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定稿)

时间:2024.4.13

金塔县教育局关于上报《金塔县教育局关于学校

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的报告

市教育局:

现将《金塔县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呈上,请审阅。

附:《金塔县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

金塔县教育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安全检查 报告 共印6份 1 金塔县教育局办公室 20xx年3月28日印

金塔县教育局关于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情况的报告

为全面掌握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和稳定,按照酒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酒政教字【2012】37号)要求,针对当前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县教育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在认真组织各学区(校)开展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力,分5个检查组,对全县学校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检查,现将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69所,其中高中1所,职业中专1所,初中3所,小学18所,幼儿园36所,民办学校10所。本学期共有在校学生26075人,其中高中2815人,职专1511人,初中6520人,小学11160人,幼儿4069人。

二、检查情况

(一)校园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各校均成立了校长任组长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安全工作纳入教职工工作考核范围,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构建起了“三线”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即安全领导决策一条线,校长-分管副校长-安保主任,负责学校安全的责任分解、形势研判、安排部署和检查督办;安全职责落实一条线。各处室负责人-年级(级部)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宿管员、食堂管理员、门卫、安保各司其职,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履行安全职责;安全辅助管理一条线,即学生力量和 2

派出所警力、家长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将安全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了学校的每个区域、每个时段、每个人头上。

(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各校于2月25日-29日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严格自查,通过认真梳理安全工作管理漏洞,总结安全管理存在问题,以严防食物中毒事件、消防安全事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校园伤害事故、学生溺水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学校治安保卫制度、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学校交通安全制度、学校餐饮安全制度、学校集体活动安全制度、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经检查,学校各项制度都做到了涉及内容全面,安全责任明确,责任追究严格,基本上实现了安全管理责任空间涵盖全方位、时间涵盖无缝隙。随着新的安全隐患的发现,各校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的安全工作制度,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抓手。

(三)学校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学初,各校召开了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上学期安全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并组织教职工对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制定了改进措施。开学第一周,各校以班级为单位,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新学期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活动和“安全教育宣传周”活动。各校还张贴了“安全隐患十八防”挂图,制定了学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本学期,各校将通过主题班会、校园广播、专题讲座、以案说法、观看安全教育专题片等教育方式,向学生普及防火、防爆、防盗、防震、防溺、安全乘车和远离校园暴力等方面的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师生的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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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各校在开学初,对锅炉房、实验室、微机室、食堂、配电室、应急疏散通道、安全通道等重点消防部位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更换了老化、破损、裸露的电线,确保了用电线路安全;对消防栓、应急灯、灭火器、防盗系统等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了检验维修,更换了灭火器干粉和损坏的应急灯,补充设置了消防安全标志,提高了学校消防事故的预防和抢救能力;对学生宿舍集中进行了清查,收缴了打火机、烟草、鞭炮等物品,并教育学生晚上不点蜡烛,不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等用电器,以防意外火灾事故的发生。经查,大部分学校的消防设施设备都符合有关安全要求,茶炉工、锅炉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都按时参加培训并做到了持证上岗,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较好。

(五)学校应急管理情况:各校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制定了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食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消防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群体活动安全应急预案、防地震灾害疏散应急预案等安全应急预案。还制定了本学年学校安全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和演练方案,安排了具体的演练内容,演练形式和演练时间。经查,各校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预警演练计划合理,方案可行,应急管理正在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六)校园食品卫生防疫情况:各校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餐饮卫生规章制度,并安排专门的食堂管理人员对学校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学校食堂、校内门店全部领取卫生许可证,亮证运营;食堂从业人员均持有健康证;饭菜实行48小时集中留样;食堂操作间、储藏室卫生基本达标,原料的采购、存放、加工、供应及防鼠、防蝇、防毒等各个环节管理也比较规范;学校领导班子、值周组、 4

伙管会每周不少于两次下食堂督查卫生情况、防疫情况和饭菜质量,且有专门的食品卫生检查记载。各校食品卫生防疫工作开展较好。

(七)学校交通安全情况:各城乡幼儿园严格实行持卡接送,各农村寄宿制小学实行谁的孩子谁接送原则,坚决杜绝他人代接、托接,坚决杜绝家长用农用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等接送学生;各城区小学联系城建部门,在校门口马路边设立了交通警示牌,修复更换了受损的交通标示和交通设施,为学生提供了安全的交通环境。城区学校还坚持执行学生放学排路队回家制度。每天放学时,学生排好路队,由路队长领队,副路队长押尾,班主任和值周教师护送学生穿越十字路口,切实保证了学生放学回家的交通安全;初中实行错峰放假,每周放假后,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徒步到汽车站乘车回家,到家后,用打电话或发信息的方式向班主任老师报平安。全县各学校都特别重视交通安全问题的解决,也采取了有力措施,但安全隐患仍然普遍存在,需要常抓不懈。

