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用工范围
临时用工是指为完成带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的工作而配备的人员。
第二条 临时用工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原则上男性满55岁后不再聘用,女性满50岁后不再聘用。
2、热心于此类工作,有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和管理,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劳动技能,符合拟聘用岗位的工作要求。
第三条 临时用工招聘与用工程序
1、集团各部门(包括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使用临时工的,能内部推荐的则优先内部推荐,若无推荐则参照集团招聘正式员工流程,由用工部门向集团组织人事部提出申请,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要求等,经集团组织人事部批准后,统一进行招聘。
2、经审批合格的人员,用人单位与之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两年一签;无试用期。
3、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4、如临时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集团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在聘用期间,合同工违反集团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解聘。
5、用工部门违反集团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临时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四条 临时工工资待遇
1、临时工实行固定月工资制。详见附件。
2、临时工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不承担其公积金。
3、如特殊情况,临时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集团领导批准,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各下属单位参照实施。
附件:临时工工资表
第二篇:项目工地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项目工地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地现场临时用工管理,使之规范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设备不足而临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工地现场因解决工作急需或为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而时从劳务协作方调用的人员或机械设备。
第二章 用工类型及报酬
第四条 用工类型分为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杂工,系指所完成的工作无法形成实物工程量,或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远远偏离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工程,系指所完成的工作能够形成实物工程量,且所完成的工作所形成的实物工程量与平均功效能够完成的工程量相差不大。
第七条 人工以工日为报酬单位,每工日报酬中已包含了全部的社会保险和所有的税费在内,劳务提供者应履行缴纳应缴交的社会保险和税费的义务。
第八条 机械设备以台时为报酬单位,每台时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或特定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机械设备提供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九条 临时工程以法定计量单位为报酬单位,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临时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临时工程施工者应履行一切法定义务。
第十条 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因未履行应尽义务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均由劳务、机械设备提供者或临时工程施工者负责,与项目部无关且项目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均有权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和设备,劳务协作方不得无故拒绝。劳务协作方若无法满足临时调用的需求,应给出合理的解释。对于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恶意无故拒绝的被调用者,项目部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决定临时调用劳务协作方的人员或设备前,应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及临时工作的性质,在调用时应尽量做到合理调配,避免发生窝工或待工(怠工)的现象。
第十四条 在所选定的在劳务协作方无法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或不能及时满足调配需求时,在劳务协作方给出合理的解释后,临时调用人应另想他法或采用其他方案,不得无故刁难劳务协作方。
第十五条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临时调用人在向劳务协作方说明情况后,劳务协作方应无条件的服从临时调用人的安排。
第十六条 临时调用人在安排工作时不得违章指挥。若发生违章指挥时,被调用人应予以及时指出,临时调用人应及时纠正。若拒不纠正,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调用人负责。
第十七条 被调用人或设备不得进行违章作业,因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调用的劳务协作方负责。
第十八条 所有临时工程及人工零星杂工、机械设备零星杂工的安排,安排人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资料不得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虚假或涂改的现象,将根据局、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临时用工安排人必须及时签认临时用工单,临时用工单持有人为被调用者。临时用工单持有人若发现临时用工安排人没有及时签认,应及时要求临时用工安排人予以签认,若临时用工安排人对属实的零杂工拒不签认,被调用者可向项目部举报,项目部查证后将视情节对拒签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临时用工安排人在安排临时工程是施工之前,应及时与主管生产的领导进行沟通,以验证临时工程的必要性,并寻求最佳施工方案和施工者。
第二十一条 所有零星用工和已完临时工程必须做到月清月结。对于因临时用工安排人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项目部将根据
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因临时用工实施者的原因未做到月清月结的情况,临时用工安排人可以拒绝给予结算。判定是否做到月清月结的标准为临时用工签认日期和工程结算报告单出具日期,而两日期之差是否超过一个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文件为项目结算制度等项目部、公司及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YS4合同段临时用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