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须知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其他规定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非国有企业中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员(年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上述人员的专职司乘服务人员;
(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三)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不统计出勤的营销人员(驻店驻场营业人员除外)、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四)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五)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六)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非生产性值班、维护、抢修人员;
(七)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要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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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制度、考勤制度、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二)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三)能够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制定的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
(四)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在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材料(同时上报电子档,附目录,书面材料按目录顺序整理)
1、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报告(下载区下载);
2、《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一式二份,下载区下载)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职工确认签字);
4、职代会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同意签字),公示照片(打印成A4版面);
5、营业执照、劳动保障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保险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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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地核查环节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相关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合同等);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有毒有害的应出具卫生防疫等部门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3、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材料(同时上报电子档,附目录,书面材料按目录顺序整理)
1、特殊工时延续申请报告(下载区下载);
2、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审验申请表(一式二份,下载区下载)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花名册(职工确认签字);
4、职代会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同意签字),公示照片(打印成A4版面);
5、特殊工时工作制批文或许可证;
6、营业执照、劳动保障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社会保险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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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地核查环节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相关考勤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等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合同等);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有.毒有害的应出具卫生防疫等部门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3、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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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申请特殊工时制度须知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须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七、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八、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包括: 、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七)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每名职工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