鄂,辞官。

3.被弹劾

4.免其居官

5.徒刑一年

(二)做官与侍养

1.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笃疾,家中有别无侍丁,则理应居家侍亲,不得赴官。

2.免其居官,徒刑一年

3.居官时候未老疾,其后老疾,亦得辞官归家侍养,否则问罪。

4.明清处分较轻,杖八十,不免官。

5.选任的官员因为侍养亲人不到任不为罪。保留官职,亲终服阙再续。

6.委亲之官的禁令

委的意思是抛弃之义,委亲就是抛弃父母,不予孝养。当父母年龄达到需要侍奉时,儿子不管身居什么官职,都应主动弃官回乡孝养父母,以尽天职。

《礼记》中说:“父母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

自西晋后,历代都有禁止委弃老疾的父母外出做官的法律规定。西晋时,法律规定:父母“年九十,乃听悉归”,如不归家供养父母,轻则免官,重则处刑。如

当时官至河南尹的庾纯,与权臣贾充不和,贾充弹劾他“父老不归养”, 庾纯理亏, 虽赶紧上书自请解职,但仍受到朝廷的斥责并免官。

唐律正式规定了“委亲之官”的罪名,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

委亲之官,??徒一年”。

明律规定对“委亲之官”者杖八十。清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

及笃疾者,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杖八十。弃亲者令归养,亲终服阙降用。”

(三)做官与迎养

1.谓迎接尊亲同居一起,以便孝养。

2.诏羣臣迎养父母,蠲天下逋负,释系囚。 《宋史·真宗纪一》锐初调崇明

令,以海道险不能迎养为忧。 明 唐顺之《王母缪孺人墓志铭》家祖年纪过大,厌见生人,懒于应酬,虽迎养在京寓,却向不见客的。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四回

3.居丧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父母去世,做子女的应该无比悲痛,伤心欲绝。

《礼记?奔丧第三十四》中说:“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

遂行”。就是说,听到父母亲去世的消息后,应当立即号啕大哭,以回答报丧的人,尽哀之后再问明原因;然后再大哭之后才上路。

《礼记?三年问第三十八》还要求孝子做到:居父母之丧,“居倚庐(在墓旁搭

草棚住)、食粥(喝粥)、寝苫(音山,用草编成的席子)、枕块(土鬼),所以为至痛饰也。”吃粗糙的饭菜、不听音乐不看戏,不结婚、不与妻妾同房、不生子等。居丧嫁娶者,《唐律》规定处徒刑三年,婚姻必须解除。男子如纳妾,虽不入“十恶”之罪,但须被免官。女子做他人妾,徒一年刑。对居丧生子者,唐律规定:有官者免,无官者,徒一年。如果居丧作乐,“忘哀作乐”,都列入“十恶”之罪,徒三年。即使“遇乐而听”,“参预吉席”(参加喜庆宴席)者,也要杖一百。同时,在父母丧期必须穿特制的丧服,如果“释服从吉”,即脱掉丧服,改穿平日的衣服,就构成不孝罪,徒三年刑。如果在祖父母、高祖父母、伯叔父母丧期(一年)内“释服从吉”,则杖一百。

4.冒哀求仕

祖父母、父母死亡,子孙要服一个时期的丧,在服丧期间,穿特定的衣服,粗

茶淡饭,不听音乐不看戏,不说笑打闹,要表现出一副悲戚之情。父母死,当行三年丧。丧期期间,做官的必须停职回乡居家守丧,未做官的不得外出求仕,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唐律规定:为人子者如在27个月的丧期内擅自复职、应考、求仕,应徒一年;如在25个月的“正丧”期内,则徒三年。

宋、明、清律都有类似规定。清道光二年,浙江监生邵霁申请参加科举考试,

学监大人查明他还在母丧期内,因此对他冒哀求仕的行为处杖八十的惩罚。

当然,如果因皇帝特许留任,不在此限。唐以后规定,父母去世,为官者应申

报“丁忧”(遇到父母的丧事),并请求停职服丧,但如皇帝特批免除“丁忧”而继续留任,该官吏必须服从,这叫“夺情”,即为国家利益而夺孝子之情。即使皇帝“夺情”,被留任的官吏仍然要哀情多次,以表示自己的孝心 。

5.官吏公罪因丁忧得免问

家族主义对行政方面的影响深切

第三章 婚姻

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掌握婚姻的、意义及婚姻的政策,掌握和理解族内婚、姻亲婚的规定,掌握婚姻六礼的内容和含义,掌握七出三不去的内容和例外规定,掌握义绝的概念、内容,协商离婚的内容。

重点难点

婚姻的意义及婚姻的政策,族内婚、姻亲婚的规定,婚姻六礼的内容和含义,七出三不去的内容和例外规定,义绝的概念、内容,协商离婚的内容。

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和政策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一般而言,婚姻一词的起源有三种说法:汉朝的郑玄说,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礼。在中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换句话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过程。

二、婚姻的意义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传宗接代;

祭祀祖先;

三、婚姻的政策

(一)导民婚配

古代统治者为减少怨女旷夫,以保持社会安定;繁育人口,以保证征人役夫的来源和增加赋税,多奉行鼓励婚配和生育的国策。

(二)嫁娶有媒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对“自媒”的禁绝,本质上是借此保证父母之命的实施,以维护宗法社会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西周即推行同姓不婚政策,以保证宗法等级关系和权力继承归属的明晰以及优生;唐代所谓的同姓指同一高祖的后代,即同姓共宗;明、清法律也严禁同宗婚配,对同姓不同宗者则予允许。

(四)可纳媵妾

历代婚姻政策既推行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一妻制,又允许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针对女子的婚姻规范,对少数男子而言,实行的是以一夫一妻为名义、以纳妾为表现的多偶制。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内婚