(八)学校保卫工作建设情况:各校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力量,严格执行24小时不离人值班制度、进出校门人员查验登记制度、值周组放假清校制度、家长来校预约和接待室办理制度,加强对校园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监管,杜绝了学生伪造请假条私自出校、周末逗留校园以及不法分子和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学校保卫工作人员和值周组不定期地深入教室、宿舍排查收缴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并采取措施,广泛收集学生中间有关暴力苗头的信息,通过警校联合、家校联合防范遏制校园暴力犯罪,消除了可能引发恶性安全事故、群体性安全事故的隐患。部分学校还架

设了覆盖全校的电子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了学校安全保卫能力。

(九)校舍危房改造情况:20xx年经全省统一组织的校舍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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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认定,全县62所中小学(含教学点)569栋校舍中,危房校舍为19.88万平方米,占到全县总校舍建筑面积的76.37%,其中C级危房8.41万平方米,D级危房11.47万平方米。 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以来,我县按照先解决“危”,再解决“还”,然后解决“标”、最后解决“高”的原则,先后完成投资近2亿元,实施教育建设项目91个,新建校舍面积12万平方米,改造危旧校舍11万多平方米。其中因布局调整撤并学校(教学点)34个,消除危房3.6万平方米,实施校安工程消除危房8.2万平方米,全面消除了中小学D级危房,C级危房也得到了及时修缮。目前,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不存在校舍安全隐患。

三、存在问题

(一)安全责任意识需进一步加强。个别学校领导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麻痹侥幸心理,工作缺少部署、检查和落实,部分教职工“一岗双责”意识还比较淡薄。

(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够严格。各学校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但落实不到位现象。校园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空白点仍然存在;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重登记,不重查验,社会闲杂人员被放入校园的现象依然存在。

(三)交通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由于运力和运量矛盾较为突出,加之学生家长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和相关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农用车等非载客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禁而不止,班车、“黑出租”超员运输接送学生的现象依然存在。

(四)学校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不够彻底。部分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走形式,问题发现不及时,隐患整改不彻底,解决疑难问题没有新思路。

四、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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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校园安全教育层面。一是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各项安全制度,不断提高领导、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让教职工把安全责任和教学责任同等看待、同等重视,逐步形成安全工作人人负责的局面。二是适时地召开学生家长安全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家长接送孩子的安全责任意识,逐渐杜绝农用车辆接送孩子和严重超员接送孩子的现象。

(二)增强安全督查工作实效。安全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督查工作,加大对工作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力度,督促学校认真开展安全日检查、周通报、月汇总活动,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解决安全难题,促进校园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强与派出所的联络,有效打击和控制社会闲杂人员侵扰学生和校园;与城建部门联系,在学生必经路段架设路灯,学校门口路段安装减速带,修复设置交通标识;与交通部门联系安排警力定时在重点路段疏导交通,按照学生运输方案,协调调度各片区、各线路运力,确保学生按时安全回家返校;与工商、农牧、文化等部门联系,对三无饮食摊点、农用车辆接送学生、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安全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校园周边环境安全。

(四)努力促进学校安全投入。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努力促使各地各学校按照相关要求配齐、配足安全保卫人员;努力促进城区学校进一步增加安保设施,逐步增加技防设施在安全防范中的比重;努力促进农村学校改善安保基本条件,逐步改变农村学校安保条件薄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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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金沙县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金沙县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 规范教育系统安全检查工 作,保障学校财产及师生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县安全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安全工作规定,检查、评估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排查不安全因素。督促学校加强安全管理,整改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向当地政府提出报告或建议, 不断改进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管理、监测水平,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检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自查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严排细查,以查促管、限期整改的原则,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学校师生安全负责的精神,做好检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安全检查以综合性检查为主, 不断创新检查方 式,不断探索实践多种科学、高效、灵活的形式。综合性检查方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听” ,即听取学校负责人对安全工作的简

要汇报; “看” ,即到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食堂等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现场察看基础设施和日常管理, 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 人员作专门鉴定; “问” ,即对师生进行问卷调查; “访” ,即向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学校周边群众作口头调查、询问等。

