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婚姻纠纷审判实务总结

时间:2024.4.27

北京法院婚姻纠纷审判实务总结

什么样的离婚原因能得到婚姻法的支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离婚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离婚的积极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列出了六款情形: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赌博吸毒且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它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求的。 在我们的实践工作中,有这几个问题是人们常理解有误的。此提出:

1、与他人同居。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不以夫妻的名义,经常持续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怎么理解?同吃同住同生活也。所以,为异性固定一个固定的住处,其人每天去一次、或几次,但,又回原配所组成的家。就不是与他人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不以次数多少为成立条件。一次足够。这个认定提请当事人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当时报警的出警记录,当时医院的接诊证明等。一般受害者是女方,所以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要克服的是传统的那种为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

3、分居满两年。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生活,不尽夫妻义务。即便在同一屋檐下,两个室里生活,也是分居。

在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条的第六款,用了其它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其它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哪些?

据婚姻法及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对各省高院的答复,有以下几占是得到认可的:

1、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2、.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对一方患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个有个举证的问题。原告起诉对方有此法定现象,被告若不认可又不同意做医疗鉴定的。则原告要面临很大的困难。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6、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又起诉的。更多问题可以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提示: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有第一次离婚诉讼的提出,不被法律支持的话,原告在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离婚。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肯定被判离婚。这是错的。只能说有被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并不必然获得支持。

二、离婚的消极条件:

有两类现象,在婚姻法里明确提出:

现役军人,若配偶提出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婚姻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个条款是个政治条款。也是婚姻法的败笔之一。立法者最后不好意思地来个粉饰:但军人一方有婚姻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何种程度谓之“重大”?没有相关规定,完全靠目前整体适法水平欠发展的中国法官来知法,是有很多难尽公平之处的。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此条款是从保护女方利益出发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怎么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出轨而怀孕,是不是?答案,不是。此时,即使女方承认怀的不是男方的孩子,男方提出离婚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女方不答应离婚的话。北京地区司法实践还没有此案例。全国范围内也没有相关案例。怕永远都不会有。

三、婚姻法中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中明确对夫妻财产的归属认定,在以下条款提出: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北京地区最牵动人心的莫过于对房产的关注。这是北京人的主要财产。

北京地方法院是这样认定房产的归属的:

1、 对期房:若期房是在婚前一方的名义购买的,但房本是婚后下来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很不公平的。

房产证是婚前下来的,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的还贷,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

2、 若只有一处房子,谁获得房产而给另一方相应房款?一般从保护女方的利益和抚养孩子

的角度考虑。但,一方在京有自己的别的房产,则房子给对方,这样,双方都不存在居住的困难。

3、 若双方条件相同,又都想获得争议的房产。则竞价。谁出的价钱高,归谁。这也不是什么创新,法律明文允许。

4、 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房改。则参考房改政策而定。

5、 还有这样的现象,不多,但有。购房时,夫妻在房本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结婚时,这房产夫妻还有分割的权利吗?没有。这不是夫妻财产了。

四、过错赔偿。

发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过错方有赔偿的义务。

值得提出的是,一方有婚处情而造成离婚的,有过错方在北京地区法院也认定付有一定的过错赔偿。更多问题可以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

五、共同债务:

对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大家都很少有疑问。但,有个重要的现象:在离婚时,一方常造笔债务。比如,串通亲人或朋友,然后,一方单独打个欠条。

这个欠条,若没有其它相关联证据来证明,则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可。相反,没有借条,若有相关联的证据,则也可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从一银行卡转到另一卡上的记录。则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第二篇:法院实习总结


内容包括实习概况、主要工作完成情况、收获、不足、未来努力方向

等。

实习总结

20xx年x月x日到4月x日,我在荥阳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毕业实习。首先,在这里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荥阳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但是我却感悟很深,收获颇多。

一、实习概况

根据法院老师的建议及我的意愿,本次实习,我被安排在民一庭。在实习中我的主要岗位是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具体工作内容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参加案件旁听和调解、整理装订案卷、书写法律文书等。在此次实习中,我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社会经验,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负责带我实习的法官们都很耐心地指导我、精心地为我答疑解惑,让我学到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按照实习计划,我圆满地完成了实习任务。

二、实习主要内容

(一)旁听庭审

荥阳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案件比较多,而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所以几乎每天都有开庭。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

旁听时,我认真听取了每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原、被告双方的事实,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分别做好了笔记,把当中的重点记录下来,之后通过翻阅课本和法律条文,增强理解。这一过程让我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而且也借此机会了解到每宗案件纠纷的特点,使我认识到要知道每一案件的真相必须要通过的了解和分析,才能明白事情的事实。

(二)整理和翻阅卷宗

案卷整理在法院工作中也是必不可少的,每个审结的案件都要及时订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整理案卷也为我提供了接触各类案件的机会。例如,在档案整理中,我发现特别多的离婚纠纷。让我能够从一个整体、全面的角度去看问题。而且,通过认真查阅和整理浓缩了多方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还了解到一个案件的具体工作程序,并从中体会到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在上述提及的每一个流程,平时工作中都不能大意和马虎,这体现了法律工作的严谨性。虽然整理和翻阅卷宗看起来是一件很普通的工作,但这也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对于了解,分析每个案件关键起重要的作用。

