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3.19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强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臵、设备更新、小型技术措施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等凡是能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三条 基本任务

贯彻本企业发展战略,按照客观要求,正确安排全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合理安排各种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和投资使用方向,使各种资源要素得到合理配臵。统筹规划安排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以及科研开发、设备更新、零固购臵等项目的投资,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三大控制,努力提高投资效果。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提供依据。

第四条 归口管理

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全公司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臵、设备更新、小型技术措施及技术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与计划控制,做好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平衡和统筹安排。负责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与计划下达,牵头组织或参与项目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与总概算;协调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作。

第五条 计划的分工实施

公司重点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由公司组建建设项目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小型技术措施项目、技术开发项目、设备更新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臵由建设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总工办以及有关生产厂等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综合管理部参与管理并总体控制。

第二章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六条 立项申报:

6.1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所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分析当前企业生产经营形势及急需发展的投资项目的基础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提出总体方案,在下一年一季度内编制出下一年度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组织公司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核准,综合管理部予以立项。

6.2各生产厂、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状况,提交拟建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申请,需说明立项原因、技术方案、需要增加的设备、投资估算及经济评价。于每年8月底前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请公司技术委员会进行初步技术经济论证,对提出的投资项目在工艺成熟性、技术先进性、

经济合理性、效益显著性方面进行审查。综合管理部整理、汇总、编制年度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批准立项,即可列入下一年度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七条 项目设计与实施:

7.1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评价、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等)由综合管理部下达总工办或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7.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公司技术委员会充分论证审查,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7.3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评价、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可根据项目具体实际情况,由综合管理部报请总经理批准,委托公司外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实施。

7.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概、预算编制完成后需报送总工办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综合管理部向各项目实施部门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施工准备任务书。

7.5各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建设管理部、总工办、设备管理部以及相关生产厂等)在消化、分解公司下达的项目计划施工准备任务书后,立即编制所管项目详细的实施计划书(含项目总体进度安排、质量控制计划、费用使用计划、物资采购计划、服务采购计划),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综合管理部。

7.6综合管理部对所报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书进行综合平衡,经总经理批准

后,向各项目实施部门正式下达投资项目实施任务书(含项目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费用目标等要素)。

7.7经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经批准的服务采购计划(外委工程),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小型技术措施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八条 立项申报:

8.1各生产厂、部门每年八月底前向综合管理部提交拟列入下一年度公司小型技术措施项目的申请报告。综合管理部会同总工办、设计院、设备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对提出的拟建项目进行“工艺是否成熟、技术是否先进、经济是否合理、效益是否提高”的立项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综合管理部将汇总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综合平衡后,报总经理审批立项。

8.2经批准立项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由综合管理部在下年一季度内编制出下一年度公司小型技术措施项目投资计划,并下达总工办、建设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各相关生产厂等有关部门准备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设计与实施:

9.1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若不需做设计,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书(含项目总体进度安排、质量控制计划、费用使用计划、物资采购计划、服务采购计划),综合管理部进行综合平衡并按程序审批后,向各项目实施部门正式下达投资项目实施

任务书。

9.2总投资1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由综合管理部向设计单位下达设计任务书。根据设计单位作出的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项目实施部门提交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书(含项目总体进度安排、质量控制计划、费用使用计划、物资采购计划、服务采购计划)。经审查后,综合管理部正式向项目实施部门下达质量、进度、费用计划实施任务书。

9.3小型技术措施项目中所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小型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服务采购计划(外委工程),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设备更新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立项申报:

10.1各生产厂、部门对本单位需要更新的设备于每年八月底前书面报告设备管理部,并抄送综合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原设备进行鉴定,同意报废后,由设备所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报废报告表,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即可作为申请设备更新的依据。

10.2各申报单位于10月底前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报告表提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将汇总的设备更新报告表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出下一年度公司设备更新项目投资计划,报总经理审定。

10.3年度公司设备更新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一般不再审批新的设备更新项目。特殊情况下,由申报单位报送专题报告,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11.1按批准的公司年度设备更新投资计划,项目所在单位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启动项目申请和项目实施计划书,经总经理批准后,综合管理部正式下达项目实施任务书。