(一)同姓不婚的原因

1.伦常的关系

姓的起源原是血属的一种标志,在最初同姓都有血统的关系。

2.生物上的理由

男女同姓 其生不繁

(二)同姓婚的处罚

1.同姓不同宗

唐宋徒刑二年 明清各杖六十,离异

2.同姓同宗

唐宋以奸论,明清同宗无服亲杖一百,缌麻以上者,以奸论,徒刑三年至绞、斩不等。

(二)同姓婚处罚的演变

同姓不再是血统的标志,同姓不婚失去了原义,法律的这种规定已于社会脱节,法律采取了不干涉主义。

没有一例单纯为同姓不婚而诉讼的,即使其他案件而发现,也不过问。

二.姻亲

(一)外亲中有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

违着以奸论,强制离异

(二) 无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

违者杖一百,强制离异

(三)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通婚问题

1.唐时不禁止

2.宋时

3.明清违者杖八十,离异

4.宋以后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姊妹通婚很多,明清更普遍

5.采取不干涉主义

第三节 婚姻六礼

一、六礼

(一)据《仪礼》载,婚姻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仪节。一般认为,六礼创始于周而完善于汉,成为中国传统婚礼的基本模式,不仅在民间流传广泛,而且曾远播到朝鲜、日本等国。

纳采:即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

“纳采”为六礼之首。《礼记.昏义》日“: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也。”清人秦蕙田解释说:“将欲与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意为男家向女家求婚,由媒妁代为转达。女家同意后,再收纳男家送来议婚的礼物。纳采礼物用“雁”。

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名有两种,一位名字之名即女子出生三月时所命之名。二为名号之名,即以姓氏为名之类。至于男子之问名,在纳采时先已通报,故问名只问女名而不及男者。问名礼物仍用雁。礼序为“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

纳吉:即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请期:即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

亲迎:即新郎亲至女家迎娶。

(二)六礼实为婚仪的三个阶段,即相亲(纳采、问名)、定亲(纳吉、纳征)、成亲(请期、亲迎)。

封建聘娶婚的婚礼程序,基本遵循古之六礼。尽管岁月推移,但其中的某些基本因子依然根植于民族文化之中。

第四节 婚姻的解除

一、七出

(一)概念

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

休妻(即离婚)。

(二)内容

1.“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2.“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

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五十以上才受此限制。

在妾制之下,离婚和无子不是太严重的问题。

3.“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4.“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5.“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6.“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7.“窃盗”

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语出《仪礼。丧服》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二、义绝

(一)概念

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二)内容

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

妹。

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5、欲害夫者。

6、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三)处罚

唐宋律徒刑一年

明清律杖八十

三、协商

(一)概念

协商离婚即和离即两相情愿、非受外力强制的离婚。

我国自唐代明确规定此制之后,历代均有明文规定,和离成为传统法定离婚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宋刑统?户婚》中有关的规定几乎完全继承了唐律,甚至连《疏议》的解释也只字未改。元代和离之法的相关规定亦多沿袭唐宋。延至清代,和离之法的内容没有明显的变化。

(二)放妻协议

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中有一份“放妻协议”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其译文大意是: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一个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用现代的经典语言来说,就是“有一种爱,叫做放手!”早在20xx年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书就曾在北京展出过,当时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三)法律要件

首先,和离的主体仅仅涉及夫妻双方,既没有国家的强制,也没有双方家长的干涉。

其次,和离的缘由既不包括亲属互相伤害的行为,也不包括无子、不事舅姑等事关家庭义务的矛盾。

再次,和离的后果是“不坐”。

第四章 婚姻(续)

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掌握和理解夫家的概念和婆媳关系,掌握妻的地位,父亲关系的具体内容,休妻的内容,掌握妾的概念,来源,地位。

重点难点

夫家的概念和婆媳关系,妻的地位,父亲关系的具体内容,休妻的内容,妾的概念,来源,地位。

第一节 夫家

一、概念

夫家或婆家是指夫妻关系中丈夫之原生家庭。

东亚传统上夫家与夫妻关系要比娘家(妻之原生家庭)紧密,夫妻的家庭对婆

家有许多经济、劳动上的义务。

二、婆媳关系

家婆(或作家姑、奶奶、婆婆)就是丈夫之母亲,媳妇(或作儿媳、新妇)则为儿子的妻子。在父系社会传统上,家婆是家中女性中地位最高的,有相当的权力,可以决定家事工作的分配,管理家计等等。夫妻的家庭对婆家有许多经济、劳动上的义务,妻子对家姑来说就是地位较低的媳妇。

婆媳之间较容易起争执,称作“婆媳纠纷”。婆媳纠纷来源包括家婆与媳妇之间,在年龄、经验、教育、健康状况、个性、习惯、语言、种族等等方面上的差异。除了个人因素之外,争执有很大部分来自婆家与夫妻家庭之间各自发展目标的冲突。同时,婆媳关系恶化不时是由于婚姻所造成的家庭关系改变而产生出不协调或不适应情况,如:母子关系的改变、伴侣关系由情侣转变为夫妻或婆媳及夫妻之间变成同住关系。在各种因素下,婆媳关系一直是家庭中一项重大议题。

第二节 妻的地位

一、妻的地位

人们常常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是不准确的,严格来说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和妾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娶妻需要经过严格的手续。人们常说的明媒正娶就是这个意思。明媒正娶的对象只能是妻,而不会是妾。这在古代是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的。具体来说大致需要遵循: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大步骤,俗称:六礼。

其次,妻子能够进入家谱,而妾则不行。妻子从宗法上讲,已经是这个夫家的一分子,可以名列家谱,享受后代的香火祭祀,而妾则没有这个待遇,妻子在死后可以入祖坟和丈夫同穴,妾也没有这个待遇。

再次,妻子和丈夫其他女人的关系。虽然封建制度规定夫为妻纲,丈夫对于妻子是高高在上的,但妻子对于丈夫的女人却也是高高在上的。这种不平等连丈夫也不能改变。根据宗法制度的规定,妻妾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主仆关系。

最后,妻子和子女的关系。妻子所生的儿子是嫡子,相对小妾所生的庶子在家族中的地位也迥然不同,嫡子在财产继承权,宗庙祭祀权,家族代表权上是庶子无可比拟的。更关键的是,妻生的儿子和小妾没有任何关系,绝不是母子关系。

