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长、层长、寝室长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发挥楼长、层长及寝室长在生活园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寝室长、层长、楼长是学生生活园区宿舍楼内实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代表,寝室长由各寝室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层长经本楼层寝室长会议由寝室长中推选产生,楼长经寝室长大会在层长中选举产生。
第二条、各宿舍楼实行楼长负责制,各楼层实行层长负责制,各寝室实行寝室长负责制。
第三章 考评标准、办法及奖惩制度
第一条、楼长、层长、寝室长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须努力。
第二条、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获得优秀的标准:
1、相关会议及活动的出勤率为100%。
2、出色完成宿管处所布置工作,为楼栋的荣誉或发展作出显著贡献。
3、在工作中公正严明,模范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考核细则。
4、主动为宿舍管理提出卓有成效的建议并被采纳。
5、能够妥善处理好职责范围内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并能不计得失主动协助本楼栋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获得良好的标准:
1、相关会议及活动的出勤率为90%。
2、认真完成宿管处所布置的工作,为楼栋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在工作中公正严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考核细则。
4、积极为宿舍管理建设献计献策。
5、能够处理好职责范围内各成员之间的关系。
(三)获得合格的标准:
1、相关会议及活动的出勤率为80%。
2、完成宿管处所布置的工作。
3、能与职责范围内各成员和睦相处。
(四)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则须努力:
1、未完成宿管处布置工作超过1次以上。
2、在工作中有徇私包庇行为。
3、受到过宿管处和学校有关科室的警告。
第三条、工作考评办法
1、考评按月和按学期进行,每月评选优秀;每学期进行学期工作总评,具体时间为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前一周完成本学期
的考评工作,其余时间列入下学期考核范围。
2、考评采取在自我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宿管处工作人员投票产生。
3、学期工作总评为优秀者,需寝室长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持赞成票。
第四条、奖惩办法
(一) 奖励:
1、楼长被评为学期优秀者,在该学期的综合素质评分中可加5分,评为良好者可加3分,所在班级加3分。
2、凡层长被评为学期优秀者。在学期的综合素质评分中可加3分,评为良好者可加2分,所在班级加2分。
3、凡寝室长被评为学期优秀者,在学期的综合素质评分中可加2分,评为良好者可加1分,所在班级加1分。
4、凡被评为每月优秀者由宿管处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凡被评为学期优秀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以及推荐为自治区优秀学生干部。
(二)惩罚:
一、凡查实符合以下情况者予以警告:
1、在一学期中无故缺席寝室长相关会议与活动累计超过2次。
2、在担任相关职务工作期间玩忽职守尚未造成后果者。
3、在工作中出现徇私包庇现象超过1次者。
4、在工作中因出现意见分歧而辱骂同学者。
二、凡查实符合以下情况者予以即时退除:
1、在一学期中无故缺席相关会议或活动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退除。
2、在一学期中累计警告2次者予以退除,在一学年中累计警告3次者予以退除。
3、凡在楼栋中拉帮结派、散播谣言、影响正常工作的予以退除和警告处分。
4、在任期间受到学校任何处分予以退除。
5、工作期间玩忽职守直接造成后果者予以退除。
6、考评结果为须努力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宿管处所有。
第二条 本章程自二〇20xx年x月二十九日起实施。
宿管处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楼长、层长、寝室长考核细则
楼长、层长、寝室长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楼长、层长及寝室长在生活园区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二条 寝室长、层长、楼长是学生生活园区宿舍楼内实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代表,寝室长由各寝室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层长经本楼层寝室长会议由寝室长中推选产生,楼长经寝室长大会在层长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 各宿舍楼实行楼长负责制,各楼层实行层长负责制,各寝室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寝室长工作职责
1、组织好寝室活动,落实好生活园区各项活动,调动寝室成员争文明、创先进的积极性;积极参加寝室长会议,做好记录,及时向本寝室同学传达会议内容。
2、负责本寝室的内务管理工作,排出值日表,检查、督促值日生工作;值日生在早晨和下午两次打扫寝室卫生,负责每周一次集体大清扫工作,保持室内清洁。
3、经常检查督促本寝室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寝室无人时随手关门关窗关电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寝室安全。
4、模范遵守并督促寝室其他成员遵守学生寝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寝室同学的正常生活秩序,及时向辅导员及楼长层长报告寝室内情况,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5、做好本寝室公用设施的报修工作(如:门、窗、玻璃、照明灯、桌、椅、床等)。 6、配合班级班委、楼管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好寝室工作。