(三)学习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书写

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书写在很多法院工作中都有所涉及,可是说是最基本的。这些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虽然它们都有一个固定化的模式框架,但是其中的内容却是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情节来构建的,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要求十分仔细和认真地抓住每一个具体细节问题,简明扼要,思路要清晰,逻辑思维要严密,突出重点。所以法律文书的制作者需要有高素质,高深专业知识,而做这一工作,有利于训练大脑思维,提高文字的表达能力。

(四)送达法律文书

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五)帮忙接待当事人,调解矛盾

基层法院面对的直接就是群众,所以接待当事人也是平时工作的一大部分。我经常会去信访大厅帮忙,遇见各种各样的群众,有的喊冤诉苦的,有的叫骂不公的,无论是遇到多么刁钻野蛮的当事人,我们都要想尽办法去平息,去帮助解决。当然,这个活生生的实战演练场地为我提供了很多灵活的案例材料,让我不

仅锻炼了专业能力,还提高了我的调解艺术。

三、实习体会

(一)总结收获

首先,巩固理论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任何理论知识,终究都要通过实践的检验。法学是一门学术型、理论性学科,更是一个应用型、实践性的工具,我们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已有近四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法律基础知识进一步扎实、理论水平也有明显提高,但是对于实务接触甚少,所学理论知识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不仅不能发现不足,而且反过来影响了理论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通过参加这次毕业实习,以理论为基础,实践内容与理论知识相结合,在实践中加深了对理论的理解,在实务工作中学会了理论的运用,而且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实务水平。

其次,对法院工作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了解。第一,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法院工作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每个案件都需要以公正客观的心态对待,确保受害人利益得到切实保障,被告人得到应有惩罚,正义得到伸张。第二,法院工作的复杂性和严谨性。实践中的案例,案件事实具有诸多模糊之处,而且还有许多其他因素需要考虑,每个案件都需要法官耗费大量的心血反复推敲、斟酌,有的甚至通过数次合议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则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定夺。第三,法官工作的艰辛。真实的法官不仅要面对案件双方的双重压力,还要抵御来自不同方面的拉拢诱惑。实习期间,经常遇到群众上访、静坐,甚至冲击法院,法官的工作环境需要更加切实的保障。

再次,提高了适应能力,交际能力。以前在象牙塔的保护下安然自得,可是到法院之后,天天要应对不同的环境和场合,接触形形色色的人,不得不努力使自己做好,表现好,才能在这里如鱼得水。通过这次实习,提高了我对环境的应变、适应能力;另外,做事先做人,我明白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作为一个实习生,我们不仅只是把领导交给我们的事做好,更要有眼力,有积极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有所收获。无论是跟领导、同事、律师还是当事人接触,都要端正自己的态度,摆清自己的位置。

(二)分析不足

首先,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1.理论知识匮乏、实践能力低下。在旁听过程

中,我发现很多简单的案件,自己都不会分析、解决;或者曾经学过的东西却拿不出来,不会用。而审判员和律师对整个案件的驾驭能力以及他们清晰的思路,严谨作风,严密的逻辑语言令我羡慕和惊叹。想起自己学习了一年的法律,真切的想到了自己仅有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往后的学习中,在加强理论修养,学习好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需要积累实际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2.应变能力差。在实习期间,我发现,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在比较严肃的环境下,我的反应总是比较迟钝,也是心理素质不够好所引起的。这方面是需要多加注意和锻炼的。3.做事效率比较低。我做事比较慢,以前我总找借口说是因为自己做的比较细致,追求完美,可是我发现其实效率和质量不总是成反比的,我要努力使自己在最短的时间里做出最漂亮的工作。

其次,法院自身存在一些问题。1.庭审走过场。2.久调不决问题严重。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如今法院大力倡导调解优先,更有的法院还给法官下达调解率,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业绩。所以法官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案件,久拖不决。3.现有的法官素质仍有欠缺。4.执行问题仍然很难。在实习期间目睹了许多案子有了判决却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究其原因,并非一方面,有法律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法官的职业素质当然也有当事人自己法律素养的欠缺。

四、展望未来

两个多月的法院实习使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

首先,时刻加强自身学习。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而言,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周围的同事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另外,还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随着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我国法治的逐渐完善,每年有许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如果满足于现状,你会发现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快就会过时。作为一名法律人,必须有足够强的学习能力,时刻注意把握法律的最新动向。

其次,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法院在平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如律师、法官的职业水平较低;法院的工作独立性不强,经常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

压力甚至干涉等等问题。法院自身也要立足于这些不足,加强素质建设;另外,作为准法律人,我们应树立信心,满怀责任,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

最后,加强普法工作。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薄弱,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更要重视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的含义、知道法规的具体意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我们建设法治社会才有希望。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是我走向社会的一座桥梁,为以后步入社会打好了基础。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让我看到了未来职业的发展方向,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经历就是一种美丽,经历就是一种积累,这短短的两个多月使我变得自信而富足。最后我要说的是:实习的最大收获就是悟出了一个道理,路还很长,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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