二、夫妻关系

按理说,既然妻子是相对丈夫的唯一合法伴侣,一个男子在古代只能娶一个妻,却可以纳很多妾,应该说丈夫对娶妻具有决定作用吧。但其实不然,因为夫妻关系既然位列五伦,与君臣,父子相提并论,那这种关系必然夹杂家族社会的关注,而不仅仅只是两人自由结合的关系。

首先,夫妻关系是的首要目的是成家立业。中国古代的男子,其人生目标就是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要建功立业首先就得成家,所以古代的王侯将相很少是独身的。

其次,夫妻关系是传宗接代的需要。人们常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娶妻接下来的工作当然是生子了。

再次,夫妻关系是家族与家族之间的姻亲关系。娶妻就是成亲,实际上娶一个妻子就是让夫家和妻家结为姻亲,俗称就是成了亲家。这是宗法制度保护的一种合法姻亲关系,而小妾的娘家和夫家就没有这种关系。

从上面可以看出,夫妻关系是一种关系社会稳定,家族传承,家族联姻的关系。这三大作用完全将个人的感受排斥在外,而更多的是一种个人对社会和家族的责任义务。

三、休妻

由于夫妻关系的稳定某种程度代表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古代,宗法制度严格规定了人们对于夫妻婚姻关系的离弃条件要求。休妻的具体条件标准:即著名的“七出”和“三不出”。 七出是根据“大戴礼记”发展而来的一套丈夫可以休妻的所谓七条正当理由。即:不事公婆,无子,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四、贤妻

当一个妻子不容易,要做到封建伦理要求的贤妻更不容易。因为贤妻是良母的前提,只有做好了贤妻,这个女人日后教育子女才可能成为一个良母。因此传统伦理对妻子的贤惠有着更高的要求,而小妾则相对自由很多。 根据传统伦理的要求,成为一个贤妻主要要做好以下几点:漂亮温柔,知书达理,顺从丈夫,孝敬公婆。贤妻的前提是贤媳妇,就是孝敬公婆为第一准则。

第三节 妾

一、妾的概念

妾,又称姨太、陪房,亦有二奶、小老婆等俗称,是中国传统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产物,在其他东方国家(如东亚、印度、阿拉伯世界)也有或曾有过类似存在。其在中国的合法性止于中华民国建立,在香港和澳门等地亦是合例所禁止的,否则是犯上了通奸罪(指与他人妻或他人夫有染)、重婚罪(指一男数娶或一女数嫁)。在现代社会,一个男子有多个妻子的情况下,第一个妻子被视为正室,其它的被视

为妾(在古时则不然,妻妾的名位决定于其家族的社会地位及通婚的时机)。

二.纳妾的缘由

妾的最初缘由是妻子的不能生育。古代中国社会讲求香火传承,这是由有血缘关系的子嗣来完成的。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是我们的血缘是从父系的血缘,就是说一个人的血统是由父亲的血统决定的,在血缘这一层次上,并不考虑女方的因素。但是不能生育,却有单方面的怪罪到女方的头上,所以纳妾的最初原因是由于妻子的不能生育而需要另一个女子来为夫家传承后代。

二 妾的地位

首先是妾与夫的关系。

妻子是由夫家的父母之命决定的,而妾则完全是丈夫的喜好决定,家族通常不干涉。因此丈夫对于妾在家庭的一切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常说,一个人只需要对掌握他命运的人物负责,对妻子而言,丈夫不是决定妻子的最重要因素,妻子的地位也不是由丈夫给予的,娶妻休妻都有严格的宗法制度要求,由不得丈夫胡来,因此妻子对于丈夫可以不邀宠,甚至基本不理睬。

再来看妾与妻的关系。

妻子是可以和丈夫相提并论的,夫妻是一种配偶伴侣的关系,根据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丈夫是家庭在外部事务中的主事者,妻子就是家庭内部事务的决定人。因此妾的一切妻子都可以插手,因为这些都属于内务问题,是宗法保障的妻子的权力范围,放大了来看,连皇帝宠幸妃子(实质是妾)也必须得到皇后(实质是妻)的许可,这就可想而知妻子在家庭内部事务的话语权有多重了。

再说妾家与夫家的关系。

我们知道妻家和夫家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在古代实际上就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所以古代屠灭三族,就是父族,母族和妻族。因而某种程度,妻家和夫家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战略盟友关系。

最后说说妾和丈夫子女的关系。

首先说明的是,妾和丈夫其他女人所生子女之间基本可以认为是没有任何关系,妾没有照顾抚养这些子女的义务,这些子女也没有赡养父亲小妾的责任。两者就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的陌路人。最重要的是妾和自己所生子女的关系,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这只是血缘上的母子关系,而不是宗法认可的母子关系,宗法上的母子关系是所有子女(无论妾生还是妻生)与丈夫嫡妻之间的关系。

三 妾的来源和称谓

这部分就简单说说把,妾这个字是会意字,“立女”本意就是站着的女人,是指夫妻在座时旁边服侍的奴仆。所以妾的一大来源是家庭里面的女仆,婢女。就像红楼梦里面老色狼贾赦要纳鸳鸯一样,这种家庭的婢女是小妾的一个主要来源,这种纳妾又叫收房。第二种大概就是来源于普通的穷苦人家,这是生活所逼迫,穷人女子不能当富家的正妻,为了一个好的物质生活,曲居小妾的地位也是很正常的。这跟我们现在很多女人也选择当富人的二奶是一回事,没有什么太值得谴责的,因为古以有之,实在是一个传统啊。妾的第三个来源是青楼的小姐赎身,古代娼妓属于贱民,比穷人所属的自由民还要低等,是可以正常买卖的,当然对于这些小姐来说,能当上一房小妾也是不错的出路了。

总体来说妾是家庭里面居于奴仆和主人之间的一个阶层,对于丈夫和嫡妻而言,妾仍然是奴仆,但对于家族底层奴仆而言,妾又有一定的主子地位,算是半个主子。处于这种可上可下的地位,再加上我门前面分析的妾的来源,地位以及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大家对于很多影视中古代小妾的行为和心理应该会有更多的了解了。

