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书1

时间:2024.3.31

苏高新集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为充分发挥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专业理财优势,利用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和风险隔离机制,向委托人提供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创新金融产品,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计并制定了苏高新集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2、信托计划:指苏高新集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

3、信托合同:指《苏高新集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4、风险申明书:指由苏州信托制定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5、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和信托资金投资运用方案说明书。

6、委托人:指将资金交付苏州信托并与苏州信托签订信托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7、受托人:指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也称“苏州信托”。

8、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生效时受益人即指委托人;信托存续期内,受益权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发生转让,受益权受让人成为本信托已转让的受益权的受益人。

9、托管人:本信托计划实行资金托管,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托管人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使用和收回情况、投资的合规性情况、信托利益计算和整体分配情况予以监督,并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书面托管报告。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由于托管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托管责任时,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可以变更托管人。

10、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初始委托资金。

11、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即信托计划本金。

12、信托财产:指苏州信托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3、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4、货币单位:除非特别指明,本信托计划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名称:

苏高新集团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为20000万元人民币整(小写:¥200,000,000.00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4、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定向受让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编号为苏高新债权2006-001号的债权债务确认书项下的债权共计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贰拾万元(小写:¥249200000)和该债权的孳息及与该债权有关的所有从权利。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三、信托计划的加入

1、加入对象

委托人必须是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益人

本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信托受益权依据信托合同相关条款发生转让,信托受益权受让人则成为本信托已转让的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

3、资金要求

单笔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万元(包括5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单笔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可直接缴款加入本信托计划。单笔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金额在人民币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需进行预约,受托人根据金额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原则通知入围者缴款加入本信托计划。

4、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信托资金

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2)信托专户

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严格区分,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

苏州信托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为:

户 名 : 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 : 1102020209000533333

开 户 行 : 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

(3)托管专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专用银行托管账户,该托管账户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同一账户。

(4)信托资金的交付

在本信托计划约定的推介期为20xx年12月11日-20xx年12月25日,加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前将信托资金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缴入苏州信托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

(5) 信托计划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规模达到20000万元整的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可以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受托人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公布的时间为准。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未达到20000万元人民币,信托计划不成立。

(6) 信托计划成立日前资金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计入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首次分配时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7) 信托计划不成立时资金的处理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返还已交付的资金,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资金返还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与已交付的信托资金一起向委托人支付。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1、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将多个由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集合使用,以受托人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编号为苏高新债权2006-001号的债权债务确认书项下的债权共计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贰拾万元(小写:¥249200000)和该债权的孳息及与该债权有关的所有从权利。

为合理、有效的提高资金利用水平,信托计划闲置资金可由苏州信托运用于银行存款、信托受益权、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2、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程序

(1) 信托业务部对投资对象进行筛选、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

(2) 信托业务部审核后报公司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出具风险评测报告;

(3) 报信托业务决策委员会论证、立项、决策;

(4) 公司信托业务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表决;

(5) 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拥有否决权;

(6) 需报董事会批准的,根据公司业务制度的规定报董事会批准;

(7) 项目管理部根据公司决策对信托资金的运用进行后续管理;

(8) 计划财务部进行信托财产的收付和信托计划的会计处理;

(9) 根据信托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理财服务中心进行信托计划信息披

露。

3、信托事务管理、监督机构

(1)管理机构

本信托计划的管理由苏州信托内设的信托业务部、理财服务中心、项目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其中:

信托业务部主要职责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尽职调查、设计并制定信托实施方案并撰写信托文件和法律文件;将项目提请公司决策委员会论证审批、向银监局报备等;

理财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产品咨询与推介服务、负责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与清算期间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项目情况的咨询服务、办理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提供信托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等;

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拟定的信托计划的方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项目的跟踪管理、控制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负责信托贷款利息的收取和信托计划分配、清算方案的制定;出具项目管理报告书等;

计划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为信托计划建立信托专户和会计账户、信托财产托管、执行信托财产管理部门的指令、实施信托计划收益分配方案、计算信托财产净值、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册、账册;保存信托计划报表和财务记录等;发现信托财产管理部门的指令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违反公司规定可以直接向内审部门及公司汇报。

(2)监督机构

本信托计划的内部监督机构为苏州信托内设的风险控制部、内审稽核部。风险控制部负责对信托方案和投资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风险监控;内审稽核部负责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3)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苏州信托及其信托业务的监管机构。

4、信托计划执行经理

杨川,大学本科,经济师。现任职于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熟悉企业财务运作,具备较强的项目分析能力。

5、信托计划的管理

(1)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管理

苏州信托将按照信托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苏州信托的固有财产以及苏州信托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包括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运用信托计划资金后形成的任何损益。

苏州信托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并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2)信托计划财产的托管管理

苏州信托为本信托计划实行资金托管,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苏州信托在托管人处开立专用银行托管账户,该托管账户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同一账户。

信托计划财产的托管管理具体按照苏州信托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 之间签订的本信托计划《托管协议》执行。