第二章

安全检查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安全检查人员由局法规安全稳定办公室牵头, 从各股室抽调组成,必要时也可从县直学校、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抽选人员组成。检查前,要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并下发至各镇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

第六条 学校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长必须对本组检查质量负全责。检查组长在接受检查任务后,及时召集本组检查人员,商议并布臵检查工作(方式、方法、纪律、标准、分工、准备、注意事项等要求)。一般情况下,组长负责整个检查过程的组织, 确定检查路线、 重点, 控制检查节奏,确保检查质量。

第七条 检查组长要在检查前一天落实出行车辆。 车辆组织安排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检查前, 检查组长或由组长安排本检查组人员向被查单位下达查前通知,通知其做好迎查准备。

第九条 被查单位接到预备通知后,要开展工作自查,做到心中有数。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园长>),如无极其特殊原因缺席外,必须陪同检查,以确保整改工作的高效开展。

第三章

检查基本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未进校前,察看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1.距学校 200 米以内有无网吧、电子游戏机厅、台球室、歌舞厅、游乐场等;

2.学校大门附近有无摆摊设点的情况;

3.学校是否封闭式管理,有无闲杂人等随意入校、有无学生 随意出入;

4.位于公路干线附近的学校, 大门口有无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或限速设臵;

5.凡有以上不符合要求现象的,学校是否采取正确、有效的处理措施(含向有关执法管理部门报告等)。

第十二条 听取学校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简介, 围绕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工作管理,检查下列项目:

1.有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文本或张贴上墙), 其中尤其要重点查看有无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

2.有无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分管领导、工作

网络设臵的文字、表格;

3.有无成文的、完备的安全工作责任书、 “一岗双责”责任 书等;

4.安全工作有无分工和责任分配;

5.有无安全工作的定期检查记录;

6.有无安全值班表,如放学秩序监管值班表、学生宿舍安全值班表(有住校学生的学校)、学校财产夜间保卫值班表等。

第十三条 实地察看校舍及重点部位

1.有无整体危房;

2.有无地基下陷、墙体倾斜、墙体开裂、房顶下坠、 粱椽断裂、漏雨渗水、电线线路老化、不规范、电器开关裸露等局部不安全现象;

3.教学楼、宿舍楼及实验、微机、图书等功能用房有无消防设

施, 如有无灭火器、 消防栓等, 是否能用, 相关人员是否会用;

4.学生宿舍是否封闭式管理,有无专人值班(要有专门值班 室),是否 24 小时均有人值守管理,管理是否规范、认真;对吸烟、点蜡烛有无硬性规定;平房宿舍或楼房一层宿舍门窗是否设有防盗窗;

5.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餐厅等人群聚集场所出口是否畅通、足用。

第十四条 实地察看警务室

1.外观是否符合要求;

2.学校是否安装视频监控,服务器是否安装在值班室;

3.警用器械是否按“七小件”要求齐备;

4.保安人员是否规范着装持械上岗,履职是否认真,是否会使用安保器械。

5.制度是否规范上墙,台账是否规范齐备。

第十五条 实地察看食堂。

1.食堂是否按要求改造;食堂有无卫生许可证;食堂工勤人员有无健康证;

2.食堂工勤人员是否着装上岗并规范操作;

3.食堂人员是否熟知 《食品卫生法》 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4.案板、刀具和食品是否生熟分开,食堂 (含餐厅、仓库、操作间等)有无违禁药品(如灭蚊灭蝇灭鼠药等)存放;有无消毒柜、留样柜;

5.食堂有无“三防”设施;

6.有无假冒伪劣,变质过期商品出售;

7.校内禁止有流动商品摊点;

8.校长(园长)是否熟知并切实履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食堂是否实行“零利润”运作。

9.各种记录是否规范。

第十五条 校内其他设施安全情况检查

1.厕所、二次供水池、贮藏室、楼梯及栏杆、围墙、门窗、

路灯、旗杆等公共设施有无安全隐患;

2.实验室电路是否规范;危险药品是否规范存放;化学保管室是否设有存放毒品专柜;实验课是否规范操作;

3.微机室、多媒体室及其他耗电较多房室电路是否规范,是否超负荷;

4.是否对骑车上学学生进行排查;

5.操场设施、体育器材及器材库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6.学生有无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是否开展定期清缴工作。 第十六条 召集并询问有关师生,辅以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1.有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2.有无侮辱、谩骂、讽刺、挖苦学生现象;