第五章 阶级

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了解古代社会不同阶级饮食、衣饰、房舍、舆马方面的规定,掌握阶级内婚和婚礼仪式的阶级性,了解丧葬的概念和制度,了解祭祀的概念,祭品和祭祀的内容

重点难点

了解古代社会不同阶级饮食、衣饰、房舍、舆马方面的规定,阶级内婚和婚礼仪式的阶级性,丧葬的概念和制度,祭祀的概念,祭品和祭祀的内容

第一节 生活方式

一.饮食

远在春秋时,中国人就已习惯把日常的饮食分为食、饮两大部分,但在正式宴请场合,古人则把饮食分为四个部分:食、膳、馐、饮。

所谓"食"是指用五谷做的饭,"膳"则是指用六畜制成的肉食佳肴,"馐"又称"百馐"指的是以粮食为主料制成的多种精美素食,"饮"则是古代饮料的

总称。从上面的饮食结构可以看出,我国古人很早就已学会烹制各种食物,食物种类十分丰富,无论天上飞的,地下跑的,无不可以取来做盘中美味。这些食物包括五谷五菜五饮,六畜八珍。

"五谷"指稻、黍、稷、麦、菽五种粮食作物," 五菜"指韭、葱、葵、薤、蒜五种蔬菜,"五饮"指水、浆、酒、酪、酏五种古代饮料," 六畜"指牛、马、羊、猪、鸡、狗六种肉食动物,"八珍"指龙肝、凤髓、豹胎、鲤尾、猩唇、熊掌、酥酪、鸟舌等八种古时不易得的珍贵食品,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不赘述。

中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因而形成了丰富多彩的饮食文化。我们可以从饮食者、地域、时令三个角度来认识中国饮食文化的类型。

二.饮食者类型

1、宫廷、贵族饮食

任何社会,统治阶级的思想就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作为统治阶级,封建帝王不仅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强加于其统治下的臣民,以示自己的至高无上,而且同时还要将自己的日常生活行为方式标新立异,以示自己的绝对权威。这样作为饮食行为,也就无不渗透着统治者的思想和意识,表现出其修养和爱好,这样,就形成了具有独特特点的宫廷饮食。

2、市井、百姓饮食

市井饮食是随城市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其首先是在大、中、小城市、州

府、商埠以及各水陆交通要道发展起来的,这些地方发达的经济、便利的交通、云集的商贾、众多的市民,以及南来北往的食物原料、四通八达的信息交流,都为市井饮食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如唐代的洛阳和长安、两宋的汴京、临安、清代的北京,都汇集了当时的饮食精品。

二.衣饰

(一)头部分

冠是贵族男子所戴的“帽子”,但是它的样式和用途与后世所谓的帽子不同。据说早先的冠只有冠梁,冠梁不是很宽,有褶子,两端连在冠圈上,戴起来冠梁像一根弧形的带子,从前到后覆在头发上。由此可见,上古的冠并不像后世的帽子那样把头全部盖住。

冕是一种最尊贵的礼冠。最初天子诸侯大夫在祭祀时都戴冕,所以后来有“冠冕堂皇”这个成语。“冠冕”又可以用作仕宦的代称,它又被用来比喻“居于首位”。

弁也是一种比较尊贵的冠,有爵弁,有皮弁。爵弁据说就是没有旒的冕。皮弁是用白鹿皮做的,尖顶,类似后世的瓜皮帽。

(二)身体部分

衣只指上衣。下衣叫做裳。《诗经·邶风》说:“绿衣黄裳。”但是裳并不是裤而是裙。连在一起的叫做深衣。古人衣襟向右掩(右衽)用绦系结,然后在腰间束带。

带有两种:一种是丝织的大带,一种是皮做的革带。大带是用来束衣的,叫做绅,古人常说“缙绅”意思是把上朝时所执的手版插在带间,而缙绅就成了仕宦的代称,“绅士”的意义也就此发展而来。革带是用来悬佩玉饰等物的。古人非常珍视玉。《礼记·玉藻》说:“古之君子必佩玉。”又说:“君子无故,玉不去身。”

(三)足部分

上古的鞋叫履,有麻履、葛履等。据说葛履是夏天穿的,冬天穿皮履。一般的履是用麻绳编织成的。编时要边编边砸,使之结实。

三.房舍

宫:古代帝王的住所或神庙,前者如:故宫,后者如:雍和宫。

殿:高大的房屋,特指供奉神佛或帝王受朝理政的房屋,前者如:大雄宝殿,后者如:太和殿。

室:房屋或内室。前者仲长统《昌言·理乱》有句:豪人之室,连栋数百。后者《礼记·问丧》有句:入室又弗见也。

四、舆马

解释:亦作“轝马”。车马。《逸周书·文传》:“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妾舆马,非其有也。”《吕氏春秋·节丧》:“夫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轝马衣被戈剑,不可胜其数。” 南朝 梁 江淹 《效阮公诗》之十一:“朝生舆马间,夕死衢路滨。” 清 孔尚任 《桃花扇·馀韵》:“迎神来,送神去,舆马风驰。” 国君 夏、商、周称“后”、“王”、“天子”、“天王”。战国开始称“皇”、“帝”。

第二节 婚姻

一.阶级内婚

指在一定血缘或等级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规例。一称族内婚。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原始社会一个部落的不同氏族之间通婚,从部落来说就是族内婚。

内婚制 又称“血缘婚”“族内婚”。是在一定社会关系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制度。

良贱不婚

“良贱不婚”不是“士庶不婚”,尽管都是阶级社会、等级制度的产物。在唐之前,士与庶是由出身所决定,身分为家世的承继,与个人在政治经济上的成就无关。“士庶不婚”是为了维护士的身分,因为“若士族不自爱不自重,与庶族通婚,则必为士族所不齿,为清议所不容,不但婚配的本人,即其家属全体亦将丧失其固有的声誉与地位,甚至被排斥与士族之外。”脱离士族,也就失去了为仕的可能。后果是十分可怕的。至唐,科举制度以文章取士,不问出身。士族可降为庶族,庶族可升为士族,士庶之分自非必须,“士庶不婚”的禁忌也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然“良贱不婚”的禁忌始终未有更改。

