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3.15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的通知2013-04-02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外披露。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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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其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还适用于公司通过其下属子公司来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和预期收益等,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结合公司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且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办理。 1

第八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账户存款余额,并编制报表,每月须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项目、账户汇总,报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九条 权益性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按承诺投入项目组织实施和审批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通过其下属子公司来实施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该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第一负责人,确保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每一项目均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细化项目具体工作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除非公司有其他明文规定,原则上项目执行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即为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定年度、季度或月度本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并负责落实执行。

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本募集资金项目的统计台账,按月或按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度汇总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具体进展情况,并报资产财务部和业务资发展部。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须按项目管理原则,分别对各募集资金项目建立财务 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项目存放开户行、帐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具体使用情况及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须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按批准后的项目实施计划投放资金,并按照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对各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汇总及对投资项目效益或效果进行年度财务评估,报业务发展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募集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档案,对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等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对募集资金项目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和监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总经理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对策: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推迟计划超过6个月 2

以上;

(二)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投资金额20%以上;

(三)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且偏差超过20%以上;

(四)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的,项目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就以上事项作出相关决议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认真、负责使用募集资金,并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资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有必要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充分论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因投资周期所致的闲置募集资金可补充流动资金、归还短期贷款或者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的其他用途,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当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累计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条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和实行投资项目的再评估机制,在组织实施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项目时,如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评估,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公司总经理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建议书,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对拟投项目的调研、论证,起草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对拟投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作出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案中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新项目概况、发展前景,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及有关风险和对策等。

3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须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分别发表意见。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文件要求履行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专项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无法实施的原因;

(二)新项目概况、发展前景及有关风险提示;

(三)有关部门审批情况(如适用);

(四)本次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检查权,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并依照规定进行修改。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xx年6月3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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