11.2对于技术要求高的重要设备,项目实施前需由设备管理部会同总工办及相关部门进行技术会审,确定所更新设备的技术标准。

11.3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计划。

第五章 零星固定资产购臵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申报:

12.1各生产厂、部门每年八月底前将需要购臵的零星固定资产向综合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生产部门的要抄送设备管理部。

12.2综合管理部会同设备管理部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综合管理部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出下一年度公司零星固定资产购臵计划,报总经理审定。

12.3年度公司零星固定资产购臵计划下达后,一般不再审批新的零星固定资产购臵项目。特殊情况下,由申报单位报送专题报告,综合管理部核实后,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13.1按批准的公司年度零星固定资产购臵计划,项目所在单位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启动项目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综合管理部根据轻重缓急按月向

供应公司下达零星固定资产购臵任务书。

13.2供应公司按照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实施计划。

第六章 技术开发项目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十四条 立项申报:

14.1凡承担技术开发项目的各生产厂、部门每年11月底前,向总工办提交拟列入下一年度公司技术开发项目的计划及立项建议书,并抄报综合管理部。

14.2总工办对报送的技术开发项目,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或公司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总工办汇总并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进行综合平衡后,于下年一季度内编制出下一年度公司技术开发项目投资计划,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各有关单位准备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15.1按批准的年度公司技术开发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所在单位将项目启动申请、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书(含项目总体进度安排、质量控制计划、费用使用计划、物资采购计划、服务采购计划)报送综合管理部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综合管理部正式下达项目实施任务书。

15.2技术开发项目中经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经批准的服务采购计划(外委工程),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计划实施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工办、设计院负责投资项目绝大部分前期工作及设计文件的编制,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技术指导及技术监督,对采用的技术可靠性和设计质量负责,以保证项目建成后能达到预期的设计目标。凡设计变更需增加工程内容的均应由设计院作出设计变更通知,并计列新增的投资费用,提交综合管理部按审批程序审定后,发送有关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设计院应在每年4月底前根据公司下达的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当年的设计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设计阶段、设计专业、完成日期、负责人等,并报送综合管理部。

第十七条 相关建设管理部门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做好工程项目的外委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进行控制,逐步实施和完善工程管理中的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这三大制度,特别应增强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透明度,力争做到项目建设工期短、质量优、进度快、投资省、效益好。工程竣工后应尽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供应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的物资供应。供应公司(或工程指挥部供应部)应按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负责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验收、保管、交付施工等工作。严格比质比价,对所采购的物资质量负责。对大宗物资采购严格实行招标采购,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在认真做好投资项目综合平衡的同时,应加强项目计划的统计工作。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要措施。项目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部、设备管理部、财务部、供应公司、各相关生产厂等部门必须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综合管理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建设管理部、供应公司等部门所签订的经济合

同必须报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备案,从而有效控制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和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财务部是建设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财务部在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积极筹集并按期安排建设资金的供应与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工程竣工后,应做好工程建设成本的核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更新改造项目由公司组建的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实行矩阵式组织结构,综合管理部派专人到项目现场建设工程指挥部实施计划管理,其项目管理办法按本办法或根据项目特点另行制订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综合管理部须参与项目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充分利用上报的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资料,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保证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及施工质量,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投资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等控制,参照《×××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使用)单位的小型技措技改项目、设备更新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等,需外委的服务采购项目(土建、安装、防腐保温等)应尽

量由各生产(使用)单位检修人员承担,或公司内部有施工能力的单位承担,以降低公司费用,节约投资。若确因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较大,内部不能实施的,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查批准,由综合管理部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外委。

第九章 合同管理与财务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全公司所有经济合同必须由综合管理部进行统一编码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项目或直接执行的项目,由归口主管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中标单位或乙方签订合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先由公司合同评审委员会审核,合同评审通过后,方可订立经济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付款和工程款支付前,需由项目实施部门持有效合同、物资入库检验报告、项目设备检验部检验证明、财务有效#5@p到综合管理部进行审核、统计备案,财务部按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予以承付。

第十章 计划的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批准的计划(含项目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费用目标等要素)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均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工程项目内容发生增减或设计变化,使原来制定的项目质量、进度、费用计划发生变化,应由项目实施部门现场

