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
甲方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甲方委托人姓名: 联系电话:
乙方施工单位: 联系电话:
根据本装修工程的具体情况,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如下协议:
一、协议主要内容:
1、 工程地点:
2、 3、 工程设计采用下列 种方式进行:
(1)、甲方自行提供设计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工程承包方采用下列 种方式进行:
(1)、乙方包工、包基础材料,甲方自行提供主材(详见工程预算书)。
(2)、乙方包工、包部分(或全部)主材(详见工程预算书)。
5、工程造价:
(1)、本工程半包价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2)、本工程主材总价为(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6、工程期限
(1)本工程工期为 天,工程开工日期定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首期款全款后的第三天进场,即 年 月 日(或暂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2)、本工程完工日期约定于 年 月 日。
二、甲乙双方工作责任:
1、 甲方工作责任:
(1)、施工期间甲方负责提供水源、电源及电梯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并承担其相应费用。否则由于水电不通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参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并办理工程(及乙方提供材料)验收及工程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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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到物业部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并承担物业部门收取的一切费用(可退)。
(4)、负责协调邻里关系,保证乙方正常施工时间。
(5)、工程中如需拆改原建筑的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及原结构设备管线,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承担相应费用,并交乙方备案。
(6)、按期向乙方交纳工程款,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交纳工程款,则乙方有权暂时停工,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2、 乙方工作责任
(1)、在约定工期内,按期保质的完成工程施工。
(2)、严格遵守物业部门及当地居委会的有关规定而文明施工,将因施工给邻居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3)、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安全用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切因违反安全施工规范出现的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和各种管线,以保证房屋结构及煤气、暖气和上下水管道的安全和通畅。
(5)、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负责免费维修。(甲方未结清全部工程款的乙方有权不于保修)
(6)、乙方承担施工人员出入证的办理及制证的费用和押金。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现场一切成品的成品保护。
三、工程变更
1、 甲方如需变更或增减原约定工程项目时,应由甲方代表与乙方施工负责人员协商。
并双方签定《工程项目变更单》。增项应将工期顺延,减项工期不缩减。
2、 工程项目变更时,如甲方未按规定而与现场工人直接商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甲方自行承担。
3、 工程中期验收结款前所发生的增项款在结中期款时全部结清,减项所对应的款项则
于工程尾款中扣除。
4、 工程过程中,如甲方对乙方已购进材料但还未破料施工的项目进行减项,乙方将以
该项目优惠后的全额退还;甲方对乙方已破料施工的项目进行减项,乙方则不予退还任何款项,且必要时甲方还需支付乙方相应的拆改费用。
5、 工程过程中增项不打折不优惠。
6、 如工程中期验收结款后甲方提出增项,乙方需在收到全部增项款之后开始施工。 2
四、工程款的支付:
1、 首期款:
(1)、协议签定后、工程开工前甲方应交纳工程总价的60%,合计 元。
2、中期款:
(1)、工程中期验收后,工期过半,甲方应再交纳工程总价的35%,合计 元。
3、尾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甲方再支付工程总价的5%,合计 元。
五、质量与分段验收:
1、 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1)、工程施工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及设计变更为依据,以《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为质量评定标准。
(2)、乙方应认真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要求返工维修,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维修的费用。
2、 分段验收
甲乙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乙方所购的主要材料验收(进场开工后三日内)
(2)、中期验收:a、水电改造完毕后,未封闭墙面时进行水电改造验收。
b、木制品框架验收。
(3)、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三日内(如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验收通知后七日内未进行验收,且无任何正当书面理由,则在超过七日后视为甲方确认竣工验收合格)。
六、工程保修:
1、双方约定,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以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2、如甲方竣工验收后未支付清全部工程款,则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3、未出现在《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项目变更单》上的工程项目,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2、若任何一方造成合同工程无法正常开工,则承担违约责任均按照合同总款价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由于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则甲方应按合同总款价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则甲方应按合同总款价的 ,向乙方 3
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九、备注: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自乙方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即告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设计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用料说明》和《工程项目变更单》同为本协议有
效附件。
4、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签定的补充协议同为本协议有效附件。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第二篇: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总包方:
分包方: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总包方:
分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签订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相关装饰装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总建筑面积:
二、承包范围及内容 2.1 精装工程(图纸范围内所有土建内容)。
2.2机电施工范围
(1)电气工程:负责公区精装图纸内线管敷设安装,管内穿线,公区内灯具、开
关、插座的采购及安装(不含强弱电竖井、水暖管井内插座及灯具),及公区精装 区域范围内新增变更所有施工内容。
(2)给排水工程:配合原有劳务分包单位,完成设备在吊顶、墙体(石材、墙砖、
壁纸等)上的开口预埋工作。
(3)通风工程:负责公区内风井风口的采购及安装。
(4)、其他:双方配合完成调试工作。
三、承包方式及非分包方供材范围
3.1 精装修专业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四、工期
4.1合同工期暂定为: 天,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因业主及甲方原因,工期可顺延)
4.2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原因等非分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事件时,分包方应及时按洽商程序办理工期相应顺延手续。
4.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分包方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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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总包方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方负责,并在总包方应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五、质量标准
