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0〕7号
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xx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
(一) 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二)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筹建工作小组是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人。
2.申请材料报送程序:
拟在全省范围或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设区市
金融办递交申报材料,由设区市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拟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拟注册地县(区、市)金融办(或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经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市金融办复审,设区市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申请材料采取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原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4.申请材料内容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一式4份。
(三)审核要点。
1.申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求。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报告论证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决议内容齐全。
4.发起人(出资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5.对筹建工作小组的委托授权合法有效。
6.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组建方案切实可行。
7.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有明确的服务目标和手段,金融服务能够覆盖适当地域和人群。
8.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9.公司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10.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1.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12.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3.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
14.高管人员配备合理,有相应的专业从业人员。
1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齐备。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发起人(出资人)。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筹建工作小组及其组成。
筹建工作小组由主要发起人(出资人)大会确定成立;其成员组成及职责须经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
3.设立方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4.公司治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5.从业资格。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
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的审批,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报送变更事项申请书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程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向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持市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3.省金融办审核同意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公司近2年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8.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9.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 件:1.《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2.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
书(样式)。
3.筹备工作委托书及股东承诺书规范格式。
4.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样式)。
第二篇: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 1
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
(1)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附银行进账单)。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2
知书》复印件。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1)个人简历,(2)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4)人民银行出具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信用信息报告,(5)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附件1—6)。
(12)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3)申请人联系方式(附件1—7)。
(14)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相同;同时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 3
序和申请要件如下: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主发起人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设立申请要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5)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
(6)法定办公场所使用手续;
(7)省政府金融办批复;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外文文件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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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1、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市金融发展局出具的同意函,向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政府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我市担保机构可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报市金融发展局审批。
2、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外省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省内担保机构可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时,须持原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经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省外(内)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保机构必须连续两年盈利;
(二)担保机构符合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相 5
关要求;
(三)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五)在人民银行备案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结果达到AA级以上;
(六)经营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七)市金融发展局其他要求。
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报送下列材料(见附件2):
(一)申请书(附件2—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六)担保机构近2年经审计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七)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 6
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等;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在人民银行备案信用评级机构出具有效期内的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十二)监督部门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十三)法人授权资金证明;
(十四)省级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五)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
(十六)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金融发展局自收到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初审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程序和要件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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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1、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2、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5、申请要件(见附件3):
(1)申请书(附件3—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原业务范围、新申请业务范围等事项。
(2)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同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 8
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5)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10)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同附件1—6)。
(11)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
(12)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报送的程序和申请要件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同;同时,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审核,报送程序和要件: 9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
(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5)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
(6)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1、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申请,市金融发展局15天完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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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见附件4):
(1)变更申请书(附件4—1)。内容应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3)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4)变更具体事项要件。
变更名称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高管人员需任职资格申请表(同附件1—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自然人出资人应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和人民银行个人资信记录报告、企业出资人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变更股东需自然人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企业提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证明。
(5)申请人联系方式(同附件1—7)。
(6)市金融发展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合同、章程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报送程序和申请要件同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同、章程内容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和申请要件要求报市外经贸局审核:
1、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涉及批准证书上所列事项变更的,核发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市外经贸局批复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凭省政府金融办和市外经贸局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申请要件:
(1)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出具的关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的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只报章程修正案)。
(4)与合同、章程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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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初审意见及请示文件。
(6)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8)省级外经贸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各1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申请材料”、“关于****担保公司变更****的申请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七、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设立批复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筹建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申请人在收到变更批复文件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营业执照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报告。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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