二、楼层长工作职责
层长、副层长是寝室楼楼层的学生负责人,负责协助楼长、副楼长做好本楼层学生工作:
1、本楼层的生活用水、用电、走廊、洗手间卫生、公用设备等与同学日常生活相关的问题收集整理、汇报及报修工作。
2、做好本楼层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楼层各寝室的卫生打扫及清洁工作。
3、做好本楼层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熟知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用电常识;尽快熟知本楼层各寝室成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汇报。
4、协助阿姨做好卫生保持工作及本楼层夜间寝室的纪律维持与检查及突发情况的汇报工作。
5、协助楼长、副楼长做好本楼层纪律的检查、监督及生活园区相关活动的贯彻落实工作。
6、做好本层楼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等人员的生活园区考核工作。
三、楼长工作职责
楼长及副楼长为整栋寝室楼的学生负责人,各楼长的分工可根据各自的特长及各楼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本栋楼的生活用水、用电、走廊、洗手间卫生、公用设备等与同学日常生活相关的问题收集整理、汇报及报修工作。
2、做好本栋楼的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各楼层各寝室的卫生打扫及清洁工作。
3、做好本栋楼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熟知灭火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安全用电常识;尽快熟知本栋楼各寝室成员,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汇报。
4、协助本栋楼阿姨做好卫生保持工作,本栋楼夜间寝室的纪律维持与检查工作及突发情况的汇报工作;
5、做好本栋楼的宣传工作;结合本栋楼特点开展适宜的寝室楼活动;
6、协助学院、系落实开展好生活园区相关活动等工作;
7、做好楼栋内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等人员的生活园区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评标准、办法及奖惩制度
第四条 楼长、层长、寝室长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须努力。
第五条 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获得优秀的标准:
(1)相关会议及活动的出勤率为100%。
(2)出色完成学生处、系部、自管会等部门所布置工作,为楼栋的荣誉或发展作出显著贡献。
(3)在工作中公正严明,模范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考核细则。
(4)主动为生活园区建设提出卓有成效的建议并被采纳。
(5)能够妥善处理好职责范围内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并能不计得失主动协助本楼栋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获得良好的标准:
(1)相关会议及活动的出勤率为90%。
(2)认真完成学生处、系部、自管会等部门所布置的工作,为楼栋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在工作中公正严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考核细则。
(4)积极为生活园区建设献计献策。
(5)能够处理好职责范围内各成员之间的关系。
(三)获得合格的标准:
(1)相关会议及活动的出勤率为80%。
(2)完成学生处、系部、自管会等部门所布置的工作。
(3)能与职责范围内各成员和睦相处。
(四)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则须努力:
(1)未完成学生处、系部、自管会等部门布置工作超过1次以上。
(2)在工作中有徇私包庇行为。
(3)受到过学生处、系部、自管会等部门警告。
第六条 工作考评办法
(1)考评按月和按学期进行,每月评选优秀;每学期进行学期工作总评,具体时间为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前一周完成本学期的考评工作,其余时间列入下学期考核范
围。
(2)考评采取在自我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寝室长大会上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
(3)学期工作总评为优秀者,需寝室长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持赞成票。
第七条 奖惩办法
(一) 奖励:
(1)楼长被评为学期优秀者,在该学期的综合素质评分中可加2分,评为良好者可加1分;各副楼长被评为学期优秀者,在该学期的综合素质评分中可加1分;
(2)凡层长被评为学期优秀者,享有楼长及自管会副部长级人选优先录用权;
(3)凡寝室长被评为学期优秀者,享有层长人选优先录用权;
(4)凡被评为每月优秀者由自管会颁发荣誉证书,凡被评为学期优秀者由学生事颁发荣誉证书;
(二)惩罚:
(1)凡查实符合以下情况者予以警告:
①在一学期中无故缺席寝室长相关会议与活动累计超过2次。
②私自在楼栋里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但尚未造成后果者。
③在担任相关职务工作期间玩忽职守尚未造成后果者。
④在工作中出现徇私包庇现象超过1次者。
⑤在工作中因出现意见分歧而辱骂同学者。
(2)凡查实符合以下情况者予以即时退除:
① 在一学期中无故缺席协会相关会议或活动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退除。
② 在一学期中累计警告2次者予以退除,在一学年中累计警告3次者予以退除。 ③ 凡私自在楼栋里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并造成后果者,予以退除。
④ 凡在楼栋中拉帮结派、散播谣言、影响正常工作的予以退除。
⑤ 在任期间受到学校任何处分或成绩有不合格者予以退除。
⑥ 工作期间玩忽职守直接造成后果者予以退除。
⑦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贪污公款者予以退除并上报学院相关部门。
⑧ 考评结果为须努力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本章程自二〇〇九年x月二十九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