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时间:2024.4.13

教育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第一题: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重点看看,概念和四个方面的要求,第11-12页)

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失误,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4.救济有道(此四点知道即可)

第二题:教育法(概念,第18页)

广义的教育法: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指教育法律,既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第三题:我国教育法的渊源(7点,知道即可第28-30)

概念:教育法得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与国际公约和条约

第四题: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答题要点:定义,构成,知道5各方面即可,第31-32,或答书上10点也行)

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构成(5类):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教育活动(行为)法、教育行政法

第五题: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重点看看,第35-36) 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教育法十分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将社会主义道德作为我国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现行教育法中的许多法律规范直接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如关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受教育者行为模式的法律规定则在相当程度上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教育法的直接体现。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当代中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教育法的实施问题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而教育法实施的基本途径还是社会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这就要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特别是教育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教育,以推动我国教育法的高效实现。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题: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重点看看,第36)

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简称。教育法与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教育法只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精神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教育政策应当通过教育法的形式法律化和制度化,以保障教育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利于国家运用现代法律手段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根本教育意志的集中表现,在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确定以后,一切国家机关、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教育执法部门和教育机构都必须贯彻教育法,实施教育法,提高教育法的利益。 《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第39)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题:教育法的基本原则(7点,尤其注意理解每一原则的含义,重点看看第40-43) 一、 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二、 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

果相结合的原则

三、 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 教育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五、 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六、 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七、 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题:教育制度(蛮重要,第44-47)

教育制度是指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学制: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休业年限及它们之间衔接关系的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业证书的种类: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重视获得证书的条件)

结业证书:在高等教育教育阶段,对于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一些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可以获取结业证书。

对于虽然具有正式学籍,但是未完成整个阶段的学习任务而中途退学者,只能获得肄业证书。 学位:学士、硕士、博士

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

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第三题:教育投入制度(第53)

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具体指啥?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题: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解。(掌握,需看,重点)

概念: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5个方面必须同时满足) 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必须明确)、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第五题:教师:

概念,内容提要中第62页

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育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第六题:教师法的立法宗旨(重视第64)。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定本法。

第七题: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重点,与高等教育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力与义务,可对照看,以后者为重点内容看,当然可以看前面的第67-71) 教师的权利(6点)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施;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6点)

1.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3.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邪念岗位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教师权力与义务的特点(第72)

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其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一题:教师资格要素(与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要素合并看,以后者为主,第73)

国籍要素、道德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 第二题: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第75页)

《教师法》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教育法中的数字一定要看,考点)

第三题:特级教师仅仅是称号不是职务。(第76) 小学教师:高级、一级、二级、三级 中学:中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 中等专业学校

文化课、理论课教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 生产实习课教师: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第五题: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第77) 招、续、解、辞

第六题: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第87) 第一题:《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第92)

包括三个方面: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第二题: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第93)

①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②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

③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 ④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 ⑤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

⑥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

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⑧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第四题: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两句话,第98)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称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设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首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其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

最后,我国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两句话,第99)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主要分为两大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100) 第六题: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第105) 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 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的教师

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条件 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题: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利(第109-111) ①高等学校的自主招生权 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权 ③高等学校的教学自主权

④高等学校的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⑤高等学校的海外交流自主权 ⑥高等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⑦高等学校的财产管理自主权 第九题:19xx年开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 产 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112)

第十题: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制度(第117与前对照) 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包括以下方面: ①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②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③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④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重点) ⑤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⑥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就可以申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 第十一题: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第118-119)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聘任的原则:

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

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高等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协议。

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包括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等。

聘任合同的类型: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第十二题: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成分的条件、处分的程序、怎么做,新增加的内容,分值比重大(第123-124))

第53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32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33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34条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三题:《高等教育法》第60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筹措主要有如下一些渠道:

(1)国家财政拨款(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

(3)高等学校通过兴办产业以及通过科学研究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

(4)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

(5)由于国家对高等学校的优惠而形成的收益

第十四题: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第134-135)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②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③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题:高等学校学生违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作弊行为(135页9个方面的内容) 的法律责任(看书第135-137)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这里是指国家考试)(第137页)

第一题:职业教育的概念(第138)

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第二题:《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第139)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四题: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第142-143,三个方面的原则)

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地教育分流的原则

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国家在重点建设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要做好三个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即小学后分流、初中后分流和高中后分流。其中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 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职业教育体系由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部分组成,职业学校承担普通教育后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职业学校教育齐头并进。

