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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测计量测试检验院(有限公司)
设备操作规程
NZC-ZY-GC090-2015
红砖爆裂蒸煮箱
2014-04-01发布 2014-04-01实施 宁夏中测计量测试检验院(有限公司) 发布
NZC-ZY-GC090-2015
前言
为保证红砖爆裂蒸煮箱使用中依据技术标准,使本院不同检测人员,不同时间所进行的检测过程保持一致,实现检测结果的重复性和正确性,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编制遵照红砖爆裂蒸煮箱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试验标准及本院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等。
本规程由宁夏中测计量测试检验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校核:
本规程批准人:
NZC-ZY-GC090-2015
红砖爆裂蒸煮箱
1 主要技术要求
1.1温度范围:室温~100℃
1.2电压:220V
1.3功率:3kW+1kW
1.4升温时间:<60分钟
2 使用前后的检查
2.1使用前应检查电源线路是否接通,仪器内是否已加水,设备是否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2.2 使用后检查电源是否已关闭,有无因检测而造成损坏的地方,并填写使用维修记录。
3 操作方法
3.1 先将清水注入箱内,调节温度控制器到100℃。
3.2 在水封槽内注水,把试样按照要求的间距放入箱内,盖上盖子。
3.3 接通电源,两组电热管同时加热。在箱内达到沸腾后,信号灯自动熄灭一个,数字计时器开始显示(示值从12:00开始)。如需自动断电,可将计时器进行调整设定至所需时间,就可自动控制。
3.4 当箱内水沸腾后3KW电热管停止工作,1KW电热管加热以起到恒温作用,此时应注意观察温度波动范围,如发现异常,应停机检修。
3.5 试验结束后,切断电源将箱内水放净,对箱内壁应擦净,保证电热元件的使用寿命。
4 异常处理
4.1 检测中如遇停电,应将电源开关关闭,待来电后继续工作。
4.2 红砖爆裂箱如无法加热,应通知人员进行维修。
5 日常维护
5.1 红砖爆裂箱使用后,应将箱内用水排净,防止腐蚀加热管。
5.2 平时要经常清理仪器表面及内壁,保持设备清洁。
5.3 设备计时器应防尘,平时注意不得有水分渗入其内。
6 定期维护
6.1 红砖爆裂箱每年应核查一次,并有核查记录。
7 安全事项
7.1 红砖爆裂箱应有可靠接地及电源保护装置。
7.2 红砖爆裂箱在使用过程中,人员不得随意打开箱盖,防止热气烫伤。
第二篇:红砖
红砖制造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红砖制造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粘土制造红砖的单位和个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县红砖制造行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费有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
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确定征收方式: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不能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纳税人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
第七条 实行查帐征收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1、 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未列举各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进行征收管理。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要求征收。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要求征收。
4、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
条例》、《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征收。
5、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 》的具体要求征收。在县城、建制镇范围内征收土地使用税。红砖制造行业由于其占地面积较大同时闲置面积较大等情况,根据房土普查结果以及企业规模以及盈利水平由评税委员会核定计税土地面积,按
相应的地段等级标准征收管理。
6、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按5%或1%征收。
7、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5〕(号)的具体要求征收
8、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征收。
9、地方教育经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的规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征收。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年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初对其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鉴定表》, 明确企业纳税具体纳税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的资源税定额和所得税的征收
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根据纳税人自己申报以及各征收单位掌握的情况,由县地税局评税委员会核定企业自用土方量,经过法定程序下发核定定额资源税通知书。企业根据生产期平均各月申报缴纳资源税。对于粘土的按每立方米0.5元的税额标准在自用环节征收资源税。
第十一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为8%
第十一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各分局征收单位核定年度应纳税额后由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 各分局征收单位应加强与国土、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砖瓦行业税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分局征收单位应加强对红砖制造行业的管理,建立和实行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规模,详细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确保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各分局征收单位应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以及纳税服务。
第十六条各分局征收单位应按照《国税总局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运用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对红砖砖制造行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较大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为20xx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