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时间:2024.4.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调查

(一)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四)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五)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七)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十)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十一)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三)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二、 事故处理

(一)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篇: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工程队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上报项目部领导、安全质量部,同时要上报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

1.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处理情况。

1.3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伤亡者或失踪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现场控制及事故上报情况。

1.4发生火灾事故、在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要向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报告。

1.5发生机械设备(含非标设备)事故应向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报告。

1.6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假材料、做假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2.1死亡事故由所在地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调查处理,相关部门派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

2.2重伤、轻伤事故,经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领导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派人员参加。

2.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2.5事故归档材料

1)伤亡事故登记表;

2)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事故报告制度

备注:此表由事故单位施工现场逐级报送至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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