3.学生早中晚放学回家有无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

4.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化(其中比较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每学期不应少于三次),学生是否熟知基本自救自护要领;

5.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6.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大扫除或其他公益劳动、文体艺术活动,班主任必须全程跟踪保护、管理,是否做到。

第十七条 简要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并填写书面整改要求。 实地察看结束后,检查组长立即召集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小型座谈会,先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再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反

馈结束,填写整改通知单,通知单所列项目必须填写齐备,整改要求必须填写清楚到位, 检查组负责人和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 规定栏目内签字。

第四章

检查后的整改落实和再反馈

第十八条 检查全部结束后, 检查组长要及时组织检查员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检查小结,并于检查结束两日内交给指定人员。

第十九条 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受检查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召集校务委员会会议或校长(园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所有整改必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凡不研究整改工作或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被检查单位必须在检查后一周内向检查组长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组长在整改汇报并记录在案后,及时将整改通知单的另两联按规定上交。

第二十一条 整改工作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确因多种困难无法实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确定无法实施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上报。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总组织人要及时牵头, 召开检查组长

会议,对该次检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工作要充分发

扬民主,认真研究分析,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的安全检查可参照

本制度进行, 检查时要结合学校特点, 作相应的针对性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主要用于由县教育局组织的学校安全检查

工作。 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及各学校内部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可适当参照本制度进行。

第二十五条 县教育局每年组织的大型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年至

少两次; 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组织的大型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县直各学校、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查每周一次。所有检查均要有书面记录,有检查分工,有检查总结,有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需要, 县教育局、 乡镇教育管理中心、

各类学校也可组织专项检查(危房、食品卫生、消防、用电、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等),具体检查规程可根据本制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初修订一次。全县所

有学校均可对本制度提出修改、修订建议。修订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于每学期初报县教育局法规安全稳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金沙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1.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各学校教师对自己工作区域的安全负责。 学校与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

2.落实学校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月向学校汇报安全情况。值周老师为当天的学校安全员,负责全面巡查校园内外环境、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情况,每周向学校汇报校园安全情况。教育管理中心每月开展 1 次安全隐患排查。

3.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确保辖区水、火、电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5.学校坚持经常性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安全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6.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县教育局, 同时制 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进行不间断监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后, 学校领导应组织人员到现场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8.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县直各学校要按照教育局文件精神,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备案工作,按时上报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金沙县学校安全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二、督查督办主要内容

1.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2.安全工作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3.县教育局及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有关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5.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6.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处理情况;

7.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8.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等。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采取暗访和明查两种方式。具体由教育局考核办、安稳办、营养办组织实施,邀请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

四、督查督办信息利用

对督查督办情况向县教育局考核办局分管领导报告, 并以通报形式印发到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县直各学校。对拒不执行和落实督查督办意见与整改措施的学校, 将由教育局对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 若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金沙县学校安全工作事前问责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尽最大努力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结合本县教育工作实际, 经教育局党委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事前问责指的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前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工作失职、 渎职 行为的问责。

第二条 事前问责的对象是全县各级各类学校、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

第三条 完善督查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增强督查实效。

1.建立督查组, 负责对各村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对平时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由教育局予以通 报。

2.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教育局班子成员要经常到所联系

责任区块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 重点做好 责任区块面上的宣传发动、 听取汇报、 实地抽查、 难题协调、 督促干部抓好落实等五个方面工作。

第四条 按照职责分工,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和检查监督责任。

1.不及时传达、 研究、 部署县、 镇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 重要文件、重要工作任务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的;

2.对所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力, 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各级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4.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涉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5.未认真执行县教育局有关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工作严重拖沓的;

6.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整改的, 或虽作处理但安全隐患仍未排除的;

7.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需上报有关 部门而没有上报的;

第五条 问责

第一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 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进行全县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视情节实行诫勉

谈话、 责令限期整改, 乃至直接给予相应的处分 (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执行);第四次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职, 如是党员的,按县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抽查、 督查、 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严处理。

第六条 教育局成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领导小组,执行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度。领导小组由县政协主席、教育局长王治明担任组长,局党委书记骆国江担任副组长,局纪委书记唐晓宇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有关安全生产督查通报和问责情况, 作为各单位年终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单项奖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事前问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金沙县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 规范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

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学校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和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在学校内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及学校设施、 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在学校安全法规规定的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 出现失职、 渎职情形负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学生集体活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 出现失职、 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 由教育局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教育局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学校校长(园长)负责本学校的各项安全工作,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副校长(园长)和中层干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 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 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学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学校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疏漏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调离、 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对聘用制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绩效工资、辞退(解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督查, 派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拟写调查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调查报告,核实后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组织处理的,由教育局安稳办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局党委会研究依程序作出书面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九条 学校安全职责划分