按施工图设计、总包方确认的样板及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技术规程、验收规范达到合格等级。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所有进场材料,均要求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并达到总包方、业主方及监理方验收的标准,及时进行材料设备报验。
六、合同价款
6.1 本合同施工内容因内容涉及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新增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部分材料品牌、数量业主尚未确认,在此情况之下,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的最终合同价款依照总包方、分包方与业主共同确认结算额的90%作为分包方的结算金额。(主材必须达到业主最终确认的封样标准,否则所有损失由分包方自己承担)。
6.2 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
七、工程款支付
7.1分包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上报每月完成形象进度,总包方每月按照审核后的月度预结算金额【此金额只作为工程付款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经验收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分包方配合总包方与业主办理最终结算及相.........................................关手续,总包方根据与业主最终结算金额办理分包方结算,手续完善后30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剩余尾款于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保修期约定为自验收合格后两年。
其中,付款方式增加银行信用证、网银、承兑、票据等支付形式,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7.2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人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总包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人表示理解与宽容,在此情况下,分包人不要求总包方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在业主工程款不到位时,分包人同意总包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分包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7.3每次总包方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前,分包方在收取工程款前时,须向总包方开具能够抵减总包方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的足额建安#5@p,开具#5@p抬头需注明为“ ”,如因#5@p原因未支付工程款,总包方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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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对于设计变更、施工同期签证、索赔(洽商)事件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双方约定在最终结算款中调整支付。
7.5 总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分包方需提供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如果分包方不能提供,总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八、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8.1 本合同中的条款,含附件。
8.2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8.3 总包方签发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信(函)件、数据文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
8.5 现行的有关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九、适用标准及规范(但不限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9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艺规程》JGJ73-91
《细木工板》GB/T5849-199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十、总包方
10.1 总包方驻地代表
10.1.1 总包方委派 (姓名) (电话)为总包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五日通知分包方。
10.1.2 总包方驻地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方代表(项目经理),分包方代表(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确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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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驻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方对总包方驻地代表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总包方驻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分包方应于总包方驻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三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总包方驻地代表在分包方提出确认要求二十四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分包方要求已被确认。分包方认为总包方驻地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总包方驻地代表在收到分包方申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紧急情况下,总包方驻地代表要求分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方虽有异议,但总包方驻地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分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分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总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 总包方工作:总包方驻地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0.2.1 向分包方签发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10.2.2 组织对分包方采购进场材料、施工工程质量检查(抽查)和验收;
10.2.2 协助施工过程中分包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10.2.4 提供施工所需的工作面,协助分包方施工用水、用电,提供一个总水源、电源接驳点,所发生水、电使用费由总包方从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或由分包方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
10.2.5 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方施工所需的基准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十一、分包方
11.1分包方代表(以下称项目经理)
11.1.1 分包方委派 (姓名) (电话)为分包方驻地项目经理,负责合同的履行。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五日通知总包方,并征得总包方同意。
11.1.2 分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总包方驻地代表,总包方驻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
11.1.3 项目经理按总包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及总包方驻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总包方驻地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总包方驻地代表递交有关报告。责任在总包方的,由总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方的,由分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1.2 分包方工作:分包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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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负责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递交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11.2.2 不得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本工程;
