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 二期监控系统工程
合
同
书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徐州师大东院住宅小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
2、交货及安装工程地点:解放南路
3、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包设计(设计方案以甲方认可为准)的形式由乙方承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承包整个系统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和调试,并包通过有关技防办部门的验收。(设计方案以甲方认可为准)。
二、系统总造价及其支付:
(一)系统总造价
1、本监控系统总造价为 人民币。
2、整个系统必须满足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功能要求,以甲方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为标准,在此基础上价格不再作任何调整(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除外)。
(二)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内甲方付总工程款的:
2、工程全部完工,测试成功即付总工程款的:
3、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初验验收合格,并且系统无故障运行一个月后,再付总工程款的:
三、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到年 月日止, 完成安装调试(以通过用户及甲方代表验收合格为准)。
2、在履约过程中,因为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造成工期延期的,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作出工期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
四、供货及安装:
1、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使用的辅材必须先提供样板并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采购进场安装。
五、维修保养:
1、本监控系统保修期为 1年,自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系统发现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24小时内派员维修,若非因甲方人为损坏的,乙方免收一切费用。
2、保修期届满后,甲方要求乙方修理的,以本合同附表一中的价格适当向甲方收费。
3、保修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另签订技术维护协议,乙方应对系统提供优惠的有偿技术维护。
4、甲方要求软硬件功能的改进、扩容不在保修之列,但乙方应继续为客户提供最优惠的服务。免费维修期内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故障或损坏,仅收取维修成本费。以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自行拆卸改换机内任何部分(如:线路、零件)后造成损坏;非乙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安装而引起的故障。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审核乙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在收到后的3日内完成。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电。
2、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处理并协调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4、在乙方供货后,甲方可以组织人员对器材进行验收。
5、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2、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和遗失均由乙方负责。
3、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4、对现场所有已完工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有保护的责任,施工时如损坏甲方或住户财产,由乙方负责赔偿。
5、遵守甲方有关场地管理的规定并办理有关的手续。
七、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战争、天灾等)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的进度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计付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造价的 1‰向甲方计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款项及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外,还须按合同总价款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本监控系统若由于系统器材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验收,乙方必须无偿更换、返修,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八、其他事宜: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3、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双方签订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甲乙双方施工、设计方案以外的所有变更或要求必须致函对方,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回函,如果3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6、本合同及其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修期届满结清余款后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仍需继续履行。
7、本合同一式 二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小区监控系统建设合同
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工程
维
护
合
同
签约地点:湖南·浏阳
闲庭春韵可视对讲系统维护承包合同
甲方:浏阳市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浏阳市淮川腾博电子经营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并达成如下条款: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闲庭春韵可视对讲系统维护系统工程。
工程地点: 北正北路41号闲庭春韵小区
工程内容:闲庭春韵可视对讲系统维护工程(设备的配臵清单详见附件)。
二 、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验收的方式。
承包范围:闲庭春韵楼宇可视对讲 系统的维护和设备的安装调试。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 天。
四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合同价款以总价包干)
总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肆拾柒元整。
(小写)人民币:¥24247.00 元。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1)设备进场、根据工程维护进度付款分四期付款工程完成30%付款30%,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即提留5%款项为质量保证金,待运行3个月无故障后一次性付清尾款。
乙方指定开户银行:
户 名:浏阳市淮川腾博电子经营部
开户行:长沙银行
2
帐 号:800108374808014 税 号:43xxxxxxxxxxxx
五、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甲方义务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图纸;
乙方义务
(1)需由施工业务范围允许的乙方完成项目的安装调试工作;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文明施工现场示范标准;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文明施工现场验收要求。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工程竣工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七、质量与验收
工程质量
(1)乙方承诺其交付的合同项下材料、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因合同设备存在走私、偷税漏税、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形而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查处的,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工程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
(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八、工程变更
(1)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在变更前3日(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变更前7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经认可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及设备的增减,由此造成工程价款增减的,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实际工程量的增减按实审计结算。
(3)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约定:归属甲方。
九、保修和质保金支付
保修内容、范围:
(1)设备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系统软件、硬件及更换的设备等均免费保修期为壹年。
(2)乙方承担设备售后服务工作,在保修期内,由于设备本身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保修期内因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引起的故障和损坏的维修,乙方收取成本费。
(3)如系统出现设备故障问题,乙方需提供替代设备,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保修期内,乙方定期派专人进行系统质量跟踪服务。
(5)当接到甲方报修电话时,乙方确保12小时内响应并且解决处理好一切问题。
(6)甲方扩容或增加功能需要补充设备,乙方须积极配合,并予以价格优惠。
(7)质量保修金额和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的5%(人民币¥12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系统正常运转三个月后(自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十、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如下:
(1)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处以逾期支付款项的3‰的违约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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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处以逾期支付款项的3‰的违约罚款;
(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处以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罚款。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得顺延延误的工期,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如下: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处以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罚款;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返工、重做,直至达验收合格,其返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通过返工还不能达到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处以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罚款。
十一、争议的解决
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需由双方友好协商或提交调解解决。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则通过合同签定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十三、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质保期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届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同等有效组成部分。
(3)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
(4)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单方涂改无效。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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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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