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调研报告
随着
4
月份以来外汇转口贸易政策的收紧,跨境人民币转口
贸易业务陡然增加。为切实防范风险,近期人行杭州中支对跨境 人民币转口贸易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发现,跨境人民 币转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有其合理的必然性,
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但可通过政策规范把控风险,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仍可在推动跨 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浙江省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发展现状
(一)浙江省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基本概况
近年来,在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催生下,转口贸易
1
作为一种特
殊形式的贸易模式在浙江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0
年
7
月浙江省纳
入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地区之后,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转口贸易 开始逐渐增加,但增长速度并不明显。到
2010
年末浙江省跨境人
民币转口贸易结算量只有
4.04
亿元,只占到同期跨境人民币结算
量的
3.28%
。但随着
2011
年
4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 开始得到快速发展。截止
2011
年
7
月末,浙江省跨境人民币转口
贸易累计结算量已达
446.67
亿元,占到同期跨境人民币累计结算
量的
31.30%
,开展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的企业已达
270
余家。
截止
2011
年
7
月末,浙江省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出口结算量
(含信用证)
为
242.5
亿元,
同期进口结算量
(含信用证)
为
204.17
亿元,出口结算与进口结算比为
1.19
:
1
,总体上看,浙江省跨境
人民币转口贸易总量上是匹配和合理的。
(二)浙江省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发展特点
1
、发展速度快。
2011
年
4
月后,随着外汇转口贸易政策的收
1
转口贸易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 而是通过第三国
转手进行的贸易。本文将通过保税区的转卖贸易也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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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紧,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逐渐得到了企业的青睐,
4
、
5
、
6
、
7
月
浙江省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结算量分别为
51.42
亿元、
80.97
亿元、
119.34
亿元、
117.91
亿元,尤其是
6
、
7
月当月结算量已超过同期
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结算量占同期跨境 人民币结算量的占比从
2010
年末的
3.28%
上升到
2011
年
7
月末的
31.30%
。
2
、国内、国外交易地区相对固定。浙江省内的跨境人民币转
口贸易多集中在温州、杭州等地的大中型外贸企业,境外交易地
区多在香港、澳门、新加坡、韩国等近洋的国家和地区。
3
、资金结算以“先收后支”为主,付汇多为远期信用证,收 汇多为货到付款,资金表现为净流入。
4
、交易商品以国际大宗基础性原材料为主。浙江省跨境人民 币转口贸易的货物类型主要集中在铜、木浆、
PTA
、
MEGA
等商
品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与浙江产业经济相关度较高的纺织及电子 配件也有所交易。
二、浙江省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模式与银行风险管理
(一)浙江省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模式
1
、传统的转口贸易。
传统的转口贸易主要涉及境内
A
公司,
境外上家
B
公司和境外下家
C
公司。
境内
A
公司分别与境外上家
B
公司和境外下家
C
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并办理收汇、
付汇手续,
赚取差额作为利润。由于该类转口贸易由于没有利用银行贸易融 资,企业的资金管理难度较大,目前发生较少。
(
流程图如下)
境内企业
A
境外上家
B
境外下家
C
资金流
物权
物权
资金流
3
2
、利用保税监管区域的转口贸易。
目前,开展这类转口贸易
的方式多通过境内公司在境外成立关联公司形式来运转,一般为 境内企业从境外企业购买货物,将货物存放在境内保税监管区, 再视情况转卖给境外企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境外上家公司为境内公司的关联公司。
境内企业在境外
注册关联公司作为上家,表面形式传统的转口贸易类似,涉及境 内
A
、境外上家
B
和境外下家
C
,但具体交易形式更为复杂。
(
流
程图如下)
流程及特点:
境内公司
A
在香港设立关联公司,
作为上家
B
,
A
向
B
签订进口合同,并开立信用证。上家
B
在境外利用信用证
融资,购买货物。同时,上家
B
往往利用当地银行的相关产品,
进行
NDF
套利操作。
A
与下家
C
签订出口合同,一般约定
TT
结
算。且一般为先收后支模式,即从下家收款早于对上家汇款。
二是境外下家公司为境内公司的关联公司。
境内企业在境外
注册关联公司作为下家,具体交易形式与上款较为相似。 (
流程图
如下)
境内企业
A
境外上家
B
境外下家
C
信
用
信用证融资购买
货款,
NDF
操作
物权
物权
T/T
物权
真正的上家
b
4
结算流程及特点:
境内公司
A
在香港设立关联公司,作为下 家
C
。
A
向上家
B
签订进口合同,并开立信用证。 A
与下家
C
签
订出口合同,一般约定
TT
结算。下家
C
再将货物卖给其他企业,
即真正的下家,且大多数为境内企业。下家
C
可以利用真正的下
家开立的信用证,在当地银行获得融资,将款项汇回境内企业 A
。
同时,
下家
C
往往利用当地银行的相关产品,
进行
NDF
套利操作。
该类转口贸易一般为先收后支模式,从下家
C
收款早于对上家
B
汇款。另外,有时下家
C
汇回款项甚至早于境内
A
开立信用证,
境内
A
利用该资金作为信用证开证的保证金。
三、辨证看待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的利益和风险
(一)转口贸易存在的合理性
从调研情况,
外贸企业开展转口贸易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需求:
1
、
增加企业经营模式,扩大企业经营规模。通过关联公司开
展转口贸易,不仅能增加境内企业经营模式、品种,提高进出口 业务能力,而且能做大境外关联公司的经营规模,使境外关联公 司在境外授信争取更大的便利。
2
、
规避市场价格风险,拓展利润增长点。人民币汇率持续升
值、企业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使得出口企业利润空间减少,甚 至出现无利润现象。而转口贸易因两头在外,受国内的贸易环境、
境内企业
A
境外上家
B
境外下家
C
信用证
物权
物权
T/T
物权
真正的下家
b
信用证融资购买
货款,
NDF
操作
5
供给、需求等因素的影响较小,特别是在境内外市场价格倒挂的 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利用根据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规律进行转口 贸易,以此减少公司损失,甚至可以获取一定利润。
