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0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细则
一、督查考核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汶单位
二、督查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采取责任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和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1.责任目标考核。根据《关于20xx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确定的任务目标和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由县委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整体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现场考核打分或扣分,确定得分结果。责任目标考核得分或扣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项目及分值划分标准》确定。责任目标考核占总分的40%。
2.民主测评。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并由考核组结合与被考核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个别谈话,综合确定得分结果。测评票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票按100分计算,基本满意票按70分计算,不满意票按零分计算。民主测评占总分的40%。
3.日常工作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室(中心),根据被考核对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不同时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等,进行评议打分,确定得分结果。日常工作考核占
总分的20%。
4.考核档次。综合考核分为优秀、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档次,70分(含)至90分为较好档次,60分(含)至70分为一般档次,60分以下为差档次。
三、督查考核程序
1.单位自查。每年12月底前,被考核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意见》,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写出书面报告,领导干部写出述职述廉报告,一并报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实地考核和民主测评。与县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组织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座谈,核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根据实地考核情况计分。
3.汇总审核。根据责任目标考核、民主测评、日常工作考核的结果,由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初步拟定被考核对象的考核档次,经县纪委常委会审核后,报县督查考核委员会。
4.反馈存档。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考核资料存入廉政档案。
四、督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树优、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在党风廉政建设督查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以下档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被确定为差档次的,给予诫勉;若连续两年确定为差档次的,对班子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工作考核计分表
第二篇: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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