(3)信托业务的专业化管理

苏州信托已经制订并实施了一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部门体系,为信托计划提供了专业化的管理。

五、信托计划风险揭示与防范

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时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债权真实性风险、债权实现的风险、债权被抵销被否定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1、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如下三种情况不得转让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果此次转让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则会导致债权转让行为的无效。

2、债权真实性风险

由于受让债权的产生、成立与发展变化均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受让人比较不容易了解到真实情况,因而,或因债权人的故意欺骗、隐瞒,或因受让人误解、疏忽,很容易发生所受让的债权不真实的情况。如债权因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因过期而消灭等,会产生风险。

3、债权实现的风险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失踪或死亡而无法定继承人,二是债务人无力偿债。前者因无人偿债而使债权无法实现,后者因无力偿债而使债权无法实现。这两种情况均使受让人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而蒙受损失。

4、债权被抵销、被否定的风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如果所转让的债权是存在的,但由于债权人违约在先,或有重大违约行为,致使债务人的抗辩成功,债权被否定,从而使债权落空,受让人蒙受损失。

5、其他风险

本项目的实施还存在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出现的风险。

针对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1、苏高新集团提供与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苏州市虎丘区财政局)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

2、苏高新集团与苏州信托通过签署《债权转让合同》,来明确债权转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3、苏高新集团与苏州信托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后,向债务人苏州新区财政局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同时要求苏州新区财政局提供书面确认回执。

4、苏高新集团为此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苏州新区财政局按期足额还款提供担保。

5、受托人将通过信息披露等途径,接受公众监督,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信托业务独立运作。

六、信托费用

委托人和苏州信托双方约定,苏州信托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下述费用列入信托费用:

1、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可计提的报酬,按照本信托计划第七条的规定计提。

2、信托管理费用,其中包括:

(1)审计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

(2)银行手续费、托管费;

(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4)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营业税及附加;

(6)印花税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

(7)其他为信托计划管理而发生的直接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费用;

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七、信托收入的来源、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信托收入主要来源于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1)应收账款收回实现的收入;

(2)银行存款本息收入;

(3)其他收入。

2、信托收益、信托计划年回报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 = 信托收入- 信托费用(信托管理费用+信托报酬)-当年收回的信托计划本金;

信托计划年回报率=〔(当年信托收入的总和-当年信托管理费用-当年收回的信托计划本金)÷当年管理的信托计划资金规模〕÷当年信托计划存续年数×100%

当年信托计划存续年数是指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或自上一信托利益分配日起至本次信托利益分配日止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5(平年)或366(闰年)。

3、信托费用的支出

(1)信托管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2)苏州信托依据下述约定和本条第二款计算的信托计划年回报率提取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年回报率小于等于5.5%时,则受托人不计提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年回报率大于5.5%而小于等于8.2%时,信托报酬=当年管理的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信托计划年回报率-5.5%)×当年信托计划存续年数;

信托计划年回报率大于8.2%时,信托报酬=当年管理的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信托计划年回报率-8.2%)×50%+2.7%]×当年信托计划存续年数;

4、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利益为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包括信托管理费用和信托报酬)后可向信托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余额;信托利益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受益人分配一次,以现金形式按照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并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托计划终止时,苏州信托向受益人分配最后一期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依据下述约定和上文中计算的信托计划年回报率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若信托计划年回报率低于或等于5.5%,按信托计划年回报率向受益人分配当年可供分配的信托收益;

(2)若信托计划年回报率高于5.5%,同时低于或等于8.2%,按5.5%的年回报率向受益人分配当年可供分配的信托收益;

(3)若信托计划年回报率高于8.2%,按[(信托计划年回报率-8.2 %)×50%+5.5%]年回报率向受益人分配当年可供分配的信托收益;

(4)信托计划自成立日起存续期满三年时即信托计划期满结束时,苏州信托以现金形式将第三年信托计划收益和信托计划资金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并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八、信托计划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4、信托计划约定,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编制完成的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5、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收到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本次信托事务结束。

九、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本信托终止:

1、信托计划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3、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4、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解除;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信托终止后,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费用后的信托财产余额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经过信托清算,信托财产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后的余额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进行分配,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的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划入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十一、信托事务的报告

1、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每满一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苏州信托编制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以及托管人根据受托人不定时要求提交的书面托管报告,向受益人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在苏州信托营业场所备案备查;

(2)在受托人公司网站()披露,委托人、受益人向受托人索取密码后在网站的信息披露栏目中查阅;

(3)来电(0512-65209888)、来函(苏州市竹辉路383号)索取时邮寄。

2、苏州信托于信托计划分配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计划分配报告书,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

3、苏州信托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计划清算报告书,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受益人;

十二、资料备查与咨询

委托人、受益人可到苏州信托住所地查阅信托文件及项目详细资料。 公司地址: 苏州市竹辉路383号(友谊宾馆西侧)

信托计划相关事项可向苏州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咨询。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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