“良贱不婚”不是“阶级内婚”。“阶级内婚”强调各阶级应在本阶级内部之间通婚,诸侯、卿大夫、士、庶实行阶级内婚。而天子应娶后于诸侯,嫁女于诸侯,因为天子实在难以“自给自足”。贱民是没有进入阶级视野的,因为贱民没有独立的人格,是财产,归家长所有。

贱民的种类因朝代不同而有所区分。唐宋时分官贱民和私贱民,官贱民有官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私贱民有部曲、客女和奴。唐宋后无部曲、客女名目,仅指奴婢。

“良贱不婚”是指贱民不得与贱民之外的人通婚。贱民之外的人自然是“良民”。“良贱不婚”制度作为阶级社会的产物,成为影响婚姻关系法律效力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良贱不婚”的禁忌自周始即已存在,隋唐时为立法所吸收,一直为宋元明清延用。《唐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唐律疏议》在解释这一法律规定时说:“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法律不仅对良贱为婚予以刑罚,并且要撤销婚姻,从根本上否定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婚礼仪式的阶级性

婚礼,无论在古今中外,都被认为是人生仪礼中的大礼。但对其的认识则古今大不一样。

古人认为,家族和血统的延续,是做晚辈不容推卸的重任,即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此,把交合男女阴阳、产生子嗣的婚姻之礼放在一个很重要的地位。

婚礼和婚姻制度有密切联系,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的文明教化程度。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祖先和世界各民族一样,在原始时期经历过乱婚、群婚的阶段,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则基本采取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

最初的婚礼形式大约始于原始社会末期,从相传始于伏羲时代的定婚“以俪皮(成对的鹿皮)为礼”逐渐演进,到夏商时的“亲迎于堂”,再到周代所具备的完整的“六礼”,已初步奠定了我国传统婚礼的基础。又经历代的发展,使各种各样的婚礼仪节更趋繁缛、热烈。

概略而言,我国传统婚礼大约分为婚前礼、正婚礼、婚后礼三个阶段。

第三节丧葬

一、丧葬的概念

丧指哀悼死者的礼仪,葬指处置死者遗体的方式。中国古代的丧葬制度包括埋葬制度和居丧制度,居丧制度还可分为丧礼制度和丧服制度。无论是埋葬制度还是丧礼制度、丧服制度,都具有等级分明、形式繁缛这两个显著 的特点。这种丧葬制度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其中许多内容由国家法典规定, 还有许多内容在民间相沿成俗,反映了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伦理思想和宗教观 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以后,几乎可以说是无墓不坟了。在整个封建社会,坟墓等级分明,官爵越高,墓地越大,坟头越高。郑玄提到“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 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墓碑与碣

《说文》对碑字下的定义是“竖石也”。碑可以立在庭院中测量日影长短,用作计时工具,也可立在门外用作拴牲口的桩子。先秦古书提到的碑,都是指这一类长条型的竖石。当时下葬,也在墓穴四角或两边树碑,碑的上端凿有圆孔,叫做穿,以穿为支点并控制平衡,用绳索慢慢地悬棺而下。这种用来下棺的碑有木制的,也有石制的。棺木放入墓穴后,碑也随之埋入墓中。

从西汉末年开始,有人把石制的碑立在墓前,既不埋于墓中,也不在下葬后撤除,而且在石碑上刻下墓主的官爵姓名,这就成了墓碑。早期的墓碑上部仍有穿,顶端或作方尖形,称圭首,或作圆弧形,刻上云气图案,称晕首。

东汉时墓前立碑蔚成风气,许多墓碑除刻有墓主官爵姓名外,还刻上介绍墓主家世生平事迹并加以颂扬的长篇文字,碑阴则详列立碑人的姓名。

晋代由于墓碑“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一度曾予禁止。

唐宋时准许一定级别的官员墓前立碑。碑首称碑额,刻有螭(chī,无角的龙)、虎、龙、雀等图样,碑身下还有碑座,称为趺。当时规定五品以上墓碑为螭首龟趺,高度不得超过九尺,七品以上墓碑为圭首方趺,高四尺。

明清时更把墓碑的形制作为体现墓主身份的标志,规定更为细致:一品为螭首龟趺,二品为麒麟首龟趺,三品为天禄、辟邪(传说中的两种神兽)首龟趺,四至

七品为圆首方趺,圆首的碑又称碣。碑身、碑首的高度、宽度以及趺座的高度也都有等差,最高等级的墓碑通高达一丈六尺。原则上庶人墓前不许立碑碣,但这种禁令并未严格执行,所以一般人死后墓前大多立有石碑,只是体小制陋,又无趺座而已。

神道碑制度

在神道上立碑,就叫神道碑。帝王贵族和一些高级官僚墓前辟有竖向的通道,称为神道。

后世记述墓主家世和生平事迹并加颂扬的文字多刻在神道碑上,立在墓前的碑碣一般只刻官爵、姓氏、名讳。《清通礼》规定:品官墓碑书“某官某公之墓,妇人则书某封某氏。”八九品以下及庶士碑文曰 “某官某之墓,无官则书庶士某之墓,妇称某封氏,无封则称某氏。”

石雕群制度

在墓前神道两侧排列石雕人像、动物像、传说中的神兽像等,也是用来显示身份的,称为石象生。“所以表饰故垄,如生前之仪卫耳”。 这种墓前石雕群最早出现于西汉。汉武帝时名将霍去病墓前石雕至今尚存,除一般的动物像外,还有力士抱熊、马踏匈奴等造型,这同当时把他的坟丘筑成祁连山的形状一样,有纪功表彰的意义。

东汉时贵族官僚墓前排列的石兽,不仅有大小多少的不同,而且种类也有差别。墓前石人,原本是用作墓主的警卫。二世纪中叶,乐安太守麃(piǎo)季长墓前两个石人的胸前分别镌有“汉故乐安太守麃君亭长”和“府门之卒”字样。东汉时,太守一级官员的衙署正门由亭长和门卒护卫。这种石人,后来有个专名,叫做“翁仲”,象征墓主生前的侍从。种种石兽,则叫做“石像生”,体现着墓主高贵的地位。