3
、
合理避税转移利润。转口贸易一般都在境外成立一家关联
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外或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 户,转口贸易对外开证由境内公司直接开往境外供货企业,而转 口贸易收汇通过境外关联公司汇入,通过价格的转移完全有可能
将利润滞留在境外关联公司,以此规避国内税收管理。
4
、
规避国内贷款规模控制,获取境外融资。近期的国内宏观
调控,使得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出。由于境外外币资金相对 宽裕且融资利率比境内低,因此企业可以使用先收后支的方式, 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获得海外融资,在一定程度解决国内的银行信 贷规模限制。特别是,
“
转口贸易
+
人民币远期信用证
+
境外贴现融
资
+
境外
NDF”
组合业务可获取套利利润。
从以上原因分析来看,前面两个原因是企业正常合理的业务 需求,避税及融资需求虽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也是市场主体作为 经济人的逐利本能所决定的,也属正常的市场行为。
(二)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存在一定风险
1
、贸易真实性把握风险。
转口贸易两份合同、交易对手均在
境外,且资金流与货流(权)脱节,银行只能审核其表面单据的 合理性和真实性,交易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难以核查。此外, 进口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境外关联公司虚设交易第三方,通过签订 虚假进出口合同,可以开立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甚至二次融资, 而在相应的业务管理中,对于这种企业间的关联性交易的识别存 在一定困难。
2
、商品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
目前,转口贸易产品,特别是
大宗物资,单票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较多。此类商品的价格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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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操作
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操作简介
一、操作要点
1、收付须在同一家银行且收付款均需为人民币。
2、收款金额不得大于支出金额的20%,否则需先持相关材料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结汇或划转。(注:相关材料:购买合同、销售合同、收付汇凭证等)20xx年1号文 转口贸易的规定
3、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二、业务前期准备
1、办理前应当在RCPMIS查询企业是否已激活,若为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则应当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由企业注册地人民银行激活企业。
激活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有:《企业信息情况表》、《关于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报告银行的函》
问题:已在当地激活的企业,到我行来办理跨境人民币转口业务还需要向我地人行提交什么材料吗?
答:无需再向我行提交激活企业的材料,只需提供业务所需材料即可。
2、企业应向我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3、企业应向我行提交的材料(针对进口开证出口TT的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贷款卡正反面复印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单位基本情况表、《企业信息登记表》
(3)进口合同、出口合同、开证申请书、预留印鉴表。
二、业务流程
1、先收后支
(1)开立远期跨境人民币信用证、销售合同中约定即期收汇或付款前收汇。
(2)收汇时提供购买合同及境外开立的商业#5@p、销售合同及境内企业开给下家的商业#5@p等材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代表货权的单据;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3)收汇资金不得随意划转,只可用于相应业务下的付款。
(4)境外企业交单,我行先对境外企业承兑。
(5)承兑到期,我行向境外付款,需提交收款凭证、进出口合同、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国际收支申报。
各省对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的规定
一、浙江人行对于跨境人民币转口的规定
1、在同一家商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
2、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收支都使用人民币结算
3、辖内银行对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开证时,要求企业提供进出口购销合同之外,还在正本备案清单上签注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进口商品的数量。尽量做有正本提单或是企业能够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即保税区第一手的交易,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目前,商业银行对正本备案清单已做签注的一般不再开立信用证。
二、厦门人行对于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的规定
1、在同一家商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
2、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收支都使用人民币结算
3、未规定要在进境备案清单上签注。
4、将转口贸易分为离岸转口业务、在岸转口业务、仓单转卖业务和提单转卖业务等,并对上述不同业务的先收后支和先支后收做了具体规定,需提供提单/进
境备案清单及仓储协议等。
三、广东人行对于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的规定
1、在同一家商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
2、跨境人民币转口贸易收支都使用人民币结算
3、企业办理业务时应向结算银行提供转口贸易合同、#5@p以及运输单证或提单(仓单、放货授权书等)货权单证资料。属于先收后支的业务,还需提供原进口合同等资料。对暂存境内保税区、保税仓货物转口或转卖,还需提供货物出入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
4、应建立各家企业转口贸易专项台账,每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汇总情况。
5、省内结算银行应严格审核企业的经营范围、进出口经营权及许可的有效期、近两年进出口(特别是转口贸易业务)情况、诚信状况等,并将加具审核意见的《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情况报备表》(见附表)连同企业申请资料报备当地人民银行跨境办,经报备的企业可在申请的结算银行办理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