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 募 基 金 合 同
投资人:
投资管理人:
第一条 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1.2.2 投资人:
1.2.3 投资管理人:
1.2.4 投资行为:
1.2.5 结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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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 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 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 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 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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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 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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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投资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联系电话:
4.4 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 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 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
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 对外投资
5.1 投资范围
5.1.1 股票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外]依法上市的股票、[外汇]、[期货]、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5.1.2 其他投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本基金还可进行其他投资,如非上市公司
直接股权投资、各种房地产投资。其他投资协议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另行签订。
5.2 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
第六条融资
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
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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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7.1 基金的费用
7.1.1 基金费用的各类包括:(1)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2)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3)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4)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2 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每[ ]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 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基金的收益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8.2 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30%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70%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第九条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 ]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十条基金退回
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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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终止与清算
11.1 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
(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1.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1 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担任。
11.2.2 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2 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合同签订地法律
13.2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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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本合同自合同签订签字后生效。
14.2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署于河南省郑州市 区。
14.3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签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资人:
投资管理人: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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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方:
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20xx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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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私募基金募集顾问合作协议书
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合作协议书
协议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说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基金管理公司,拥有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专业能力和专业团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号:_________。
2、本协议标的为:
XXXXXX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本基金)
甲方具有本基金的独家募集权。
3、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组织,具备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必需的专业团队、专业服务能力及适合的投资者资源。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本基金合作事项签订协议如下,以资遵循。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本基金顺利成立,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委托,担任甲方所全权负责的本基金的募集顾问,利用自身投资者资源,向甲方推荐合资格投资者,促成本基金的成立。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本基金的结构与特点,以及募集规模,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拟定募集、代销工作计划与方案。
2、结合自身专业、渠道、资源优势,积极为甲方引荐合格投资者,筛选投资者并与投资者对接,推进基金产品营销工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募集工作提供所需要的专业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工作。
3、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报酬。
4、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客户资源,协助维护乙方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经乙方推荐适合格投资者并在乙方的协助下所募集资金成功认购本基金(该基金封闭后除外),乙方即享有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服务报酬的权利。
2、乙方有义务指派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负责人员与甲方对接,并负责统筹推动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有义务动员其既有的团队、网络、渠道、投资者资源,积极开展募集顾问服务工作。
4、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通报本基金募集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服务报酬计算及支付
1、乙方作为甲方基金产品募集顾问,其应享有的服务费用为:
本基金产品代销机构佣金表:
2、服务报酬的支付:
注:佣金计算方法:
3、认购费和管理费,甲乙双方各占50%。
第六条 特别约定
1、信息保密
各方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获取的相对方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各方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商业秘密。
2、对乙方客户资源的保护
甲方应谨慎保护乙方具体的客户资源,必要时甲乙双方亦可另行就客户资源确认及保护事宜进行约定。
3、不可抗力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在相应程度内可能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耽搁或被阻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在前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由本协议各方共同在诚信基础上协商解决问题,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或减轻后,合理顺延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但遭遇上述事项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应付款项×0.05%×延期支付天数)。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各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因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4、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签收后,均视为已送达;此通讯/送达地址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
5、本协议一式贰份,每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