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时间:2024.3.1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方法,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工程质量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出现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本项目奖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故的划分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人数30人以上;

B、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C、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人数10人以上,2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C、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A、死亡人数1人以上,9人以下;

B、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C、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三  质量事故的报告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业主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各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质量事故发生以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的形式同时向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报告。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详细书面上报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天内详细书面上报质量监督单位,同时报业主、监理单位和省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厅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量监督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详细书面上报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

第八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四  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见附图一)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总体要求: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业主;

(2)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看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有关方面;

(4)若为一般、重大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业主;

(5)业主视情况,组织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抄送有关各方;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质量问题”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业主。

(2)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基础上,向业主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3)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根据合同条款,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4)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或修复方案,总监办审查后、报业主审批。

3、“一般事故”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业主。

(2)总监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

(3)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天内,向业主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4)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款,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回。

(5)由总监办会同业主工程部、专家组,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4、“重大事故”的处理

(1)承包人立即在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措施,并暂停施工,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由总监办以电话或口头向业主报告。

(2)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由总监办会同业主工程部、计划合同部、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送业主。

(3)在事故发生2天内,由总监办向业主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4)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款,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由业主工程部组织,专家组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相应设计图纸。

(6)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后,方可复工。

第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2、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原状。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为指导项目监理过程中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有效处理,特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理过程中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流程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山西大同煤矿集团钢铁有限公司余热发电项目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

2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机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职责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签署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2、监理工程师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工作程序

4.1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4.1.1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划分

a)一般事故:通常指经济损失在5000~10万元额度内的质量事故。

b)重大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2)超过规定或者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者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事故;

(3)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4)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4.1.2按事故责任划分

a) 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b)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时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4.1.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划分

a) 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b) 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主要是指由于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而引发的质量事故;

c)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

4.2工程事故处理的依据

4.2.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a)承包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b)项目监理部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用于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4.2.2 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分包合同以及监理合同用于识别要求、全力、义务和界定质量责任的合同文件;

4.2.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包括:

a)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和技术说明等;

b)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例如材料批次、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承包单位抽检或实验报告等;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例如混凝土搅拌和料的级配、水灰比、塌落记录;混凝土试块

强度实验报告,沥青拌合料配比、出机温度和摊铺温度记录等;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实验记录或实验报告等;例如,对基地沉降的观测记录

;对建筑物倾斜或变形的观测记录;对地基钻探取样记录与实验报告;对混凝土结构物钻取试样的记录与实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4.2.4 有关的建设法规。

4.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法

4.3.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形式向承包单位发出质量通知,并要求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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