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弥补普通学历教育的不足,以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人才与劳动力的需求。

1)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

2)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 3)各类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可以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

4)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各类教育体系有各自的培养目标,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针策略。

第六题:职业培训(第146)

职业培训是以就业、专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驾驶学校不属于职业培训的范畴;跆拳道培训班也不属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的形式有: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其他职业类培训。

第七题: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四个)(第148-149) 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和普通学历教育一样,职业教育应重视德育工作,要强调既教书又育人,要将劳动者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现代化建设的实用性人才。 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 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和信息化社会所带来的知识结构更新换代的频率加快,使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现实地摆在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前面。

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教兴农是解决我国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职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八题:义务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它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159-160)知道即可 强制性 全面性 权力性 公共性

第九题:义务教育法的概念与特征(第163)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19xx年《义务教育法》的特点: ①概括性

《义务教育法》总共只有18条,对义务教育的任务、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和保障以及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概括性规定。 这样使义务教育法具有极强的原则性和弹性张力。 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原则性是只在制定义务教育法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持我国教育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义务教育法反映社会主义义务教育的本质和特点。灵活性是指在制定义务教育法时,应当预见到义务教育现象和实践的复杂性,考虑义务教育在实现时间、步骤和方式等方面的复杂性,承认我国各地区、各民族政治、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和差别,允许因时因地制宜,对某些规范要求作出特别的、变通性规定。 第十题:《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第165)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20xx年9月1日实施的新的《义务教育法》所作的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老师补充,知道即可) 投入机制

教育资源的分配 学校安全 法律责任

20xx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不需要掌握) 第一题:民办教育的概念(第205)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二题: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第203)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三题:民办教育的性质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四题:民办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四条,要掌握)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着的合法权益。” 3、鼓励保护原则

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从六个方面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与鼓励,主要表现在: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自主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③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④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⑤人民政府委托若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⑥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其制订过程中对如何规范民办教育自身行为给予充分关注并通过规范民办教育举办者及民办学校的行为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题: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举办者的合理收益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和依据协议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在税收政策方面,捐资举办人享受所得税优惠,可以在个人或单位所得范围内全额扣除捐赠数额后再交纳所得税,国家对因发展举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民办学校在扣除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合理回报有一定的度。 第六题:教育侵权行为

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特征(记住即可,内容不要展开) 违法前提的特殊性 违法主体的多样性 违法性质的双重性 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第七题: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2点)

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力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着呢工厂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此点更重要) 第八题: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3点)(如果你不清楚它们的具体含义,请看书) 1、事后救济的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以后。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

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换言之,受害人的权利救济请求也只能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起。 3、正当程序原则

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九题: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5种,只要知道即可,估计此类考单选的可能性较大) 教师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第十题:教育申诉制度概念:

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申明不服、 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主体(申诉人):教师和学生

被申诉对象: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特点:

(1) 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

组成。

两部分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但在申述主体、被申述主体以及申述范围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同。

(2) 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申述制度是一项法定的申述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在受理教师或学生的申述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对申述人与被申述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 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教育申述制度是专门为教师和学生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而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教师和学生的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中的申述主体、被申述主体、受理主体都是特定的。

(4) 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申述制度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具有非申诉性。 第十一题:申诉书的内容包括(内容不要) 申诉主体的姓名、职业、住址等必须 被申诉主体 申诉要求 申诉理由 附项

第十二题:教师申诉的管辖(知道即可) 隶属管辖 地域管辖 选择管辖 移送管辖

第十三题:行政复议的概念(要看,估计此类考名次解释的可能性大)

1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内容不要)

合法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迟到的正义就是不义)

准确性原则

便民性原则

行政复议的管辖(知道即可)

上级管辖

本级管辖

特殊管辖

移送管辖

制定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几个重要环节。

第十四题:行政诉讼概念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特征:

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是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前提条件是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

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总是行政主体。 ③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在行政诉讼中活动的主体是既有法院、原告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主体,又有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

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行政诉讼起因于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么有相对人的起诉行为,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来启动诉讼程序。 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且除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进行依法变更外,一般也不可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度性进行审查。

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行政诉讼一般不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主张权利的行政相对人不负或少负举证责任,而由行政主题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所谓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当事人起诉而停止执行。

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胜诉是建立在举证充分的基础上的,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有可能败诉。

④不适调解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要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以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的方式。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程序(5个,知道即可)

起诉与受理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的程序

执行程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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