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项目的注意事项
致各造价咨询工程师:
首先感谢各位对本公司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协助。近期我公司接到不少的跟踪审计项目,且我公司跟踪审计项目执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因此为确保今后能更好的完成跟踪审计工作任务,下面就对跟踪审计项目的一些要求及注意事项列示如下:
一、跟踪审计项目基本应注意的事项:
1、进场期间,要做好资料的收集与汇编工作,要将收集到的资料填写至《提供建筑工程跟踪审计资料清单》表中(如: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施工合同、预算书、施工图等资料);
2、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并报各委托单位;
3、跟踪审计人员每次去现场回来后需及时记录审计日记,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现场情况或参加会议情况的记录、口头或拟书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研究汇报答复的有关问题等;
4、跟踪审计人员每月要向委托单位进行月工作汇报;
5、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终时,审计组人员还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年度汇报工作。
二、肥西县审计局跟踪审计项目应注意的事项:
1、在项目上提出的建议或口头协议以及工程变更,审计组人员都要以书面的形式记录;
2、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时,需要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时应出具书面报告,即《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报各委托单位(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合同清单量增减、隐蔽工程、土方回填和外运的审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特别土方工程不仅注意土方量,还要注重运距,取土区弃土区位置,有无重复计价);
3、审计组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察测量时,要及时填写跟踪审计现场勘察表;对不需现场勘察发现的问题时,需形成“审计书面证据”和“审计工作记录”等编写到“审计工作底稿”中以上需相关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4、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严把现场经济签证关,每份签证都应做到现场验收、现场测量,各方人员确认无误,现场签证,对不合理签证一律拒签,不给事后补签经济签证(发生经济签证及时报跟踪审计组,由建设单位带领跟踪审计组、监理
单位、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验收,跟踪审计组应当天形成现场勘探记录,施工单位应14日内上报经济签证工程量预算,跟踪审计组28日内审核完毕);
5、遇设计变更,必须通过六方会审,会审通过后应及时完成工程设计变更部分造价编制,进行功能价值比分析,在保证安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
6、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变更项目、存在较大分歧的及时向本公司及委托单位汇报;
7、对于工程量增减应由监理、建设方审核后报跟踪审计人员审核,建设程序不变,防范审计风险,特别是时间风险,关注工期;
8、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程例会、协调会、施工图审查与技术交底等会议及各项验收或施工节点、材料、设备的二次招标或询价;
9、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决算,跟踪审计组及时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决算(凡是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的不得列入决算同时也不允许补办),出具最终竣工决算报告。
三、巢湖跟踪审计应注意的事项:
1、及时审核工程形象进度,为业主控制造价和拨付工程进度款提供依据;
2、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工程建设主要材料的价格信息,参与有关暂定价部分材料、设备的招标、询价工作,为材料的择优采购提供合理、准确的价格依据;
3、遇设计变更,应及时完成工程设计变更部分造价编制,进行功能价值比分析,同时进行多方案比较,在保证安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造价。根据《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办理涉及变更手续;
4、自接到有关签证等跟踪审计资料起7日内给与委托方明确书面答复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后30日内,向委托方出具项目跟踪审计报告和决算审核报告。甲方根据情况将另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如复审结果与初审结果误差超过± 3%,除扣减剩余的跟踪审计费用和履约保证金外,甲方还保留追诉的权利。
以上工作内容均在项目经理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经跟踪审计项目管理人员复核后,报送造价工程师及总经理签署方可向外报送。
附件:(跟踪审计项目相关表格)
1. 提供建筑工程跟踪审计资料清单;
2.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
3.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信息(项目基本情况);
4.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信息(项目招标、承包情况表);
5.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信息(承包单位资质情况);
6.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信息(甲供或乙购主材合同价);
7. 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执行情况表;
8. 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审计表;
9.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计表;
10.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日记;
11.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台帐;
肥西县20xx年8月出台跟踪审计新实用表格:
1. 跟踪审计现场勘察记录表;
2. 隐蔽工程跟踪审计记录表;
3. 跟踪审计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纪要;
4. 材料(设备)价格审计确认单;
5. 变更综合单价分析表;
6. 工程变更造价审核表;
7. 肥西县大建设工程设计变更会审意见表;
8. 工程签证审核表;
9. 索赔费用审核表;
10. 工程进度审核表;
11. 工程进度款审核单;
12.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交接单;
13. 关于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提出意见、建议的报告。
跟踪审计管理员 孙亚利
第二篇:审计查账注意事项
审计查账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
1、 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权利人为股东或个人,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但有些单位仍照提折旧,依税法,该固定资产折旧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某些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列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依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职工福利费。
3、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单据的,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该项计提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不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和净残值率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以前年度应计而计的成本费用不得补计)。
5、 生产性企业在计算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给人以胡拼乱凑做假账之嫌。
6、 开办费在开业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未做相应的纳税调增,以后年度也未做纳税调减,依税法应从开业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摊销。
