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
20xx年4月6日起执行
商品住房
一、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无配偶。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证书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①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
二、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公积金情况。
三、购房资料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5@p》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四、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抵押担保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3.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五、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限价商品住房
一、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无配偶。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证书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①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
二、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公积金情况。
三、购房资料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5@p》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四、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五、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一、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无配偶。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证书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①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
二、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公积金情况。
三、购房资料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销售不动产统一#5@p》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四、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五、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私产住房
一、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
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配偶为非中国籍公民或港澳台侨胞的,提供护照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无配偶。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公证书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①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
二、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公积金情况。
三、购房资料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4份及复印件1份。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四、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3份,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2份,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五、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
20xx年4月6日起执行
一、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五)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含义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三、“信用良好”的标准
信用良好是指借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准贷记卡不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7.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8.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5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需费用的70%。
③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④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二、贷款期限
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的最短期限:
1.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2.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岁。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明细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如下
一、所购房产权证原件、契税#5@p2份;房管局提供规范的合同2份;(所购房产权证、契税#5@p从办理之日起到贷款日必须在一年以内的)。
二、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各2份(凭身份证在农行打印)。
三、夫妻双方购房套数房产证明(凭身份证在房管局打印)。 四、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正反面、贷款人3份、配偶方2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面页、登记卡2份;
3、夫妻双方结婚证各2份;
4、已发放的近3个月工资证明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2份。
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找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作为担保人(担保人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无贷款、无不良记录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同时到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当面签字)。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欠缴六个月以上的不提供贷款。
六、购买二手房:提供过户后的产权证、契税#5@p、转让合同;(所购二手房产权证、契税#5@p从过户之日起到贷款日必须在一年以内)。其他资料和二、三、四、五项同样。
以上资料原件核查,留复印件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