唐代的制度是:三品以上官员墓前可置石人、石羊、石虎各2 件,成对排列;

四、五品官员只能置石人、石羊各2 件,六品以下不得置。宋代三品以上可置石人、石羊、石虎、石望柱各2 件,四、五品可置石羊、石虎、石望柱各2 件。

明清两代规定:二品以上置石人、石马、石羊、石虎、石望柱各2 件;三品置石虎,石羊、石马、石望柱各2 件;四品置石虎、石马、石望柱各2 件;五品置石羊、石马、石望柱各2 件。

至于帝王陵墓神道两则排列石雕群,名目繁多,宏伟精美,是臣下无法比拟的。如唐高宗和武则天合葬的乾陵(在今陕西乾县北)除望柱1 对外,还有飞马1 对、朱雀1 对、立马5 对(原都有牵马人)、武士10 对、狮子1 对、又有少数民族首领石像61 尊。明成祖长陵(在今北京市昌平)的神道长达800 多米,两旁列有狮子、獬豸(xièzhì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骆驼、象、麒麟、马各4 件,二立二蹲,两两相对, 又有武将、文臣、勋臣各2 对,共32 件。

石望柱制度

石望柱是由用作坟墓的标志的墓柱演变而来的,最初有两重作用,一是便于墓主后人寻找,二是便于墓主灵魂出游归来认明止息之所。华表也是一种起标志作用的柱状建筑,上端镶有横板,原多木制,后改石制。唐宋以后,矗立在墓前的石望

柱、石华表往往刻有装饰花纹,与石人、石兽等组合在一起,具有表示等级、炫耀身份的意义。

墓志与墓莂制度

除明器外,专门用于随葬的物品还有墓志、墓莂(bié)等。

墓志的性质与神道碑相似,都是记载死者姓名家世生平事迹的石刻文字,而且往往都于文末缀有称作“铭”的韵语颂辞,不同的是神道碑立于墓前神道之上,供后人瞻读,而墓志则埋入墓中。墓志起源于东汉,魏晋以后普遍流行。早期的墓志形似墓碑而较小,从南北朝后期开始,一般都作方形,由志盖和志石相合而成。志盖多作橥顶形(像小盒扣在顶上),一面刻有篆体的标题。志石刻志文、志铭,唐代以后还署有撰者、书者的姓名。历代出土的墓志中,有不少出自名家手笔,不仅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而且是书法艺术的珍品。

墓莂又称地券、买地券。志莂是给死者带往冥界的一种模仿地契的物品,表示墓穴及其周围地段已由死者买下,其他鬼魂不得侵犯其所有权。这种行于鬼魂世界的契约虽是迷信的产物,却反映了现实世界中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土地买卖的盛行。最早的墓莂出现于东汉,或铅制,或玉制,或陶制,后世多用砖石或木板。早期墓莂的文字与人世真实的券约一样,南北朝以后则多涉怪异,充满道教迷信的色彩。

第四节祭祀

一、祭祀的概念

祭祀就是通过固定的仪式向神灵致以敬意,并且用丰厚的祭品供奉它,请求神灵帮助人们实现靠人力难以达成的愿望。祭祀的对象就是神灵。从本质上说,祭祀是对神灵的讨好与收买。祭祀的产生与人类早期对自然界感到神秘、恐惧有关。风雨雷电,日月星辰,山石树木,飞禽走兽都被认为是有神灵主宰,“万物有灵”的观念也由此产生,人类感激神灵,但也对他们心存敬畏,而古代先民们又相信人死后具有灵魂,灵魂能与生者在梦中交流,并可以作祟于生者,使其生病或遭灾,这种敬畏众神的心理便是祭祀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中国古代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人们已经具有较为发达的灵魂和鬼神观念,?并且产生了大规模的祭祀活动。

二、祭品

人们既然对神灵有所祈求,祭祀神灵就理应拿出最好的东西祭献,以博得神灵的欢心。为了讨好不同的神灵,祭品种类也是多种多样,主要有食物、玉帛、人牲等。古人对丰厚的祭品也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燔烧、灌注、埋、沉没、悬和投等,分别用来祭天、地、山、水等神。人牲就是以人为祭祀品,“人是神最受欢迎的牺牲”。人祭成为原始宗教祭祀活动中最高形式的献祭。早期的祭祀没有固定的场所,随时随地均可祭献,后来逐渐规范化,出现了固定的地点,主要有平地、坛,另外还有平坑、宫庙和坟墓等场地。

注重恭敬虔诚是中华民族传统祭祀文化的特征之一。面对神灵一定要发自内心的恭敬,祭神时要相信神灵的存在,内心如若不相信神灵的存在,就无法与神灵沟通,如此祭祀便没有什么意义。所以,祭祀的原则是“敬享”、“贵诚”。《易·既济·九

五》有“东邻杀牛,不如西邻祭实受其福”之说,原因就在于祭祀贵在态度的诚敬,而不在于祭品丰俭。一般人祭祀要诚敬,天子、诸侯祭祀更要至诚至敬。由于注重恭敬虔诚,《礼记·祭义》引出祭祀“贵质”和祭祀“不数”、“不疏”的主张。祭祀“贵质”就是主张祭祀场所和使用的器物崇尚质朴。祭品崇尚用一种薄酒和清水、粗布、草席和竹席:祭祀进献的羹不加作料、祭祀用的圭不加雕琢;郊祭的场所只是打扫干净地面,没有什么建筑:天子郊祭乘坐不加彩绘的车。这些都体现着祭祀“贵质”的主张。祭祀“不数”、“不疏”,就是祭祀的次数要适中,不要过于频繁,也不要过于稀少。祭祀过于频繁会使人产生厌烦情绪,导致不恭敬:祭祀过于稀少会使人产生怠慢心理,导致遗忘。只有“不数”、“不疏”,祭祀时才能保持深厚的情感。

