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20xx年湖北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项目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重点扶持100名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业人才,鼓励支持科技人才到基层创新创业。
二、申报条件
1、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专业技能,并应用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业人才。
2、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能力和市场运营能力,通过引进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
3、所创办的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已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高新技术产业链带动力较强,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4、所创办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湖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
5、已享受中央“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3551)人才计划”等其他政府人才类计划的企业,以及获得20xx年湖北杰出科技创业人才奖的人选不再在本项目计划内重复支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填写《20xx年湖北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
书》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一式七份,另报电子版)。附件证明材料一般包括申报人自然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的复印件)、审计或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财务证明、其他佐证材料(获奖情况、承担社会职务情况等)。业绩证明材料除经济效益财务证明需原件外,其他均报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支持措施和管理办法
1、经费支持。入选20xx年湖北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人选,给予15万元经费扶持。支持经费分两次拨付,入选时拨付7万元,余下经费在入选满一年考核合格后拨付。
2、服务保障。鼓励支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按有关程序争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申报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项目。同时,适时组织“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到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学习。
3、考核管理。“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绩效与人才所在企业的运行情况挂钩。省委人才办会同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定期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法经营、触犯刑律等行为的,撤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附:
3-1.扶持100个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指标分解表 3-2.20xx年湖北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
附3-1:
扶持100个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指标分
解表
附3-2:
20xx年湖北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申 报 书
申报人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工 作 单 位:
申 请 日 期:
中共湖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第二篇: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湖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长沙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及《长沙市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实施方案(2010—20xx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长沙市域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在信息网络、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新能源汽车、文化创意、现代农业、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航空航天等十大领域对长沙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创新创业专家。
第三条 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5年内认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0名左右。
第四条 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工作由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承担者,芙蓉学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获得者;
3、国家“千人计划”,湖南省“百人计划”和长沙市“313计划”人选;
4、近五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第一名);
5、担任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国家实验室、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负责人。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创业必须与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满足第五条条件的基础上,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长沙创办或领办实体科技企业持股20%以上,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在企业担任技术总监以上职务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合作或聘用合同;
2、所创办或领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以上,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
3、创办或领办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近三年年均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以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 申报。
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同意,区县(市)、园区推荐的方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申请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1、《长沙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创办或领办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等证明其出资人资格、股权比例、担任公司职务等材料;
4、所办企业或在长沙的创新项目近三年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财务证明等及其他证明材料);
5、其他辅助材料(可选):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
6、上述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需核对原件。
第九条 初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
第十条 专家评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工作,并对入围候选人进行考察,产生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候选人。
第十一条 审查认定。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候选人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选,报市政府分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公示。
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实行公示制度,经审定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颁发证书。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由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主持的符合长沙市产业导向的重大产学研合作等相关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并酌情给
予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积极推荐创新创业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评两院院士遴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湖南省优秀专家等。鼓励和支持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与评选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湖南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等省级科技奖励及长沙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等市级科技奖励。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沙龙活动,以及培训、学术交流、研讨、咨询等主题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对技术创新、产业发展、重大工程立项、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咨询作用。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参加重要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重要的评审委员会、咨询会等。支持其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进行培训研修,不断提高其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能力。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管理考核是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落实计划目标的重要措施。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行动态管理、届满考核。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
才的基本情况、专长领域、研发情况等基础资料,并及时记载其取得的最新科研成果、考核奖惩、信用记录等重要信息,加强跟踪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所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当发生学科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务异动、重大疾病等重要事项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周期为5年,认定期满进行届满考核,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培养总体效果、科技领军能力、社会影响力、经济贡献力等方面做出考核评价。对通过考核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并自动成为下一期认定人选。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各区县(市)园区要认真核实上报的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荣誉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以其它相关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