签证或设计单位作出变更通知,计算出增减的费用。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在合同总价5%~10 %的,由总经理授权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控制。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超出合同总价5%~10 %以上(含10 %)的,以及进度目标、质量目标需作调整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调整计划申请,报综合管理部按审批程序审定。综合管理部按审定后的质量、进度、费用目标要素向项目实施部门下达调整施工任务书(或追补计划),项目实施部门重新签订工程合同或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总价、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追补计划未批准前,设计部门不得自行设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供应部门不得采购,财务部不得付款。

第三十三条 加强反索赔工作,重视工程量的调减,结算时在总费用中扣除。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部门必须设专人对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次月3日前使用统一的报表、按规定填报的内容向综合管理部报送当月计划执行情况明细表(统计报表,业务报表,会计报表),并提交电子版的报表便于统计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要建立工程项目目标计划管理卡以及目标计划实施方案,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计划、协调、检查、调整、考核等情况登记在案,逐步达到目标计划管理标准化。

第十二章 项目竣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等管理参照《×××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组织专门评估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三章 项目审计

第三十八条 所有竣工结算项目都必须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费用、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并根据审计结论结清项目尾款。

第十四章 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责任: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一经查实,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致使工程造价调增的项目,经查实如属项目主管人员随意给予现场签证或设计人员擅自设计变更,将追究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项目管理人员工作作风差、工作素质低等原因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离岗位或其他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相悖,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解释

本办法解释权属综合管理部。


第二篇: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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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优先安排省本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收尾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需要等;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投向并适时调整,统筹用于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农林水及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发展、节能环保、支柱产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公共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四)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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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

第五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 计划申报及决策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第三季度商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的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模,合理安排并公布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投向,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省直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省直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或资金申请报告,逾期将不受理或转下一年度统筹平衡。

(二)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1.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重点;

2.是否符合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投向;

3.相关文件、资料等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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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5.是否符合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遴选的其他要求。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结果,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对部分资金需求额度较大的项目,可分年度安排。

第八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审核确定和下达遵循以下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省委常委会审定,形成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纳入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大代表审议意见对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年度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正式下达。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等前期工作后,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 4

项目建议书)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

(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要充分吸收专家和公众的科学合理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有关情况要及时反馈当事人。

(三)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家出具的意见,对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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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初步设计。

(二)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估意见和专家建议进行批复。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以上或变更建设地点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按照鄂政发?2005?12号文件要求,视项目情况分别按照核准制和备案制的要求完备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前期工作后,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

(一)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二)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扩权县(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 6

告;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扩权县(市)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三)中央投资项目申请配套资金可直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附相关文件:

(一)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相关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3.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7.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8.重大项目的公示证明材料及公示意见整改情况说明; 7

9.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专家或评估机构意见;

10.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项目,或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5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可适当简化。续建项目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意见,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九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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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二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有关规定,对应该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并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第五章 省直项目申报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直项目是指由省党政群机关及所属单位、军区、法院、检察院、武警部队、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级机关所实施,全部或部分使用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省直项目应更加突出规范、程序、标准意识。坚决防止重批示、轻程序,重申报、轻管理,重建设、轻标准现象发生;严禁以会议纪要、批示等代替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先建设、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直项目申报与实施除遵循前述有关规定外,还需遵照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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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直项目申请立项及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需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建设方案进行把关,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批。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批同意项目建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同一省直单位需申报多个项目的,本单位内部要根据轻重缓急做好项目的遴选、排序和平衡工作,控制申报项目数量,由一级单位组织项目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三)省直项目须在完备基本建设程序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再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根据鄂政发?2009?56号文件规定,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比重占50%以上(含50%)的省直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

(五)省直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加规模、提高标准。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由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省审计厅对项目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组织专家评审;如确有必要,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再进行概算调整。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或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进行审计的项目,须在省审计厅进行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报批、产权登记移交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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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省直单位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军区、武警部队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且占项目批复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00万元以下,或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且占项目批复总投资不足50%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所使用的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须按规定接受监管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九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和后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重点稽察和专项检查。同时,每年选择若干已竣工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稽察结果和后评价结论报告省政府。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稽察报告或后评价结论报告做好后续整改工作。

第三十条 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改变内容、增加规模、提高标准,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过原 11

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所引起的项目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依据事实和调查结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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