三、祭祀的内容

(一)祭天

万物有灵的观念形成了多神崇拜,人们的祭祀对象也随之增多。在古代,各部族祭祀的对象和内容互不统属。中国古代宇宙观中最基本的三要素就是天、地、人,所以众多的神灵可以分为天神、人鬼和地祗。

在古人看来,天是世界万物的创造者,是万物之父。它控制着万物的生死祸福,甚至是人间的改朝换代。人们对它望而生畏,自然产生了对它的崇拜和祭祀。几千年来,无论帝王将相或是贫民百姓,无不信天、敬天、拜天,他们都以种种方式祭祀天神,祈求天神的佑护。祭天大约从周王时就有了,王被称为“天子”,所以要隆重的祭天。祭天是郊祭。天的功德至高无上,祭天也最隆重。祭天突出一个“尊”字,天子才有资格祭天。通过祭天,君王的权威也会得到加强。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祭天与王权形成了“政教合一”的趋势。

祭天,是国家的第一大礼,也是王室的特权,所以,祭天已成为一种必备的政治仪式,历代帝王不论是开国奠基者,还是承继中兴者,或是危亡丧国者,都不敢忘记祭祀上天。秦汉之际,祭天有了更加正规的仪式,主要有封禅和郊祭。至唐宋之世,祭天已完全成为了政治伦理中必备的仪式,即使是异族君王,也会采纳汉制旧俗。元代作为少数民族统治中原,统治者除了祭拜蒙古族自己的“长生天”外,依循旧制也进行祭天的仪式。明代祭天也很合乎礼仪,永乐年问,北京的南郊专门建起了天坛来进行祭祀?,祭祀礼仪繁琐。清朝祭祀除了本民族的祭礼之外,也沿袭了汉族的祭祀礼仪,在皇帝登基、册立太子、册立皇后、皇帝出征、重大节日时,都会去天坛祭天。

(二)祭地

对地界神灵的祭祀最早没有地神与社神的分别,自秦汉经唐宋至明清,祭地与祭天是同时进行的,成为郊祀大地。祭地之前3天,皇帝提前斋戒,致祭当天,祭坛各方位摆放各方神位,然后根据礼官的要求进行迎神燔柴、奠玉帛、进俎、行献礼、望燎、献牺牲和玉帛等程序。祭地是社祭。祭地突出一个“亲”字,百姓可以祭地。腊祭是每年岁末合祭万物而举行的祭祀。腊祭的对象包括与农耕有关的各神,甚至包括督促农耕的田畯之神、扑食伤害庄稼的田鼠、野猪的猫神、虎神,还包括堤防之神和水沟之神。除了地神,人们还要祭拜的比较重要的地界神灵有社神,社是土地的象征,社与五谷之长的稷相连,称为社稷,表示整个农业,而农业又关系到王朝兴衰,所以社稷成了国家政权的代名词。它也作为王朝的重要的祭祀对象传承下来,后来由于佛教的传入,道教的兴起,官方的社祭只留下了外在的形式,而

民间的社稷演变成了城隍神与土地神。

(三)祭祖

原始社会便有了鬼魂的观念,经过长时间言语口传的渲染,祖先俨然具有了一种神秘的力量。他们能于冥冥之中监视子孙的行为并加以佑护或者惩罚,子孙也深信经由祭祀的仪式和祭品的供奉,可使祖神保佑与赐福自身。因此,与祭天、祭社合为古代的三大祭礼之一的祭祖活动也就有了基础。

殷商时期人们尊崇的鬼神非常多,但对祖先神的崇拜却尤为突出。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表明,殷人对自上甲以来的祖先进行频繁复杂的祭祀活动。殷人的祭祖活动会用人祭,手段也是非常残忍的,如砍头、活埋,甚至把他们剁为肉泥,焚烧、肢解就更是常见。祭祖活动在周代就已形成定制,周代也为后世的祭祖活动树立了典范,历经千百年而不衰。在《诗经》中,祭祀祖先的诗歌最多,而在祭祀祖先的诗歌中,又以祭祀文王、武王的诗歌为多。初时的祭祖除了死时厚葬及人殉之外,还要定期的供奉酒食玉帛,后来发展为烧纸钱供祖先花销。而祭祀也是给了祖先游荡的魂灵一个归宿。对祖先而言,由于他在冥冥之中影响乃至支配人间子孙的一切事情,所以子孙如有重要的活动或发生灾难,就要祈求祖先保护。同时对已故长者的敬畏,也使人们定时为祖先供奉衣食。如此代代相传,遂成定习。

春秋时期,祭祖内涵已发生了变化,对祖先的敬畏与祈求已转化为“致意思慕之情”的伦理观念。秦汉时期,在平民社会中,祭祖与社祭成为一般百姓生活中及心灵上的寄托,社祭扮演着凝聚社会功能的角色,而在各个家庭中,祭祖则成为全年中不可或缺的行为。魏晋后,佛教思想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中,也融入祭祖思想中,形成了儒佛整合后的时代面貌。此后,又历经元明清朝,经过千百年的沿革变迁,中国古代的祭祖汇成了一种传统,历代相承,虽然偶有枝节增减,但其主流趋势俨然成形。在近现代中国的多数地区,祖先祭祀成为了各种祭祀中最重要的一种。几千年间,对其他神灵的祭祀或淡漠或消亡,或并入佛道两教之中,惟有对祖先的祭祀历经千年而不衰。

(四)祭圣贤

对于人界神灵的祭祀,除了祭祖先之外,还有祭圣贤的礼仪,如对黄帝、炎帝、孔子和关公的祭祀。另外古代各行各业都有行业神,还有行业神的祭祀。比如学算命先拜鬼谷子,木匠、水泥匠、瓦匠、油漆匠等很多行业则尊奉鲁班。还有人们继承下来的祭奠家神,比如门神、灶神、井神等。