7、 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8、 员工以#5@p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5@p。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的可能。
9、装修费未按照规定年限进行摊销,而是一次性计入损益,亦未做相应纳税调整。
二、增值税
1、 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明细核算,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2、 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如采取直接销售收款方式,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5@p)。
3、 行政部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
没有做转出处理。
4、 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5、 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未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6、为降低税负,有些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5@p用于进项抵扣,较易被查处。
7、一般纳税人每月税负率恒定,本意往往是想人为控制税负水平或为了不引起税务局对异常申报的关注,而实际上往往在说明“此地无银三百两”,因为通常进货与销售并不同步,税负率出现波动是很正常的。
三、其他税种
1、 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2、 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或虽有签字,皆为同一人笔迹,给人以假账嫌疑。
3、 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会计账簿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4、 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5、免抵退生产企业未按照当期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会计核算等
1、出纳现金未日清月结,月末未与会计及时对账,不能及时发现是否存在盘盈盘亏等问题和查明原因。
2、库存现金过多,日常结算大量使用现金,存在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舞弊隐患。
3、会计长期未对出纳经管的现金进行检查,个别出纳利用管理漏洞挪用现金而公司却未能及时发现。
4、银行账户无必要地开立太多,浪费时间不说,很多账户如达不到规定存
款金额,银行还要收取账户管理费。
5、银行回单长期不取回;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未定期进行核对;出现未达账项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亦未跟踪处理;存在直接凭银行对账单做账的现象。
6、交易发生时,未严格审查客户及借款人信用,造成应收往来出现坏账的隐患。
7、应收往来与客户长期不对账,长期不采取措施清收欠款,出现坏账时,长期不处理。
8、坏账损失未及时报经税局审批,造成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9、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重分录错误,正确的应是应收账款对应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对应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应其他应付款。
10、存货未设数量金额式明细账,不反映数量核算。
11、存货数量未定期与仓库对账,出现差异未及时查明原因更正,未定期进行存货盘点,出现盘盈盘亏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12、存货料到单未到时,不进行暂估入账处理,致使期末存货可能出现负数;或虽进行暂估入账,但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或长期未取得相关#5@p,从而可能被税务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处罚。
13、待摊费用未按照受益期间正确摊销,未按项目设置相应的明细账。
14、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未按规定设立明细账,不能清晰反映每项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
15、预收账款余额很大,原因往往是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收入,容易引起税务局关注。
16、计提工资时的分录体现代扣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项目(如: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应付工资),而不是在实际发放的分录中处理这些代扣项目,造成“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与计入各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明细科目金额不符,不利于统计相关数据。
17、公司在使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同时,有些工资、福利性费用发生时又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科目中的“工资”明细科目中,核算方法不统一,
不利于统计相关数据。
18、未设立“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而是在实际缴纳时直接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亦不方便统计相关数据。
19、填列纳税申报表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时未与会计账务系统核对收入等相关数据,发生错报时未能及时发现。
20、应交税金余额未与实际应纳而未纳税额核对,未及时发现错误;发现错误后未及时调整。
21、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未及时抵扣,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及时取得,出口销售合同未及时到税务局备案,造成不能抵扣和退税。
22、教育费附加也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未通过“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23、预提费用计提依据不充分,随意性强。
24、实收资本未按股东设立明细账,股权发生转让时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25、弥补亏损出现盈利后未按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20xx年1月1日后,未依照新公司法规定停止计提法定公益金。
26、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年度中成本结转方法前后不一,有时用加权平均法,有时用先进先出法,有时是人为确定结转成本数额,人为调控成本迹象明显。
27、涉及增值税的业务,未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处理,而是将其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造成收入少计,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多计。
28、费用按三栏式而未按多栏式设明细账,可能造成账户中费用累计数与利润表不符;未统计全年累计数;未与总账进行核对,本月合计或累计数发生错误不能及时发现;工资、福利费等合并在一个明细科目中反映,不便于填列有关报表。
29、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没有业务发生时应进行零申报而未申报,造成税务罚款。
30、将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有关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科目中。
31、账证、账账、账表、账实未进行核对;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造成账目核算混乱。
32、发生错账进行错账更正时,应用红字冲销法而未用红字冲销法,不便于统计相关数据。
33、利用EXCEL编制相关原始凭证时,因使用公式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数合计与表格中利用加总公式取数的合计数不符,而会计根据此表分项数登记相关明细账,从而可能造成总账与明细账不符。
34、有些企业对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要求太低;选择代理记账人员时只比较价格而忽视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税审时过于草率,造成大量应发现和解决的问题未能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