11.2.3 分包方对自行采购的所有进场材料的质量负责,负责所采购材料的各项试验(复试)及检测。按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向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递交材料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检测报告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复试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2.4 负责施工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方之前的分包方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在施工期间若由于分包方原因给总包方或第三方的成品、半成品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分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5 施工过程中未经总包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11.2.6 分包方承担因自行施工对工程现场造成到保洁清洁的责任及费用,如工程现场卫生不符合总包方相关管理规定,总包方有权委托保洁公司清理,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1.2.7 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意识不到位及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应严格遵守总包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总包方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承担由于自行施工造成的垃圾清运工作并承担垃圾清运的费用。对不服从总包方管理的违章现象,总包方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11.2.8 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文字资料及竣工图纸的编制、收集及整理工作,自行编制工程资料,并配合总包单位的工程资料分卷汇总工作。
11.2.9 分包方在领取施工材料时必须提供符合总包方要求且加盖公章的材料领用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十二、质量检验与验收
12.1 分包方应认真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总包方驻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方驻地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抽查。
12.2 总包方驻地代表或其委派人员可以随时对分包方施工的工程和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检验,分包方应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和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分包方施工的正常进行。
12.3 工程达到隐蔽验收部位,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四十八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方返工或重做后重新验收。因分包方原因所导致返工或重做,全部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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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
12.4 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分包方应按总包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或重做,直到符合约定的标准要求并承担整改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约定的质量标准若低于国家标准的,以国家标准为准。
12.5 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之较高者为依据。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共同指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仲裁鉴定,仲裁费用及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12.6 开工前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参加总包方组织的由监理、总包单位、分包方共同参加对总包单位承包施工的工程进行交接验收接收,并办理书面验收交接单,分包方验收交接后由于分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缺陷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如验收交接后工程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保修期内厨房及卫生间出现渗漏情况,由分包方承担返修重做责任,对业主及总包方造成损失的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三、工程结算
13.1 工程经总包方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最终结算工程量为总包方提供的签字确认的图纸净量,其他零星项目须由工程部门签字确认,总包商务部据实进行结算汇入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额=总包方与业主最终结算额*90%。
13.2 所有涉及业主认价的材料价格,执行总包方与业主确认的价格,分包方同意按照本条原则与总包方办理最终的工程结算。
13.3 总包方对分包方自行超出合同承包范围的工程量和因分包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不予结算。
十四、 安全施工
14.1 分包方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安检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分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4.2 分包方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执行天津市城市文明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若施工过程中受到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后果及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施工过程中发生扰民,由分包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总包方协助指导分包方处理周边关系。
14.3 分包方应严格遵守总包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总包方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对不服从总包方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总包方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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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14.4 做好现场由于自行施工造成的垃圾清运工作,并承担垃圾清运的费用。 14.5 总包方不得要求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十五、保险
15.1 分包方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5.2 保险事故发生时,总、分包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十六、违约责任
16.1 分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责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所有损失的赔偿。
16.2 在合同履行中分包方若出现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本工程或无履约能力(分包方资金不足造成工程停工,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未按总包方驻地代表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任务或其他分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等情况),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采取整改或补救措施,保证满足计划要求。如在总包方限定时间内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计划要求,视为分包方已无履约能力,总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选择其他承包单位,分包方接到总包方通知后五日内撤离现场,并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总包方对分包方已经施工完成部分的结算价款按照经总包方验收合格工程造价的80%计算,并且分包方应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6.3 分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按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否则每拖延一天分包方支付给总包方或总包方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16.4分包方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总包方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总包方有权责令分包方停工或返工,并且拆除所有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且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如不停工或返工,总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分包方须承担由此给总包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16.5工程竣工后经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分包方除应向总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总包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返工以使工程达到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前,总包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