(一)校长(园长)负责本学校的安全工作管理

1.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布臵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2.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 解决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4.与学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和要求,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5.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要求, 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监控、整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3.加强检查督促工作,总结推广基层经验,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 负责协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具体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拟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根据领导小组布臵,具体安排各项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2.协调指导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和工作人员结合业务落实好安全工作职责,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3.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提出对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

4.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相关信息。

(四)教职工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协助学校搞好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安全工作

1.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登记制度, 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 证件登记,制止外来人员、机动车辆随便进出校园,防止师生及外来人员将非教学用易燃、 易爆、 有毒物品及管制器具带入校园, 防止学生私自离校出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学校。

2.保安人员(含值班、值周人员)要坚守岗位、规范着装佩证持械上岗,定时巡逻巡查,发现可疑人员、行为要及时制止,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发现并阻止流动商贩在学校校门前设臵摊位;发现并阻止农用车、三无车在校门口接送学生,发现并阻止他人在校门口堆放杂物或在校园围墙边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3.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持证上岗,感染流行性疾病及时报告学校并主动隔离;认真作好工作间的防火、防毒、防盗等工作;搞好食堂卫生,将所有食物、蔬菜上架,发现腐烂变质食品及时处理,不加工来历不明及已腐烂的食品;阻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4.总务后勤工作人员(采购员、保管员、商店管理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定期检查食品的进货渠道,对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加工、检查、出售等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监控,防止“三无”产品进入校园。

5.班主任要组织班级安全教育活动。 教职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从事危险活动、游戏,要及时收缴或制止,并予以告诫。任课教师要维护好课堂秩序,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旷课及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及时告知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擅离职守,正确使用教育教学设备;不得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体育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时,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6.实验室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教育教学仪电设备,对各种电器、危险化学品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对实验教学进行指导,防止发生教学事故。

7.宿舍管理员要坚守岗位,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定期维护宿舍防火、防盗设施,保证楼梯等安全通道畅通,要定时查寝,维持宿舍纪律,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处理、上报。

第十条 安全责任按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分为四类

(一)重大过错: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控,工作不落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一般事故:一次 5 人以上轻伤;一次 1—5 人重伤; 一次 10—99 人食物中毒;直接经济损失 3—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

(三)较大事故:一次死亡 1—3 人;重伤 5 人以上;一次100 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出现死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 20—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

(四)重大事故:一次死亡 3 人以上;食物中毒 3 例以上死

亡病例;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追究

(一)学校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未合格,给予第一责任人、第 二责任人诫勉谈话,学校通报批评。

(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工作疏漏或出现重大过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文件与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2.学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安全人员不落实的,或虽有相关制度且明确了相关责任,但工作失控、失查,学校安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3.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隐患台帐的,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违规使用 D 级危房的,或未对需修缮加固的设备、设施进行整治的;

5.未按要求宣传消防知识、配备消防器材的,规范管线管理的;

6、在学校学生集体活动中(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安全防范预案不明细,出现人为失误的;

7.对易燃、 易爆、 有毒、 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 使用不当的;

8.学校安全保卫、宿舍、楼道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采取相应措施,或发现学生有异常表现,不及时处理的;

10.因管理疏忽造成学校食堂、商店、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感染疾病或发生传染性疾病疫情的;

11.未严格执行食堂、商店食品定点采购、试尝、留样等规定的,或采购、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

12.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臵、保管、修缮、维护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4.对学校的教学仪器、水(电、气)管线和电器、锅炉、微机、电闸等办公、生活设施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形成安全隐患的;

15.对校园周边环境监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报告不及时的;

16.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演练等工作的;

17.未对学生进行拒乘农用车、“三无车”等交通安全教育的;

18.聘用未取得合法资格人员从事食堂、商店、教学、管理工作的;

19.不按规定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20.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园长)负责任制,或未设立

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卫生工作岗位, 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21.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22.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事态扩大的;

23.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24.未按要求制定、修订相应安全事故处臵预案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

分:

1.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1—23 项行为,造成一般事故的;

2.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拒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3.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1.具有上述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1—23 项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3.学校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五)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将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若学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属直接责任人个人行为过错造成的,追究直

接责任人 10%以上的经济责任;属直接责任人行为失误造成意外的,追究直接责任人 5%以上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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