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xx年度市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计划
项目指南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引进和集聚海内外科技领军人才来通创业,加快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尽快实现产业化,推动南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
一、支持重点
科技领军人才所实施的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属海洋工程、先进制造及装备、新能源、能源及其装备、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现代农业、生物医药、软件外包等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以及船舶装备、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等重点转型升级产业,项目目标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应为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在我市市区创办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2. 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参股人应是符合《南通市江海英 1
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通办发[2010]9号)相关条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的创业人才(团队)以及获省资助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硕士及以上学位,一般应3年以上具有海外工作经历,曾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取得过较突出的业绩或属于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特殊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
3. 创业项目依托的技术成果属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目标产品或服务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三、组织方式
已创办注册企业的项目,经所在地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拟来通科技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可由本人直接通过网络提交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有效身份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科技领军人才与创业载体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4、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以及授权后缴纳年费#5@p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和软件所属领域情况说明,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复印件需经所在地科技部门核实原件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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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是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市创新型科技人才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发展战略,对郑州市重点学科、优势产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遴选和重点培养,加快形成一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以及前沿技术问题,提升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将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郑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理、工、农、医、工程技术等专业中进行选拔。主要对象是在我市优势产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具有中国国籍的优秀高级专家。
第四条 本计划重点支持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制药、新材料、汽车制造、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现代农业等领域和各类前沿技术。
第五条 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日常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局,人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申请者条件
第六条 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术领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郑州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以下。
(四)申请者应在郑州市有固定工作单位或与驻郑州市的聘用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该项计划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郑州市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五)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或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内或国际前沿的人才。
(2)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权,且其技术成果国内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人才。
(3)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省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4)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5)省优秀专家、郑州市拔尖人才;
(6)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7)获得博士学位5年以上并同时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8)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 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申请书》和《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在郑州市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只能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和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十一条 科技领军人才评审机构是科技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分别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2、参与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3、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并实行评审组组长负责制。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2、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取得的研究成绩的评议。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专业组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
6、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已获得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
7、已获得过本计划资助者。
第十五条 专业组评审实行会议评审方式。每位被评审者须由两位以上评审组成员阅审,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成员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由阅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提交评审委员会的建议资助候选人与规定指标之比不超过1.5∶1。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评审时,资助候选人须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
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每年评选10人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开始,每年12月1日前应认真填写《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在资助期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作为今后拨款的依据。不参加中期评估或中期评估不合格者,中止拨款。
第二十二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专利申请、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
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郑州市科技领军人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专利申请等,均应标注"郑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Troop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 Zhengzhou City"。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中止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和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