16.6分包方委派驻地代表及管理人员必须常住现场(每周不得少于六天),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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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同意擅自离开现场发现一次分包方支付给总包方或总包方在支付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500元违约金。
16.7#5@p违约:
16.7.1 如分包方提供#5@p不合格,视为分包方违约:
16.7.1.1 如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分包方提供的#5@p不合格,分包方必须在10日内进行更换,否则总包方按等额#5@p税金5倍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16.7.1.2 如履约结束后,发现分包方提供的#5@p不合格,分包方必须在10日内进行更换,否则总包方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6.7.2#5@p具体要求:
(1) #5@p上付款单位全称必须按照本合同第7.3条要求填写公司全称,不得空白、简写 。
(2) #5@p上须写明开具日期。
(3) #5@p上须写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
(4) 必须加盖收款单位的#5@p专用章,特别强调#5@p专用章必须清晰,以可以看清开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码为标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5)结算完成后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出具含质保金在内的结算价全额#5@p。
十七、争议或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与总包方办理结算,且未经总包方同意的不允许进行债权转移。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因分包合同产生的费用负担由分包承担。
十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18.1本合同一式 柒 份,总包方执 伍 份,分包方执 贰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总、分包双方盖章后合同生效,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后自行终止。
18.2 《安全生产与消防保卫协议》、《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
总包方(章): 分包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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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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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全称】:
分包方【全称】: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地方行建设单位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各项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安全责任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工亡事故为零;
2、杜绝机械事故;
3、杜绝急性中毒事故;
4、杜绝火灾事故;
5、杜绝一般环境事故;
6、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3‰以内;
二、项目经理部权利、责任和义务
1、政策、法规
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法规、制度、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主抓安全生产的领导,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定期布置、实施、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3、安全检查
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停工整顿或进行经济处罚。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依法查处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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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资质
严格审查分包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天津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等有效证件,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分包方。
5、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负责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工程施工前,总包方专职安全员应当对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分包方专职安全员进行书面交底。
6、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6.1入场教育:负责对分包方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入场三级教育培训管理,并具体负责经理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对施工队(班组)级安全教育进行监督、管理。
6.2 年审考试:组织总包方、分包方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年审考试,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3转场教育:对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
7、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备案档案;
8、设备、设施验收制度
由总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总包方应会同分包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9、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上报;
10、有义务对分包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1、有义务对分包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2、总包方可要求立刻撤走任何现场被他认为是没有适当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及地方当局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三、分包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用工制度
1.1分包方须严格遵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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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天津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规定》以及其它关于外地来天津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1.2分包方须持有天津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天津市劳动局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总包方要求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北、天津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等有效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对复印件再次复印]。
1.3分包方应遵守天津市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及总包方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
2、安全生产
2.1分包方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
2.2分包方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天津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的认定及处罚规定》、《天津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是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建设单位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2.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2.4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2.4.1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4.1.1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需报总包方审批。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2.4.1.2分包方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