黄帝祭祀是中华民族传统祭祀文化的组成部分。黄帝崩,当时人们自然要根据传统习惯祭祀黄帝。据马肃引证《竹书纪年》及《博物志》,黄帝死后,他的臣子左取其衣冠几杖建庙加以祭祀。起始于史前的黄帝祭祀,没有随着历史时代的更替而消失,而是被封建国家当作三皇之一纳入中央的历代帝王庙中享受祭祀,经历了史前、三代、春秋战国和整个封建王朝时代,帝王陵寝之一的黄帝陵受到祭祀,一直延续至今。

第六章 阶级(续)

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了解贵族法律的内容,掌握八议、官当制度的具体内容。 重点难点

八议、官当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一节 贵族的法律 一、内容

(一)贵族为保统治,设法垄断法律,使法律成为不公开的梅因说东西法律曾有一段秘密时期,法律知识及判断争讼的原理为少数特权阶级(贵族等)所把持叔向“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郑、晋、魏陆续颁定刑书,公开法律法家之努力则在打倒贵族之把持与专断,将法律公开与一切人之前

(二)士大夫失礼,虽不上刑,但会受到嘲讽讥鄙

【瞿:明-申明亭】

【瞿:存在于一团体较小而接触更为密切的社会中,舆论制裁有更大的可能性】 法家之所以为儒家所排斥,就是因为他们主张法律平等主义

“投诸四裔以御魑魅”,对犯罪的士、君子等,流放。

另有“杀”的方法,而无加肉刑的方法

市、戮辱

自尽是保全贵族体面尊严的死法

古代对士大夫都是赐死于家,全其自尽(当然有许多入狱的例外) 贵族之死不能为人所见,尤其是庶人——保全体面

第二节 八议和官当

一、八议 (一)八议的概念

“八议"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所谓“八

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二)八议的内容 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三)“八议”演变过程

在中国古代权力之争的演变过程中,一直存在皇权与相权(代表百官)的斗争,最后,皇权取得绝对的胜利。1383年朱元璋杀胡惟庸,罢宰相而不设,中央职能部门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总揽一切大权,乾纲独断。从明代开始,君臣关系远不是以前那种两种权力可以互相牵制的关系了,人臣完全成为皇权的奴仆,无论你有多高品级的职位爵位,多大的军功才干名望,皇帝可以凭着一时的愤怒,将你当场“廷杖”致死,人臣的体面被剥得精光。“八议”之法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色彩,一切均由皇帝“临时酌量特予加恩”。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八议”之法再也不足为训。

清代完全继承和进一步发展了明代的独裁专制政体,虽在《大清律例》中明确记载了“八议”律文,但再也难找“八议”案例。这大概还与从哈赤以后的清历朝最高统治者的法制思想有关。满洲兴起于奴隶制军事民主时期,开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历史阶段,第一代君主哈赤在统一女真和对明、对蒙古战争的实践中,认识判必须用法律来约束军队、团结内部、贯彻政令、统一行动。哈赤以明朝国力不断衰微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明朝之所以每况愈下,就在于“法令不公平、不严明”所致。所以,在后金政权建立之前和之后,哈赤就不仅重视法制建设,而且在实践中强调公平执法,特别是要求权贵守法。他明确表示:“悖道行乱,就依法惩办。就是掌管国人执政的诸贝勒,也依法惩办。”在这一点上哈赤说到做到,即使他的兄弟子侄违反法度也同样予以惩治。例如,他诛杀了“通谋欲篡位”的女婿蒙格布禄,处死了心怀异谋的长子褚英,处罚了向诸小贝勒勒索财物的身居五大臣之一的养子达尔汗蚱。1629年继承汗位的皇太极遵循乃父哈赤公平执法的遗训,强调“国家立法,不遗贵戚”。在“参汉酌金”订立成文法的过程中,虽然仿照传统的汉族封建法典确立了“十恶”六条,但终皇太极之世,始终没设立保护、纵容权贵违法妄行的“八议”之法。

二.官当

(一)官当的概念

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

“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二)官当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官吏从来没有与平民在法律上有过平等。奴隶社会时期,官吏阶层垄断法律,强调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法律只是用以统治的工具,官吏作为工具的运用者,不受法律的拘束和制裁。春秋战国以后,改法为律、统一法制,封建社会的官吏已不再能置身法律之外,但是,“刑无等级”、“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平等,只是阶级内部的平等。封建社会采用了议、请、减、赎、当、免等一系列措施,使官吏得以逃避追究或减免处罚。官当,是这种官吏法制特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以允许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惩罚为其内容。

自隋开始,官当广泛采用,办法更为详尽复杂,官吏所得到的特权也更为丰厚,在唐宋时期达到顶峰。此间官当的标准大体是:犯私罪以官当徒一年;犯公罪当徒者,五品以上官当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当徒二年;流罪亦可官当,三岁流刑比徒四年。官当不是永远剥夺官吏的政治生命,而只是暂时不为官。《唐律疏议·名例》和《宋刑统·名例律》都规定:以官当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叙,除名者六载之后依出身法听叙,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免所居官者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叙官以后,与他官无异。在执行中,官当尽量设法保留犯官的官位,一人身兼多官,可以分别当罪,还可以用历任之官当之。《唐律疏汉》有记载:有二官者,例得先以职事官、散官及衙官中之最高者当之,次以勋官当之,一一折算,累加抵罪。《宋刑统》规定:若现任二官当罪之外尚有余罪,或当罪已尽,后又犯法者,并听以历任之官当之。官当而丧官之人,并不失去法律上的特权地位,在法律上仍比平民优越。《唐律疏议》和《宋刑统》均规定:官阶低微,不足以当其罪者,余罪收赎;官已

当尽,未重叙之前,又犯罪者,听以赎论。官虽已尽,但因官而生的赎权仍在。

明、清在官当方面比唐宋明显收敛,官吏免刑的范围以笞杖轻罪为主,方式主要是罚俸,降级和除名。明律例规定:官吏应受笞杖刑者 ,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始罢职不叙。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边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清律》规定:“凡内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该笞者,一十罚俸一个月,二十、三十各递加一个月,四十、五十各递加三个月,该杖者,六十罚俸一年,七十降一级,八十降二级,九十降三级,俱留任,一百降四级调用”。又云:“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戴官,有犯笞杖轻罪,照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资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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