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人的诉求,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依法终结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
[2013]8号)《四川省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信发[2014]6号)和《某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适用《某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引导、核查、听证和终结办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办理时限按除去法定节假日的有效工作日计算。
第二章 完善信访事项处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处理的主体(以下称办理机关)依据所涉及的管理职权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引导信访人向有管理职权的单位提出。
第五条 所涉及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和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部门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依法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
第六条 办理机关要重视初访事项的处理,初次信访通常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市、区)级部门,市级部门所属职能、业务部门(包括独立的二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并出具处理意见。对县(市、区)政府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应先进行听证后作出答复意见。
第七条 信访事项受理后,办理机关应严格依照办理程序,听取信访人陈述理由和诉求,派专人或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查明事实,梳理法律和政策依据,依法办理或协调处理,根据办理情况出具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