2.4.1.3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2.4.1.4分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等施工管理人员须接受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试,合格者办理《安全资格上岗证》,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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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上岗。
2.4.1.5分包方一般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施工队(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方准进入施工现场。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化,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对变化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后方可上岗,及办理施工人员的集体保险单。
2.4.1.6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签发),经考核合格者换领天津市劳动局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2.4.1.7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必须实施转场教育。
2.4.1.8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2.4.1.9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4.1.10分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或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
2.4.1.11分包方必须配合总包方接受政府行建设单位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2.4.1.12分包方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
2.4.1.13分包方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2.4.1.14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2.4.1.15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2.4.1.16分包方自带施工用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灵敏靠。
2.4.1.17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经理部验收。
2.4.1.18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须申报总包方接受专业验收。
2.4.1.19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特性,设备履历档案及防护设施支搭、拆除(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2.4.1.20分包方须执行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检验收制度。
2.4.1.21分包方必须执行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采购制度。凡重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等
2.4.1.22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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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3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2.4.2分包方必须严肃执行员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2.4.2.1分包方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2.4.2.2如果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分包方应通知总包方代表报告事故的详情;若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代表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
2.4.2.3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及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
2.4.2.4分包方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2.4.2.5如果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分包方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总包方不直接对伤亡者及其家属。分包方应当承担因为分包方事故的善后处理不当而发生的影响总包方工作的事件给总包方及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分包方必须教育并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本分包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标准。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手册》和《分包管理手册》。
3、安全防范
3.1分包方要对所有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安全,不存在妨碍工人安全和卫生的危险,并保证建筑工地的所有人员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3.2施工工地上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任何其它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需要时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3.3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总包方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预防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4分包方应提供和实施配戴有效的安全帽,若有必要还需配戴面罩,眼罩,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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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带及其它人身防护设备。
3.5分包方应在签约之后30天内,呈送安全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3.6分包方应按规定每班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贯彻安全方案和措施并执行。
4、消防保卫
4.1分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所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4.2分包方需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保卫工作。
4.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5、现场及其人员管理
5.1严格遵守《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5.2分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5.3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和平安定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5.4分包方应配合总包方建立工地章程,订立在工地执行工作时需遵守的各项制度,工地章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规章,但不限于此。
5.4.1保安;
5.4.2施工安全;
5.4.3门卫制度;
5.4.4卫生:
5.4.5防火、其它保护临近环境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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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分包方在现场的人员中,应配足合格的安全员,专门处理安全和防止全部劳务人员发生事故方面的问题,此人应有权发出指令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5.6分包方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住处确保配有医务人员和急救设备等,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的福利及卫生条件。
5.7分包方应配足合格的质量检查人员,并指定专门的质量负责人进行整个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工作,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工具。
