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_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样例,单位制订的)

时间:2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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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持计划课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的顺利验收结题,完善中心科研项目财务报账流程,结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明确课题经费开支内容,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仪器设备选型应在能够完成课题任务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2、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包括用自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依据《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预算购置(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还应该按照要求编报大型设备申请书。单台或成套

仪器设备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对其实施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基建设备和生产性设备。

3、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时,需要在设备费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原则上,专项经费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如果作为少量实验室设备更新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其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4、设备租赁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租赁使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对设备费中的租赁改造费预算,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5、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但对于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可以在“其他支出”中列支,同时要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维修改造与新增设备的关系并列示相关支出明细。

6、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单独购置的相关备品备件,应纳入材料费列

支。

7、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课题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相应预算科目中列支。

8、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即为完成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时,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应列入设备费预算,不得在其他预算科目(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中重复列支。

9、购置设备需要填写设备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采购,财务付款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设备到达需附设备清单,并办理设备验收入库手续。

二、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在预算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课题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测算依据等。

2、原则上,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原则上,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普通办公材料,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必须在预算说明书中作详细说明。

4、购买材料必须填写材料申请单(附件2),经课题负

责人同意,方可采购,并附采购#5@p,购买总价超过5万以上的必须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并办理材料入/出库手续。购买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包含1万元)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付款。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1、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需要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测试化验加工清单,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2、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需要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测算依据。

3、若测试化验加工单位是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可以支付相关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若不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不能单独列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但测试化验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相应科目列支(如设备费、材料费、劳务费等)。

4、数据加工任务如果是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完成的,

可将相关费用列入设备费、材料费和劳务费等相应科目;如果是委托外单位完成的,可以在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列支。

5、对外测试化验加工费应填写加工申请单(附件3),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写明加工内容、数量及加工结果等证明资料,并办理入/出库手续。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包含1万元)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付款。

四、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1、应考虑课题研究任务中是否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是否可以单独计量。

2、应考虑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为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所运行实际时间,以及即期水、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

3、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以及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不得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

五、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

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1、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课题组成员因课题研究任务发生的差旅费用、参加与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差旅费用可以列入差旅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出差任务,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差旅费具体测算依据。

3、课题任务中有科学考察内容的课题,可以在差旅费中列支科学考察费,并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和列示科学考察任务地点和标准等测算依据。

4、出差人员均应为课题组成员,出差之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附件4),包括出差目的地、事由及人数,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出行者乘坐飞机需保留登机牌、报销单等相关凭证。课题负责人出行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金额在1万以下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上(包含1万元)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销。出差人员报销标准遵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

六、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1、会议费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

法》(国管财[2006]426号)以及《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举办会议主要内容、规模、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

3、课题组举办的与课题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可列入会议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会议内容与次数。

4、课题承担单位发起举办的一般性学术会议,原则上不应由课题专项经费列支,如果学术会议的内容与课题研究内容关系密切,也可由专项经费列支,但是数量不宜过多,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

5、会议由项目部负责组织申请,经课题负责人同意。并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到表等信息,会议费开支标准遵照(国管财[2008]331号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1、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包括活动类型(出国考察或来华交流)、必要性等,并考虑合作交流的可能目的地和人员规模等。

3、参加与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预算。

4、出国人员均应为课题组成员,经课题负责人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非课题组成员不认可,出国地点无故变更不认可。出国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课题预算说明相符。出国人员应有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出国调研报告等出国相关手续。出国费用由课题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销。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该预算科目可列支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2、预算说明书中应说明每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数量和价格的测算依据(如论文或专著的出版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等。

3、原则上,不应用专项经费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

公软件等,不应由专项经费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4、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可在该预算科目列支。由课题相关人员填写申请单,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付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包含1万元)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付款。

九、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参加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主要指在课题研究周期内专门为该课题聘用的人员,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

2、应该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人员在课题研究开发中承担的任务,以及投入本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和劳务费发放标准。

3、预算说明书中的人月数应与课题预算申请书“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相应数据一致,与投入课题研究任务的工作量相匹配。

4、劳务费支出不得突破预算,劳务费发放原始凭证内容填写情况要完整(人员、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工作等信息);由课题负责人审核,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金额超过1万元(包含1万元)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十、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3、专家咨询费开支手续要完整,注明咨询内容、时间、职称、身份证号,并由项目部负责申请,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金额在1万元以上(包含1万元)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十一、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1、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

2、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与课题研究开发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测算依据。

3、不能填列课题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4、对于包括技术成果应用推广任务的课题,其发生的培训费可在“其他支出”中列支。但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充分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培训工作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培训费预算不得与其他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例如:培训费不得与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重复,且预算费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预算)。

十二、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课题承担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是间接费用的组成部分。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科研项目人员绩效考核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下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超过1万元(包含1万元)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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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第二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来自: 市科委 发布时间:201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主持、承担或受托管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xx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积极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客观评价,推行面向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市科委共同制订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总体投向。

(二)会同市科委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以及受市科委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管理等工作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

(三)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课题)进度拨付经费。

(四)负责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是项目(课题)经费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负责建立符合项目(课题)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三)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经费预算和决算,向市科委报送。

(四)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审核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市科委审批。

(五)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的评审、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八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使用项目(课题)经费,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按照项目(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向主持单位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无主持单位时向受托机构或市科委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根据市科委要求,配合进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七)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提交专家论证报告(或专家评议结论)报市科委审定。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原则上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的开支原则上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办公消耗(包括办公用品、水、电、气、暖等),档案管理,经费审计,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办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规定的预算范围内列支。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要求

1.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的同一

支出事项原则上不应同时列支不同渠道的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 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

主持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组织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送市科委审核。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评审

项目(课题)的市财政科技经费应按要求参加经费预算评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

1. 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

2. 招标课题;

3. 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并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课题);

4. 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市科委根据预算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延续项目(课题)应根据业务检查和经费检查(或审计)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经费核算

1.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2.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市科委规定的项目(课题)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3.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预算调整

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市科委审核、市财政局批准。

2. 项目(课题)预算中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费与交流费和管理费预算原则上不予

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可以根据项目(课题)的具体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做出适当调整。

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中支出科目预算执行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主持单位(含受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审核批准,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四)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1. 项目(课题)形成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由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委审核,结余资金全额收回,纳入市科委年度预算统一管理。

2. 项目(课题)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 包括需要跨年度执行,但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或项目(课题)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市财政科技经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承担单位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七)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

(八)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五条 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十六条 主持单位及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项目(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未获市科委批准。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 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委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未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适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10]16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0]15号)管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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