四、奖罚制度
1、材料管理及施工试验
各分包单位(专业)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材料计划及施工试验计划,并报项目经理部备案,材料的规格、品种、生产厂家等必须经项目经理部确认后方可进场,进场后必须认真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报项目经理部确认后方可使用。物资进场及施工过程中的试验必须执行见证取样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物资进场不及时报验每批次罚款100元,如果发生物资、设备已用到工程上而发现不合格者,除全部拆除外,每发生一次处5000元罚款。
2、施工测量
2.1由总包单位负责向分包单位(专业)提供基准线,监理单位负责对分包所放线进行校核工作;总包测量员负责对基准线、点进行检查、维护工作。分包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必须按经检测、校准确保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将有关检测证明资料报项目经理部备案。
2.2各分包单位(专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管理程序,并报项目经理部认可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接受项目经理部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质检员必须严格按标准规范和本单位编制的质量目标进行自检、验收,自检合格后报项目经理部验收。
2.3对项目经理部提出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局部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条文,违反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必须全部整改,同时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3、资料管理
本工程执行天津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和全面实施的系列新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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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规范,分包方应严格按监理单位规定和总包的要求执行资料报验,资料报验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对迟报、漏报的每次处100元罚款。
4、管理例会制度
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工程管理中,每周举行定期例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分包应按时参加。擅自缺席者每次罚款100元。迟到者一分钟50元。
5、成品保护
各专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自身及其他专业(单位)施工成品,如果因为施工不当对别人的成品造成破坏,除全额赔偿损失外项目经理部将视影响情况处以100~500元罚款。
6、奖惩
在施工过程管理中,项目经理部人员有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对分包方技术质量活动中不正确的地方进行经济或其它方式的惩处,如因分包方提出的可行的工艺可行而导致的节约、提高质量、加快进度的,项目经理部应实施奖励。惩处和奖励的额度除上述明确规定的原则上由项目经理部确定。
7、施工进度控制:
7.1总进度计划:
根据项目经理部编制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各单位(专业)根据自身施工特点编制本专业施工的总进度计划,报项目经理部审核确认,并将总计划进行量化分解,每月、每周分别报批量化的进度计划,便于项目经理部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7.2管理措施:
不按时报分解计划者,每次罚款50元,所报计划无量化指标者每次罚30元。
施工进度与计划滞后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者,项目经理部有权视具体情况进行下列处罚:处以500~10000元罚款;解除合同。
8、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管理:
严格执行“三清”“六好”现场管理规定,保持作业场区、生活区的整洁,每天至少清理一遍场区。加强员工教育,关心员工生活,杜绝打架斗殴、集体中毒、违法刑事案件、集体上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影响本项目形象的事件发生。
奖罚:
8.1、奖励:
8.1.1对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给予奖励300——500元。
在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人身安全方面有所发明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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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工作改进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制止了事故的发生者。
在抢救工作中,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
其它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
8.2处罚:
8.2.1.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30元/人次,不听劝阻者加倍处罚。 戴安全帽不系下额带子的。
在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50元/人次(处),不听劝阻的加倍处罚。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
每发生一人轻伤事故的。
施工现场各种材料无标识材料无台账和有关试验等记录
班组无安全活动记录或记录不全。
管理人员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
8.2.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3000元/人次(处),不听劝阻的加倍处罚。 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酒后作业的。
上下楼层攀登脚手架或翻越防护栏杆的。
安全技术交底不全或交底手续不全的。
特殊工种人员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
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
机电设备不接保护零线的或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接。
事故隐患回执单,不按时送交的。
宿舍内动用加热器具进行做饭、做菜或烘烤衣物、取暖之一的。
动用明火无审批手续、防火措施不完善之一的。
电线老化不更换、破损未包扎的。
材料、机具堆放不整齐的。
生活区、作业场所清理不及时的。
化学危险品未按要求标识、存放、使用和记录的。
生活区、作业场所无排水设施,污水随意排放。
宿舍存在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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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垃圾未进行分类、随意处理从楼层倾倒垃圾
随地大小便或作业场所有大便的。
材料露天堆放无防雨雪措施。
8.2.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3000元。
应该使用触电保安器而没有使用的,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出入建筑物没有指定人行通道的。
安全防护棚搭设不严或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有故障或安全装置不全及带病运转的。
楼梯、跑道、平台、建筑物临边,每项不按要求搭设临时栏杆的。
凡已规定而未使用安全电压作业的。
在有易燃、易爆物场所抽烟。
8.2.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400元/处次:
安全网支搭不严、不牢或不符合要求的。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没有实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的。
项目不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不设专安全员的。
每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的。
擅自拆除挪用安全、消防设施的。
发生工人赌博或打架斗殴的。
从楼上向下直接抛洒垃圾、废弃物等。
8.2.5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500元。
用电线路乱拉乱架的。
不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的。
该搭设防护棚而不搭设的。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要求的。
有特别严重违章行为的。
擅自拆除、损坏其他单位、班组防护设施。
应该办理而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拒不执行《停工通知书》的。
所辖施工人员发生违法事件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进场材料未按总包单位指定地点堆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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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按指定地点堆放材料而没有及时搬运至指定地点的。
8.2.6同一单位对上述条款违反三次以上者,每超过一次按该条款10倍追加处罚。超过五次以上者停工整改。影响工期的违约责任由违章单位自负。
8.2.7每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除自行负责处理善后事宜、承担后果外,给予处罚5000元。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加倍处罚。
8.3其它应该处罚的酌情给予处罚。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项目经理部,本办法未说明处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办法经各专业(单位)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原建设单位(或总包)与各专业(单位)所签合同附件执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4罚款缴纳办法:
8.4.1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违反以上相应规定的,总包单位根据相应罚款额度进行处罚。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需出具由项目部统一标准的处罚单,处罚单必须在会议上宣布认可。
8.4.2 每次对分包违反规定的罚款,分包单位必须在处罚单上签字认可,如出现分包单位即违反规定又拒绝签字的,总包单位可在项目会议上进行通告,通告后即刻生效,所有的罚款项目部可在每次拨款中扣除。
五、协议书的份数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总包方执四份,分包方执二份。
六、有效期
本施工安全协议之有效期同分包合同协议条款。
总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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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全称】:
分包方【全称】: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外,分包方还有满足总包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标准,总包、分包双方协议如下:
1. 总包方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的培训;推行职业
安全卫生管理和环境管理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制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
境管理的措施和规定;
2. 总包方定期对分包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考核;
3. 总包方负责协助分包方做好危险源的识别,并负责对分包方进行重大危险源实
施控制的措施与要求的交底,监督检查分包方的执行情况;
4. 总包方有权对分包方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分包方由于管
理不力达不到总包方要求,分包方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并承担相应费用; 1. 分包方须严格执行总包方环境管理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
2. 分包方须严格贯彻执行总包方现场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各项管理规
定,并制订相关的环境、职业安卫管理保证措施,经总包方审核后实施;
3. 分包方负责组织所属员工接受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
4. 分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声控制、扬尘控制、固体
废弃物排放及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施工中分包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
至现行文件规定允许的程度,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
用;
5. 分包方垃圾清理及消纳应严格按总包方《污染物(扬尘、噪声、废水、废弃物)
控制及管理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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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包方负责在总包方指导下辨识所承包工程实施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控制
措施。
7. 分包方应严格贯彻执行总包方关于施工技术管理、现场防护、施工用电、机械、
化学危险品管理、消防防护及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各程序。
8. 分包方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及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负责现场工人的职业病及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9. 分包方须对接触职业病危害源的现场工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品,并向总包方提供有效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证明,对无职业性健康体检证明的,分包方须对其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者,应对其调换工种。
10. 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其现场施工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定期对工人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区进行清洁、消毒;定期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体检并记录,对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疑似病症时,须立即隔离并报告总包方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并配合总包方按照卫生防疫部门防治传染病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承担费用。
11. 在建筑施工中,分包方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超标或机械漏油污染环境;
杜绝敲击等人为噪音,使用机械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措施;木工棚要封闭,以减少噪声、粉尘的排放。
12. 分包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在施工中
若遇古树、文物要按照《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严禁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13. 分包方须按规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物进行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
14. 分包方设置于现场的办公室、食堂、宿舍、仓库等,须严格按总包方的要求作
好环境保护,生活区应遵守《天津市外地务工人员食宿基本标准》及防“非典”要求文件,加强节水节电管理,食堂废水先经隔油处理,再向外排放,并按要求进行废水监测。
15. 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机动
车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
16. 分包方在施工中应保证施工、生活及办公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与管理,本着“节
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原则,确保废弃物处理后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7. 分包方负责处理废弃物必须执行国家、天津市政府和总包方有关环境管理规定,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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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于分包方负责处理的废弃物,总包方有权监督、跟踪检查分包方废弃物处理
情况。如分包方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总包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
行废弃物处理,发生费用由分包方承担,总包方保留采用其它处罚措施的权利。
19. 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理到合理、合法的场所,不得随意排放。如分包方在处理过
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切责任由分包方负责。
20. 分包方负责向总包方提供废弃物收购站的有关资质及证明材料。
21. 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的工程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分包方应设专
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22. 现场材料应按照总包方的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分包方应随时
将施工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且分包方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23. 分包方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及总包方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和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偿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及赔偿建设
单位/总包方的损失)。
总包方: 分包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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